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有制和私有制之争,在网络上常常看到有些人对涉及有关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话题,总是心存反感。为了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有些人不知道是真不理解,还是心存芥蒂,往往鹦鹉学舌般地搬出一句在这些人看来似乎是“圣经”般的套话,说什么“财产不可公有,权利不可私有”。以为这样就可以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存在的合理性。
每当在评论区看到有人用非常别扭地引用这句话时,总会想这样一个问题,就是引用这句话的人,是真的不理解,还是愚蠢至极抑或是揣着明白装糊涂,自以为得意。
其实,“财产不可公有”与公有制没有半毛钱的关系。因此,很有必要作一个说明,以正视听。
首先,要搞清楚什么叫“财产”?
根据词语解释:财产就是指物质财富。通常分为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的物质财富(金钱、物资、土地等)和精神财富(著作权、专利)的总和。比如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个人财产。
或者说财产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质、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大体上,财产有三种,即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即知识产权)
它有如下特点:
一、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任何人不经财产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财产,否则就是非法侵犯他人权利。
三、财产所有人可以是自然人,默认属于家庭,属性性质是家庭级,也可以是诸如公司这样的法人。
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如金钱,物资;无形财产,如债权,知识产权,虚拟财产权等。也可以分为积极财产,如金钱、物资及各种财产权利。消极财产,如债务。
我国《民法通则》对有关财产问题有明确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75条又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有明确规定,我国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财产。”
关于个人财产,宪法也有明确规定,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对有关财产的问题,国家相关法律都有明确阐释和规定。因此,“财产不可公有”这种说法纯粹就是多余的毫无意义的言论。它与后一句“权利不可私有”是完全不同的。因为,有些官员有可能存在“权利私有”的现象。但即使有人想权利私有多少还是有些顾忌的。
但财产和生产资料不是同一概念。我们说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指社会主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财产不可公有”,不等于生产资料“不可公有”。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的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国家宪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第七条指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十一条又指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宪法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做了明确规定。即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主体,起主导力量。
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与有些人说的“财产不可公有”完全不可同日而语。
那么,什么是生产资料,这是必须要搞清楚的一个重要问题,不能鱼目混珠。从网络上搜索一下就知道了。
生产资料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总称,是企业进行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物质要素。
生产资料的范围很广品种规格十分复杂,涉及许多部门,分类的方法也很多。按购买者的不同,可分为工业生产资料和农业生产资料两大类。
生产资料也称作生产手段。定义为:劳动者进行生产所需要使用的资料或工具。一般可包括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工具、原料等等。它是任何社会进行物质生产所必备的物质条件。
在不同的社会经济中,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同,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的不一样,导致生产资料性质也不同。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归资本家所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是公有制形式,所有生产资料都是共同拥有的,生产资料不再表现为资本,而成为生产基金的物质形式。
生产资料和财产的基本区别在于生产资料是用于再生产的社会财富,而财产虽然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含生产资料。但主要还是以生活资料为主体,只有一些不影响他人利益的生产资料,如劳动工具外,主要还是属于生活资料。生活资料一般都是直接归个人。而生产资料是要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这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决定的,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的根本保证。只有实行社会主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才能有效地实现社会公平,消灭剥削,从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其实,私人财产和公有制的生产资料是有着根本区别的。一些人有意混淆财产的私有和生产资料的公有的本质区别,比如,在我国,土地、矿藏、山川、河流等自然资源,国家或集体的厂房、机器设备、公路、铁路等等生产资料必须是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是绝对不能“私有化”的,如果国家的一切自然资源,生产资料都变为私有的话,那就已经改变了社会主义性质。那些高调唱着“财产不可公有”的人,怎么就不想想,从新中国建立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以来,什么时候的私人财产被“公有”了?私人的房屋、合理的收入,私人的小汽车,包括分配的承包土地,有哪些私人财产被“公有”过?天天喊什么“私有财产不可公有”,究竟是什么意思呢?这种言论与大革命时期有些人污蔑共产党“共产共妻”完全如出一辙。说穿了,这种人就是想要否定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达到他们全面推行私有化的目的。这完全是一种别有用心。这些人从来就没有想过,新中国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是如何得来的?他们不知天有多高,地有多厚,把广大劳动人民当成白痴,只有他们才是聪明绝顶。我们知道“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是我们更应该清楚,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地位也绝不能动摇。我们强调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并不是要动摇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人财产,二者不可同日而语。任何打着“财产不可公有”否定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言行都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破坏,对这样的言行必须保持高度警觉。
同时,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警告那些企图打着“财产不可公有”幌子的人,新中国的生产资料是几千万革命先烈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谁想要把新中国无数革命先烈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生产资料变为私人所有,那除非你能够赔偿革命先烈们的生命。否则,人民是不会答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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