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狮滩镇双凤镇库区被征地的农民
我们是重庆市合川区的农民,在2007年12月合川区国土局在执行草街航电枢纽工程征地过程中,严重违背国家政策,损害了渠江、嘉陵江源河两岸农民的经济利益,他们篡改地籍资料,隐瞒补偿土地面积,违规制定土地补偿标准,漏缺补偿项目。区、镇、村政府部门分级截留安置补偿款,数额巨大,涉及范围广,受害人众多,引发无数农民层层上访。在上访过程中,还被无端阻拦,强行扣留身份证,还对进京上访人员实行拘禁监视、
限制人身自由……。
合川区未按照国务院471号令、渝府发[2007]64号文件执行。在补偿标准执行中与自己发布的合府发[2005]19号文件自相矛盾,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一、土地征收过程中无听证程序,无共同确认调查结果,征地程序不合法。根据国土资发[2004]238号文件第三项第十条,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第十一条组织征地听证会……然而国土局未按上述程序要求办理。
二、公告被征收土地面积与实际面积严重不符,根据重庆市土地勘测规划院《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中反映出:合川区应赔偿面积8534.80公顷,政府赔偿给农民不足征收面积。合川区被征集体土地总面积为2446.11公顷(36691.65亩),而合川区国土局发布的公告说:合川区涉及的18个乡镇集体土地面积为16884.7455亩,还差19806.9045亩到哪里去了?地籍资料有被篡改的嫌疑(无合法的依据把部分集体土地划为国有地)。
例如:狮滩镇应赔偿总面积:2447.1亩。已赔:614亩。未赔:1833.1亩。码头几十个没有赔偿给农民。其中:柳寨村、杨柳十社应赔偿总面积:238亩。已赔:25亩。未赔:213亩。官渡过河码头、沙码头三个从来没有赔偿过。
再例如: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应赔偿面积4582.35亩,已赔偿面积812亩,未赔偿面积3770.35亩,码头9个没赔偿。
请问:这样合理吗?公平吗?
三、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违反国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第二十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6倍。而《合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查征地补偿还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合川府[2005]19号)规定,征地统一规定年产值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附表执行。今后,统一年产值标准每两年由市统计局会同市国土局等部门制定。依据附表1的统一产值1712元/亩,作为土地补偿费标准的计算为基数。此次安置补偿方案耕地补偿费标准按20800.00元除以1712元/亩,等于l2.15元/亩。直接违背国务院令第471号文件的规定。并且,附表1的统一年产值1712元/亩是2002—2004年这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于2005年1月1日执行。渝府发[2005]67号重庆市主城区2005年按统一年产值2300元/亩,2005—2007年统一年产值在此基础上增长28%。请问合川区又增长了多少呢?重庆市嘉陵江航运开发草街航电枢纽工程(项目编号:14293),送件时间为2006年12月13日,批准时间为2007年4月28日,合川区政府在《关于草街航电枢纽工程库区淹没用地征地补偿有关问题的协商处理意见》中答复是:2004—2006年这三年耕地平均年产值为1300.05元/亩,这合理吗?
四、对临时淹没区的补偿标准提出异议
根据国务院47l号令第43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水库消落区土地属国有(属于征收的范围,应按征地标准执行)。渝府发[2007]64号第三条、第四条1、2、4项都明确说明严格按国务院471号执行,清理废除与之相抵触的有关规定,而合川区还在按与471号文相抵触的渝府发[2005]118号文件执行,这样正确吗?
注:其中码头和构筑未赔偿给农民,码头有9个,陆面河边的种植面积打入国有。
无论是土地征收程序,还是被征土地补偿标准,都违背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希望有关部门彻查我们反映的情况。并重新勘测被征地面积,修正被征地补偿费标准,以维护库区被征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