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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公平观与当代中国社会的公平问题

郁建兴 · 2022-10-31 · 来源:哲学与大众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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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公平观首先体现在研究公平问题的方法论上。在马克思主义以前,资产阶级思想家们总是以基本权利、基本自由为人性假定始而论述公平的。马克思主义拒斥这种先验方法论,认为公平问题根源于人类实践,其中最根本的是劳动实践。

  马克思主义既是揭示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这一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科学体系,也是关于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真正社会历史价值的价值学说。公平原则作为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之一,经典作家们作了大量论述,为我们今天讨论和解决公平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

  马克思主义公平观首先体现在研究公平问题的方法论上。在马克思主义以前,资产阶级思想家们总是以基本权利、基本自由为人性假定始而论述公平的。马克思主义拒斥这种先验方法论,认为公平问题根源于人类实践,其中最根本的是劳动实践。人类的劳动实践一开始就表现为双重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对各种复杂社会关系的调节,提出了公平问题,公平即是不同的实践主体在社会交往活动中按双方都能接受的规则和标准采取行动和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为此,无论是作为调整社会关系规范和准则的公平,还是人们关于公平的观念,都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发展变化的。

  从唯物主义、历史主义的方法论出发,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站在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立场上,对资产阶级的公平观进行了全面而深刻的批判。他们先是指出了资产阶级公平观产生的历史根据,充分肯定了这一公平观在历史上起到的进步意义。马克思认为,平等和自由的口号本质上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他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的这种基础而已。”①近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商品经济为主导形式,实现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里所无法比拟的公平,在自由、平等、民主、文明的道路上“向前迈进了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一步。”②也因此,马克思恩格斯对由商品经济条件所导出的现代平等观念,以及对之所进行的政治、法律形式的固定(如《人权宣言》、《独立宣言》等),都曾给予过积极的评价。

  同时,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资产阶级公平观所实现的历史进步意义又是有限的。在具体分析了甚至是法国最激进的1793年宪法之后,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所说的自由,不过是从“旧制度”束缚下解放的自由;平等不过是废除封建的特权;权利不过是新兴资产阶级对旧特权等级的权利。因而,自由、平等和权利始终是被限制在法律范围内谈论的,所谓平等不过是资产阶级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而“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即限制在目前主要的不平等的范围内的平等,简括地说,就是简直把不平等叫做平等。”③

  在批判资产阶级公平观的基础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论述了无产阶级的公平观。这一公平观被经典地表述为:“消灭阶级”。马克思指出:“不是各阶级的平等——这是谬论,实际上是做不到的——相反地是消灭阶级,这才是无产阶级运动的真正秘密,也是国际工人协会的伟大目标。”④恩格斯也同样指出:“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⑤

  马恩把无产阶级的公平、平等要求理解为消灭阶级本身,表达了怎样的一个公平理想?在我们看来,这是一个超出资产阶级通过消灭阶级特权而实现的政治平等以臻于社会、经济各方面平等的理想。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这样写道:

  “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灭之后;当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灭的时候;当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的时候;当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社会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的时候,——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⑥

  在这里,马克思讲到了对公平权利的“资产阶级框框”的超越。他认为实质上的公平应该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实现。消灭阶级,铲除不公平的根源,正为这一公平理想提供了一个注脚:实质上的、社会的平等只有随着阶级的消灭(和国家的消亡)才能实现,这是全部无产阶级运动的目标所在。

  列宁的《国家与革命》为我们的上述理解提供了一个根据。列宁说:“民主意味着平等。很明显,如果把平等正确地了解为消灭阶级,那么无产阶级争取平等的斗争以及平等的口号就具有伟大的意义。但是,民主仅仅意味着形式上的平等。一旦社会全体成员在占有生产资料方面的平等实现以后,在人类面前就必然会产生一个问题:要更进一步,从形式上的平等转到事实上的平等,即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⑦

  以上我们略述了马克思主义的公平理想。值得指出的是,消灭阶级的主张并不是马克思恩格斯的首创。在他们之前,空想社会主义已经提出了类似的理想。那么,马恩的公平观与之有何区别呢?

  我们认为,空想社会主义之“空想性”,并不是因为它追求了高远的目标,而是因为它缺乏达到那些目标的适当手段。大而言之,马恩消灭阶级的公平观与空想主义的分野之处在于,马恩的公平要求是科学的:阶级的消灭不是被理解的“人性的复归”,而是被理解为现代化大生产高度发展的产物。也因此,马克思主义的公平观内在地包含了对消灭阶级的客观可能性论证。对此,经典作家们这样写道:“只有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发展到甚至对我们现代条件来说也是很高的阶段,才有可能把生产提高到这样的水平,以致使得阶级差别的消除成为真正的进步,使得这种消除持久巩固,并且不致在社会的生产方式中引起停滞或甚至衰落。”⑧这即是说,不仅不公平的产生是一个历史的过程,而且不公平的消除,公平理想的实现,也是一个历史的过程。

  既然公平理想的实现是一个历史的过程,这就有了一个与公平现实的关系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在指导国际工人运动时,坚决拒斥那种不切实际的公平口号,始终关注公平理想实现的现实可能性。特别具有重要意义的,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只能实行“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公平原则。虽然以劳动为同一尺度的平等仍然只是形式上的平等,仍然会带来许多“弊病”,但是,“这些弊病,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⑨只有在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公平理想才能实现。无疑,这一论述生动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公平观中内在统一的理想性和现实性。

  二

  从对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阐述中,我们可以得到这样一些重要的启示:

  首先,马克思主义的公平理想绝不是资产阶级狭隘眼界中的政治平等(法律的、形式的平等),而是以消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前提的社会平等(社会的、经济的平等)。这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理想性、超越性特点。尽管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消灭,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并不意味着社会平等的当下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上的公平仍然只能是形式上的公平,但是,社会主义向这一形式公平所提出的新要求、新使命,仍然标志着它能取得超过以往任何时候的巨大进步。由此,我们绝不能失却马克思主义的公平理想,更不能以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平仍具有形式性为名,把马克思主义的公平要求归结或降低为《人权宣言》的一个“附录。”⑩否则,就会在理论上掩蔽马克思主义的真实性、深刻性,在实践中将无产阶级运动引入歧途。

  同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十分强调公平理想实现的客观条件。他们把无产阶级的公平要求宣布为“消灭阶级”,认为社会的、政治的不平等随着阶级差别的消灭而自行消失。而阶级是一个经济范畴,它的产生与灭亡都以一定的经济水平为条件。因而,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以后,应该大力发展社会劳动生产力,为阶级消灭、公平理想的实现积极创造条件。如若忽视客观物质条件对于阶级消灭、公平理想实现的意义,把将来才能推行的公平观直接置于现实世界,则会陷入空想主义的泥淖。

  以上启示中公平理想与公平现实之间的辩证关系,为我们审视当代中国社会的公平问题提供了一个可取的解释型范。

  20世纪50年代,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得到了确立。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为着实现劳动人民世代梦寐以求的民主、自由、平等的愿望,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诸领域,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就对分配平等和经济增长关系问题的处理而言,毛泽东构建了一个公平分配优先、均中求富的经济发展目标模式。应该说,在这一目标模式中,经济增长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对于社会主义应以现代化大生产为基础的思想,毛泽东无论在建国前还是在建国后都是一以贯之地坚持的。(11)但是,相比较而言,公平分配在毛泽东的经济发展目标模式中占据着更为重要的地位,而且确实有着一个公平分配优先逐渐凌驾于经济增长之上,甚至成为一个独立政治经济变量的过程。如果说,从1958年起发动大跃进运动与人民公社化运动,是他试图兼顾经济增长与公平分配的大胆动作,那么在大跃进运动迅速夭折以后,他关注的重心就比较地集中到了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分配问题,而对分配问题的解决方案则越来越倾向于搞平均主义,所谓限制和破除体现着“资产阶级法权”的按劳分配原则,即是这种倾向的顶峰。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无疑是多方面的,有中国传统公平观的影响;有革命战争年代实行军事共产主义供给制经验的影响;也有建国初期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由于实施公平分配原则而产生经济、政治诸方面巨大效应的影响,等等。从纯粹思想史角度而言,对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某些误解,与毛泽东主张平均主义有着直接的渊源关系。

  如前所述,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确曾指出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即按劳分配原则)体现着资产阶级法权,是必须在实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过程中加以限制和克服的。但是,马克思这里所谓“资产阶级法权”,是就“法权”的抽象意义(形式平等)而言的,并没有指其阶级属性。而且,马克思强调了突破上述“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所需的客观前提和条件,如旧式分工的消除,劳动性质的变化,生产力的发展,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充分涌流等等。因此,毛泽东把破除上述“资产阶级法权”的努力仅限于生产关系领域,搞“一大二公”,陷入了超越历史发展阶段的空想论。

  值得指出的是,毛泽东对按劳分配原则的某些误解,在一定程度上也正反映出他试图突破公平的形式性而实现实质的、社会的公平的种种努力。于此而言,我们认为,毛泽东的公平观仍不乏积极意义。指出毛泽东公平观的某些空想性,不应从根本上失落公平原则的理想维度。

  作为客观结果,毛泽东倡行的带有平均主义倾向的公平战略,给中国社会留下了双重的历史遗产。就其合理性而言,建国以后,正是社会公平分配原则的实施,铲除了贫富悬殊、两极分化,中国人民才享受到了旧社会所不曾有过的社会公平。因此也产生了辉煌的经济、政治成就。中国工业化的启动,是在极低的历史起点下进行的,一般工业化国家在工业化的启动阶段,人均国民产值大致在200-250美元之间,而中国1949年人均国民产值仅50美元。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起点下,我们通过平均分配限制消费,既保证了人民必需的生活要求,又提供了工业化所需要的资金和劳动力,从而较为成功地使中国从落后的农业国走上了现代工业经济的发展道路。就人民生活水平来说,我国以有限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了较高的平均寿命,目前我国的人均寿命为71岁,大致相当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2000美元的国家,这无疑与平均主义倾向的分配政策有关。当然,这种公平战略的局限性也是显见的,它在长时期内实行低收入水平上的公平分配,经济发展对于公平的积极意义未有重视;它的强烈的道德主义色彩,忽却物质利益原则,抑制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导致经济活力的严重衰退。而且,在以平均为取向的旧体制下其实也并未实现普遍平等,各种潜在的“待遇”、特权等等依然严重存在。这些令人扼腕的事实,使得对平均主义的讨伐,成了新时期改革事业的一个重要起点。

  三

  在以1978年底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起点的新时期历史中,我们实行了以市场、效率为主导取向的改革开放政策。十多年来,我们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向富裕、民主、文明的奋斗目标迈进了一大步。与此同时,改革开放实践又不断向我们提出着新问题。就公平问题而言,人们常常用来批判、克服平均主义公平观的“效率优先”口号,在理解上就存在着诸多误区,这些理解上的混乱及其产生的现实影响,都表明当前中国社会的公平问题已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

  对于“效率优先”的口号,当前较有代表性的理解是:市场经济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资源,以获取最佳效率,因而发展市场经济必然优先选择效率。而公平问题的解决要服从生产效率的提高,只有社会的经济效率提高了,才能为实现人类的平等奠定基础。这样,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只能是:先效率而后公平。温和一点的说法是:以效率促公平。

  此等理解,隐含着一个共同的前提:在现阶段效率与公平是不可兼得的,要么是简单的先后关系,要么是一方在先一方补充。借用一句流行的话说就是:“过去我们为了公平而牺牲了效率,现在我们宁愿牺牲公平也要求得效率。”

  果真如此吗?第一,如前所述,在以平均主义为取向的旧体制下我们也未实现普遍平等。当时人们的公平感既来自于社会产品的普遍缺乏,也来自于人们对既定社会秩序如城乡差别的肯认,因而具有某些虚幻色彩。第二,新时期我们取得的效率恰恰在于公平原则的某些实现,而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中的不公平现象正成为制约经济发展、诱发社会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就前者来说,对平均主义、“大锅饭”的破除,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建立起来的新公平秩序(如农村的承包制),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这已成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就后者来说,经济生活中起点不公、规则系统缺乏、裁判系统能力低下等不公平现象正直接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而且成为进一步强化这种低效率的手段,并使不平等状况加剧,形成恶性循环。在社会生活中,个人收入差距悬殊倾向不断扩大,它不仅没有促进效率的提高,而且使得改革的动力机制受到严重损害,反过来抵消效率,更不用说它会导致权利和机会新的不公平了。

  由是观之,所谓“效率必须牺牲公平”、“先效率后公平”的口号是缺乏根据的。公平与效率之间有着直接的正相关的事实,要求我们重新探讨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真实关系。

  公平是一个具体的范畴,在不同领域中有着不同的体现。就一个过程的起点来说,公平意味着机会均等、自由竞争。在这里,公平与效率是完全一致的。公平意味着效率,各种投资主体和生产要素在市场中地位平等,机会均等,必然带来资源配置的最佳化,即高效率。同样,效率也意味着公平,公平在高效率为目标的市场活动中得到尊重,而且本身就是这种市场活动的产物。

  公平与效率构成一对现实矛盾是在对公平作结果公平理解的时候。在过程起点上的公平要求和效率要求,统一为机会均等的要求,但机会均等只是一种理想设计,因为人之差异是客观、普遍存在的,既有自然的、社会的差异,又有个体能力、天赋上的差异,因而若要坚持起点、程序上的公平,结果必然是不平等的。结果公平的要求即是对人之先在差异性的矫正与补偿。马克思批判机会均等的公平原则只是形式平等,是资产阶级的权利,乃是因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公平设计默认了人的一切先在差异性,所谓机会均等事实上是以机会不均等为前提的,其实质只是资本的机会均等,“平等地剥削劳动力”的均等。因此,只是在提出结果公平要求时,公平才与机会均等所取向的效率发生矛盾。从现实生活来看,结果公平要求社会财富占有的非两极化,要求通过征收所得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等途径来实现均等化。在这里,如果征收所得税额过高、社会福利项目过多、标准过高,导致收入均等化,就会降低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从而影响经济效率的提高。当然,结果公平与效率之间也存在着一致性,结果的过度不公平,同样会损害效率,并产生社会的动荡与不安。

  在进行了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考辨之后,反观我国当前现实,我们认为并不存在着过多的公平损害效率的事实。在生产领域,不公平的竞争与低效率并存;在分配领域,贫富悬殊、两极分化加剧,社会保障体系与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相比还相距甚远。从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当代中国社会公平问题的症结在于缺乏公平,无论是生产领域的起点公平、程序公平,还是分配领域的结果公平、社会公平。如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建公平,也就成为我们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课题之一。

  详尽地制定一个解决当前公平问题的方案,不属于本文的范围。在这里我们只是想粗线条地探讨一下当前重建公平的可能性思路。

  已有的代表性思路有两种:一种以效率(起点公平)为取向,一种以公平(结果公平)为取向。这两种思路虽然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总的来说又都是不足取的。因为这两种似乎是或效率或公平的取向,实质上都是公平的取向,对它们作非此即彼的优先选择,其实是对某种公平的忽视。用尖锐的提问方式就是:在共时态中,要不要公平(起点公平抑或结果公平)?

  由此,我们认为,无论是起点公平还是结果公平,都应是我们的取向。公平既是效率原则的要求,又是社会主义价值原则的要求。对起点公平与结果公平一致性的追求,正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价值原则。如邓小平同志所说:“我们为社会主义奋斗,不但是因为社会主义有条件比资本主义更快地发展生产力,而且因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消除资本主义和其他剥削制度所必然产生的种种贪婪、腐败和不公正现象。”(12)

  那么,怎样从现实性上保证上述的公平取向呢?我们认为首先应当划分公平原则适用的不同领域、层次。具体说来,在生产和交换领域,公平原则体现为实现机会均等的要求;在分配和消费领域,公平原则体现为实现结果平等的要求。相应地,在生产和交换领域,我们要致力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健全,致力于市场体系的培育,致力于市场规则、规范体系的建立和健全,来保证各种投资主体和生产要素在市场中机会均等。在分配和消费领域,我们要真正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建立和健全赋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应该指出,按劳分配在某种程度上属于机会均等原则的要求,但是,按劳分配包含着劳动与其相应结果的对等性,因而它实际上已包含过程公平向结果公平的转化因素,如排除了剥削所得。当然,按劳分配仍属理想设计,仍确保不了结果的公平,因而需建立和健全赋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予以矫正与补偿。矫正与补偿不是一一拉平,而是让每个社会成员都能享有经济增长成果权利的平等,是让“最少受惠者”受益。

  上述不同领域、层次的公平原则,不能僭越,如果把结果公平要求放置生产和交换领域中,向生产过程、起点逆推,必然妨碍起点公平;反之亦然。这一划分正是共时态地实现起点公平、结果公平的保证。也只是作了这样的划界,二者择一的线性选择才可得以避免。

  其次,必须善于保持公平与效率之间必要的张力。

  对公平原则适用领域的划界,并不是公平问题的最后解决。在实际的社会生活过程中,不同领域的公平要求仍会表现出相矛盾、相对立的一面。有的同志据此认定,主张把“效率(起点公平)”与“公平(结果公平)”放在平等考虑的地位,使二者在总体上平衡发展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因为要想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始终保持一种平衡关系是难以达到的。”对此等说法,我们持不同意见。确实,效率与公平之间绝对的平衡关系是不存在的,平衡始终是相对的,不平衡才是绝对的。但从中不应得出何者优先的结论,而恰恰应得出保持二者相对平衡的要求,因为过度强调结果公平,会影响效率;过度强调机会均等,会产生两极分化,虽然当今发达国家的高福利政策并不能真正消除两极分化,但我们总不能对两极分化大唱赞歌。因此,现实生活虽然不断地打破效率与公平的平衡关系,但我们的目标应是致力于达到新的平衡。平衡与不平衡的并存,生动地体现了社会历史发展的辩证性质。

  从社会历史发展的辩证性质可以看到,善于保持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必要张力,是实现公平与效率双重取向的现实之路。长期以来,我们总是存有一种“根本解决”的决定论幻想,在不同时期常常偏于某一面,结果导致了两者之间效应互减的恶性循环。现在该是拒斥这种线性思维方式的时候了。树立起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权变模式,当是我们的结论。

  最后,积极为公平理想的实现创造条件。

  以上我们提出了公平适用领域的划界原则、公平与效率矛盾关系解决的权变模式,这些都是就公平问题的现实解决立论的。就公平理想而言,现实人的自然差异、社会差异及受这两者影响的主观努力程度差异的存在是绝对的,公平的实现始终具有相对性。因此,遵循马克思主义公平观,提出公平理想,也就提出了为消除人的先在差异性创造条件的任务。

  为了实现这样的任务,要做的工作自然很多,比如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消灭旧式分工准备物质前提;比如进行户籍、劳动人事制度等一系列的改革,体现“前程为人才开放,”只承认个人自主活动的能力和努力程度方面的差别,排除自然、社会方面差异的干扰,等等。鉴于社会限制(如种族、血统、爵位、等级等方面的不平等对待)正在或将会随着社会发展逐步取消,人的能力差别被摆到了一个更突出的地位,我们在这里愿意强调提高人的素质之于实现公平理想的意义。近代平等主义公平观之父卢梭说过:“我想,培养出一些才能是防止贫困的最可靠的办法。”(13)这对于我们今天的讨论是极富启发性的。只要人的能力都获得了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其先天素质的差别将日益显得不重要(恩格斯曾引用亚当·斯密的话认为,哲学家和挑夫的天赋差别,并不比猎犬和家犬的差别更大)。而只要劳动者之间能力差距日益缩小了,“各尽所能”,则“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的对立将不复存在。以劳动为尺度的公平将过渡到以劳动者为尺度的公平,效率与公平也就实现了高度的统一。可以设想,在社会不公现象中产生的公平范畴本身也会随根源的消除而归于消亡。

  当然,由于差异的普遍存在,这一不断减少、消除人的先在差异性的任务将是一个无限的过程。在这一点上,实现公平理想的努力犹如古希腊的西西弗斯神话。西西弗斯每天迎着朝霞奋力将巨石推向山顶,然后在暮色苍茫中随着滚落的巨石走下山巅,循环往复,永无止境。但是,人类实现公平理想的努力与西西弗斯周而复始、永不得成功的悲剧不同,人们每作出一个努力,都是向着终极理想迈进了一步。社会公平程度之提高、公平观念之进化,都是这一无限过程之真实内涵。正据于此,我们才可能,也必须把今天的公平问题解决得更好。

  注释:

  ①③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97页、第2卷648页、第18卷第610页。

  ②《列宁全集》,第29卷,第473页。

  ④⑤⑥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83页、第3卷第146、12、12页。

  ⑦《列宁选集》,第3卷,第256-257页。

  ⑩参看德拉·沃尔佩:《卢梭和马克思》,第32页。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

  (11)参看拙作:《论毛泽东的现代化观》第一节,《浙江大学学报》,1993年第4期。

  (12)《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3页。

  (13)卢梭:《漫步遐想录》,第135页。人民文学出版社1986年版。

  来源:《浙江社会科学》199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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