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马克思遵循黑格尔关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区分,推进了对黑格尔关于“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论断的批判,把克服市民社会与人类解放相联系起来,并提出“自由人联合体”的“人类社会”价值取向。从“市民社会”到“人类社会”的推演逻辑,其反映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者关系的争论演变,也构成了马克思社会政治思想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市民社会;人类社会;自由人联合体
马克思的社会政治思想是从通过批判黑格尔的国家观开始的,这种批判是受到洛克、孟德斯鸠、黑格尔等市民社会思想的启发。近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是相对应的范畴,关于两者的关系,马克思认为:不是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即用物质生活关系来解释政治生活。表明马克思主张以唯物主义观点来解释人类生活,这是和旧唯物主义观点截然相反的。
一、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批判:
市民社会决定国家
近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洛克认为是与政治国家相重叠的概念,即“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的缺陷,人们互定协议,自愿将一部分自然权利转让给国家,赋予国家判决的公共权力”[1](p63)。但这种主张从市民社会中的个人利益出发,将国家看作是维护个人利益的手段,必然会导致国家存在的偶然性。在这个意义上看,洛克式的共同体只是代表了市民社会,而不是政治国家。
较洛克之后,学者们开始分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概念。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2](p337),是绝对精神在特殊的伦理阶段的表现。在这里,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是相分离且存在区别。一方面,市民社会以特殊性和普遍性为原则,人具有私人和公人属性之分。“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了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了自己。”[2](p197)至此,市民社会中“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即私人,由于特殊性使得个人无法实现自足,为了实现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必须通过借以“普遍形式的中介”结合成相互依赖的“伦理实体的普遍物”,即政治国家。另一方面,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具有独立性。市民社会内部是一个“私人需要的体系”,为了不使其因个体间冲突而瓦解,个人借由司法、警察和同行工会作为调节工具而进行有序组合,在一定程度上并不直接依赖于政治国家。且市民社会并不是预先给定的自然存在,而是在“现代世界中形成的”[2](p197),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总体而言,姑且不论黑格尔把家庭不归属于市民社会之中是否恰当,但以辩证角度看待两者的关系具有创新性。一方面,以否定的视角指出了市民社会表征出的特殊性和利己性。另一方面,以肯定的视角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关系理解为非绝对对抗,而是具有独立性。但从绝对精神出发的分析方式其本质是一种唯心主义思想,则必然会得出“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错误结论。因此,黑格尔也无法解决市民社会中所存在的矛盾:私人的特殊性和公人的普遍性的分裂。诉诸于“伦理实体”,即政治国家作为超越特殊利益的普遍理性,也只不过是形式上的、抽象的普遍,以此来克服市民社会的特殊性只是一种“逻辑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3](p10)而已。
基于此,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思想不能完全适用,特别是关于解决现实中的物质利益同国家与法的关系问题。有趣的是,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同政治国家相分离的观点,认为通过政治革命而消灭了政治性质的市民社会,是一个特殊性和普遍性相分裂的私人经济活动领域。政治国家本质上是抽象的、形式上的普遍性,因此具有虚假性,其主要维护的是资产阶级利益而非每个市民,无产阶级在这里被排除在外。而市民社会是具体的、实质上的特殊性,利己性是市民社会成员的本质表征。市民社会中的私人是被国家剥夺了普遍性而沦为利己的孤立个体,个体与个体之间成为价值工具,出现霍布斯所认为的“人对人是狼”的局面。马克思虽然肯定了黑格尔将市民社会和国家政治区分的观点,但是关于市民社会中的私人却存在差异。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中的私人只不过是“具体观念”,私人斗争的矛盾必须借助伦理实体进行调节;而马克思认为私人应该是现实存在的人,即使存在着种种缺陷,也只有依靠现实的人及其感性的活动才能克服。因此,马克思批判黑格尔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上本末倒置: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实质上是唯物史观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基本观点的早期阐述。
关于市民社会,马克思主要有以下概述:(1)马克思把市民社会概括为私人活动领域,是与抽象的国家政治相对应。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论述道,“上一节已经告诉我们,具体的自由在于私人(家庭和市民社会)利益体系和普遍(国家)利益体系的同一性(应有的二重化的同一性)。”[3](p7)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中的利益体系分化成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部分,整个社会分化成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个领域,都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因此必然随着阶级的消亡而消亡。(2)马克思将市民社会类分于但不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18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真正的市民社会(原译文为‘真正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4](p130)马克思之所以在这种含义上使用市民社会,是因为市民社会的内涵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得到了充分体现。市民社会是随着资产阶级逐渐发展起来的,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其典型的状态就是资产阶级社会。(3)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指人类在生产和交往关系中发展起来的组织和制度。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交叉使用市民社会、交往形式和生产关系,认为“受到迄今为止一切历史阶段的生产力所制约同时又反过来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4](p167)但这并不是说市民社会就直接等同于交往形式或生产关系,而是个人在这种生产和交往中所发展起来的组织和制度。总体而言,马克思从现实经济关系入手,肯定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对分离的观点,主张以物质生活来解释政治生活。
二、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的克服:
超越政治解放
在马克思看来,资产阶级政治革命打破了中世纪的单一的政治共同体,使社会生活发生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也正是在这一分离中,形成了市民社会的存在。社会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个领域: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这种社会分裂不仅导致了社会利益体系分裂为私人利益体系和公共利益体系两大块,更导致了现实的人发生分裂。“在政治国家真正发达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作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别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成为外力随意摆布的玩具。”[3](p172-173)因此人在本质上表现二重化,人在社会生活中表现出特殊性和普遍性分裂的矛盾状态:作为市民社会的私人和作为政治国家的公人。私人要想成为公人,就必须走出市民社会的有限领域,获得政治权利,撇开特殊性而结成普遍性。同样,公人要想回到私人,则必须丢弃政治意义,离开单个人联合组织而进入自己的个体性。
克服市民社会中公人普遍性与私人特殊性的对立,让现实的人重归本质,关键是如何解决市民社会同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青年黑格尔派认为,只要宗教解放即特殊宗教的废除,就意味着普遍的人类解放。对此,马克思驳斥其把政治问题化为神学问题,写道“甚至在政治解放已经完成了的国家,宗教不仅存在,而且还是生气勃勃的、富有生命力的存在,那么就证明,宗教的存在和国家的完成是不矛盾”[3](p169)。在马克思看来,政治解放不等同于宗教解放。首先,政治解放是把国家和人从宗教中解放出来,而宗教解放是宗教的消亡与废除,两者都是人的解放过程中的一部分;其次,摆脱了宗教的政治解放,并非真正地摆脱了宗教,只是把宗教从公法领域转移到私法领域,作为私人领域的市民社会便成了宗教的“最后避难所”。人虽在政治上从宗教信仰中解放出来,但依然深受宗教影响。
借以国家力量、官僚政治等来克服市民社会,其结果是现实的人变得不自由,只不过是消灭了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并没有真正克服市民社会。即“通过政治解放而确立的所谓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成员的权利,即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3](p185)其实际结果是以表面上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政治解放的局限性,引起了公人的普遍性与私人的特殊性的对立。公人是在政治国家里最关心公共事务利益的人,私人是在市民社会里最关心个人利益的人。在这种意义上,作为政治国家的人过的是类生活和政治生活,这时候的“人,不仅一个人,而且每一个人,是享有主权的”[3](p197);而作为市民社会的人过的则是个人生活和市民生活,这时候的人是一个“丧失了自身的人,外化了的人,受非人的关系和自然力控制的人,一句话,人还不是现实的类存在物[3](p179),是被政治国家剥夺了自己的类本质和普遍性而沦为利己的、孤立的个人。进一步看,公人所在的政治国家是代表普遍利益,而私人所在的市民社会是代表个人利益。两者表现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冲突:一方面,个人在政治国家中是平等和自由的,而在市民社会中实质上是不平等的,如劳动分工而引起贫富分化。另一方面,在国家政治中表现出的平等和自由等政治意义是抽象和虚假的,“人是想象的主权中虚构的成员”[3](p173),其表征的是占统治地位阶级的利益价值。而在市民社会中表现出的个人不平等又是具体和真实的,特殊利益对市民而言是实质性的。
因此,以摆脱宗教禁锢、确立所谓人权为标志的政治解放并没有克服市民社会,只不过是完成了市民社会从政治中的解放而已,“不是一般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基于此,克服市民社会,马克思提出了超越政治解放的人类解放,认为“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3](p189)换句话说,克服市民社会的过程也就是超越政治解放走向人类解放的过程,其实质是作为市民社会的私人和作为政治国家的公人再次重新结合,即消除个体存在和类存在的矛盾,把人从“非人”的状态下解放出来,实现人性的复归。而这一矛盾的消除取决于两个方面的改变:一是对人的利己性的改造。其途径是消灭私有制,消除生产资料占有的两极分化,从而实现“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二是对政治国家的改造。其途径是推行以普选权为形式而非代议制的民主制度。在这里,国家不再是形式上的普遍,而是成为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社会组织,即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
马克思所理解的“人”不是黑格尔“抽象的精神的人”,而是生活在现实生活中的“现实的人”。因此无论是废除私有制,还是实行普选的人权,实现人类解放的活动,必须藉由现实的人及其人的感性活动来完成。马克思认为,在这个过程中,人类解放首先是无产阶级的解放,是实现全人类解放的直接前提。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明确指出了克服市民社会、实现人类解放的力量——无产阶级。这蕴含着对空想社会主义的拒斥:直接解放全人类而非先解放某一阶级。
三、马克思提出“人类社会”的
价值取向:自由人联合体
无产阶级诞生于市民社会但却被排斥在市民社会之外,它要求消灭私有制和异化劳动,是能够为消灭任何奴役而斗争的阶级。无产阶级“应当推翻国家,才能使自己的个性获得解放”[4](p13)。在无产阶级争取解放的过程中,“将创造一个消除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联合体来代替旧的市民社会,从此再不会有原来意义的政权”[4](p275),其表征为“人类社会”。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人类社会主要是指自人产生以来通过劳动而形塑的社会,包括各个社会形态。而狭义上指的是与市民社会相对应的社会形态,即作为人类社会阶段之归宿的共产主义社会。在这里,从争取人类解放到人类解放的实现,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的社会基础上,这一历史时代的人类社会活动,就是狭义上的人类社会。这是一种在保证劳动生产力极高度发展的同时,又保证人类全面发展的社会经济形态。它是对市民社会的克服,是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对立的和解,是个体和人类之间斗争的真正的解决。在达成这一结果的路径上,马克思是诉诸于现实的人及其感性活动,如世界交往、扬弃私有制、消除异化劳动等。
狭义上的人类社会,即“共产主义是对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既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3](p297)它强调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去占有自己的本质。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指出实现这一目标取决于生产力和世界交往的普遍发展,其结果是“代替那存在的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的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4](p422)。马克思称之为“自由人联合体”,蕴含着无产阶级专政的基本思想和通向共产主义社会的必由之路,突显出人类社会的价值取向。较黑格尔关于独立单个人联合体的市民社会而言,“自由人联合体”是以社会群体的形式克服了自然共同体、市民社会和国家共同体的有限性:一是社会共同体为每个人自由发展提供条件;二是社会共同体超出了自然共同体、市民社会和国家共同体狭隘范围,建立起世界范围内一切人的普遍联系。
构成“自由人联合体”的这一社会形式克服了作为市民社会的私人和作为政治国家的公人之间的分裂。一方面,“自由人联合体”颠覆了市民社会中劳动私有化的关系,主张实行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扬弃以往一切社会私有制基础,促使劳动的社会化自觉。马克思认为,人要得以真正的解放,首先应该满足于人的物质生存需要,解决衣食住行问题。从“物的尺度”来看,“自由人联合体”是人类社会目前最为有效的生产形式。在这样的一个生产组织中,劳动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而不是丧失自己类本质的手段。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从事批判”[4](p165),人性自由得到真正实现。在现实社会中,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联合体中的自由人是社会中的人,单个的人不再存在,人在本质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另一方面,“自由人联合体”成为公共权力回归的政治表征。马克思通过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发现市民社会中的个人是不自由的,受到雇佣劳动的剥削。政治国家掩盖了市民社会,剥夺了人的类本质和普遍性。因此,马克思认为,只有当人类进入“自由人联合体”的社会状态,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矛盾才能得以解决。在这里,市民社会的成员将从政治国家中收回属于自己的权利,从而摆脱政治压迫,获得社会自由。公共权力回归社会后,“公共权力失去政治性质”[4](p422),对人的统治将由对物的管理和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但公共权力的回归并不等于公共权力的消失,只是从政治国家那转移到市民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手中,其执行主体不再是单纯的国家机器而是“自由人联合体”。它一部分转化成用来保障个人自由的个人权利,另一部分则转换成维护社会制度的力量。在这个意义上,“自由人联合体”在保障私人利益的同时也维护整个联合体的共同利益,从而促进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反映了个人自由和社会统一体的结合,也正好实现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统一。只有两者相统一,人才能实现本质复归,才有实现人类解放的现实政治条件。
四、结语
马克思将市民社会归约于经济范畴概念,其旨趣在于说明政治国家存在于市民社会之中,而不是把政治国家从社会领域中剥离出去。关于两者的关系,主张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自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3](p12)这也预示了国家最终会回归于市民社会的历史发展方向。马克思批判黑格尔把政治国家看作是伦理实体的代表,以个人利己需要而结合成“利他”的普遍性不过是形式上的普遍,用司法、警察和同业行会等政治国家机构加以克服市民社会是不能解决特殊性和普遍性分裂的矛盾。认为通过政治解放来克服市民社会存在着限度,提出了超越政治解放的人类解放。从争取人类解放到人类解放的实现过程,这一历史时代的人类社会活动,构成了狭义上的人类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其价值取向是“自由人联合体”。在这里,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实现对人本质的真正占有。
文章来源:《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
单位:董方,上海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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