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中,剥削是指一个阶级通过各种方式和机制无偿地占有另一个阶级所从事的剩余劳动。因此,剥削者的富裕与被剥削者的贫困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剥削的出现是以劳动市场的存在以及劳动力成为商品为历史条件的。通过市场劳动力供给过剩来大幅度降低劳动力价格,以此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力的剥削。
在中国,剥削还有搜刮民财的意思。《北史·恩幸传·刘腾》:“山泽之饶,所在固护,剥削六镇,交通底市,岁入利息以巨万计。” 唐 魏徵 《为李密檄荥阳守郇王庆文》:“剥削黔黎,涂毒天下。”《初刻拍案惊奇》卷二二:“随你去剥削小民,贪污无耻,只要有使用,有人情,便是万年无事的。”《儒林外史》第四六回:“ 厉太尊 因贵县当铺戥子太重,剥削小民,所以託弟下来查一查。”
本文定义:剥削是因分配不公所有导致的财产侵占。剥削主要指的是少数资本家对广大劳动者的价值侵占,另一方面,在不同行业和不同工资标准的分配方面,仍然存在分配不公的现象,仍然存在剥削。就是说,不仅按资分配是一种剥削,即使在按劳分配中仍然存在“少劳多得” 和“多劳少得”的剥削和被剥削现象。完整的剥削定义,它不仅包括按资分配的剥削,而且包括按劳分配的剥削。剥削是私有制的产物,没有私有制的存在剥削也将不复存在。由此可见,剥削是一种受私有制保护的制度性经济犯罪。由于私有采取“双标”的分配方式,既对资本家采用“按资分配”,对劳动者实行按劳分配,因此导致分配不公,导致剥削的产生。巨大的贫富差别是剥削的产物,而并非劳动付出多少的所造成。剥削只有是在私有制条件下才能存在,在公有制条件下几乎不存在剥削,因为公有制中没有私人资本,并禁止剥削的存在。在私有制条件下,资本家通过资本来侵占劳动者创造的价值。私有制规定,私有资本可以通过剥削劳动者的价值获取利润。公有制则禁止私有资本的存在,禁止资本家通过私有资本对劳动者进行剥削。这就是公有制与私有制对剥削的两种不同处置方式。剥削计算公式如下:
剥削=个人分配价值-个人创造价值
当“个人分配价值” >“个人创造价值”时,“剥削” 为“+”值,此人构成对他人的剥削;当“个人分配价值” <“个人创造价值”时,“剥削”为“-”值,此人被他人所剥削;当“个人分配价值”=“个人创造价值”时,“剥削”数值为“0”,没有剥削存在。
“个人分配价值”是容易进行统计的,只要统计价值分配的多少,既个人财产分配的多少就可以了。然而,由于个人劳动能力具有一定的区别,各个行业以及各个工作岗位对劳动力的消耗有所不同,因此“个人创造价值”则需要制定一个统一的计算标准。通过统一的价值计算标准来来准确计算出个人价值创造的多少,计算出个人应该分配价值的多少。
个人创造价值=个人付出的劳动量=个人劳动时间×个人劳动等级
现实中,每个劳动力的劳动效率和效果各不相同,因此在计算产品价值的时候不能一概而论,还要考虑一个劳动力等级的因素。劳动力等级越高,其相同时间内使创造的价值就越高,否则相反。劳动者工资发放的数量,也就对劳动付出数量的确定,因此现实中都是用工资来计算劳动付出多少的。劳动付出越多,工资发放越多,否则相反。
过去在生产行业曾经制定八级工资标准:一级工资28元/月,二级工资35元/月,三级工资42元/月,四级工资51元/月,五级工资63元/月,六级工资76元/月,七级工资89元/月,八级工资104元/月。一个年轻工人进厂,两三年学徒,每个月18元;转正后从一级工开始拿工资,三年后转二级工,五年后转三级工。自1956年实行八级工资制后,一般的工人都只调整了两三级后就停止了,因为简单的劳动岗位不需要高技术就可以胜任。
在1987制定有十四级工资标准:一级110元/月,二级115元/月,三级117.5元/月,四级120元/月,五级122.5元/月,六级125元/月,七级127.5元/月,八级130元/月,九级132.5元/月,十级135元/月,十一级137.5元/月,十二级140元/月,十三级142.5元/月,十四级240/月。
另外,在科研、技术、企业管理、农业、商业、金融、社会服务、文艺、体育等不同工作岗位,也都有具体的工资等级。各个不同行业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工资差别。这种工资等级差别,也就是国家制定和社会认可的劳动量付出多少的差别。高等级工资收入,说明劳动量付出较高,低等级工资收入,说明劳动量付出较低。确定各个不同劳动岗位的劳动量,就可以计算出个人为社会创造价值的多少,就没有计算出是否有剥削和被剥削价值量的多少。
比如,一个行政干部的月工资为122.5元/月(五级行政工资),而他的实际越收入是200元(甚至更多),那么这个行政官员的剥削数额就是:200元-122.5元=77.5元/月。如果这种剥削用劳动量单位(设定当时5元为一个劳动量单位)来进行计算,那么就是77.5元÷5元=15.5个(工作日),既该干部剥削他人劳动15.5个(工作日)。这里所说的“工作日”,也就是劳动价值的计量单位。当然,在腐败严重的现实社会中,官员的剥削数额都是以“亿”来进行计算的,这就导致广大劳动人民受到腐败官员的极其残酷的剥削。
在公有制企业中,利润归国家公共所有,不存在资本对人剥削的问题。而在私企中,由于利润归私企老板所有,因此也就出现私企老板剥削员工的现象。
私企剥削总量 = 私企利润
私企利润
私企剥削个人=——————
员工人数
按此公式进行计算,就可以计算剥削或被剥削数量的多少。例如,企业利润2000万元/月,企业员工数量500人,那么企业剥削员工总总额200万元/月,剥削每个员工200万元÷500人=4千元/月。
企业利润是由企业全体员工和社会消费者来共同创造的。抛开广大社会消费者不谈,既然是企业员工共同创造了利润,那么利润就应该由全体员工来共同享受,而不应该归私企私有者独自占有。企业所有者参与企业管理,应该得到管理人员的价值分配,应该得到管理人的工资收入,而利润分配则应该面向全体员工,而并非私企所有者。既然是劳动创造了价值,那么价值就应该分配给劳动者。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这是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分工合作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生产方式。既然是分工合作,那么所得到的一切利润都应该大家共享,而不能由企业主所独享。无论是资源利用还是生产效率提高所创造的利润都是如此。其实,消费者才是利润的创造者,没有广大消费者的存在,任何利润都将无法进行实现。因此,利润归全体人民所有才是最公平的分配方式。
大自然中的物品本无价值,经过人类劳动的附加,自然物品就有了价值。阳光、空气这些不需要通过人类劳动的附加就可以进行使用的物品,他们就不具备价值。大自然中生长的一些果实可以供人类直接食用,但是需要进行采集,这就在果实中附加了人类的劳动,使这些采集回来的果实有了价值。根据果实的采集中付出劳动的多少,各种果实也就有了不同的价值。比如,采集野生的山楂与采集野生的人参所付出的劳动不同,采集人参需要付出比采集山楂付出更多的劳动,因此相同重量人参的价值就要高于相同重量山楂的价值。假如采集一公斤野山参所付出的劳动是平均30天/每人,采集一公斤山楂所付出的劳动是0.5天/每人,那么每公斤人参的价值就是每公斤山楂价值的60倍。野生人参的生长周期要远高于野生山楂的生长周期,其产量也远远小于野生山楂,因此其采集过程中所消耗的劳动量也就远远大于野生,其价值也就远远大于野生山楂。野生人参属于稀缺资源,而稀缺资源探测和采集难度大,因此采集过程中所消耗的劳动量也就相对较多,相比丰富资源的物品价值也较高。
劳动是创造财富的唯一要素,没有劳动的付出,任何物品都不会有价值的存在。劳动创造价值,价值本身就是劳动,它是已经消耗的劳动量。没有消耗的劳动量不能形成价值。在生产一个物品的过程中,消耗的等效劳动量越多,该物品的价值就越高,否则相反。如果某种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劳动量较大,那么它的价值就较高,否则相反。将“每天/每人”的劳动量作为劳动量的计算单位,“工作日”越多劳动量也就越多,产品的价值就越高,否则相反。
比如,生产一台洗衣机所消耗的劳动量是5天/6人,既30天/每人,那么这台洗衣机的价值就是30个单位劳动量。如果用“工作日”作为劳动量单位,那么该洗衣机的价值就是30个“工作日”。如果将其换算成货币,一个单位劳动量=200元,那么该产品的价值=200元×30天=6000元。这台洗衣机的价值就是6000元。
又如,生产一台电风扇所有消耗的劳动量是3天/2人,既6天/1人,那么它的价值就是6个“工时”。如果换算成货币,一个单位劳动量等于200元,那么该电风扇的价值就是6天×200元=1200元。
通过以上可知,洗衣机的价值(30“工时”或6000元货币)的价值要高于电风扇的价值(6“工时”或1200元货币)。由此可见,产品价值不仅可以用货币来进行计算,而且还可以用劳动量来进行计算。货币可以换算成劳动量,劳动量也可以换算成货币。
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劳动量。虽然确定了价值量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劳动量,但是凝结在商品中劳动量的多少并不是一个现成答案,需要通过相关计算来进行求解。要计算出凝结在商品中劳动量的多少,就必须首先计算出劳动量的多少,而劳动量也不是单一直观的数据,它也需要通过有关计算来获得答案。在“无差别人类劳动”的条件下,劳动量的大小取决于参加生产的劳动人数和劳动天数,参加劳动的人数和天数越多,劳动量也就越多,否则相反。由此可见,劳动量与劳动人数和劳动天数两者之间互为正比关系。见公式
价值=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劳动量.
价值量=劳动量.
劳动量=劳动人数×劳动时间(天数)×劳动等级系数.
个人劳动能力不同,其劳动效率也不同,在工作中所付出的劳动量不同,创造的价值不同,因此应得的劳动报酬也就不同。每个人的劳动效率各自不同,这种劳动效率的差别已经体现在个人工资级别上,既劳动效率高的工资级别也高,否则相反。个人劳动能力的大小,决定他能够胜任高技术和高强度的工作岗位,能够领取更多的劳动报酬。“劳动量”概念的细分公式如下:
岗位劳动量=劳动人数×劳动时间(天数)×劳动强度系数×劳动难度系数×劳动伤害系数.
单位劳动量=1人×1天×1个劳动强度系数×1个劳动难度系数×1个劳动伤害系数.
个人劳动量=个人劳动时间×个人劳动能力系数.
货币劳动量=日工资×劳动天数×劳动人数.
“个人劳动量”、“单位劳动量”、“岗位劳动量”和“货币劳动”量是四个不同概念,应该分别来进行分析。货币与劳动量之间存在一定的量比关系,因此劳动量可以通过货币的方式来进行计算,货币也可以换算为劳动量。目前的劳动量或价值,都是以货币形式来进行计算的。比如,一个标准型劳动者的日工资200元,那么他的一个工作日等于200元。“工作日”是劳动量单位,“元”是货币单位,这样劳动量与货币之间就有了相互之间的量比关系,既“200:1”。目前人们习惯用货币来计算产品的价值或价格,比如某个产品的价值是100元,某个产品的价值是200元等等。有了货币与劳动量之间的量比关系,那么产品的价值也就可以用劳动量的方式来进行计算了。劳动量的计算也就是价值的计算,虽然计算单位不同,但是得出的数量结果完全相同。
劳动量与货币之间的量比=每日工资收入:1
现实中,不是以个人劳动能力的大小来确定劳动付出多少的,而是根据工作岗位所需要的劳动付出多少来计算劳动量的。个人劳动能力再强,在普通劳动量劳动岗位需要的工作单位,仍然不能将其个人劳动力全部发挥出来。这就使个人劳动量的计算要根据劳动岗位的劳动量需要来进行,而并不是根据个人劳动等级的高低来进行计算。一定岗位劳动量得以确定,那么无论谁在工作,只要是能够完成工作任务,那么其劳动量的付出都是完全相同的。比如,无论是一个博士送外卖还是一个中学生送外卖,他们所付出的劳动量都是完全相等的。
在企业工作中,目前所采用的都是岗位劳动量锁定的价值创造方式。因此,一个人价值创造的多少都是根据他所从事的工作岗位来进行确定的。劳动者在价值创造高的岗位工作,他创造的价值就越高,否则相反。比如,高科技的工作岗位,其工资定价就高,而简单轻便体力劳动的工作岗位,其工资定价就较低。从这一角度讲,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就是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但是,由于企业利润的存在,往往使劳动者创造价值的数量被低估,这就使劳动者成为被剥削者。
个人劳动能力不同,但是劳动结果相同,因此其价值分配完全相同。这种分配方式不是按照个人劳动能力来进行的,而是根据个人的劳动结果来进行的。这也是按劳分配的一种可行方式。如果按照个人劳动能力来进行分配,那么就可能会出现不劳而获的现象,使分配失去公平。按劳分配并非是按照个人劳动能力的分配,而是按照个人劳动结果的分配。虽然这种分配方式限制了个人劳动能力的发挥,但是在分配方面的公平的。如果社会不能提供高价值的劳动岗位,那么高能力的劳动者必然要失去用武之地,造成劳动力的浪费。当然,社会为广大劳动者所提供的工作岗位,并不都是高价值的,大部分工作岗位都是普通劳动岗位,这就对人才需求形成了极大的限制。既然如此,社会也就没必要花大力气去培养大量的高学历人才,浪费教育大量的教育资金,增加学生的学习压力。大量培养高高端劳动力,忽视普通劳动力的培养。这样,一方面浪费教育资金,一方面导致劳动力的极大浪费,在就是目前教育方面存在的极大弊端。
由于社会分工的需要,使其劳动者并非完全从事生产劳动,而从事管理、服务等非生产人员,他们的工作对象是人而不是物,他们的劳动量消耗在生产劳动者的身上,而并非消耗在产品生产上,因此,他们的劳动量同样增加了产品的生产消耗,等于是间接从事生产劳动。非参加直接生产劳动的劳动者,他们所创造的劳动价值仍然要间接地附加在产品之上。无论是政府工作人员,医生和教师,以及商业和金融工,他们的工资收入都来自于企业税收,这就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支出,增加了产品的劳动含量,增加了产品价值。非生产劳动者的劳动量统计,也是以岗位劳动量来作为标准。确定了非生产行业的岗位劳动量,那么对非生产劳动者的劳动量付出的多少就可以进行准确统计了。
比如,普通政府单位的岗位劳动量为普通生产行业的80%,工作时间30天,那么普通政府工作人员的劳动量付出就是80%×30天=240(工作日)。如果在这30天的劳动过程中,政府工作人员分配到价值300(工作日)的价值(经过劳动量与货币之间的价值换算),那么他就剥削了别人300-240=60个(工作日)的价值。由此可见,计算出劳动者付出劳动量的多少,既存在价值的多少,那么也就可以得知该劳动者是否剥削了他人的价值。
在资本统治的社会中,企业制造了劳动力过剩的假象,以此来最大限度地压低劳动者的工资,使其只能勉强维持低等生活。在这种恶劣的生存环境下,劳动者不被剥削就被饿死,他们没有第三钟选择。
202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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