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日前,在红歌会网上读到了《刘瑞复: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是要建立资本主义私有制吗?》一文。因而写了《如何理解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一文,分别谈了“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什么意思?”、“社会主义所有制的重点是生产劳动的个人所有制,而不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革命的本质就是要实现从资产所有到劳动所有的根本转变”、“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并不是指股份制”共四个问题。
近日又看到了《张文茂:关于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几点思考》(昆仑策网)一文,的文章分别谈了“一、马克思主义关于所有制问题的基本逻辑”、“二、马克思所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其实就是指按劳分配”、“三、马克思认为这种按劳分配仍然是资产阶级法权”、“四、消费品个人所有制可以转化为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五、毛主席说:林彪之类如上台,搞资本主义很容易”。读后我感到张先生对马克思据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其实就是按劳分配的认识是非常认同,但对张先生认为“按劳分配仍然是资产阶级法权”、把按劳分配仅仅理解为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原则,从而把个人所有制理解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等看法,却不敢苟同。
在这里我想说几点不同看法,与张先生商榷。
一,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思想的要点及其实践意义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在这里,马克思明确地给我们指明了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特征:
第一,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
第二,是在协作和对及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基础上;
第三,是重新立个人所有制。
在这里告诉我们,1,社会主义革命的目的不是重新恢复封建社会的小私有制形式;2,社会主义所有制是一种个人所有制;3,社会生产是由生产资料和生产劳动两个方面构成的。既然社会主义这种个人所有制是以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为基础的。那这里的个人所有制,就是生产劳动的个人所有制。
用一句话概括,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特点,就是在生产资料公共所有基础上的生产劳动所有的个体所有制。在这里的关键点在于:
1,这里的所有制包括了两个方面:生产资料和生产劳动两个方面;
2,这两个方面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生产劳动的个体所有制;
3,社会主义所有制的重点是生产劳动的个人所有制。
这与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把所有制理解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并把生产资料所有制当作全部生产关系的核心和基础的做法是完全不同的。
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思想,其重点不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而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即在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生产劳动个人所有制。
正确认识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思想,对清算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错误,对总结已有的社会主义实践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的。在十月革命以来的社会主义实践中,是有两种不同的公有制经济的,其中有以产权制度与公有制相结合的苏联模式,也有以劳权制度与公有制相结合的我国人民公社的生产队模式。这两种公有制经济模式所体现的所有制重点是不一样的:苏联模式的公有制经济所体现的重点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而生产队模式所体现是劳动者(社员)的生产劳动个人所有制。
二,马克思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首先是劳动投入的个人所有制。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思想,其重点不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而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即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生产劳动个人所有制。
正因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重点是生产劳动的个人所有制,因此,社会主义才要实现按劳分配。按劳分配正是社会主义生产劳动个体所有制特点所产生的必然的要求。很显然,张文茂先生认识到“马克思所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其实就是指按劳分配”是正确的。
但是,长期以来,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认为按劳分配是个人消费品的分配要求,因此,如果把按劳分配等同于“重建个人所有制”,就容易形成“个人所有制”就是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的误区。
为什么说,把按劳分配理解为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原则,并进而把个人所有制理解为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是一个误区呢?
因为当我们正确理解马克思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生产劳动的个人所有制时,我们必须明确实现生产劳动个人所有制的两个重要前提:
第一,只有当劳动者能够成为生产主体时,其生产过程才能体现劳动者的劳动投入的个体所有。
第二,只有在建立了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了劳动者的利益要求的制度时,生产劳动的个体所有制才有可能成为现实,才能真正实现。
了解了生产劳动个人所有制实现的前提,我们就应该知道体现劳动者个体所有制的公有制经济得以运行和发展的基础是基于劳动所有权,而不是资产所有权。社会主义经济实体的轨道不是生产资料的“谁所有谁受益”和“谁所有谁经营”的产权原则,而是生产劳动的“谁劳动谁受益”和“谁劳动谁经营”的劳权原则。
社会主义要让劳动者当家做主,社会主义要实现按劳分配,这劳动者当家做主是劳动者是以劳动所有者的身份当家做主,按劳分配是劳动者凭借劳动投入参与集体生产成果的分配。
三,按劳分配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
张文茂先生谈到:“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论述了作为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区别,指出这种区别的本质是社会主义还存在着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而共产主义连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也已经消亡了,即由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发展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历史阶段。马克思着重指出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通行的仍然是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这与资本主义商品交换通行的是相同的原则,所以仍然属于资产阶级法权。只有到了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这种资产阶级法权才会消亡,即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才会消亡。”
但是,张文茂先生却没有注意到同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马克思谈到按劳分配权利性质的地方:
“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一一劳动一一来计量”。生产者的权利既然与劳动是成比例的,那么,这里的权利,凭借劳动投入来参与生产成果分配的权利,应该是劳动所有权吧?按劳分配,顾名思义,它是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属于劳动所有权。这应该是按劳分配的本来涵义吧。而这里马克思讲到的“资产阶级法权”是指按照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这个原则,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等量劳动互相交换的原则相同而已。
在马克思看来(从劳动价值论的基本观点看来),财产是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按资分配,即一定量的劳动取得一定量的股利,这是一种平等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看,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是具有相同的地方。但是,“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财产”。在这里,作为生产和分配的主体已经不是资本所有者或资产所有者,而是劳动所有者了。
当生产资料公有制实现之后,人格化的资产者消灭了,人们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也消除了,因此,作为生产者他只是一个劳动者,他所有的只有劳动投入;他需要的也只有个人消费资料。也就是说,他只是一个劳动所有者,他只有劳动所有权的利益要求。
在谈及按劳分配时,我们应该知道这样的基本常识:它的主体是劳动所有者,作为劳动者的权利要求,按劳分配它属于劳动所有权。因此,要实现按劳分配不仅需要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同时也只有在建立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制度的条件下,按劳分配才能真正地实现。
四,正确理解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要树立什么样的社会主义观念?
正确理解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要树立什么样的社会主义观念?
那就是劳动所有的基本观念。
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已经说明了私有制的结果,最后就是大多数人为少数人发财致富打工。这其实也不需要太多的专业知识就可以了解的。而且改革开放之后的实践事实上也做了最好的说明。
但许多人还是难以从传统的观念中解放出来。
所谓传统的观念就是“资产所有”的观念,即有资产才算是自己所有。
而事实上,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就是要实现“资产所有”到“劳动所有”的转变。
资本主义实现按资分配,那体现的是个人资产的私有制。这个结果大家也看到了,最后是大家为老板打工,因为资本的生产方式的结果必然是两极分化,大多数人注定是要成为无产阶级队伍中的一员的。
正是因为要从根本上避免这种结果,即所谓的“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所以社会主义才要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从而产生两个结果,一是消灭了人格化的资产者,这就使劳动者成为唯一的生产主体;一是消除了人们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从而使劳动者的劳动所有的权利得到体现。这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意义所在一一社会主义实现公有制不是为了体现产权,而是为了消除产权存在的基础!
因此,社会主义实质就是用劳权主体取代产权主体,即让劳动者当家做主,体现劳动者当家做主的主人翁的权利;
因此,社会主义实质就是用体现劳权的制度取代产权的制度,从而实现按劳分配,满足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要求;
因此,社会主义就是用消费价值(劳动者对消费需要的满足)的生产方式取代剩余价值(资产者对资产增殖的需要的满足)的生产方式。
在这里的核心,就是从“谁投资谁受益”的资产经营方式转变为“谁劳动谁受益”的劳动经营方式的根本转变,这不仅是生产方式的转变,不仅是基本制度的转变,也包括主体观念、权利观念、企业观念、制度观念的转变!
当我们说到社会主义革命时,它就是实现从资产所有到劳动所有的根本转变;
当我们说到马克思主义学说时,它就是探讨劳动者实现其劳动所有权的学说;
当我们说到社会主义时,它是指以劳动者为主体的、体现劳动者消费需要的生产方式!
所谓的按劳分配的核心内容,就是在分配上体现劳动者的劳动所有的权利要求!
五,既然按劳分配就是个人所有制的体现,现在为什么不可能重建个人所有制?
张文茂先生谈到:“苏联和我国的社会主义实践都已经证明,我们还远没有达到马克思设想的已经可以消灭商品货币关系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时代”。
消灭商品货币关系,目前看来是不现实。但这并不表明不可以在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的情况下“重建个人所有制”。
从十月革命以来的社会主义实践中,我国在人民公社时期,事实上已经建立体现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按劳分配公有制经济模式。在人民公社经历了头三年的挫折之后,1961以后进行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调整,形成了采用工分分配的集体所有制的生产队模式,这事实上就是按劳分配的公有制模式,也是体现社员劳动个体所有的模式。生产队是采用工分进行分配的。在社员参加集体劳动时,集体按照社员劳动的劳动投入状态进行记工,到年终时,队里按照社员一年累计的工分量进行粮食与现金的分配。如果我们把某个社员一年的工分累计量除以生产队的工分总量,那就得到这个社员的工分比,把这个工分比乘以生产队用于消费品分配的价值总量,就得到这个社员的个人收入。从这里看出,社员劳动投入的个体性通过工分制这种形式,得到了较好的体现。
在本世纪初,产生了知识经济形态的企业。由于在这些高科技企业,知识的作用远远超过了资本的作用,生产劳动已经居于支配地位而起决定作用。因此,在这些高科技企业产生了“人人为主体、按业绩付酬”的新的制度形式,这种制度形式,正是体现劳动个体性制度形式。
在存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主义可以建立体现资产个人所有制的按资分配方式,来体现资产者的个人所有制,为什么社会主义不可以建立体现劳动个人所有制的按劳分配方式,来体现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呢?
马克思主义理论是需要时代化和中国化的。这一方面需要我们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本原理,同时也需要我们不断了解和研究社会主义的实践,从而了解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新的情况下的具体表现形式。社会主义实践需要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推进,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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