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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不法分子”

支农 · 2008-11-27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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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中所称“不法分子”,均仅指群体性暴力冲突事件中被称为“不法分子”的人,如无特殊说明,非泛指。  

近两年来,群体性暴力冲突事件发生越来越频繁,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人员伤亡都呈现上升趋势,排除此类事件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人员伤亡,仅考虑其造成人心不稳定的社会影响方面,就不可小觑。此类事件的过程中处理及善后处理,均不应简单化,应当考虑到某种处理方式对今后防止此类事件重发及重发此类事件的再次处理是否有利,应当考虑到此类事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解决社会矛盾,是否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是否有利于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有些地方政府及其领导,发生突发事件后,害怕承担责任,应当勇于承担责任的时候却一门心思推托责任,一句“少数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了事。不客气地说,此种解决方式是干部工作能力欠缺、不具备必备的政治素质与修养、缺乏政治责任感的一种表现。这不仅不利于化解矛盾,反倒会掩盖矛盾,掩盖事实真相,使有诉求的群众不敢反映问题,使群众对政府的不满传染扩大,很容易使矛盾发酵并激化。因此,有必要对“不法分子”产生的原因、矛盾激化的过程、“不法分子”的由什么人组成,如何演化为“不法分子”、“不法分子”的功能与作用等问题进行分析,找出防止出现“不法分子”的对策。  

一、“不法分子”的人员组成  

由于发生群体性冲突事件的当地政府,对事件的某些环节守口如瓶,对某些问题语焉不详,所以我们不能完全确定“不法分子”的人员组成。但在大部分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不法分子”往往就是冲突性事件的发起人,或者说就是权利诉求人。换句话说,“不法分子”在事件发生时打砸抢烧,确实是实施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但在事件发生前,却大都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与手段表达过自己的诉求,但由于有关部门的推诿、拖延,使其权利诉求不能及时得到答复,或者不能得到满意答复,因此被迫采取过激手段,把事情闹大,以期引起高层重视,从而使问题得以解决。这部分人可能是“不法分子”的主要组成部分。  

“不法分子”也可能由“不明真相的群众”组成。所谓“不明真相”,也不是绝对的“不明真相”,并且很大一部分人也不希望明了所谓的“真相”,他们之所以参与其中,除个别事件中出现的真正的别有用心的人之外,是没有别的什么用心的。他们或旁观或起哄或参与到事件中,少数人甚至参与到打砸抢烧中,只是表达一种对攻击对象的不满,只是日常积累的对攻击对象不满、愤怒情绪的一种发泄。这种不满的来源,有可能是来源于自己在其他问题的诉求遭到了攻击对象相同或类似待遇,也可能本身与攻击对象并未发生过什么关系,甚至也没有与攻击对象同类的单位发生过什么关系,仅仅是潜移默化受到人们日常生活中某种不满与愤怒情绪的传染,而此种传染重复作用于其心理,使其虽无亲身感受,但不满与愤怒情绪却与日俱增。  

这两种人应该占所谓的“不法分子”的绝大多数。之所以称其为所谓的“不法分子”,是因为其在正常情况下是遵纪守法的,在其权利诉求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时,是不会违法乱纪的,是不会采取这种极端方式的。如果没有第一种“不法分子”闹事引发,第二种“不法分子”也不会出现。他们有别于以“不法”为业的不法分子,也并非别有什么用心。如果我们不能认识到这一点,简单地给其扣上“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帽子,不仅不能消除这样所谓的“不法分子”,而且会催生真正的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因为当群众的正当诉求不是被解决而是被压制,他们对政府丧失希望的时候,几乎可以肯定会转而去支持真正的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  

另外,在群体性暴力突发事件中,围观群众的激昂情绪会因为相互传染而振荡加剧,平时唯唯诺诺的人,也可能成为打砸抢烧的“英雄”,可能成为悍然打砸抢烧的“不法分子”,而这些“英雄”平时不仅不敢违法,甚至在日常生活中也常被别人视为懦夫。  

无论是上述情况中的哪一种,都不应一概定论为“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一是因为他们并非别有用心,无论是通过一种非法的方式表达一种合法的诉求,还是纯粹的情绪发泄,没有所谓的“用心”是显而易见的。二是因为不法分子是个政治概念,并非法律概念。不法分子是人民的敌人,而不仅仅是以普通违法犯罪分子即为然,偶发性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并非有与人民为敌的意图,还不能称其为人民的敌人。并不是所有的违法犯罪人都自愿站在人民的对立面,都永远以与国家、政府、法律为敌为己任。既然不存有这样的意图,而只是特殊情况引起,事过境迁之后,依然是守法的好公民,把这部分人定论为“不法分子”,就不仅把他们推到了人民的对立面,而且把与他们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有着同类情况的人也推到了人民的对立面,若这种情况长期持续下去,到时候谁是人民,谁是敌人,可能就不是发言人说了算的了。  

所以说,在对这部分人定性的时候,如果违反了哪条法律,就公开宣布清楚,而不应模糊的界定为“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因为这种说法不仅草率,不负责任,推诿责任,而且后果是相当严重的。本人虽然认为,这部分人并非不法分子,但为了表述方便,本文中还是使用了在相关事件官方发言中普遍使用的这个名称,只是加了引号,以表示区别于真正的不法分子。  

二、“不法分子”产生的原因  

根据对近年来发生的万州事件、池州事件、瓮安事件、孟连事件深圳事件、陇南事件等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分析,“不法分子”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个:  

一、经济社会发展快但不平衡,社会分配不公,收入差距拉大,社会阶层分化明显,人们的心理不平衡感觉加剧。30年来经济的高速发展,为收入差距拉大、社会阶层出现明显分化创造了条件。剩余产品的大量增加,使一部分人有可能更多更快地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劳动。暴发户之所以暴发,经济发展快是个基础。这个原理,马克思主义经典论著在分析阶级产生的原因时,叙述的非常明确。该原理同样适用于今天的阶层分化。阶层分化之后,位于高位的阶层在政治、经济、文化上取得的优势,为其更多更快地占有别人的劳动创造了更加方便的条件。经济的发展可以解决个人或者说大部分阶层中个体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的问题,但仅依靠经济发展却不能解决社会分配中的公平公正问题,也不能解决由此引发的其他社会问题。发展中产生的问题要靠发展来解决固然不错,但经济发展中产生的问题却不可能靠经济发展来解决,需要靠政治、法律、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来解决。古人云,不患寡而患不均。“不均”维持在一定范围内,社会是可以通过其自我调节能力来解决的,但超出一定限度,社会自身是无法解决的。阶层出现明显分化以后,社会个体因为分属于不同的阶层,分属于不同阶层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就完全有可能以不同阶层之间的矛盾来体现。仇富、仇官、仇警等情结皆是由此引发。一旦个体之间的矛盾以阶层之间的矛盾来表现,个人之间的矛盾的解决就可能通过解决社会矛盾的途径来实现。  

二、有关部门处理问题方式不当,一推二托三掩四压的处理方式使矛盾激化。普通群众当自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合法救济途径有哪些?诉讼、复议、仲裁、信访、申诉,还有吗?如果非得说还有的话,那可能是言论自由了。诉讼途径,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受到限制,我国司法机关并不是对所有问题都能做出合法性认定,司法最终裁定权并非我国国家机关权力运行模式的设置。即便是司法机关有最终的裁定权,法院也并非总是能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权力、势力及物质利益的影响,在案件判决中随处可见。复议途径,向同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或部门申请,群众和政府不是熟人,政府机关部门之间的人员则是抬头不见低头见,人情关系的影响不可小视。仲裁途径,仲裁不过仅仅适用与民事领域,而且当前仲裁机构的作用远远没有发挥出来,并且仲裁机关也难免受到前述不公正因素的影响。诉讼、复议、仲裁,这三种途径一旦作出对行政机关不利的裁决,行政机关的相关责任人可能会受到责任追究,这也使得相关责任人往往不惜一切手段争取一个于己有利的裁决结果。诉讼、仲裁有时像一架维持自身平衡力量不强的天平,最终倾向于哪一方,要看双方能够施加到天平两边托盘里的砝码。本来一个比较容易接受的方式就是信访,通过信访解决问题,事件影响一般不会扩大,行政机关的机关责任人一般受到的影响也比较小,信访人的问题也能够得到妥善解决,信访人与被信访人之间还可以通过不像诉讼、复议、仲裁一样激化而是比较温和的方式沟通交流,增加理解和信任。申诉则是一种不一定有结果的救济途径,并且相关制度建设不全面,所以当前基本发挥不了什么重大的作用。而且一旦前述四种方式不能解决问题,通过申诉来解决问题,则可能意味着对前述方式已经作出的决定的推翻,将影响更多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利益,难度远大于前四种方式。如果这五种方式都不能解决,剩下的合法救济途径就只有言论自由了,权利诉求人可能用言论表达自己的不满与气愤,然而这几乎纯粹是一种发泄了,当然也有通过网络论坛发言,引起有关高层关注使问题得以解决的,但毕竟是凤毛麟角。  

从前段说明可以看出,群众的合法权利受到行政机关侵犯的时候,最有效的途径应当就是信访,尤其是群众与行政机关存在上下级关系或行政管理关系的时候。信访制度虽然已经比较全面,但信访机构手中权力有限,人员配备有限,在处理问题的时候,还多半是一个中转机构,信访机构的这种责任重大与权力有限之间的矛盾,造成了这个机构处境尴尬。信访机构接访时习惯于采用推诿的方式,与其尴尬的处境有莫大关系。上级信访机构除了利用其上级对下级的天然权威之外,几乎没有其他凭依,而对同级机构,则基本上难以构成制约。其他机构感觉比较难以处理的群众诉求,一般就往信访机构一推了事,而信访机构无论人员配备还是在权力设置上,又不具备解决重大问题的能力。涉及大面积群众利益的问题,没有小问题,没有容易解决的问题,信访机构怎能解决得了?信访机构领导者,地方党委和政府又没有及时意识到这个问题,再加上某些领导有得过且过的心理,对于群众来访所反应的关键性问题,不够重视,既没有妥善地处理解决,也没有给相应信访机构以必要的支持,导致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一托再托,最终导致矛盾激化。矛盾激化后,有关领导依然意识不到问题的严重性,或者错误地高估了政府处理、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认为完全可以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不是采取积极的彻底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方式,而是企图通过使用专政力量,掩盖问题,封闭信息,压制反应正常诉求的群众,结果形势发展超先了预先估计的范围,暴力冲突出现了,所谓的“不法分子”产生了。  

从另一个角度看,群众采用合法方式不能使其正当诉求得到满足的时候,只有两个选择,一是放弃诉求,二是通过非法手段来实现。群众是否会采用非法手段来实现诉求,这个时候,一方面取决于这个诉求对其所具有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取决于有关部门的态度对群众感情的激怒程度。  

三、政府工作脱离群众,政群之间产生了隔阂,政府不了解群众的难处,群众不清楚政府整天在搞什么,在日常的工作、生产、生活中政府与群众各自为战,是暴发群体性冲突,产生“不法分子”的又一个重要原因。近年来,政府干部与群众个人各自形成了自己的一个小圈子,有的地方甚至老死不相往来。政府工作人员经常打交道的也是政府工作人员,群众自然就在自己的圈子里转,喝酒聊天也是各找各的同类项。政府工作人员认为,群众不来找自己最好,乐得清闲,除了收费、罚款,绝不去群众中了解群众的最迫切需求。群众没要紧事不会找政府,也不希望政府工作人员来找自己,反正来了不是收费就是罚款,要么就是走形式的检查工作,除了给自己添麻烦,也帮自己解决不了什么问题。这种现状使两个团体形成了明显的界限,不仅服装有明显区别,就是说话办事也明显不同,除了某些部门喜欢暴力执法打人与群众中的无赖有共同点之外,两个团体之间似乎没有任何交集。这种现象从一个方面说是树立了政府形象,使政府工作人员明显区别于群众,但从另一个方面说则是拉开了政府与群众的距离。现在社会上流行的群众对政府普遍的不满情绪,其实很多不是来自群众对政府的切身感受,而是受到曾经在政府部门受到过不公正待遇的人的抱怨、愤怒言论、情绪的影响,很多群众对政府工作及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态度、模式并没有很多真实切身的感受。这一点通过省长、市长公布电话马上被打爆的现象也能说明。当然公布电话的省长、市长们可能也纳闷,我平时没发现什么问题啊,怎么一公布电话竟然有这么多反映问题的呢?整天呆在办公室听汇报,自然听不到问题,汇报全是说好听的,有几个讲问题的。  

政府在遇到突发事件的时候,最需要群众的支持。这个时候,群众中任何一个人的好评,都比政府负责人作出的说明解释更有力。然而由于日常工作中对搞好群众关系的忽视,不仅政府整个团体与群众缺少必要的沟通与交流,而且政府工作人员也缺少这方面的沟通与交流,甚至除了自己的亲朋好友之外,都不认识几个本身就是自己工作对象的群众,群众的支持从哪里来?  

原来与政府极少打交道,只是因为受对政府不满情绪影响从而产生不满情绪的人,围观事件发起人闹事的时候,情绪进一步受到感染更加激化,然后参加到打砸抢烧的队伍中来,不能说与日常政群关系的冷漠没有关系。  

四、有关政府部门主要领导人漠视群众利益,是引发群体性暴力事件,产生“不法分子”的根源。有关政府或部门的领导人,过于关注GDP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忽视人民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众的利益保护,对群众的不满不能及时了解,对群众的诉求不能及时解决。GDP的增长与政绩工程对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提高肯定有帮助,但并不成正比例增长,有时也会出现脱节。人民群众对官员工作是否满意,并不是官员能否得到晋升的关键因素,甚至组织部门在考核干部时,根本没有考虑到这一因素。所谓的民意测验,只是在被考核人所在单位的内部干部职工中进行,不透明的操作,又导致这种内部的民意考核也流于形式。干部只看上级脸色,不看群众脸色,是造成干部漠视群众利益的根本原因。而漠视群众利益又导致了群众对政府的对立情绪。这种对立情绪也是群众在冲突中转化为“不法分子”的一个原因。因为在群体性冲突事件中,参与人是不受理智或很少受理智支配的,更多地是受情绪支配,所以事件中群众的不满也不会先对政府工作的全面分析然后再采取行动。  

五、群众维权意识的提高,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随着依法治国意识的深入人心,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提高很快。他们对于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事情,也经常会翻阅有关法律书籍,或者咨询有关人士,他们明白政府工作人员的哪些行为合法,哪些行为违法。群众对侵犯自己利益的行为的自然反感已经上升为以一定的法律知识作基础的自然反感与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反感交织在一起的愤怒情绪。如果说因自然反感而采取对抗政府的行为还有些畏惧的话,那么以一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对政府违法行为所采取的对抗,则更加理直气壮。不排除有权利诉求人为了让自己的诉求传达到上层,而故意把事情闹大,以期上层发现违法行为,纠正违法行为,处理违法行为人,从而达到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目的。  

三、“不法分子”的功能与作用  

“不法分子”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这没什么疑问。打人违法、烧车违法、砸办公楼违法、摔电脑违法,不论原因为何,违法是铁定了的。“不法分子”的诸种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现实的人身损害及公私财产损害,也是肯定的。如果说到这里,“不法分子”的“不法性”就很清楚了,这是群体性冲突事件中涉及的有关部门最喜欢的表达方式,也是最愿意听到的分析。然而,如果这么看问题,显然不全面,会犯以偏概全的错误的,虽然有人在特殊时期及特定条件下就喜欢有意识地犯这个错误。  

根据前面相关部分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不法分子”是在有关部门实施了侵害“不法分子”利益的行为,“不法分子”的合法诉求采取所有合法的方式仍然得不到满足的时候,才实施不法行为的。有的“不法分子”甚至没有实施不法行为,而只是群体表达诉求引起群众围观,虽然上访人数有限制,但群体到达相关场所的人可以推举代表,这不违法,群众围观也不违法,即便这样,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政府部门有关工作人员有不法行为在前,并且其不法行为引起了群体性冲突,产生了“不法分子”。所以政府部门不法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是因,而群众中的“不法分子”的不法行为不过是果。有关部门发言时只讲因,而不讲果,这显然是有意掩盖某些事实,以便把所有责任推到“不法分子”头上。  

如果就单起事件来看,“不法分子”的危害是有形的,可以确定的。如打伤了人,损坏了办公家具,烧毁了车辆等。政府不法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可能是有形的,如暴力执法打伤人、打死人,也可能是无形的,如申请人请求政府有关部门保护其权利而其权利并未得到保护,应当给老师发工资而没有按时发放等,这对闹事群众来说,是一种可期待利益的不能获得,或者说是不能按法定的时间获得。但有一点我们不能忽略,在突发性事件中显示出来的政府不法工作人员的不作为或乱作为,只是冰山的一角,因为还有很多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没有采取此种比较极端的方式表达诉求,这些情况被掩盖起来。这样比较,政府不法工作人员的危害并不比群众中的“不法分子”小。就承担责任的轻重看,引起事件发生的“因”所承担的责任比“果”要小得多,甚至一旦发生打砸抢烧事件,事件的始作俑者倒是变成了一副特别委屈的受害者的样子。  

“不法分子”的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所造成的人身财产的现实损害也是一目了然的,然而他们在当前法治并未高度健全、群众仍然无法通过合法方式表达自己所有诉求的特定形势下有什么功能和作用呢?  

一、负作用。前已述及,“不法分子”的不法行为是违法的,造成了现实的人身、财产损害。除此之外,“不法分子”的打砸抢烧行为会造成人心不稳,增加社会动荡因素,不利于社会的整体稳定。  

二、积极的功能和作用。“不法分子”使社会矛盾得到显现。矛盾是永远存在的,有矛盾是正常的,没有矛盾是不正常的。有些领导为了得到上级好评与表扬,掩盖矛盾,粉饰太平,欺骗上级领导。矛盾显现不出来,自然解决不了。但矛盾并不会因为不解决就年深日久,自然而然地消弥于无形。只要矛盾产生的条件存在,矛盾就会继续存在,并有可能激化。“不法分子”采用打砸抢烧的手段表达诉求的背后,都有一个长期漫漫维权的艰辛历程,如果他们不采用这种非法方式表达,他们的诉求得不到满足是他们自己的事,但对国家来说,社会矛盾将因为某些政府部门的掩盖与压制隐藏下来。而突发事件的发生,“不法分子”的所作所为虽然造成了危害,但是突显了矛盾,使社会、政府充分意识到矛盾的存在并完全有激化的可能,使政府有可能正视现实,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这比整天高唱平安无事会好得多。  

四、对  策  

突发事件频发,“不法分子”频现,使有识之士早就意识到了经济社会发展到特定阶段可能出现的社会不稳定问题。既做过教授又做过国务卿的基辛格深刻体会了学者(恕我此处不称为专家)与政府官员思考问题的截然不同。有幸的是,我们国家领导人也敏锐地意识到了社会平安外表下矛盾的存在,所以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构想。作为中央政策与指示的执行者的地方党委与政府领导人,应当在党中央提出的和谐社会建设这一宏伟工程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而不要认为和谐就在眼前,更不要认为既然党中央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那么我的辖区内就不能有不和谐的事,否则就是与中央不保持一致。中央领导在多次讲话中说得非常明白,尽量消除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这说明了什么?说明我们社会存在着许多趋于激化的矛盾,存在着许多不和谐的因素,建设和谐社会是从现在开始,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团体、广大群众的共同努力,由不和谐向和谐转化,而不是现在就请各位享受和谐社会。再说,是不是出现不和谐的事,更多地是由政府决定的,而不是由群众决定的。可以说,现在我们正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门口,大门还没有迈进去,我们离和谐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距离,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前几个月,社会矛盾几乎销声匿迹,这不是人为因素压制的结果,而是面对藏独、地震等人祸天灾,全体人民表现出了空前的团结,另外,举国一致办好奥运也是个重要的原因。受这些因素影响,人民内部矛盾暂时退到并不显眼的位置,甚至是暂时表现为无。没有人想在这个时候给政府添乱。奥运过后,矛盾开始显现,群体性冲突、出租车罢运等事件又频频发生,我们的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对这些事件应当有个清醒的认识,不要认为是偶然的,不要用一句“少数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来四两拨千斤,推掉了事,这样只会使事情变得更糟。  

真正热衷于打砸抢烧,甚至以此为业的不法分子,把社会搞乱是他们的目的,对于这部分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处罚,在突发性事件中趁火打劫的,还应当从重处罚。而对于因政府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使弱势群众诉求无门而不得不选择非法手段表达诉求的“不法分子”,因为该“不法分子”的产生过程是多方面作用共同作用的结果,所以对“不法分子”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从轻处理,而对因自己行为导致冲突事件发生,将守法群众推向“不法分子”道路的有关政府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从严处罚,这应当是冲突事件发生后处理的一般原则。否则,始作俑者轻描淡写地处分一下了事,而被逼成为“不法分子”的本是良民的人却被投进了监狱,那么当群众合法权利受到政府机关非法侵犯的时候,他们还有什么盼头呢?我的建议是,如果做不到对始作俑者的“狠”,那么请对被逼而成的“不法分子”仁慈一点吧。  

讨论如何处理相关责任人并不是目的,目的当然是阻止突发事件的发生与“不法分子”的出现。由于引发突发事件的最直接的原因是某些政府部门对群众合法权利的漠视,因此防止突发事件的最直接的办法就是让政府部门不再漠视群众的利益。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当前流行的解决方法还是从规章制度的制订上着眼。从长期来看,这是个不错的办法,也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然而如果过于迷信用制度管人这个信条,依然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因为这里有一个悖论,人有感情,制度不会偏私,可是谁来制定制度与执行制度呢?还是有感情易偏私的人。有人鼓吹三权分立、权力制衡,我不看好。我们引用过来以后就成了以权力制约权力,比如用纪检、监察、检察、审判等权力对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权力进行制约,可我们还是看到了,他们之间是那么容易达成妥协,这种办法是如此地不可靠。其实要保护谁的权利不受侵犯,就必须通过法律赋予易受侵害者以足够的对抗侵害者的监督权力,把这个权力交给被被侵害者之外的人,都不可靠。这是唯一的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办法。具体说来,一种途径是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使人大代表真正能代表大多数人甚至是绝大大多数人的利益,二是从基层人大代表那里分权,成立市民大会,市民大会直接决定本地地方行政一把手的任免。这里的市民大会是指本地全体成年且智力健全的选民,而非选民代表。  

政府必须认真解决走不到群众中去的问题。如果我们认为,当了官人就会变坏,不当官的就全是好人,那么问题就没办法解决了。从现实上看,群众里面并不全是好人,官员里面也并不全是坏人。好人、坏人没有严格的标准,但大家还是有个比较一致的认识。不害人,自己有能力就尽其所能帮助别人,一般就被认为是好人。如果按照这个原则,官员和群众并没有什么区别。人的道德情感会因为工作生活处境的变化而有所变化,但根本性的东西要改变是很困难的。官员一般还是从群众中产生,群众身份是官员身份的起点。一位皇帝听说群众挨饿后,不解地问:为什么不吃肉丸子?这不是个笑话,虽然我忘记了那位皇帝的大名,但历史上确有其人。这位皇帝的话自然是混蛋无比,然而他的心不坏,因为他还在想让群众吃上东西,甚至出了“可以吃肉丸子”的点子。我们的某些官员也一样,没有走到群众中去,所以不了解群众的疾苦,想当然地认为没有问题,因而也就想当然地做起平安官的梦来。如果真能走到群众中,看看群众怎么工作,怎么干农活,锅里吃的是什么,他们就会有切身体会,就会知道他们应该做什么。我们看到了丧尽天良的官员,我们也看到了许多良心未泯的官员,我们可以推测,还有许多想干好工作的干部之所以没有干好工作,就是因为离群众太远。上级的调研不应当是到下级那里吃饭喝酒与领导座谈,而应当是与下级单位的所有职工敞开心扉地座谈。基层调研不是到村长那么吃饭喝酒聊天,而是走到并非村长指定、选定的农民那里了解情况。要吃饭就吃最底层群众的饭,要喝酒就喝最底层群众的酒,这样你才能吃出真正的味来。如果每个官员都能做到这一步,相信政府的工作作风、模式、理念就会有根本的转变,而不只是西装、制服、挂牌及接电话时先说你好等形式上的转变。  

近看年来,在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的影响下,我们十分重视自然科学的发展,所以尖端科学技术提高很快。但是社会的发展不能瘸腿,忽视社会科学的发展也许一时显现不出来,长期下去,后果必将显现。占主流地位的思想道德水平的进步,对社会的发展更重要。有一个比较统一的思想道德观点,不仅会激发人们在生产工作学习上的积极性,极大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推动自然科学的进步,而且能增强社会凝聚力,激发爱国热情,形成一种昂扬向上的社会意识形态,提高作为社会发展的主体——人——的素质。让我们简单看一下历史,有了春秋战国思想的繁荣,造就了汉、唐的辉煌,有了五四运动后的思想解放,有了真理标准的大讨论,我们有了今天的繁荣。中华民族历经艰难走到今天,人们盼望统一反对分裂,依靠的还真不科技进步,而正是思想。据一位国外学者研究发现,1820年中国GDP占世界的百分之二十八点多,比排在其后的第二、第三、第四位的总和百分之二十六还多。然而在1840年到1842的鸦片战争中,我们还是吃了败仗,军事科技落后只是一方面,最主要的是人心散了,队伍不好带了。毛泽东的经典论断,决定战争胜负的不是一两件先进武器,而是人心相背。其实他还是保守了一点,应当把“先进武器”前面的“一两件”三个字去掉,这样也许更符合事实。战争是如此,社会发展也是如此。我们应当加大社会科学方面的投入,不仅是资金,还有更多的关注,既要解决资金问题,也要解决社会科学研究中存在的方法性问题。社会科学研究需要深入实际的调研,这需要资金,有许多学者在条件并不好的情况下正在做,但也有一些只是把书本翻来翻去,这样可以发论文,可以出书,但很少能搞出真正的东西来。当前,普通群众思想认识方面比较繁杂,思想道德水平也参差不齐,这些在网站论坛发言中也能看出来。言论自由必须保障,但这与在思想领域构建一种占主流的意识形态是两码事,并不冲突。另外,在网站上胡说八道,乱说一气没必要强制管理,但这决不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必须注重社会科学方面的发展。  

如果有人认为我写得这点东西是故意和政府为难,是为“罪大恶极”的“不法分子”唱赞歌,那么我想请问一句,对“不法分子”痛恨的首先应该是群众,其次才是政府,可为什么每次突发事件后,我们往往看到、听到的是对“不法分子”的同情,对政府的责难与批评,而不是相反?难道所有的群众都不明了真相,甚至在某些部门披露了“真相”之后,形势并未改变。为什么“不法分子”那么容易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而我们的政府却不能?如果有哪位领导听了我的话感觉不舒服,还是咬紧牙关不认账,还是要把所有的责任推到“不法分子”的头上而自己作出完全无辜的样子,那么我可以断定,你只是在为你自己做官,只是在为你自己的亲友做官,你真地不配做人民的公仆。如果是这样,我劝你一句,你改悔吧!  

总之,要防止“不法分子”的产生,行政机关要多从自身查找原因,而不应一推了之,对于一些制度性的问题,需要改革的,应当大胆而稳步的推进,仅靠推托责任、掩盖和压制矛盾,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使问题复杂化,使已经深层次化的问题向更深层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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