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职代会放行了国资大流失?
辛华
发生在新世纪之交前后的全国国企大改制,导致了两大历史性后果。一是3000万国企职工失业,其中处在40/50年龄段的占大多数,他们应聘没人要,自谋生意没本钱,基本上不存在再就业的机会,若加之其家庭人口,遭灾人数多达约8000万人。二是数以万亿元的国有资产大流失,昔日遍地的国有资产,惨痛地流失进了一些政府公权人、国企半公权人和私营老板的钱袋,还特别制造出了一批隐藏性富豪,若干年后,人们就会惊诧地发现,昔日的国企老总或者公权者的子女,很多由于这次的一夜暴富,都华丽转身成了私营老板。国有资产在改制中到底流失了多少?有说上万亿的,还有说的更高的。至今没有见到国家统计局或国资委的任何数据公布。即使公布了,百姓能否认可,还是一个很大疑问。
国家国资委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职工利益受到损害,曾将企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设置为最后一道屏障,下发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赋予职代会对本单位改制工作的一票否决权。该《意见》规定:“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这就是说,职工代表既可以对损害职工利益的安置方案投否决票,也可以采用否决安置方案的方式,否决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改制方案。但在实际的操作中,这道貌似森严的职工壁垒,在那些啃吃共产党的一贯道们面前,就如同虚设的稻草植物人一般,他们依旧可以斩关夺寨如入无人之境,侵吞国有资产犹如探囊取物,仍是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巨额流失(详见拙作《国企改制10大猫腻》、《职代会捣鬼10招》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22/200812/62219.html)。
为什么各地的各个国企的职代会,竟然全都放行了这场国资大流失呢?是职工代表们听任职工利益受到损害?还是听任国有资产的惨痛流失?答案,无疑是否定的。
其实,之所以放了行的原因很简单的。从出现职代会的那一天起,自上而下,就很少把职工代表大会真正的当成过一回事。职工代表已经习惯于每天两顿酒、外加一张与领导合影照片的职代会,习惯于领导报告、分组讨论、举手通过的职代会。除了荣誉感的满足之外,连他们自己都从未把它真正当一回事。90%以上企业的职代会组织者和≥100%的职工代表,基本上不明白职代会是个什么性质的组织,不清楚职代会都有什么具体规定。以吉林省为例,对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曾发了一个最重要的文件——《吉林省关于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实施意见》(http://gh.jl.gov.cn/),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各级组织并没有予以传达贯彻下去,大多数工会干部压根就不知道这个红头文件,不知道开个职代会还要遵守那么多的规定,至于职工代表,就更是啥也不知道了。政府和国企中的腐败分子,面对国企改制这最后的一席晚餐,可说是利令智昏到了不择手段、不顾国法、不讲游戏规则的抓狂程度,有多少腐败行径,都是通过违规操作职代会而横行无阻的。而正如上面所说,这些规定又是职工代表所不知道的。
首先,他们不明白,职工代表大会不是企业领导给职工选出来的代表所开的一个会议。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政治权力的一个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与人大政协别无两样。它的组织机构是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职代会必须通过预备会议民主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行使主持职工代表大会和领导大会届期内所有活动的职责。而实际在经常性的操作中,都往往缺失职代会对其主席团的选举和主席团对职代会的组织职能,由行政领导班子决定召开或不召开、何时召开职代会及其会议议程;把职工代表大会混同于工会会员大会,由工会主席充当经理、厂长的替身,违规主持会议和领导职代会届期内的所有活动。使职工代表在稀里糊涂地丧失了对职代会的主导权。
其次,他们不明白,选举职工代表的规定,职工代表比例应为职工总数的10%左右,最高不能高于15%。职工代表离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缺额,应由原选区按规定补选。而实际在经常性的操作中,却常有选择地按照领导层对表决结果的需要,不按选区规定,擅自大幅超标增加或减少职工代表人数,擅自保留离退休的职工代表资格,更有甚者,擅自大量选举离退休职工为职工代表,以期得到同意多数。
还有,他们不明白,对国企改制方案及其职工安置方案的表决程式,必须在开表决会的10天之前通知到每个职工代表,并告知会议议程和所要表决的提案内容;表决前要推举计票人、监票人、唱票人和清点参加表决的人数,表决时,凡涉及企业改革、改制、职工下岗分流等重大问题的,须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表决; 表决后要宣布发出和收回的票数,然后唱票、计票,最后宣布表决结果,并由计票人、监票人签字确认。而实际在经常性的操作中,往往都是搞突然突击,临时随意召开职代会,不给职工代表留有充分的征询本部门职工意见和独立思考的时间,既刻拿出领导层的议案,马上付诸表决。强行规定职工代表对改制或职工安置等方案表决时,必须在表决票面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否则按作废票处理,致使一些职工代表心存疑虑,被迫投了同意票。不按规定组织会议签到;不预备会议记录簿;临时随意指派会议主持人;宣读方案后不组织代表审议,直接付诸表决;表决时不设投票箱,由主持人直接收票;不清点参会人数;不宣布发出票数和收回票数,马马虎虎地通过。一旦未能通过,还可当场宣布发现程序错误,表决无效。
最后,他们不明白,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而实际在经常性的操作中,却往往闪去了职代会决议的法效性,甚至出现了企业领导流氓赖账的情况,针对职代会在职工安置方案上对企业改制的一票否决权,企业领导层先制定一个职工相对满意的安置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并获通过,而后在改制结束后的实施职工安置方案的过程中,却有公然宣布职工安置方案无法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甚至另起炉灶,另搞与安置方案不相符合的所谓《分配方案》,威逼利诱职工代表表决通过。更有甚者,某些国企单位的领导层,在职代会没有审议通过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的情况下,就擅自采取出售国有资产等重大改制举措。即使事后遭遇职工强力反对,但是木已成舟。草草做个“本人水平低、能力差”的检查,再另辟蹊径,补齐程序了事。
在全国各地、各企业普遍存在的、如此违规的职工代表大会,又怎能不放行了这场国有资产的大流失呢?
[文件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工会工作的意见》
《吉林省关于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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