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官员又蒙小孩玩了
媒体以大标题《北京就安全生产条例修正征民意 员工有权停止危险作业》,对不了解历史的小孩,好象是官员们又作了件次好事,其实是又蒙小孩玩了,最少从70年代末,安全条例就有规定,工人有权拒绝危险作业。记得当时还有一个口号,怎么说的我给忘了,大盖意思就是说,领导瞎指挥,等于杀人。我在七十年代末参加工作时,第一次职工教育,就是安全教育。
过去这种规定能起作用,现在等于瞎说一样,谁敢拒绝,准就会丢工作,这是明摆着的事。
最阴险的地方,就是签字确认这一条了,工人不签字,肯定丢工作,签了字,一旦出现事故,自己就完全负责了。
附:
北京就安全生产条例修正征民意 员工有权停止危险作业
来源:京华时报
昨天(6月1日),北京市法制办就《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草案提出,从业人员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
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订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定期将可能产生的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在受影响的范围内进行明示。
危险作业签字确认
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建设工程拆除、外墙清洗、高处悬吊等危险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当确认作业现场安全条件,查验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及身体状况;作业前,就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签字确认。
出现可能导致危险的紧急情况,现场负责人或监护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
员工有权停止作业
草案增加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章,并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按照各自职责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通过安全生产培训和应急演练等方式,使从业人员熟悉本岗位可能出现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或撤离作业场所的各种紧急情况,熟练掌握在紧急撤离作业场所前应当采取的紧急措施。
无保险同等待遇赔偿
就安全事故的赔偿,草案增加条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者其他安全生产保险,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或者其他安全生产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法制办表示,借鉴奥运会经验,草案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实行购买实名和经营登记制度,部分化学品实行购买实名制和经营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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