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地方职能部门包庇的法官家属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诈骗敛财案件。
1. 牡丹江中级法院法官家属长期经营对人民特别是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威胁的非法企业---牡丹江威尼斯水上俱乐部,牡丹江有关部门没有取缔,没有通告市民(直接纵容和包庇),未经体育局行政审批的如何拿到了工商执照?
2.2008年4月中旬牡丹江体育局半年内第二次执法,要求其停业(没有强制措施,没有配合如何执行?);威尼斯不但不停业反而盗用体育局的名义非法进行“牡丹江体育局与牡丹江威尼斯联合举办暑期青少年游泳学习班”办班敛财。
3. 2008年7月31日,我的女儿在那无救助的无辜身亡;案件发生后相关部门互相推诿,均躲避不予处理。威尼斯正常敬业,直接制造女儿无辜身亡的非法从业人员周玉逍遥法外,如此的境遇将被害人家属推向了绝地。逼迫接受威尼斯提出所谓按着黑龙江法律规定的“民事赔偿”。
4.公安局补充调查是游泳班与社会闲散泳客混合,现场混乱....---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安全生产管理条列》这样做显然是严重违法的。对于这起案件的先题是:非法企业,抗拒执法,不停业却盗用政府部门---牡丹江体育局的名义办未成年人学习班敛财,目无法律;按着高法的解释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5. 通过牡丹江市市长信访办转到黑龙江省长信访两次得到的竟是 牡丹江公安局同一天出具不予刑事调查,只认可为民事的处理建议。把我们要求的真相调查称为“狡辩”。
6. 通过牡丹江市市长信访办转给黑龙江省省长信访的牡丹江安监局的回复在推脱自己的同时,竟然编造了牡丹江体育局参与处理案件的弥天大谎。(牡丹江体育局一直坚持,威尼斯没有行政审批,非法经营,怎么会在去什么调节?安监局作假也太假了。)
7 真相由2009年12月15日的得到的牡丹江体育局2009年12月1日给牡丹江纪委的回函揭发出来:
a.牡丹江威尼斯是非法经营企业;并在半年之内两次执法;但是没有取缔,也没有向全市人民通报;
b.周玉是没有按着管理条列规定的非法从业人员;
c.牡丹江威尼斯水上俱乐部在刚刚被执法后却以政府部门—牡丹江体育局的名义办班敛财;
该案情汇报于2009年3月24日和2009年8月24日两次转交牡丹江纪委效能办和牡丹江市长信访办;但是这样一份真相报告,两个办均与隐瞒,严重的亵渎了法律。
2009年12月1日这份关于牡丹江威尼斯长期非法经营,周玉非法从业的报告再次交给纪委,还是石沉大海。威尼斯还在“正常营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牡丹江七三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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