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给经济学家一个耳光
张凤耀
几年前,曾有一流经济学家,以全国人大代表身份,为某些成功人士呼吁:免于原罪。(这个呼吁,从字面看,难圆其说。既然是成功人士,怎么又有罪;既然是罪犯,怎么又算是成功人士?)所谓某些成功人士,是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例如,诈骗、侵占、私分、隐瞒等,非法掠取大量公有资产的人。所以叫原罪,说明他们原本就有罪。为什么要免罪,按经济学家的说法,他们已是成功人士。就是说,这些人偷、抢、骗、诈的当时,没有被捉住,已经成功了,所以该免罪。当然,这些经济学家,把偷、抢、骗、诈等非法手段定为“功夫”,运用这等“功夫”把资产弄到自己名下,就算功夫有成,该是成功人士。
大概全国人大没有理会这等呼吁,因而我们未曾见到全国人大有对犯原罪者的免罪决定。而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却有了另一番作为。
最近,据新华社报导,4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闵行倒楼案主要责任人阙敬德、张志琴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阙敬德犯贪污罪,张志琴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两人均被判无期徒刑。关于两人贪污犯罪方面,法院认定,1995年12月,被告人阙敬德、张志琴受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征地服务所委派,分别担任梅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和董事、副经理。2000年10月,梅都公司经梅陇镇企业改制办公室同意进行企业改制。2000年9月至2001年2月间,阙敬德、张志琴利用职务便利,在梅都公司改制过程中,采用隐匿、欺骗等手段,致使梅都公司4246万余元资产未被计入资产置换价格。2001年2月,梅都公司以净资产1000余万元的价格置换给阙敬德、张志琴等24名自然人。阙敬德、张志琴实际侵占梅都公司资产价值3370余万元。
从上述判例看出,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对阙敬德、张志琴利用企业改制侵占公有资产,按贪污罪判处;而不是按经济学家呼吁,免于原罪。可以说,这是法官给发出“免于原罪”呼吁经济学家的一个耳光,一个十分响亮的耳光,让全国人民都听见的耳光。
利用公有制(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侵占公有资产的现象,几乎带有普遍性,全国各地都有发生。有的只是象征性作点对价(不足实际资产的10%),有的几乎分文不化,大笔公有资产变成企业高管和少数地方官员私产。按前总理朱镕基的话,叫做:“名义上是卖,实际上半卖半送,名卖实送。”(严格说,不是卖或送;卖或送,要资产所有人同意。公企改制,所有者从未同意过,连知情权都被剥夺。所以,应叫侵占、掠夺。)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对其余侵占、掠夺者怎么办?是依某些经济学家呼吁,免于原罪;还是像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那样,对有关当事人按贪污罪判处?这类当事人,在全国,可能数以万计,被他们贪污的资产价值,可能数以万亿元计,总共有多少个万亿,恐难以说清。因为数量大,单靠专门机构处理,难度一定很大;但如果走群众路线,依靠原有各企业职工,困难就会减少。原有各企业职工,多数仍在原地,只要有人发动,他们会提供真实情况,真相很快就会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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