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加拿大鹅”维权事件引发社会关注。
上海市民贾女士在上海国金中心商场地下一层LG1-58号“加拿大鹅”专门店,购买了一件型号为9512M的羽绒服,价格为11400元。
回到家之后,贾女士发现这件官方专门店购买的万元羽绒服味道刺鼻,线头露在外面,更离谱的是,连衣服上的Logo都绣错了。
但根据购买时的《更换条款》:除非相关法律另有规定,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货。
经过记者调查核实,上海、北京、重庆等地加拿大鹅专门店都表示货品不能退是中国区通用的条款。
北京三里屯店的工作人员表示:“实体店铺出售货品不能退,因为顾客是看到实物购买的,所以不能退,14天之内可以换货一次。线上比如淘宝店看不到货,可以7天无理由退货。”
加拿大鹅退换货条款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受到我国官方和民间的强烈质疑,新闻出来之后不久,这家高端羽绒服品牌就喜提一屏幕热搜,被全网网友骂成了狗。
更严重的是,加拿大鹅傲慢的态度不仅激怒了网友,短短两天内,多家央媒和中央重点新闻网站纷纷下场手撕加拿大鹅。
来源:人民日报评论官方微博
相关监管部门也迅速采取行动。
12月1日上海市消保委对加拿大鹅进行约谈。此后,中消协也就此发声:尊重消费者权利、保障消费者权益是经营者的应尽义务,在这方面,任何企业、任何品牌都没有例外特权。
12月2日,加拿大鹅总部回应媒体称:“在中国大陆CanadaGoose加拿大鹅专门店购买的产品,如果材料和工艺出现问题,可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在14天以内退款退货。”
此后,加拿大鹅公司派一人到上海消保委递交了材料,该材料显示,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产品,均可按照中国法律法规退货退款。
上海市消保委副秘书长唐健盛当场表示,这不就是一份通用的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政策说明嘛,要的是你对于区别对待消费者做出解释。
真正给加拿大鹅形成压力的是,负面事件发酵后,加拿大鹅本就下行的股价持续大跌,12月1日大跌7.42%,12月2日再跌去4.58%,10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超过25%,市值最高缩水14.91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94.97亿元)。
在巨大的舆论压力和财务压力下,加拿大鹅终于放下身段,低下高贵的头颅向中国消费者认怂。
12月1日加拿大鹅在其官方微博发表声明,表示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产品可以退货退款。一天后,贾女士来到了上海国金中心加拿大鹅专门店,与店长经过半个多小时的沟通后,门店终于同意对羽绒服进行退货退款。
其实很多人的愤怒不是在一个加拿大鹅身上,而是层出不穷的国际品牌“内外有别”现象。
知名奢侈品牌路易威登(LV)售后政策规定,中国大陆是7天内可以退货、30天内可换货,但在美国、加拿大就可以30天内退货。
此外,退换货政策中专门标注了这样一句话: 全球任何一家门店都接受退换,但不包括巴西、中国、哥伦比亚等地区。
从三星、杜嘉班纳、梦龙到加拿大鹅,“洋大牌”的双标表现总是刷新人民的眼帘。
为什么?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恐怕是,钱罚少了,违法成本太低。
就在加拿大鹅退货门前几天,该品牌刚刚因为虚假宣传被上海监管部门处罚过。
加拿大鹅在官方渠道对外宣称“我们的所有羽绒混合材料均含有Hutterite(指产地)羽绒,这是优良且最保暖的加拿大羽绒”。
但其实羽绒的保暖性能,只受制于禽鸟的成熟度,和产地、气候无关。
这一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虚假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构成虚假广告行为,最终加拿大鹅和中国运营商被处以45万元的罚款。
45万,对于价格昂贵的加拿大鹅来说,仅仅是45件羽绒服的价格。对于动辄需要排长队进店购买的某些加拿大鹅门店来说,45万也只是几个小时的营业收入而已。
吹个牛自抬身价,卖出几十亿营业额,被抓到仅仅罚了45万,这不是大赚?
我们当前违法成本低,这不是想当然。对比同类违法行为,欧美的罚单数额,的确差别巨大。
就拿前几年爆火的P2P平台来说吧,P2P不是中国特色,在大洋彼岸的美利坚,也是金融资本家们割韭菜的利器。
2019年4月,美国排名第二的P2P平台Prosper Funding LLC错误计算和夸大平台年化收益率,很多投资人看到上述被夸大的收益率后,追加了在Prosper上的投资。而且,在被部分投资人指出,其收益率计算错误后,Prosper仍未承认并纠正其做法。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调查后,认为Prosper违反了美国证券法第17条第二条款:“通过对重大事实的错误陈述或漏报,以获得金钱或财产“。
最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给予Prosper罚款300万美元(约合200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并要求其立刻停止违法宣传行为。
而同时期,也正是我国P2P平台卷款跑路和执法部门重拳出击的时候。
2016年8月3日,合肥一家P2P平台因在官网上宣传“收益率高达12%-17%”,而被合肥市工商局罚款15万元人民币。
2016年9月,九一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发布了“100%保本保息,银行级风控,大数据金融云平台保驾护航”等带有保障承诺的宣传广告,因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罚款15万元人民币。
2017年5月24日,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称,上海诺诺镑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的互金平台“麦子金服“因为使用“预期年化利率最高12%”等宣传用语,违反了广告法有关”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规定,被罚款十八万元人民币。
中国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也曾因为保证性承诺和虚假宣传被处罚。
2017年5月2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裁定,拍拍贷因为“对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作出保证性承诺、发布虚假广告和未经他人同意发送电子邮件广告”被罚款80万元。
消费品领域也呈现了类似的状况。
2009年,全球最大药品制造商辉瑞制药有限公司针对它不当营销的刑事指控认罪,同意支付约23亿美元罚款,以了结不当营销13种药品所受指控。
美国司法部称辉瑞制药为不当营销的“惯犯”,这次对它开出美国史上针对不当营销处方药的最大罚单以儆效尤,为医疗改革“清路”。
原因是辉瑞“夸大药品适用范围”,以邀请度假、打高尔夫等行贿医生的不当方式促销药品,并发表有关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错误及误导性声明。
“夸大药品适用范围”“夸大药品功效”,那对中国消费者而言可是太熟悉了,很多魔性又洗脑的药品广告乌鸦都能倒背如流。
而邀请度假、打高尔夫等行贿医生的不当促销方式,国内医药代表们也不乏轻车熟路者。
但我们的处罚就“温柔”多了。
上个月初,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恰好也开出了一份虚假宣传罚单。
2020年2月26日至2月28日,香雪医药在其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香雪制药”发布“疫情居家预防”“广州市卫健委推荐”“广州疫情中医药防控专家组连开”等内容对“粤抗1号”瓶装凉茶饮料进行宣传。
在今年2月至3月,香雪医药生产了1883箱“粤抗1号”瓶装凉茶饮料,并在瓶身标签和纸箱上标有官网和微信公众号所宣传的内容。
6月7日至6月10日,广东香雪医药有限公司在自营的微信小程序“香雪大健康旗舰店”上“粤抗1号”颗粒特配凉茶(盒装)的销售页在销售标题、展示图发布了“5盒疗程装”的广告内容。
对此,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香雪医药无法提供材料证明广州市卫健委、广州疫情中医药防控专家组推荐过“粤抗1号”瓶装凉茶,无法提供材料证明“粤抗1号”瓶装凉茶有居家预防疫情的作用,无法提供“5盒疗程装”用语表述的根据。
同志们,凉茶防新冠,你敢信?这不是拿人命开玩笑嘛?这样的吹牛,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仅仅开出了30万元的罚单,这30万元的罚单,估计还不如香雪制药卖几天凉茶赚的钱多。
而香雪公司在公告中表示,本次行政处罚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对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存续期的公司债不产生影响。
好家伙,实话实说。
违法成本的高低放在动辄几百亿上下的资本市场里,差距更是明显。
2018年12月,中国证监会一则“立案调查”的公告引发业界哗然。
根据证监会信息,康美药业在2016年至2018年财务报告中,总计虚增货币资金达到887.1亿元,刷新中国A股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记录。造假规模之大、手段之恶劣,震惊市场。
但是,在新《证券法》修订之前,证监会只能对康美药业处以60万元罚款——顶格处罚。
去年4月2日晚间,瑞幸咖啡公告自曝造假,导致其股价盘前大跌,跌幅超过80%。“最快上市的独角兽”开始陷入造假风波的泥潭。
7月1日,瑞幸造假事件的内部调查基本完成。瑞幸咖啡特别委员会发现,伪造交易始于2019年4月,2019年净营收被夸大了约21.2亿元,2019年成本和费用被夸大了13.4亿元。
三个月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披露处罚决定,对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和瑞幸咖啡(北京)作出行政处罚,分别罚款200万元整。
200万听起来也不少了,但这也怕比较。
我们看一个同样是财务造假的例子——美国安然公司。
2001年,安然公司曝出财务造假丑闻。当时的安然拥有21000名员工,是全球最大的能源公司和电讯公司之一,在2000年的时候其营业额已经达到了1010亿美元。
但这样一个庞然大物却因为财务造假行为在短短几个月内彻底消失。
美国证监会和司法机构给予安然最严厉的惩罚,安然公司及其相关的中介机构都遭到了灭顶之灾:安然被美国证监会罚款5亿美元,股票停止交易,公司宣告破产。
安然公司有几十人被提起刑事指控,公司CEO杰弗里·斯基林被判24年徒刑并罚款4500万美元;财务欺诈的策划者费斯托被判6年徒刑并罚款2380万美元;公司创始人肯尼思·莱虽因诉讼期间去世被撤销了刑事指控,但仍被追讨了1200万美元罚款。
安然公司的投资者通过集体诉讼获得了71.4亿美元的赔偿金。
有89年历史并位列全球五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安达信因帮助安然公司财务造假,被判处妨碍司法公正罪后宣告破产,全球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从此变成“四大”。
三大投行遭到重罚,花旗集团、摩根大通、美洲银行因涉嫌财务欺诈被判有罪,向安然公司的破产受害者分别支付了20亿、22亿和6900万美元的赔偿罚款。
违法成本上的巨大落差,让国际大牌们在中国似乎胆子就更大,一些在本国不敢干的事儿,到了中国全都敢干,更有甚者,已经公然藐视中国执法权威,对中国法律丧失敬畏。
2011年3月份,联合利华不顾国家限令多次散布涨价消息,被国家发改委和上海物价局罚款200万元人民币。
接到罚单后,联合利华并没有提出申诉,也没有迅速提出整改措施,以消除负面影响。却发表了一份耐人寻味的声明。
声明称:联合利华作为一家对中国有长远承诺的跨国公司,我们充分了解中国国情,尊重国家发改委及上海市物价局的决定。同时认为,作为负责任的跨国公司,联合利华一贯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联合利华全球商业准则。
发完声明后不久,联合利华一种产品一下涨价10%左右,以联合利华的体量,相信这200万罚款很快就赚回来了。
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联合利华和美国宝洁公司因在欧洲8国串通操纵洗衣粉物价,分别被罚款1.04亿欧元(合10亿多元人民币)和2.112亿欧元。
重罚之下,两家公司火速认怂,承认了这一联合操纵物价的行为。欧盟委员会表示,鉴于两家公司的坦白承认,减免所罚款项的10%。
两家洗化巨头在针对中、欧监管部门的不同态度,也说明了与违法所得利益比,中国的违法成本太低。因此,在国外谨慎守法的洋企业到了中国,就变得有恃无恐。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我国的违法成本明显过低,那为什么不提高罚款数额,不说与欧美接轨吧,起码也要对不法企业有威慑力吧?提高一下标准很难吗?
其实,还真没那么容易。
经济领域的很多法律成文于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在那个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的年代,在那个万元户还是稀有物种的年代,几十万的顶格罚款足以把人罚得倾家荡产,把顶格罚款定为几千万几亿毫无意义。
但近些年中国经济日新月异,物价与居民收入连番增长,使得当初所立的法律在赔偿金额方面,越来越显得滞后和不相协调,以前的顶格罚款现在看起来就跟闹着玩儿似的。
呃,那美国怎么做到的呢?
事实上,美国的罚款也不是一直以来就以亿美元为计量单位的,罚款高到今天这个地步,美国用了一百多年的时间。
我们以特别容易爆大单的反垄断领域为例。
美国反垄断立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当时,工业革命让美国经济结构发生巨变,生产迅速集中,在煤炭等行业出现的垄断泛滥严重损害了美国的市场秩序和民众利益。
1890年,国会颁布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禁止垄断协议和独占行为。
1914年,美国政府又颁布《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作为对《谢尔曼法》的补充和完善。
《克莱顿法》限制集中、合并等行为,并明确了价格歧视、独家交易、会严重削弱竞争的并购活动等不允许的做法。
《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是纯粹的反垄断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则涵盖了两个法律的内容,同时还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内容。
和我们现在一样,美国罚款设置也采用了数值封顶的方式,设置了“顶格罚款”,直接以具体数值作为罚款上限。
这种精确设定罚款上限的方式,有利于限制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但缺点也很明显:容易过时。尤其是在美国经历了一波通胀后,钱一下就不值钱了,罚款一点都不疼了,企业不怕了。
对此,美国法主要采取了两项变通措施,以增加罚款限额适应性。
一是罚款限额与通胀率挂钩,保证罚款限额可随货币购买率及时波动。罚款遏制违法行为目的实现,离不开对被处罚人经济能力的削弱。
而既定罚款数额对被处罚人的经济能力的影响力度,受到生活水平、通胀指数左右。通胀指数越高,货币的实际购买率就越低,同数额的罚款对行为人惩罚力度就越小。
要解决这种矛盾,要么及时修改法律,要么对罚款幅度进行弹性设定。对前者来说,修法周期长,且成本高昂;后者较为理想,但对立法技术的要求较高。
美国选取的是第二方案。美国一些法案对调整的具体方法作了明确规定,如美国《消费品安全法案》第35条(a)款(3)项规定:授权的最高处罚金额应当根据通货膨胀率及前五年的生活费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只需由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在《联邦纪事》上予以公布即可。
除此之外,美国1990年还通过了《联邦民事罚款通货膨胀调整法》,规定了根据通胀率调整罚款限额的一般原则与方法。
二是以违法所得作为罚款限额的例外,即在规定相应罚款最高限额后,如违法所得超过该上限的,可以后者作为罚款上限。
如美国《证券法》第20条(d)款(2)项规定,对每一违法行为,对自然人处以不超过5000美元、对其他主体处以不超过50000美元的罚款;或者不超过作为被告违法结果的违法所得总额。
此外,美国人还想出了按日计罚、按件计罚等罚款新花样。
比如丰田汽车延迟报告汽车刹车缺陷案中,每销售一辆汽车算作一次违法,必须按照每辆汽车最高6000美元的标准缴纳罚款。丰田辛辛苦苦薅的美国人羊毛,又被美国政府轻轻松松薅了回去。
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在2010年曾经发布过一份报告《过去二十年来刑事反垄断执法的演变》,对美国反垄断法及刑事处罚情况进行了总结。
从图表中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到,美国的反垄断刑事处罚是逐年增高的,1990年后每十年几乎都要翻一番。
而且从刑事处罚比例上看,也是逐年增高,2007年、2009年超过80%的案件都涉及到刑事处罚。
来源:DOJ报告
另一份研究显示,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司法部DOJ提起的刑事案件(339件)比前五年多了60%,有40%的人被判入狱。
2010年至2014年,平均每年有29人被判处监禁,而2000年至2009年为21人,1990年至1999年仅为10人。同期的平均刑期分别从20个月和8个月增加到25个月。
刑事处罚总额也大幅增加,司法部评估2012年至2015年每年的罚款额为10亿美元或以上。
来源:BloobergLaw
所以,在建立了这样一套完善的罚款制度后,美国的罚款数额,基本上能跟上时代。
那中国法律在这方面,还有着很长的路要走。
近年来,从立法、理论、实践等各层面,我国都在积极推动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增强对不法企业的震慑力,在一些国家重点关注的领域,如金融、环保、医疗等,甚至也已经出现了一批天价罚单。
2018年发生的长春长生假疫苗案,举国震惊,后来罚款仅区区三百多万元,因为和违法所得极不相称,一度引发社会反弹,但这样的处罚正是根据《药品管理法》所规定。
看不下去的不止有老百姓,还有全国人大。事发第二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就火速通过了疫苗管理法草案,规定生产销售假劣疫苗最高可罚3000万元,一举把顶格罚款提高了十倍。
2019年,有扇贝多次“跑路”的獐子岛,有虚增利润总额达119亿元的康得新,还有连续多年虚增营业收入的康美药业,证监会对这些公司即使是顶格处罚,力度也明显不足。
例如,对于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处罚金额仅有30万元至60万元。面对康美药业、康得新等出现的严重财务造假行为,证监会只能用足用好现有手段,严格依法处罚。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并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证券法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在新证券法第十三章中,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上下限有了明显提高。
例如第197条提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标准较前版证券法有关标准大幅提高。同时,对于负责的主管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控人等也会给予高额的行政处罚。
对资本市场而言,欺诈发行从源头上扭曲了市场制度,新证券法大大提升了针对欺诈发行各方的处罚力度:对“尚未发行证券的”,要给予发行人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发行证券的”,对发行人要处“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修订后的证券法还加大了对中介机构违规处罚力度,明确上市公司欺诈发行时,券商需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新证券法对行政处罚实行了双罚制,不仅处罚违法的公司,也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仅处罚违法的上市公司收购人和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而且处罚有过错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今年年初,广东榕泰公告了自己收到的来自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告知书坐实了自2020年5月开始的调查,公司确实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问题。
这是自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实施以来,首次按照修改后的法律进行处罚的公司——共计被罚了1500万,是以前60万顶格罚款的25倍。
今年4月10日,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对阿里巴巴反垄断案的处罚决定,对阿里巴巴集团处以2019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的4%的罚款,计182.28亿元。
这一罚款金额创下了中国反垄断法罚款历史的最高纪录,可以排在欧洲反垄断罚款历史的第三位,美国的第二位,或能进入全球前五大反垄断罚款之列。
我国反垄断法才施行了13年,而美国已经反了130年了,在起步阶段能开出这样的天价罚单,也足以证明我们的决心和勇气。
医药、金融、反垄断,这些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领域,步子走得快一些也不奇怪,像加拿大鹅这种开店卖衣服的也别着急,沙包大的拳头是迟早的事儿。
参考资料:
苏苗罕《美国联邦政府监管中的行政罚款制度研究》
陈太清《美国罚款制度及其启示》
黄莺《阿里巴巴182亿元天价罚款,在欧美反垄断罚款历史中能排第几?》
新华网《美国:反垄断历史超百年 重在经济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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