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网易新闻2010年6月1日报道:湖南永州法院发生持枪扫射事件,法官三死三伤。
“1日,据当地知情人士称,湖南永州市零陵区法院庭审时,一当事人持枪扫射致3名法官当场死亡,3人受伤,嫌犯当场自杀”。
为什么在一个“更和谐,更有尊严,更加公正,更加幸福”的社会竟会出现这样的事呢?法院作为国家的权力审判机关,它象征正义,威严和公正。但惯常给犯罪主体判刑的法官在庭审时却被当事人击毙和击伤,这是不是天下奇闻,是不是一种绝妙的讥讽?
我觉得很有必要追究这一事件的发生原因,但当事人即嫌犯已经自杀,仅凭被枪击者一面之词已难以复原客观事实真相。特色社会有许许多多匪夷所思的现象让人瞠目结舌,譬如你和政府讲法律,政府和你耍流氓,你和政府耍流氓,政府和你讲法律。这样的话语流行开来是有一定原因的。那么,永州法院这一3死3伤又印证了什么?老百姓都说现在的法院黑,是不是你和法院讲法律,法院和你论贿赂,因为没有足够的关系或是没有用钱财打通关系,所以气急之下就对法院实施了:你要和我讲关系,论贿赂,我就和你比武力,用暴力对话,以出其不意攻其无备实施突然袭击,于是就有了上述的一幕出现。
法律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马克思和恩格斯于《共产党宣言》中在剖析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在某类特定的阶级社会中,由于阶级利益的对立矛盾,法律就不是也不可能是社会各阶级共同意志的表现。对无钱无势的老百姓,法律就是统治者加在人们头上的“紧箍咒”,而对于有钱有势的强势阶层,所谓的法律就是只会认钱的没有贞操观念的婊子。如果是这样,那么不知这是法律的悲哀还是社会的悲哀?
按理说法院是代表国家正义的机关,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是应该受人尊敬,而面对法院审判的当事人无论怎么说都是应该接受审判和惩治的。现在,当事人杀伤法官,值得全社会同情的应该是法官,人们痛恨的只能是行凶者。但是,奇怪的是,面对这一条新闻的跟帖评论,几乎是清一色的赞颂行凶者,这倒是令人一头雾水,四顾茫然。面对行凶的嫌犯自杀,有南京网友说:
“壮士走好,兄弟我顶你”!
四川网友:“你永远活在P民心中”。
欧洲网友:“咱老百姓,今儿真高兴”!
太原网友:“两个字,英雄”!
火星网友:“三个字,真英雄”!
杭州网友:“壮士,走好”!!!
广州网友:“英雄人物啊,大快人心”。
我怎么越看越是糊涂,还有呢。山东临沂网友:”不由得喝了两杯庆祝一下“。
福建福州网友:
“长这么大儿童节都没收过礼物,今天来了份惊喜,真开心。希望以后每天都有这样的惊喜,神啊保佑吧”。
安徽合肥网友:
“痛快!!!法官很黑的,我的一个大哥,明明是有理的,因为对方找到法院的人,私下交易了,活生生地给判输了。我大哥要不是有家有口,说不定也拿起家伙了。杯具,全人类的杯具,最后一块遮羞布就这样被撕掉了”!
江苏南京网友:
“如今的官员贪污受贿,欺压百姓。狗急了会咬人,人急了会反抗”。
不知这一奇闻怪异之事,这些底层百姓的言论可否能引起一些人的深思?要评价一个社会是否和谐、公正,老百姓是否幸福、尊严,不能仅靠自己掌握的舆论工具来任意粉饰,而要看百年以后的历史评价。
不是吗?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