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从一本书上看过这么一句话,说是当法律把权力驯服成羔羊的时候,法治就实现了。后面没有再说什么,据我估计应该是人民“从此就过上幸福的日子了”。
就这么一句话,令我至少激动了五、六年。但是后来越琢磨越不是味儿。对照一个寓言之后,感觉更不是味儿。该寓言说,某年某月某日,老鼠领导召开常委会,研究关于近期多名鼠辈被猫吃掉问题的对策。有一个老鼠说,可以搞一个铃铛,挂在猫脖子上,这样就可以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多数老鼠都认为这是一个长效机制。一名老鼠提出一个问题,谁负责把铃铛挂到猫脖子上?因为关键问题解决难度较大,所以建立长效机制就像“财产公开”一样,时机尚不成熟,而这一天才设想最终并未实现,已成空想。法大于权的设想与此类似。任何法,只是一种工具,由人来制作,由人来写使用说明书,由人来使用,由人来修理,由人来评价,任何一个环节都需要一定的权力。权力小了,成不了事。权力大小设置的刚刚好,不大不小,从理论上可能,实践中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时代曾经做到过。权力大了,欺上压下,何止是法,连整个民众群体皆要受其窝囊气。法大于权,其实现难度不下于老鼠们将铃铛挂到猫的脖子上的宏伟工程。
于是又有人出来说,法律工具论,谬矣。应当把法律当作像宗教里面的神一样来敬仰,有敬畏心,法治方可实现。守法者要有敬畏心,执法者要有神圣感,绝不可将法律视作工具,此为法治实现之前提。这是又要挂一次铃铛。且不说,当今之世,拜权者多,拜金者众,拜法者何有?法律利于己,就讲法律,法律不利于己,就顾左右而言他,如利益、如GDP、如权力、如和谐、如维稳、如公共利益等等。不敬父母,不敬祖宗,不敬国家,不敬人民,如法何?就算是多数人把法律当作神来敬了,又如何?依西方法治崇拜论者观点,欧美当属法治之楷模了,然而警察肆意殴打学生、移民,全民创造的财富轻易就转到少数人的腰包,制造经济危机的人在危机中获益最大,民怨沸腾之情况,实在比我们这法治尚不健全的国家还有过之而无不及也。不说拜法,就是那拜神的人,也不过将自己兜里的财富心安理得地转移进主持神事之人的腰包,而道貌岸然的主持神事者,有猥亵幼童的,有殴打香客的,忽悠别人敬神而自己却大不敬,难道只是今日“礼崩乐坏”之后才产生的吗?历史上利用宗教而发动的农民起义,作为主力军的农民,又何曾有过得到实在好处的时候?
法大于党、法大于权、法大于“轰轰烈烈”的群众之倡导者,不过像主持神事者一样,目的不是让法得到好处,也不是让神得到好处,只是想让自己得到好处。皇军说了算的时候,歌颂皇军的汉奸捞够了好处。歌颂法或歌颂神的好处远远大于歌颂皇军的好处,毕竟皇军在获得的好处里面是要拿走大头的,而法和神则什么也不会拿走。
还有人说,没有司法审查,就不可能彻底遏制腐败。这还是“法治至上”理论折腾的。你不相信行政,那么你有什么理由去相信司法?大家认真评一评,究竟是政府好些还是司法部门好些?或者从另一个角度,究竟谁更坏些?让司法管得住行政,真地比现在要好吗?下面应当出来分权与制衡理论了。但这一理论的实践也是摆在那里的,结果怎样,大家自己分析。当然不可能有什么多党制之类,我觉得提出这种理论的人应当先参考一下日本的现状。
法大于权是不可能的,因为法是死的,权却是活的。能够大于权的只能是人,以人制权才是真正的方向。用人制度管人,用程序管事,全是骗人的鬼话,最真实的只能是人管人,人管事。一个刚刚拿到函授本科的人成了特殊人才居然也“完全符合程序”,这还不说明问题吗?采用什么样的制度,适用什么样的程序,所得到的结果只能是多数人管少数人还是少数人管多数人。而法仅仅是人管人、管事的工具。善法是多数人管少数人,恶法是少数人管多数人。
我并不是一个法治无用论的支持者,但我认为,要真正发挥法这个工具的作用,不仅不能排除“轰轰烈烈”的群众,反而必须发动群众。一切法的制定、执行、纠错、评价,均须围绕群众路线去进行。丢弃了群众路线,妄谈什么法大于权,只能是做清秋大梦。这除了是意淫,还是是意淫。
意淫已经意淫了,梦也做得差不多了,应该醒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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