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什么不要重刑主义
这并不是这片土地上第一次发生这种事情,早在今年的X月2日,我们就已经看到了它的预演。通常,它遵循着一种既定的模式:遭受XX—申诉正义—毫无作为—民众聚集—“不可言说”—悄然无声。
我们已经不再像某些孤悬海外的‘运动’人士简单地一次又一次地为‘uprising’欢呼——在这种庸俗的观点看来,每一次的群众聚集都是‘压倒XX统治的最后一根稻草’,然后突然变得沉寂,好像什么也没有发生。他们经常幻想在这类运动当中出现真正的,彻底的,激进的democratic口号,尽管这最后总是沦为幻觉,并加深他们对于民族性,文化乃至人种的失望。
我们意图严肃的讨论这一问题,而不是简单的把它审美化,当成鼓舞人心的澎湃辞藻。在我看来,尽管在近年来这种群体性XX在频次上日渐增加,但是它却并不像一些人所设想的,是如同波浪一样不断地将社会运动向前推进,相反,它沦为了一种低水平的,公式化的重复。
请注意,我在此所做的并不是批判,不是否定XX本身的伟大意义。但是,我们不应当回避它的困境。

困境是什么
困境在于,所有的这些运动始终未能提出任何切实的口号:‘正义’‘真相’与‘Democracy’在此仅仅具有一种团结与动员的效力,但是,它没有指向问题本身——为什么在PRC的青少年暴行无法被有效‘治理’,如果不是根除。
在时下的运动当中,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越来越走向两个方向,其一是阴谋论,其二则是重刑主义。本文将表明,这两种立场无助于社会进步的运动发展。
阴谋论是一种简单的解释:在事件暴发之后,在第一时间总是出现一种传闻,即施暴者是XX集团的一员。这是客观上的不对等的社会权力结构在观念当中的映射:在主奴关系之外,人们不能期望奴隶构想出其他的人际关系。问题在于,这不仅仅往往不是事实,而且事实上回避了问题。针对青少年犯罪的治理失能被视为一种治理的不均衡——即没有不偏不倚地用同样的方式对待所有人。它进而错失了对于治理的系统本身的反思性批判,并且助长了对于‘公正的裁决者’,即‘青天老爷’的幻想。问题不在于整套治理体系,而在于那个从事治理的人,无论是个人抑或集体。
在这种阴谋论背后还有一种被隐藏的话语,即重刑主义的诉求。阴谋论的叙述伴随着一种呼声,即必须‘严惩凶手’。在这类案件当中,民众普遍的不满之处在于,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罪犯似乎过于‘宽容’。
‘在广东省,省高院明确提出对未成年被告人应坚持做到“四不”,即可不定有罪的尽量不定罪;可不判处刑罚的尽量不判处刑罚,可判轻刑的尽量不判处重刑,可判处缓刑的尽量不判处监禁刑’。
轻判未成年人是一种启蒙人道主义的要求——这种要求不可动摇。‘天生坏种’的说法既缺乏科学根据,也在根本上遮掩了社会本身的问题,将社会对于个人的腐化与后天形塑推卸为个体的责任。将青少年与成年人同等量刑,或是要求对于人身危害性高者从严从重处分,乃至呼吁私刑报复,这绝不可能,也无助于社会进步。
问题在于澄清,当前PRC的青少年犯罪治理失能,其症结究竟在于相关法律本身‘太过进步’,还是在于这些法律根本没有得到实施。
1899年7月1日,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逐步确立了青少年司法的基本原则,如‘应当是侧重矫治康复而不是惩罚;对少年犯应分隔于成年人案件进行审理;应采取非正式、非公开、非污名化的诉讼程序;强调非刑事化,注重个别化矫治等等’。PRC在上世纪90年代以来,也开始逐步地引入这一制度。但是迄今为止,仍然进展寥寥。以SC省为例,直到2024年,SC省才设置高院少年审判庭,总计只有173个少年审判庭(含中院/高院),而全省则下辖21个市(州)以及183个县(市、区),少年法庭数量远远低于应设法庭的数量,导致大量的涉青少年儿童犯罪处于无庭可诉,或诉讼时间过长,成本高昂(‘SH市某区的调研发现,未成年人涉罪案件全程办理期限平均竟然高达151天’)的境地。除此以外,在名义上设置了少年法庭的地方,还普遍面临着少年警务不足,人员专业化水平较低,考核不受重视,缺乏实权等问题。事实上,与许多人设想的不同,PRC迄今为止,仍然没有一部专门的《青少年司法法》,致使少年法庭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难以正常运转。有学者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各地的‘司法机关只能在“一判了之”和“一放了之”的两个极端之间左右为难’,导致青少年司法的量刑失当成为常态。
即使司法机关做出了判决,PRC的少年司法也难以执行。因为并没有相应的羁押制度和场所,无法落实分管分押,往往沦为‘只管判,不管罚’的状态。青少年司法理论自一开始就强调对于青少年犯罪者进行分流矫正,但是由于有关部门长期不重视青少年司法,PRC甚至根本就没有建立起一套专门的收容—惩戒—矫正机制。在这种情况下,青少年罪犯往往只是辗转于‘派出所’等地,几进几出,甚至由此而混迹于罪犯群体当中,导致‘交叉感染’。

更为重要的是,青少年司法并非仅仅关乎审判。有学者指出,‘PRC少年司法与社会力量对接缺乏法律依据和长效机制。不少地方还是停留在少年司法人员自行寻求社会力量支持的层面,社会服务转介机构基本空白’。为此,在PRC的青少年司法体系,至多只是照搬了国外理论当中‘轻判减刑’的部分,但是却没有引入相应的救助与帮扶机制,没有提供对应的社会引导和支持,反而是任其自生自灭。尽管看似吸收了大量的‘前沿理论’,但是仍有学者尖锐的指出:‘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羁押事实上具有惩罚的性质’,而绝少教育的因素。
总而言之,PRC青少年犯罪的治理失能,其核心并不在于学习或运用了一套过于‘温和’,‘进步’的法学理论,而在于仅仅是把这种温和或进步的要素混入其司法体系当中充点门面,但是却不对自身的法律制度进行根本性变革,特别是,拒绝承担GOV本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拒绝在这一方面加大公共投入。
当前的青少年犯罪困局的重要诱因是司法机关的不作为——民众朴素的愤怒指向了这一关键的症结。但是,一个‘有作为的’司法机关并不需要是一个严酷的,残暴的实体。相反,所谓的‘重刑主义’实践在PRC的青少年司法当中仍然屡见不鲜,因为它正是适合‘一刀切’,从而推卸责任的良方。‘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检察院2011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案人数为(仅)10人,批捕人数为10人,批捕率为100%;2012年未成年人案件涉案人数(仅)为18人,逮捕率仍为100%’——一方面,暴力机关不加甄别,不加区分,来者不究,全部下狱,另一方面,大量的青少年犯罪因为以上所说的种种原因,从一开始就没有被审理,被追究,被补偿。事实上,我国的青少年司法体系本身并不宽容——在美国,犯罪(crime)一词在司法当中根本就不适用于青少年,在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区分收容方式(抓捕到案,成年人一般用“逮捕(arrest)”,而未成年人则是用“人身拘束(take in tocustody)”;在待审期间,成人会被拘禁(incarceration)于看守所(jail),而未成年人则被收容(commitment)于观护中心(detention center)、拘留地(place of detention)或收容所(shelter care)),而我国则不加区分;在日本,刑事责任年龄是20岁,而我国则是16岁,并且还在呼吁下调;在ROC,针对青少年的羁押收容率仅为1.7%,而在PRC,在最发达的地区这一数字也超过30%。
本质上,成熟的青少年司法体系需要政府与社会的共同合作与互信,需要活跃的公民团体与自发的社会组织,需要大量的公共投入与教育资金。然而,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上述条件在我国均无法得到满足。重刑主义的呼声并不会使政府更加负责,而是帮助他们推卸了责任。研究者指出,‘在审判组织方面,应该设立独任少年法官、少年审判庭、少年法院等多种组织形式,分别办理轻重不同的案件,而且设立一、二审的审判组织。不仅需要有专门的少年审判机构,而且要求有专门的少年警察、检察和监狱、矫正机构’。这些都是政府对于公民的义务,应当由其承担。
反过来,重刑主义也无法遏制青少年犯罪。美国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当中对于青少年权利保障最差的国家之一。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实行旨在消除少年帮派活动和吸毒现象的“零宽容法律”(zero-tolerance laws)和反对恃强凌弱的“反对欺凌”策略(anti-bullying strategies)’——‘1994年未成年人法庭受理的155.52万起青少年犯罪案件中,按照成人法庭的标准起诉的为85.52万件,其中被认定有罪的49.5万件,实际关进监狱的为14.13万人’——强调应当以铁腕打击青少年犯罪,在39个适用死刑的联邦和州司法系统中,有25个不理会来自国内外的反对和国际条约的约束,继续对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适用死刑。但是,这是否真的起到了任何效果?
我们看到,‘1995年因触犯刑律而被逮捕的未成年人高达全美18岁以下青少年总数的五分之一。当年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比1991年增加了12%,比1986年增加了67%。初次进法庭的未成年人,重犯率高达40%’。据大赦国际的一篇报道,1998年美国芝加哥的法官平均下来每天要审理60件案子,完全无法做到负责任的履职。

我们的责任
当下所发生的事情已经提醒我们,XXXX并非可以信赖的对象。但是,‘重刑主义’的呼求却恰恰是要求我们把更多的权力和更大的暴力交到他们手中。它要求将社会财富更多地流向严厉的镇压性机构,而不是社会本身。在这一点上,进步主义者必须与重刑主义的口号分道扬镳,并表明自身独特的立场:
一个良好的社会并不是一个平等地将强暴施加给每一个人的社会,而是对每一个人都平等地负责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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