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网调团调查“躲猫猫”事件的结果如此令人遗憾?
宋公明
组织网调团调查“躲猫猫”事件,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其结果都是把水搅浑了。
法律可不是儿戏,调查真相也不是等闲之事,随便找几个人就调查真相,是太天真太糊涂还另有明堂?没有证据不敢断言,但是结果是明摆着的,“躲猫猫”之说更加扑朔迷离了。
在看守所这样的特定环境下,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是不言自明的道理。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的人进去搞调查,其结果可想而知。虽然“五五”普法已经是最后一年,普法已经搞了25年,可是真正懂法的又有几个?
根据法律规定。看守所的工作要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检察院在看守所派有常驻代表。看守所出了人犯死亡事件,检察院当然要在第一时间介入调查。本案也如此,网调团调查报告中反映:事情发生后,晋宁县公安局向上级部门和检察院报告情况,相关部门立即对事件进行调查。
其实问题的关键正在于此。既然已经报了检察院,检察院已经在调查,那么当事的看守所和其上级公安机关就应当把嘴闭起来,一切等检察院调查结果出来之后再说。如果是检察院公布调查结果,那别人就没有什么好说的。现在警方在检察院尚在调查的期间,莫明其妙地公布死亡原因是“躲猫猫”,岂不是自找麻烦?让人不能不怀疑其中是否另有隐情。
那么同样,在专门机关也是责任机关检察院尚在调查期间,另行组织网调团,岂不是打乱仗?网调团横插一杠子,又不能得出肯定的结论,岂不是把水搅得更浑?
网调团是当地市委宣传部组织的,这宣传部的手也伸得太长了吧?有人说这叫创新,还大声叫好,不知是不是故意瞎起哄。检察院能同意让网调团进入看守所,已经够给面子的了。而这种给面子,对澄清案件真相并无好处。只不过让网调团亲身体会了一下什么叫法律程序而已。在严肃的法律程序面前,可怜网调团也只好知趣地知难而退。对官方的结论不信任,也不能往人家做好套里钻吧?也没有必要去干自己干不了的事吧?难道宣传部不是官方?宣传部就能越权?宣传部就能让你了解真相?现在真相没有水落石出,自己反而有被人家怀疑是托儿的危险,真是吃力不讨好。显然,不依法办事,不仅不能挽回官方的公信力,反而是更加添乱。
2009-2-21
附:
云南“躲猫猫”事件网民参与调查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宋公明
今年2月13日,有当地媒体报道:24岁的玉溪北城镇男子李乔明因盗伐林木被关进晋宁县看守所,2月8日在看守所内受伤后被送进医院,2月12日死亡。警方称其受伤原因是放风时和狱友“躲猫猫”撞在墙上。
此事一经公布,立即引起广泛的质疑,网上就此刮起了“躲猫猫”事件风暴。
就在“躲猫猫”风暴越来越盛的时候,昨日14时许,“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在网上发出公告。公告中写道:
玉溪市红塔区北城镇青年李乔明在看守所受伤、不治而亡一事,广受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的关注。因此事而诞生的“躲猫猫”一词迅速成为网络热词。为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省委宣传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委员会,于2月20日上午前往昆明市晋宁县具体事发地,对“躲猫猫”舆论事件真相进行调查。现面向社会征集网民和社会各界人士代表4名,作为调查委员会成员参与调查。报名时间从现在开始,到2月19日晚上8:00截止。有兴趣者请踊跃报名。
此公告一出,公众反映热烈,报名踊跃,很快就组成了由网民“风之末端”为主任的调查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风之末端 副主任:边民
成员
一、相关部门人员
省委政法委 符晓
省检察院 普泽
昆明市公安局 刘震
昆明市公安局 郭斌
二、媒体代表
新华社云南分社 王研
云南信息报 王雷
云南网 杨之辉
三、网民和社会各界人士代表
边民 网民
彭国竞 昆明德爱科技
风之末端 网民
温星 网民
王英武 平安保险寿险推销员
李宁 昆明扬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
能石匠 网民
吉布 网民
参见:(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boardId=1&treeView=1&view=2&id=90770542)
对云南省此举,支持者甚众。然而如果冷静理性地从法律角度去看,问题就大了。
中国是法制国家,依法治国已说了好多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死亡,不管什么原因,检察机关都要立即介入调查,涉嫌刑讯逼供之类的刑事犯罪,应由人民检察院介入侦察。刑事案件在侦察阶段,案情属于国家机密,是不能随便向外界透露的。人民检察院应独立行使侦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公开组织调查委员会,公开调查人员和时间,岂不是通风报信吗?
现在让社会上的人士和不同的国家机关组成调查委员会,而且由网民担任主任,法律依据何在?是不是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不是把依法办案丢到了九霄云外?这种调查委员会调查的结论,有法律效力吗?能拿到法庭上做为呈堂证供吗?当事人能服气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难道不会抓住程序违法的把柄?这样做的后果是什么?如果造成案件不能按依照法定程序处理,这岂不是添乱吗?此例一开,今后都照此办理,《刑事诉讼法》还要不要了?
公众对官方调查不信任,应通过什么途径来解决?总不能由公众自己来干吧?刑事侦察不仅是很专业工作,也是只能由专门机关进行的工作,不是谁都能干的。奇怪了,国家专门机关专职人员不可信,任意找几个网民就可信了?病急不能乱投医,不去改善政府机关的形象,取得民众的信任,用违法的方法,不仅不能解决,反而会造成更加混乱,一发不可收拾。
2009-2-20
附: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第十八条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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