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是看到《南方周末》的一篇报道,还真不敢相信,烟台市罘区检察院检察长竟厚颜无耻地喊出“抓人不是目的,目的就是要钱”的骇世之言。而更为可怕的是,他虽然坐在法官的位置上,但却只是按照“老板”的指令执法。
退伍军人、下岗职工邱照轩用了20年时间,成为身价上亿的老板。2005年7月,时任烟台汇和丝绸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邱照轩和新桥集团签订拆迁补偿合同,约定由汇和负责拆迁权属内的地上建筑物,新桥集团补偿汇和拆迁和前期运作费6300万元。在新桥集团摘牌取得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后30个工作日内,汇和交出所有房产证书,而新桥付给汇2000万元。其后,邱开始拆迁,但一直到11月,只拿到200万元现金和1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邱也没有交出房产证明。2006年5月,新桥以汇和名下无任何房产为由,向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的拆迁补偿合同无效。同时,向芝罘区公安分局控告邱照轩合同诈骗。
调查了一个多月,公安分局做出“不构成犯罪,不予立案”的结论,但到了七月,芝罘区检察院却通知公安立案。9月,公安局对邱立案侦查。这一次,警察提示邱照轩:剩余的款项得“让钱”,不让钱,肯定不算完,早晚要动你。
果然,“让钱”谈判就此开始。警察说叫他少收200万,他同意了;又让他少300万,邱又同意了。警察很高兴,但第二天又说:要500万。谈判至此,虽然邱的妻子尹凤玲已快崩溃,还是接受了。但新桥改要800万了。这一次,警察也快崩溃了,跟邱照轩说:“算了,条件谈不拢,我们还是把你抓起来吧”。按照尹凤玲的说法,丈夫被关进了看守所她才反应过来:“我们是碰到绑票的了吧?到底得罪谁了?”
邱照轩被拘留2天后,邱家找到当时的芝罘区检察院检察长丛修胜,邱的家人对数次“谈判”都做了录音,录音里丛修胜也显得很无奈:“你们不要来找我,抓人不是目的,就是要让钱。这个事不让钱肯定邱照轩出不来。”并说:你们达成协议,我们就放人。从这时开始,邱的辩护律师毛春海成了“继续谈判”的中间人。检察院一开始提出来让1000万,后来是1500万、1700万。邱家坚决不同意,双方没能达成协议。
2007年4月底,新任区委政法书记刘建真接手此案。5月,刘主动找到邱的一个朋友,希望能帮忙做做邱家的工作。刘说,自己刚到区里,这也是受上级安排。这一次,新桥公司开的条件是:除了已经付掉的1700万,其他4600万全部放弃,邱家拒绝了。接着新桥做出了一点让步,减到4000万,邱家还是没答应。这样的谈判进行了五六次,最后的价码是放弃3300万,但是必须签字之后拆迁,拆完再放邱照轩。
刘建真亲自打电话把有关人员喊到自己办公室。刘说:赶紧让点算了,你们要是不让钱,肯定得判。对于僵持不下的谈判,刘建真也无可奈何:“这是掌柜的布置的任务,我要完成,没有办法,你们给我个面子。”“掌柜的”是谁?刘建真没说。但邱家一定要搞清楚邱照轩“到底有没有罪”,刘建真为此大为恼火。他说只要邱照轩把1700万退出来,马上取保候审放他出来,他甚至劝邱家:“你们签了以后取保候审,根据调解稀里糊涂糊弄过去就得了。”但邱家还是一根筋:“法律不和你稀里糊涂……”
双方商谈的合同一份又一份,7月底,尹凤玲顶不住了,决定先救人,答应了3000万的条件,哪知道新桥集团又不同意了,坚持要判邱照轩有罪,还要他赔偿7000万元损失。 2007年11月7日,芝罘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邱照轩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这实际上意味着邱照轩人、财两空,输了个精光。
收到一审判决,邱家立刻上诉。不过,到了烟台市中院后,谈判还得继续进行。2008年8月,烟台市中院刑庭副厅长孙学泉把有关人员喊到了中院大厅,让邱家签一份由新桥集团草拟的合同,放弃剩余的4600万元,孙说自己也是奉命行事。并告诉在场的邱家人:“不会承诺签了协议就放人,但我们可以向这个方向操作,你们还不明白吗?”
在走出看守所前,邱照轩照抄了一份承诺书,“主动”放弃了4600万元;之后数天,他拆光了自己和家人名下丝绸印染厂近2万平方米的建筑,将一块干干净净的平地拱手让人。2008年12月29日,他被烟台中院二审宣判无罪。获得“自由”后,邱说:“我不是无罪释放的,我是被‘赎回来’的。”
邱家始终想不明白邱照轩的案子究竟惊动了什么人——既可以动用区检察院的立案监督权,要求公安立案;又可以调动区委政法委书记和区公检法的主要领导出面调解;更可以在邱照轩一纸承诺“让钱”之后,将一审15年有期徒刑的重罪改为无罪。这显然不是对手新桥公司能做到的。同时也知道,以“检察长”身份,不可能不懂法律,不可能不清楚“抓人不是目的,要钱才是目的”这种话的危险性。那么,说这种话就应该只有一种可能——法律没有现实的可操作性,现实的规则可能要比法律更管用。事实也正是如此,原来是区委书记刘延林“让区纪委书记召集公检法三长定的这个事。”难怪政法书记刘建会说“这是掌柜的布置的任务,必须完成”了。
不过,问题的严重性也许就在这里——当检察长在“无奈”中让“抓人”为“要钱”服务的时候,法律已经不可能再是法律,而成了区委书记刘延林的“私权利”了。这样的官员还要继续当下去吗?!
山东省阳信县国土资源局 邱海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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