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李彦荣维护做工人的权力 法院一审判决胜
2007年8月以前,李彦荣和千千万万原国企的工人们一样,过着平凡而又简单的生活。
十三年前,下海经商赚了点钱的丈夫另觅新欢,离她而去。她带着六、七岁的女儿仍然坚强的活下来,因为还有她认为自己另一个家的“单位”,她的工厂。她把青春和汗水都埋葬在了化肥厂那座座煤堆里,通过卷送带送进了锅炉,在机器的轰鸣声中熊熊燃烧。有自己工厂的工人,生活上遇到些磨难,不算悲惨。
2007年8月,领7月份工资时,李彦荣发现自己又被无缘无故的扣掉了160元,经打听,原来是厂里新建的尿素车间(正在试生产阶段)没有完成当月任务,殃及全厂生产一线数千工人被扣工资20%,而尿素车间的工人反而每人发奖金100元。原因是这个车间新招来的工人是一些大中专毕业生,厂方想靠这小恩小惠留住他们。
李彦荣愤怒了!十多年来,靠自己每月那几百块钱,辛辛苦苦把女儿拉扯大,供她上学,容易吗?!160块钱,对于那些有钱人来说微不足道,也就是一包烟、一顿饭、洗一次脚、搓一把牌,可对李彦荣来说,就是她一个月的伙食费,就是她生病时是在家躺着还是去医院的选择,就是她过年时能否给女儿买一双新鞋的决定者。。。。。。凭啥!为啥!自己劳动得来的血汗钱被无缘无故的扣走,这和抢劫有啥区别?!所以,她下了班之后没有直接回家,到厂部去讨个说法。在厂部她遇到几百名和她一样想法的工友。这样就有了后来的“聚众闹事、非法上访”,就有了晋开公司对她的开除决定,也就有了后来漫漫的维权之路,有了今天的法院一审判决。
刚被开除时的李彦荣最是痛苦和迷茫,愤怒和无奈,28年啊,28年工作在化肥厂供气车间这个有害气体岗位上,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不敢有一点差错,不能有一点闪失,怎么工作说没有就没有了呢?没有了工作,今后的日子怎么过?尚在读书的女儿怎么办?想起那些被无端开除工友含泪离去的背影,想起那些资本的拥有者在厂里的飞扬跋扈,李彦荣选择了沉默中的爆发,她谢绝了亲朋好友“心字头上一把刀”(忍)的规劝,勇敢的站了出来,要为自己的权力,要为工友的权力,要为阶级的权力,讨个说法。
站出来的李彦荣,受到化肥厂的工人明里暗里的支持;
站出来的李彦荣,受到开封其他工厂工人兄弟的支持;
站出来的李彦荣,受到开封市社会各界朋友的支持……(附件一“全市工人声援晋开女工李彦荣 号召书”)
李彦荣告到市劳动仲裁处,劳动仲裁处根据劳动法仲裁,晋开公司解除李彦荣的劳动合同不合乎程序;
接到劳动仲裁处的仲裁书,晋开公司07年11月30日再次单方解除与李彦荣的劳动合同;
李彦荣08年3月17日得知再次被开除的通知后,于08年4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于08年8月31日开庭审理此案,150余社会各界人士出席旁听;
郑州《大河报》于8月31日开庭同日整版发表文章“被指‘诋毁领导’女工丢掉工作”(附件二)
08年11月3日晋开公司召开的工段长以上干部工作会议上,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樊进军洋洋万言的讲话中专门讲了个<关于李彦荣事件>(附件三);
09年元月7日李彦荣接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决书,“继续履行与李彦荣的劳动合同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补发李彦荣自2007年9月份以后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浮动工资及已实际发生的加班费用、津贴……”(附件四)
2004年.国家大型企业开封化肥厂,曾经在共和国历史上辉煌的开封化肥厂,有数亿资产、上万工人的开封化肥厂,在私有化浪潮的步步紧逼下改制为“晋开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来的煤老板樊进军的投资是有限的,而他在化肥厂的权力是无限的。“不给我好好干就给我滚!”。几年来,他已经开除了10名以上的工人。李彦荣和她的几百名工友在工厂的大院内提意见被樊进军定为非法“上访”,这在我们九千六百万平方公里土地上恐怕也是创新。开封市劳动仲裁提出他们的解除劳动合同不合程序,他就敢再“按程序”开除你一次,法院的开庭审理,《大河报》的公开报道,他视为“我只是说李彦荣事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件,是有人从各方面组织动员,精心策划,针对晋开集团的一次行动。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树立是非观念,教育和正确引导我们的职工,坚守岗位,坚定对公司的忠诚和信念,不要被一些坏人坏事,一些不正确的行为和舆论所左右,耽误了我们的发展,最终受害的是我们自己。李彦荣事件的组织和策划也暴露了我们的部门和党群工作的薄弱性,信息的不灵,工作能力不高,预见性不强,防范能力较差,我们需要认真地总结自己的工作。”
法院的判决书下达之后,还有十五天的上诉期。晋开集团公司樊进军将如何动作,李彦荣能否恢复工作,拿到补偿?
我们将拭目以待。
附件一:
全市工人声援晋开女工李彦荣
号召书
07年8月份,晋开(原开封化肥厂)公司,老总樊进军以尿素车间在试运行期间没有完成任务为由,扣发全厂各车间工人工资约20%,人均200元左右,惟独尿素车间不仅未扣工资每人还发了100元奖金。一时间全厂职工义愤难平找老总讨说法,老总反将其它车间5位工人停职,由于李彦荣代表工人与老总对话最多被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李彦荣找老总理论,而财大气粗的樊总却说:你到仲裁院去告我吧,赢了回来上班输了你回家。无奈,在化工行业有害工种连续工作了28年的女工李彦荣走上了诉讼之路。07年11月22日,开封市劳动仲裁院裁决书(07)第121号裁定,晋开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04年6月1日与申诉人李彦荣的劳动合同。法律保护了工人的合法权益,而樊进军却食言以权抗法。此事李彦荣多次向市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无果。
工人同志们,厂方无理克扣工人工资李彦荣讨说法竟遭开除,法律保护她厂方竟敢藐视法律,这是资本向法律宣战,是资本将工人权利彻底剥夺的典型事件。试问我们工人还是领导阶级吗?还是工厂的主人吗?在樊总眼里工人是任意欺压的对象,工人的人权、生存权、劳动权等他可以任意剥夺,目前李彦荣已向顺河法院提出上诉。工人同志们伸出你们的援助之手,声援我们工人维权的勇士李彦荣吧,李彦荣不是为了她自己而是为了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才挺身而出的,李彦荣她也知道枪打出头鸟,也知道一个人与一个权利集团抗挣之路是漫长的,代价也是很高昂的,(为此她在07年10月份写下遗书并送达厂方)她为了工人的整体利益站出来了,试问,我们工人不支持谁支持,我们不声援谁声援?!如果孤立了李彦荣让一个弱女子孤身一人去向一个强大的权利集团抗挣,会冷了维权勇士的心,灭了工人的志气,长了资本利益的威风,站出来吧,工人阶级齐声吼再牛的老总也发抖,团结起来有力量,团结有保障,团结起来有地位,团结起来做主人,一盘散沙做奴隶。全市不愿做奴隶的工友们,请向我们的勇士李彦荣伸出援助之手吧!帮助她就是帮助我们自己,唇亡齿不寒,齿亡在眼前,团结起来吧工人同志们,团结起来我们将会拥有比较美好的明天。劳动创造了人,劳动创造了这个社会,劳动者理应得到这个社会的尊重,我们劳动者应该是这个社会的主人,而不是这个社会的奴隶。
附件二:大河报文章
被指“诋毁领导”女工丢掉工作
事因
工资被扣员工找领导“讨说法”
“公司做得不对,俺就要说话,丢了工作俺也不后悔,但俺不服气。”10月28日上午,44岁的李彦荣待在自家不足20平方米的简陋小屋里,边整理厚厚的申诉材料,边对关来看望她的工友说。
李彦荣曾是晋开公司动力车间工人,在这个粉尘弥漫的岗位上,她已经干了16年。按规定,再过6年,李彦荣就退休了,然而一年多前,一场变故让她失去了工作。
究竟是怎样的变故,让普通女工李彦荣落到了这步田地?通过晋开公司一些在职和退休员工的讲述,事情的原委逐渐清晰——
2007年7月,晋开公司新上马一个尿素生产项目,由于是试运行期间,尿素车间未完成公司下达的当月任务,按规定工人工资要被扣除一部分。员工们说,除了尿素车间,全厂所有车间都完成了任务,可奇怪的是,完成任务车间的员工被扣了约20%的工资,而尿素车间员工不但没有扣钱,反而每人得了100元奖金。
李彦荣2007年8月8日拿到了7月份的工资。“我的全额工资是800多元,工资单显示被扣了160元。” 李说,这事让大家议论纷纷,随后从尿素车间传来消息,尿素车间工人受到了“重点照顾”。据知情人反映,这个车间的员都是从外地招聘来的,公司这样做是为了稳定他们的思想,用这种办法留住人。
但这种“不公平的待遇”很快引起了其他大多数员工的不满。“该罚的没罚,不该罚的却遭受了损失。”发工资后第一天,400多名员工(该公司一线员工有2000多人)下班后来到公司办公楼,要求与公司董事长樊进军对话,但没见到樊。8月10日,员工们继续向公司领导讨说法,仍无结果。8月13日上午,公司副总经理牛宏宽(现已调离该公司)在会议室接见了300多名员工代表。在会上,员工对公司的奖惩决定提出质疑,“要公司给个解释”。
“我承认,那天我的表现比较抢眼,说了很多话,但自始至终很克制,也没骂过人。”李彦荣说,除了她,当天发言的工友并不少,她以为公司领导肯定会听取大家的意见,给出合理的说法,但接下发生的事,让李彦荣始料不及……
结果
“心直口快”女工遭公司除名
牛宏宽与员工支面后,此事平静了几天。正当大家等待回音时,8月19日,情况突然起了变化。当天下午,晋开公司召开领导层会议,“专题研究职工队伍稳定问题”。该公司的[2007]1号会议纪要载明:“公司当前面临的政治环境较为复杂,从前一段……聚众群访的事情看,幕后确实有人在策划……制造事端,唯恐晋开不乱……会议决定,根据公司《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规定,立即解除动力车间李彦荣劳动合同;对动力车间杜海锋、马绍华,电气车间孟令月,物流车间李启祥,氨加工车间张爱荣等5人停职反省,视检举、揭发、反省认识情况再议……”
记者查阅晋开公司《职工奖惩条例》发现,公司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对其他员工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煽动怠工、罢工、妨害公司秩序等。
采访中,一些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员工告诉记者,关于公司扣钱一事,每次去找领导都是利用轮休时间自发去的。“人没人擅自脱岗参加维权行动,并且生产区离办公楼有500多米远,根本不会影响正常生产。也不存在怠工的罢工。”一名员工说。
“我是8月22日接到会议纪要的,看见自己被除名,当时都蒙了。”李彦荣回忆,当天上午,她找到樊进军,表示对公司的决定不服。“樊总很恼火,他手指着门外说‘就这样处理你了,我给你指条路,你有意见可以告我,赢了你上班,输了你走人’。他的态度非常坚决,根本没有商量余地。”李彦荣说,她不明白自己只是参与了工友自发组织的维权行动,那么多人都没事,为啥只有她除名了?
不过,李彦荣也担承,她是个心直口快的人,藏不住话,“我去了三次,有时还跑到人群最前面”。
随后几天,李彦荣多次找公司领导反映,但她“期待继续上班”的愿望最终化为泡曩。李彦荣只好离岗回家,转向劳动部门求援。
裁决
公司解除女工合同程序违法
2007年9月13日,李彦荣向开封市劳动仲载裁院递交了劳动争议申请书,认为自己“遵守劳动纪律,并没有违法违纪情节”,公司不应解除自己的劳动合同。
1991年11月,李彦荣进入晋开公司前身开封化肥厂。2004年5月,该厂改制,由山西晋城煤业集团与开封市国资委共同投资组建晋开公司,其中晋城煤业集团占51%的股份。当年6月1日,李彦荣和晋开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彦荣是个老员工,工作很努力,何况她还是老化肥厂的工人子弟,对单位感情很深,人缘也很好。”采访中,不少员工如是评价李彦荣,对她被除名,“觉得很意外”。
对李彦荣提出的劳动争议申诉,晋开公司在答辨状中陈述了与她解除劳动合同的五个理由:一是李彦荣先后三次作为主要人员带头参与了部分员工聚从上访事件,误导、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找领导对话,给公司造成了恶劣影响;二是李彦荣作为主要人员鼓动员工闹事,严重妨害了公司的生产秩序;三是李彦荣在对话中扬言要把樊董事长等山西来的高管撵回山西,是对老的国有企业改革成果的否定,损害了晋开公司的利益;四是李彦荣等人未按公司正常的渠道反映问题,而是采取到公司群访的做法,严重干扰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五是为维护公司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做出解除李彦荣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公司的正当措施。
对晋开公司列举的五点理由,李彦荣认为,把她列为主要参与人员是没有依据的。“我没有煽动员工闹事的能力,也承担不起这个责任。” 李彦荣说,她是个普通员工,和别人一样,只是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平待遇才这样做,“你想想,最多时1000多人去找领导反映问题,靠我这个既无职无权的弱女子去组织、鼓动,可能吗?”她甚至猜测,这是有人故意借机欺负她,和她过不去。
据了解,在仲裁之前,开封市劳动部门曾对当事双方进行过调解,为保住工作的李彦荣表示愿意接受公司对她除下岗之外的任何处理,但晋开公司不同意。2007年11月22日,开封市劳动仲裁院做出裁决,依据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定程序,对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离岗之前应做健康检查,之后还应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遂裁决“晋开公司继续履行与李彦荣签订的劳动合”。
2007年12月3日,李彦荣收到了劳动仲裁裁决书,她以为这下可以上班了。
调查
女工缘何被认定为“主谋”?
李彦荣左等右等,就是没有上岗的消息,直到今年3月17日,她才在市劳动仲裁院看到了2007年12月3日,也就是她拿到仲裁结果那天晋开公司下达的《关于解除李彦荣劳动合同的通知》。通知说,“李彦荣带头并煽动员工到公司办公楼聚众群访,发表诋毁领导的言论,其行为严重妨害了公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注:该公司依据的是老《劳动法》,此款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和《员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解除李彦荣的劳动合同。”
李彦荣无论如何也想不到事情是这个结果,顿时坠入深渊。她告诉记者,2007年11月29日,她还不知道劳动争议裁决结果时,公司突然通知她去做身体检查。“打电话的人对我说,我还是公司员工,并没有被开除,不然公司不会安排我做健康检查。”这个消息让李彦荣很高兴,第二天她就到开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了“有害作业人员体检”。11月30日,体检结果出来了,“就是心动过缓,心律有些不齐,右下肺纹理稍微增粗,医生说没啥问题”。
“我现在知道了,让我去做体检,原来只是方便解除劳动合同!我就不明白,我怎么衡里糊涂就成了带头煽动者,我怎么就诋毁领导了!”李彦荣说。
李彦荣后业揣摩,自己所谓“诋毁领导”,其实就是在牛宏宽接见员工代表的那会会议上,她说了一句“樊总(指樊进军)如果不能替全体员工谋福利,请你回山西老家去”。李彦荣说,她脱田而出的这句话当时就惹恼了牛宏宽,一些工友也提醒她别冲动。“但是难道这也叫诋毁?”至今,李彦荣仍对这个“罪名”不解。
既然李彦荣被认定为“主谋”,李在工人们讨要“解释”的过程中到底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该公司因此事曾遭受8天停职处分的一名员工对记者称:“三次维树立行动根本没有人组织和策划,大家完全是自愿自发的。”他说,李彦荣始终没有过激行为,也没有组织、威胁工友去闹事,“她说樊总那话时我在场,我认为李彦荣是在为员工说话,公司做得太过了。”
10月28日下午,记者见到了晋开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方万涛,下面是记者与他的一段对话——
记者:你怎么看李彦荣的行为?
方万涛:她就是组织闹事的人,我们都调查过了,这个认定没问题。
记者: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方万涛:我们有录像,可以证明她是带头的,是她煽动员工的。
记者:据员工们说很多人自发参加了维权行动,为啥只有她被认定是组织者?
方万涛:她在前面啊,拿着话筒叫嚷,还不是(组织者)?
记者:据说停职的员工都恢复了工作,李彦荣有希望上班吗?
方万涛:他们(指停职员工)接受了教育,不是要以教育为主嘛!
记者:对李彦荣不能教育吗?
方万涛:她不听啊……解除她的合同是公司研究决定的,我认为没错。
采访中,对事件的起因,方万涛的解释跟员工的反映也有出入:“不是因为尿素车间的事。按公司规定,对当月完不成任务的车间员工要扣掉50元浮动工资。去年7月是扣了员工工资,但都没超过50块钱。”
而关于李彦荣“拿着话筒叫嚷”一情节,一位晋开公司员工对记者称,去年8月13日员工跟领导协调此事的会议上,公司人力资源部给发言人提供了一个电喇叭,当时室内有数百人,用喇叭是为了听清发言者的声音。
据悉,在这起劳动争议案审理期间,开封市劳动仲裁院曾接到过方万涛提到的录像。“我看过录像,大概拍了半个多小时,没有发现李彦荣有煽动行为。”该仲裁院仲裁员杨世杰告诉记者,录像中有很多人,无法判定李彦荣是主要参与者。
官司
女工拒绝“补偿”坚持要复岗
一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打碎了李彦荣继续上班的梦,2008年4月,她再次申请劳动仲裁,但开封市劳动仲裁院以“已超过申诉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裁决是去年11月底作出的,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直到今年3月中旬才接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这已过了法律规定的60天劳动争议申诉期,没办法,只好建议她上诉。”杨世杰说。
对李彦荣离岗的直正生效时间,方万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去年8月的会议纪要虽然显示解除了李彦荣的劳动合同,但不具有法律效力,“她的离职时间应以公司根据法定程序下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为准,就是说2007年12月3日之前她还是公司员工”。然而,事实上,从2007年8月至今,李彦荣再未领取过工资。“不能上班,没有收入,这跟被除名有啥区别?”李彦荣很无奈。
2008年4月18日,李彦荣向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希望法院判定晋开公司继续与她履行劳动合同。
李彦荣及其代理人透露,前不久,法院曾对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公司提出李彦荣可以领取从去年8月到12月这段时间的工资,再给她一定补偿,但李彦荣拒绝了,“不让我上班我就坚决打官司”。这一点,记者从方万涛处也获得了印证。
10月29日上午,记者拨通了樊进军的手机,樊称他在开会,已安排公司其他领导处理此事。
附件三:樊进军讲话
关于李彦荣事件
李彦荣是原动力车间的一个普通的员工,为什么要作为一个问题来讲呢?是因为发生了一系列的事件,希望大家看清楚事件的真相和本质。去年八、九月份公司发生了群访事件,有证据表明,李彦荣跳的最高,而且打电话串联、煽动员工聚集群访。作为一个有组织的企业我们是不能容忍的,不能允许这种行为存在的。尤其是我们晋开人,我们要从多数人的利益来考虑,我们绝不允许任保回到老开化过去动乱时期苗头的发生。有这样的苗头,要坚决有力地进行打击,这是个原则问题。李彦荣是在一个错误的时间,发挥了一个错误的作用,所以她被公司按奖惩条例除名。李彦荣被除名以后,曾经给我打电话,她说董事长我想和你谈一谈。我说,可以,你要谈什么先列一个提纲,因为我的时间有限,我可以给你半个小时时间。李彦荣列了一个提纲,我在会议室见了她。我和她一个话题一个话题地谈,心平气和地交换意见。最后,她没有一个问题能站得住脚。按说企业与员工原来有劳动关系,员工违反了企业的规定被除名以后,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的结果仍然不服,可以上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如果判被公司除名的员工赢了,那公司就执行法院的判决,如果判公司赢了,那她也必须执行法院判决。李彦荣上诉到法院以后,一是在开化生活区、开联厂这些厂里进行串联签名,要大众来支持她;二是在开庭当天,纠集了一帮人到法院周围,给法院施加压力,大河报以“被指‘诋毁领导’女工丢掉工作”整版刊登了一篇失实的报道。在李彦荣还没有被除名的时候,我给动力车间的领导讲这个问题,要求做好职工的工作,不要带头群访,不利于公司的安定团结,职工有什么想法,公司都会考虑的。无论是晋开干部还是职工,对我们的发展目标是拥护的。动力车间的领导也对我说,那个人精神不太正常。他们策划得很周密,当天开庭当天就见报,见报的目的也是给法院和我们施加压力。这个策划的水平可以吧,为什么?因为背后有人,有人帮她策划,有人帮她干这种事,目标很明确,对准晋开公司,大家不要认为她是针对樊进军个人,她就是针对晋开公司。这个事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件,而报社记者说当天来了一千多人,因为女工对领导有意见被领导开除。我本人对报纸对记者是很尊重的,我85、86年就与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广播电台、经济日报工人日报这些大报总编、副总编、编辑部主任打交道,记者中也有很多朋友,现在是文明社会,也不是一些报社记者说是什么就是什么,事实的存在并不会受它的影响,它也不会对晋开公司的宏伟目标、发展方向产生任何影响。我只是说李彦荣事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件,是有人从各方面组织动员,精心策划,针对晋开集团的一次行动。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树立是非观念,教育和正确引导我们的职工,坚守岗位,坚定对公司的忠诚和信念,不要被一些坏人坏事,一些不正确的行为和舆论所左右,耽误了我们的发展,最终受害的是我们自己。李彦荣事件的组织和策划也暴露了我们的部门和党群工作的薄弱性,信息的不灵,工作能力不高,预见性不强,防范能力较差,我们需要认真地总结自己的工作。
我们公司有很多生活区的子弟,我们就是从开化重组过来的,开化这种情结在我们每一个人心中都有深刻烙印的,但是确实有一部分人在蓄意制造各种事端,这些人都是些什么人呢?他们并不是当初厂里的劳动模范和生产骨干,反而是那些原来在单位就没有什么正经岗位,一辈子都没有干出什么事,现在成了出头露面的人。所以说,现在解决开化遗留问题,肯定会有一股势力要针对晋开公司,这股势力是有组织、有策划的,会对我们的生产和正常的工作秩序、对我们的总体工作、对公司的形象造成一个的负面影响。所以大家一定要统一思想,要有预案准备,要有迎接大风大浪考验的组织准备和人员准备。借此机会,我也要给大家讲一下晋开公司在解决开化问题上我们所做的努力,首先晋开公司合作成立的时候,我们现在可以公开的说,当时开化拿出资产来和晋煤合作,占49%的股份,严格从法律意义上讲出资是严重违法的,因为开化的资产早在2001年就抵押在银行,土地也抵押在银行,他们以抵押资产和晋煤共同组建最初的晋开公司。当时他们承诺如果跟晋煤合作,设法解除资产抵押,但是公司成立三年都没能解除,后来因为资产抵押在银行,工商银行因为要上市,银行将抵押权全部卖给了长城公司。这个问题拖了三年之后,我们拿了两千万向长城公司买回债权,晋开才起诉开化,让开化还我们在长城买的债权,总共1.3亿元,开化没有钱还我们,最后在法院的协调下,跟我们达成一个资产抵债协议。用抵押的设备资产,包括我们合成氨系统的资产、二次合作资产、还有硫酸的资产,经过评估,冲抵晋开的债务,这是依法进行的,晋开公司资产权属是受法律保护的。这是给我们大家讲的第一个层次的意思。
附件四: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顺民初字第444号
原告李彦荣,女,汉族, 1964年10月3日 出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益农北街8号院3号楼96号。身份证号码: 410203196410232028。
委托代理入王建国,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工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
被告开封晋开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5月28日 企业名称变更为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进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景冬果,公司企管部职工。
委托代理入李嘉然。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彦荣诉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晋开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 2008年5月5日 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于同年5月6目向被告直接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于 2008年10月31日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彦荣及其代理入王建国、被告委托代理人景冬果、李嘉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l980年自己到开封化肥厂于临时工,于1991年11月转为正式职工,开封化肥厂转制后一直在被告的动力分厂供气车间302工段工作至今已有28年。 2004年6月7日 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7年8月9日 至l3日,原告因被告无故扣发自己160元工资而三次到厂部上访,被告因此于 2007年8月21日 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为此原告向开封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一律裁院于 2007年11月23日 下发了汴劳仲裁字(2007)第121号仲裁书,裁处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仲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拒不履行,原告为此向法院审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于 2008年3月17日 又以同样理由向原告下发了“关于解除李彦荣劳动合同的通知”。. 2008年4月8日 原告再次向开封市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院以超过申诉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解除合同的通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求判决被告补偿原告自 2007年8月21日 至判决书下发前的应得工资每月l200元和ll个加班费l320元及其他损失980元;如被告不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则要求按无正当理由除名对待,赔偿损失,加倍处罚,补偿原告12个月的工资,2年的失业保险金,全部退还住房公积金,及缴纳各类应交纳的保险费用及劳保费用。
被告辩称:1、原告的诉请超过了申诉和诉讼时效。2、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违反了规章制度和纪律,该事实已经仲裁院确认,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原告未经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违反了法定程序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l、原告何时收到被告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是否超过申诉时效?2、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原告要求补偿、赔偿、缴纳和退还各种费用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陈述 2008年3月17日 下午自己到厂部李毅敏给了她一份解除通知。被告质证后认为原告说的不是事实。
针对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被告向本院提供了证据l开封晋开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会议纪要一份,证据2晋开公司文件签收单一份,证据3关予解除李彦荣劳动合同通知一份。以上证据证明2007年l 2月4日 晋开集团派人到中心楼三楼向李彦荣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和有害作业火员体检结果通知单,李彦荣拒收。公司职工李毅敏、曹目玲、焦翠莲在签收单上签字证明了上述事实。晋开公司已于 2007年12月4日 将解除合同通知送达给了李彦荣而李彦荣于 2008年4月8日 向开封市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已超过了申诉时效60天的规定。
原告质证后认为,证据l、2与本案无关,证据3系被告补办的,在签收单上签字的均是晋开公司职主,系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探告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的时间是 2008年3月17日 ,不超过申诉时效。
针对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证据4晋开公司内部刊物一份( 2007年7月30日 ),证明2007年上半年原告所在车间完成任务好的事实,但被告仍扣发了原告20%的工资。证据5晋开集团内部刊物一份( 2007年8月27日 ,证明被告内部煽动闹事却强加给原告,显失公平。
被告质证后对证据4、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为证据4与本案无关,原告被扣工资是下半年的事,被告7月份是亏损的。证据5反证了原告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事实,且该证据与被告方的处理意见并不矛盾。
针对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6原被告于2004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证明被告依据该合同第10条的规定解除合同是合法的。证据7书证材料两份,证明原告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事实。证据8光盘一张,证明原告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具体事实。证据9汴劳仲裁字(2007)第 12l 号裁决书一份,证明原告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事实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证据l0晋开人字[2006]86号文《关于实行效益浮动工资的暂行规定》、晋开人字[2007] 1l 号文《关于下发入员工奖惩条例的通知》、晋开人字[2007]6号文《关于下发(晋开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二00七年度工资分配及考核方案的通知>》、《关于对动力车间实行“服务职能与工资挂钩”,的考核办法》、晋开人字[2008]28号文《关于下发(薪酬调整方案>的通知》,以上证据证明晋开集团因2007年7月份发生亏损按照上述交件规定扣发了2007年8月份的工资,不存在无故拖欠或扣发原告工资的事实,同时证明原告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被告依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与原告解除合同是合法的。证据11号传真一份,证明由于原告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给被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原告质证后对证据6无异议。对证据7有异议,认为两份书证材料都是打印件,不1能证明是这几个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证入的身份不明确。对证据8有异议,认为原告是去询问工资为何被扣发的事,不存在煽动、组织的行为。对证据9无异谈,但认为裁决书是裁决被告继续履行各阿。对证据10中的《员工奖惩条例》原告是通过其它渠道知道的,并不是公司传达的,对其它几个文件原告均不知道。对证据11有异议,认为与奉案无关。
针对奉案第三个争议焦点原告陈述,从2007年8月份至今被告
未发给一分钱,要求补发应发放的工资及职工应享有的福利待遇。另外因为在公司上班没有节假日,。要求被告发给8个月。的加班费1320元。
被告质证后认为,因被告与原告已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给原告任何费用,原告的上述诉求未经仲裁前置,法院不应受理。
经审核,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1—3能够证明晋开公司做出过解除与李彦荣劳动合同的决定,但由于签收单上均是本公司职工的签字,无法充分证明2007牟, 12月4日 向李彦荣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遭。拒收的事实,故对李彦荣于2008年3月l7日接到解除合同通知的陈述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仅能证明普开公司上半年效益好,但原告被扣发工资发生在2007年下半年,故不能证明被告无故扣发原告工资的事实。证据5系晋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八条意见,不能证明系被告内部将煽动、闹事的行为强加给原告的事实,故对证据4、5本院不予采信。证据6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7证人的身份不明确,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不能证明原告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证据8仅能证明原告参与了群访,且说了过激的话,但对其煽动、组织行为仍无法认定,本院不予采信。证据l0系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故对依据上述文件规定扣发职工工资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11与本案无关,且系传真件无法与原件相对照,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要求补发2007年9月份至今的工资、加班、夜班费、劳保费等,原告已于 2007年4月8日 向开封市仲裁院提出申诉,仲裁院以超过申诉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原告不服向法起诉,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判,故对被告在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法院不予受理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陈述2007年8月份被告扣发了l60元的工资|,但并未具体讲明8月份相对于哪个月的工资少了160元。庭审后被告向本院提交了7、8两个月份的工资表,工资表上显示原告8月份相对于7月份。被扣发了浮动工资50元,考核工资52元,共计102元。被告解释说2007年上半年公司效益较好,8月份的工资相对于上半年其它月份的工资可能少的更多。浮动工资是否扣发依据是晋开人字[2006]86号文,考核工资是否扣发的依据是晋开人字[2007]16号文。尽管工资表上没有李彦荣的签字,但按照同岗同酬原则,结合其它证据,对扣发工资的事实可以认定。故对于被告认为不存在无故扣发原告工资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李彦荣于1991年11月到开封化肥厂工作,开化改制后至今在被告晋开公司动力分厂供气车间302工段工作, 2004年6月1日 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2007年8月被告根据《晋开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度工资分配及考核方案》和《关于动力车间实行“服务职能与工资挂钩”的考核办法》扣发了原告浮动工资及部分考核工资。 2007年8月9日 至l3日原告三次参与了部分员工聚众上访,在 8月10日 。手拿话筒与公司领导对话,询问本人工资的事情,并说“如果樊总不给工人办事,请樊总回去”。被告根据《员工奖惩条例》第四条第七款第三项规定,于 2007年8月22日 将开封晋开化工有限责任会议纪要送达给了原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橱。原告不服向开封市劳动仲裁院申诉。仲裁院于 2007年11月22日 作出汴劳仲裁字(2007)第121号裁决书,裁决晋开公司继续履行与李彦荣的劳动合同。 2007年11月30日 ,晋开公司对李彦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体检后,再次解除了与李彦荣的劳动合同。李彦荣于 2008年3月17日 到公司领到了解滁劳动合同向通知,予 2008年4月8日 向开封市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院于 2008年4月8日 作出汴仲不字(2008)第37号通知书,以超过申诉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后李彦荣不服,|于 2008年4月27日 向本院起诉,要求撤销晋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工资、剥、偿、赔偿退还各种费用。
本院认为,因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本案中,晋开公司主张于 2007年12月4日 已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送达给了李彦荣,故其申请仲裁超过申诉时效,法院不虚当受理。但其向本院提供的文件签收单上仅有三名本公司职工的签字?并无在场均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签字证明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时遭敎彦荣拒收的事实,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应以李坦荣自认的2008辱 ?月17日 拿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李廖荣于 2008年4月8日 向开封市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并未超出申诉时效六十日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蟇申诉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冁,“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李彦荣于 2008年4月8日 向开封市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撤销晋开集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工资、赔偿、补偿各种费用,仲裁院以超过申诉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李彦荣向本院起诉,本院应当受理,并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另外,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上述规章制度对企业进行管理。本案中晋开集团根据晋开人字[2006]86号文、[2007]16号文及《关于对动力车间实行“服务职能与工资挂钩”的考核办法)》对员工工资的发放进行管理,扣发了李彦荣8月份的浮动工资及考核工资的一部分不属于无故扣发。李彦荣在与晋开公司交涉过程中,尽管其言行有过激之处,但认定其具有煽动、组织行为均证据不充分,故晋开公司按照《员工奖惩条例》第四条第七款第三项之规定解除与李彦荣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戚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故李彦荣关于要求撤销晋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晋开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二00七年度工资分配及考核方案》的规定,员工工
资由基本工资、岗位绩效工资、奖金组成,其中基本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技术津贴,岗位绩效工资=岗位工资+浮动工资+夜班津贴+加班工资+职务津贴,奖金对于生产职工来说就是考核工资,是对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奖励。原告关于要求补发 2007年8月21日 以后应得工资每月l200元和11个加班费l320元及其它损失980元的诉讼请求中,补发2007年9月份以来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浮动工资(按公司实际发放情况而定)及已实际发生的加班费用、津贴本院应予以支持。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故李彦荣关于要求晋开公司交纳各类应缴纳的保险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李彦荣关于要求晋开公司补偿l2个月的工资,赔偿损失,退还住房公积盒、给付劳动保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凂照晋开人字[2006]86号文、 [2007]11号文、[2007]16号文、[2008]28号撇、《关于对动力车间实行“服务职能与工资挂钩”的考核办法》相关规定,根据本院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开化工投资控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解除李彦荣劳动合同的通知,继续履行与李彦荣的劳动合同。
二、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铆团有限责任?司自本判决生效当月起补发李彦荣自2007年9月份以后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浮动工资(按公司实际发放情况而定)及已实际发生的加班费用、津贴,并为李彦荣交纳2007年9月份以后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驳回李彦荣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惠生
审判员:王静
审判员:张俊明(盖章)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王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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