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网恢恢,疏而不失”说起
在法治方面,人们经常爱说一句话:“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其实这句话源出《老子》,原文是:“天网恢恢,疏而不失。”二者文字虽略有出入,而意思是基本相同的,都是说法律无边,虽然看上去并不处处严丝合缝,但是任何人只要触犯了它,都会受到应有的惩罚,不会有遗漏。本文在行文过程中,是将二者同等看待的。
在《老子》中,有许多的辩证法思想。如“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等等,都包涵着鲜明的辩证法思想。“天网恢恢,疏而不失”,也是其中的一个实例。对它进行一番探幽发微式的研究,深刻理解它所包涵的辩证法含义,对正确理解法治的作用和局限,正确理解和处理法律条文与思想道德规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法制建设与思想道德建设的正确关系,克服思想认识上的片面性和绝对化,从而更有效地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促进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进而促进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建设,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所具有的鲜明的辩证法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法律的宽广性。各种法律文本的重合与叠加,就像一张硕大无朋的网(所谓“天网”),它能够把社会中一切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及组织的行动都笼罩住;无人能够逃出这张“天网”的约束。这就是“恢恢”和“不漏”的全部含义。如果有漏洞,特别是有明显的大漏洞,那就不是“法网”,而是破网了;无人不知,网是用来打鱼的,而一张漏洞百出的破网是打不到鱼的。所以,法律是不能有大的漏洞的。联系当前的实际来看,由《宪法》、《刑法》和其他众多法律组成的法律体系,就应该可以做到这一点。当着在实践中发现法律仍有漏洞时,可以通过原有法律的修改完善和新的法律的制订来弥补漏洞。从而使法律既合乎“恢恢”的要求,又合乎“不漏”的要求。这样的法律体系,才能叫做“法网”。
第二,法律的疏漏性。由于社会的广大,人员的众多,情况的极其复杂与千差万别,因而法律不可能做到对一切人的一切行为、一切举动都作出明确的、无遗无漏的规定。与社会各色人等的日常行为比较起来,任何细密的法律条文都显得相形见绌,都难免挂一漏万。因而法律只能是“网”,即“法网”,而不能是布,即“法布”。从来就只有“法网”的说法,却没有“法布”的说法,道理就在这里。即使是“法布”吧,用肉眼去看也许是严密的,若用放大镜或显微镜来看,还是有漏洞。这也就是法律的“疏漏”性。就拿我国现行《刑法》来说吧,它已经几经修改。每一次修改时,都认为是严密的——如果修改时已经认识到不严密,就不会获得通过。可是过后又发现它有疏漏,若干年之后又需要作新的修改。即使是刚修改时吧,所谓的严密也是相对的,虽然它就社会中方方面面的人的行为规定了许多条,但每一条实际上都只是大概的,只是组成法网上的一段“索线”,而仍然留下了“网眼”,因而就有“视同”、“比照”之类的文字来代替未尽事项。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是刚刚修改过的法律,也常常是“疏而有漏”的。可见,要从法律条文上做到没有任何的漏洞,那只能是痴心妄想,是完全不可能的。更何况事物总是在不断地发展变化的呢?
以上两条,就是老子所认定的法律的基本特性。老子他老人家虽然没有戴过现在多如牛毛、滥如潲水的“专家”、“教授”、“学者”、“博士生导师”之类的头衔,但是他确实要比这些人高明。早在两千多年前,他就深深地懂得了法律的这两个特性,提出了“天网恢恢,疏而不失”的论断。这个论断,即使是到了科学已经高度发达的今天,也仍然表现出它的无比的正确,仍然不可能被任何人(比如那些“法律万能论”的崇尚者和鼓吹者们)用任何手段(比如电脑、网络)所推翻。
以上两点中的第一点,充分说明了法律的重要性。一个文明社会,没有相对规范的法律制度,没有相对健全的法律体系,没有鲜明的法治观念,一句话,没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理论与实践,社会的人们将会无所遵循,社会的管理者将会无所约束,社会的越轨者将会无从惩处,那就不成其为文明社会了。
而以上两点中的第二点,则充分地说明了法律的局限性。多年来经常听到许多人爱说一句话:“钻了法律的空子。”那意思是说,现在之所以严重地存在着腐败和犯罪行为,是因为法律还不健全;只要法律健全了,就不会有空子可钻,也就不会有违规犯罪的行为了。事实上,要做到让社会中所有的人都无法律的空子可钻,就法律本身而言,那是不可能的。这就是因为法律有疏漏的特性。法律的这个特性是法律本身所固有的,是它自身所无法克服的;要克服这个缺陷,只能到法律之外去寻找,那就是思想觉悟和道德观念。
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之所以较之法律更为根本,更为全面,是因为在法律的两个基本特性中,其第一个特性即宽广性是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所完全具备的。如果说有什么差别的话,那差别就在于,凡有人的地方都会有思想觉悟和道德的存在,而却并不一定有法制的存在。从这个角度看,思想觉悟和道德的宽广性要比法律的宽广性全面得多。从第二个特性即法律的疏漏性来年,这是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所没有的。也就是说,法律存在着疏漏的局限性,而思想觉悟却并不存在这样的局限。同时,还要看到,法制观念、守法护法意识等等,本身也是思想觉悟的一个组成部分,从来都是如此。可见,相对于法律、法制而言,人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对于人的行为的指导和约束,更加根本,更加重要,更加全天候全时空,因而有着更加重要的作用。也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才提出了“政治挂帅”、“思想领先”等等基本原则。从30年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来看,轻视法制是错误的,轻视思想和道德建设尤其错误。而我们社会中的许多问题的滋生和蔓延,恰恰就出在这后一点上。
有一个观点至今仍然很盛行,即认为法律的作用是万能的。根据这种“法制万能”的观点,我们过去的一切问题皆因法制的不健全所致;只要法制健全了,党风和社会风气中的一切问题就都会迎刃而解。根据这样的认定,就下大力气制订法律,健全法制。这样做确有它的必要性,因为我国的法制的确不健全。但是,由此而走向另一个极端,认为只要健全法制就行了,思想和道德建设是可有可无的,这就大错而特错了。“法制万能”的观点不能回答这样一个现实问题:30年来,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文本越制订越多,现在已经是多如牛毛,而党风和社会风气不但不见好转,反而是每况愈下。这里的问题就在于过于地迷信法制的作用,因而忽视甚至于蔑视思想觉悟和道德观念、道德水准的作用,这样片面地夸大地对待法制和道德,怎么能不出问题呢?现在该是我们厘清思想的时候了。在这一方面,深刻领会老子“天网恢恢,疏而不失”的论断,将会对我们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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