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处罚比刑事处罚更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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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 2010-04-26 00:10:50 阅读7051 评论267 字号:大中小
何亚福
在世界上任何国家,超生都不是犯罪(绝大多数国家也不存在“超生”这个概念),即使是在实行计划生育的中国,也没有哪一位官员敢说超生是一种犯罪行为,中国刑法也没有一条“超生罪”,但在某些方面,超生人员受到了比刑事犯罪分子更严厉的处罚!主要表现在以下五方面:
其一,现在很多工作岗位都要求应聘人员要有“计划生育证”,而并不需要“无犯罪记录证明”,这样,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是可以应聘这些工作的,但如果超生孩子的父母没有“计划生育证”,则没有资格应聘这些工作!
其二,即使是犯罪分子,也有人格尊严,也有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不能对犯罪分子进行刑讯逼供、不能施加肉刑;但在计生部门面前,许多超生妇女是没有人格尊严的,她们被强制结扎(相当于变相肉刑)、非法关押(美其名曰“办班学习”),而各级法院一般不受理有关计生部门的违法案件。
其三,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会见律师;候审关押以及服刑期间,无需支付费用。但在一些地方,计划生育执法队随意抓捕关押计生对象及其家属,这些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计生受害者的待遇连犯罪嫌疑人都不如,不能会见律师,有的地方还收取几十元一天的看守费,伙食费还得自理。
其四,犯罪分子的胎儿受到法律保护,中国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然而,超生孕妇的胎儿却不受法律保护。例如,《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不论何种原因,凡计划外怀孕的都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中止妊娠。”2007年7月出版的《财经》杂志总190期刊登了一篇题为《中国计划生育第一案》的报道:河北省昌黎县农民杨忠臣和金亚妮是在2000年5月5日登记结婚的。由于他们没有领到准生证,在金亚妮怀孕九个多月时,当地计生办把金亚妮强行带至昌黎县计生服务站进行引产手术。金亚妮被注射引产针后,胎儿死亡,但由于体积过大,两天时间内不能自行从金亚妮体内流出,医生便将产钳探入金亚妮体内,将胎儿头部绞碎后取出。金亚妮身体由此受到巨大创伤,患上“继发不孕症”。
其五,刑事处罚是有追究时效的,中国《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然而,超生处罚却没有追究时效。例如,2009年3月5日《福建之窗》刊登了一篇题为《超生罚款通知26年后发出遭质疑》的报道:老家在集美区灌口镇的小贾(化名)这两天遇上了一件意想不到的事,3月1日,她接到灌口镇计生办的一纸通知,上面说她是超生儿,得罚款。这让小贾有些哭笑不得,因为今年她已经26岁了。她说:“即使是诉讼,恐怕也没有20多年的追溯期吧?计生办26年后再来罚款,这有没有法律依据呢?”超生并非犯罪行为,但超生处罚的追究时效居然可以比判处死刑的罪犯的追究时效还要长,岂非咄咄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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