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中国设下的种种词汇陷阱中,“经济胁迫”是个最新的高频词。按美国一些人的说法,中国制裁向台湾售武的美国企业是搞“经济胁迫”,中国推动共建“一带一路”是搞“经济胁迫”,就连中国对于日本排放核污染水的反应也是搞“经济胁迫”……
▲ 近几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大肆炒作“中国经济胁迫”,本质上仍是冷战思维作祟,是一种新的话术陷阱。(漫画丨刘蕊)
中国有没有搞“经济胁迫”,美国人说了不算,国际法说了算。要跳出这个词汇陷阱,我们必须拿起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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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胁迫”是什么意思?
国际法确实有“胁迫”(Coercion)这个概念,指一国对他国施加压力,迫使另一国按特定方式思维或行事。胁迫一般可分为武力胁迫和非武力胁迫两种,通常都属于违反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国际不法行为。
经济胁迫作为非武力胁迫的一种形式,是指使用或威胁使用经济手段,对他国及其个人或实体施压,旨在使目标国屈服并改变政策。
经济胁迫手段既包括利用经济、金融、科技等强势地位进行威胁、恐吓,也包括贸易禁运、加征关税、援助断供等强制措施。经济胁迫针对的是他国主权管辖事项,包括国家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实施的行为,不包括民间行为。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强调,“各国有义务在国际关系上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政治独立或领土完整之目的,使用军事、政治、经济或任何其他形式之胁迫”。
▲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是指联合国大会在1970年全体一致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
这一宣言既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也禁止利用政治、经济、外交等非武力威胁手段进行干涉,规定任何国家都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其他类型的措施来胁迫另一国家,以取得该国主权权利行使上之屈从,并自该国获取任何种类的利益。国际法院在1986年尼加拉瓜诉美国“军事行动案”中确认,胁迫要素构成非法干涉的本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1条规定,以胁迫达成的条约无效。
二战后,经济胁迫成为美西方国家外交政策工具箱的标配,单边制裁是其中典型表现形式之一,首先遭殃的则是美国的“后花园”。最臭名昭著的当属美国以政权颠覆为目的,单方面对古巴实施长达60多年的经济制裁,给古巴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人道主义灾难。联合国大会30多年来每年都通过决议,要求美国终止对古巴的经济、商业和金融封锁,但美国置若罔闻。
▲ 2022年11月,第77届联合国大会再次以185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的压倒性多数通过决议,要求美国终止对古巴的经济、商业和金融封锁。这已经是联合国大会连续第30次以压倒性多数通过类似决议。除了美国自己外,只有以色列支持美国对古巴的封锁政策。巴西和乌克兰投了弃权票。
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深受美西方经济胁迫之害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从一开始就坚决抱团、开展坚决斗争。
1948年,拉丁美洲国家通过《美洲国家组织宪章》,明确任何缔约国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胁迫措施,以强迫他国的主权意志并从中获得任何形式利益。
上世纪60年代,发展中国家掀起不结盟运动浪潮,多次推动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宣言,谴责以经济胁迫干涉别国内政行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反经济胁迫自始就深深镌刻着反对美西方强权、霸权的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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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被允许的经济胁迫情形吗?
在以下情况下,“经济胁迫”是国际法所允许的:
一是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的措施。根据宪章第41条,如安理会认定存在对和平的威胁、和平的破坏或侵略行为,为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可决定采取武力以外的办法,包括局部或全部停止经济关系。安理会授权采取的上述办法包括经济制裁,是有明确的宪章依据的,因而具有合法性。
二是依据世贸组织(WTO)协定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主要包括两种情况:首先是符合“安全例外条款”适用条件的贸易限制措施。《关贸总协定》第21条允许成员方“在战时或国际关系的紧急情况”出于保护其“基本国家安全利益”,采取“其认为有必要采取的任何行动”。该条未限制“任何行动”的范围,成员方在符合该条规定情形下,可采取禁止货物过境运输、进出口管制、设立配额、增加关税等措施。
然后是经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授权的贸易报复措施。根据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第22条,如世贸争端案件中的败诉方未执行世贸组织裁决,胜诉方可向世贸组织申请,在针对败诉方的报复金额内,向败诉方实施增加关税等措施,以补偿胜诉方损失。例如2022年世贸组织裁定,由于美方未履行有关世贸争端裁决,中方每年可对美方实施6.45亿美元的贸易报复。
三是依据习惯国际法上的反措施(countermeasures)规则采取的措施。根据习惯国际法,一国受到他国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侵害时,可援引反措施规则,对违法国作出应对,以促使违法国停止不法行为,受害国有权暂时不履行其国际法义务。反措施针对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其非法性得以解除,但应以促使侵害国纠正错误做法为目的。有关措施应具有必要性,且与所遭受的损害相称。
此外,除上述针对外国不法行为的反措施外,国际法上还有反报(retorsion)规则,即针对他国不友好(但不违法)或不法行为而采取的同样不友好的措施。反报以不违反国际法为限,不属于经济胁迫。
总之,国际法讲得很清楚,国家不能以大欺小、仗势压人。但国有国格,面对他国不法侵害,可以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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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搞过“经济胁迫”吗?
答案是否定的,至少我们从来没有主动胁迫过别人。
我们一直倡导共生并进,反对强人从己。中国外交天天都在讲互利共赢、开放包容。我们从来不是要抢走别人的奶酪,而是要一起把蛋糕做大分好。有时候为了义,我们甚至可以让点利。
中国人相信强扭的瓜不甜,所以我们从不把自己的价值观念与政治体制强加于人,与别国搞经济合作时,也从不附加政治条件、不干涉别国内政。
就拿共建“一带一路”来说,十年来,中国已同150多个国家和30多个国际组织签署合作文件,打造了3000多个合作项目,为共建国家创造了40多万个就业岗位,帮助4000万人摆脱贫困。
▲ 中国的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取得实打实的成果,美国的“重建美好未来”计划则沦为空喊口号的泡沫。
如果凭的是胁迫,恐怕“一带一路”搞不了十年,更搞不成这么多看得见、摸得着的民生工程吧?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即将在北京举行,目前已有110多个国家的代表确认与会,这么多人总不会是被“胁迫”而来的吧?
然而,中国不胁迫别人,不等于要任人胁迫。根据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等原则,各国可以结合具体情况,采取反措施、反报等必要措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实践中,针对一些国家对中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不法侵害,中国当然有权依据国际法采取贸易限制、投资限制等反制措施。
有些属于针对外国违反国际法行为的合法反措施。例如针对美国哈德逊研究所、里根图书馆为“台独”分裂活动提供平台和便利,中国对上述机构及其负责人采取禁止与中国境内组织或个人交易、交流等反制举措。立陶宛批准台湾当局设立“驻立陶宛台湾代表处”后,中国也对立陶宛采取了贸易限制措施。这些为维护中国正当权益而采取的举措具有合法性。
有些则属于针对外国非法或不友好行为的反报,更谈不上非法。例如,针对日本政府无视国际社会的强烈质疑和反对,单方面强行启动核污染水排海,侵犯各国人民健康权、发展权和环境权。中国从保护消费者健康、确保食品安全角度出发,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此类举措依据中国法律规定实施,也符合相关国际贸易规则。
▲ 2023年8月,愤怒的香港渔民向日本首相岸田文雄的照片上倾倒海水,以表达对日本政府排放核污染水的愤慨与抗议。
这里要特别提一句,中国老百姓对一些国家侵害中国权益的行径出于愤慨而自发实施的抗议抵制活动,比如针对韩国部署“萨德”导弹防御系统后抵制韩国企业的行为,不属于国际法的经济胁迫范畴,因为这些行为的实施主体并非国家,美西方指责我政府背后指使毫无根据。
来说是非者,便是是非人。今后美国再要把“经济胁迫”的帽子扣到中国头上,我们就要坚决给他扣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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