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厢情愿的“工资协商”
林德馨
今晨,中央电视台“朝闻天下”栏目,播发了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工资协商”制度的消息,并配发了有关专家的意见和试点单位的情况介绍。
应当说,实行“工资协商”制度,有利于保护工人们的合法权益,能够体现有尊严的劳动。但是,目前看,实施“工资协商”制度,条件还不具备,只能是国家和工人们的一厢情愿。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一是,目前甚至很长一个时期里,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仍然会是供大于求,也就是说,将会继续处于“买方市场”,用不用工人、用谁、给多少工资,都是资本家一方说了算。国家没有劳动力调配权,自然就没有确定工资的权利。而工人因为没有就业的选择权,那里还谈得上对工资进行讨价还价?
二是在工资上,工人根本没有话语权。今天早上的新闻中也说,在广东省,一些企业根本不把实行“工资协商”制度当回事,既不宣传,更不实行。一家工厂的几十名工人去找资本家要求增加工资,结果让资本家以“故意闹事”罪名予以除名。像这样的实例,几乎比比皆是。为什么?资本家在用人上有自主权,在工资上有确定权,而工人们,只有俯首帖耳、老老实实干活的份儿。
三是实施“工资协商”制度,必须有配套的法律相辅助、支撑,不然遇到劳资在工资方面的纠纷,工人们的主张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保护,结果会使工人们受到更大的伤害。同时,没有法律的支撑,无论国家实行“最低工资制度”还是实行“工资协商制度”,都将是事半功倍,甚至是一纸空文。这已经是实践证明了的事实。因为资本家不实行最低工资或者工资协商制度,不仅工人们对他们束手无策,就是国家也会毫无办法。
要实现胡锦涛主席让工人们“有尊严的劳动”的目标,必须建立一套适合中国实际的劳工法,对工人们的合法权益全面进行保护。在工资方面,要建立起科学的既能保护工人利益又能不伤害资本家利益的工资审核、确定的法律和机制。在确定行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及时调整、确定工人们的工资。既要避免企业经营状况欠佳了,工人的工资不降,结果财务成本过大,致使企业陷于困境;也可保证企业效益好了,而工人的工资仍然是“外甥打灯笼——照(舅)旧”,享受不到企业的利润分成和自己的劳动成果。这样,就要在劳动部门成立一个组织,负责审核企业的经营状况,并根据审核的实际内容,提出不同时期、年份的最低工资标准。
为了保证工人们的合理工资的落实,就必须赋予工人们自己的组织——工会,真正的代表工人们根本利益的身份和权利。如果像目前的工会状况,是无法完成工人们合法利益强有力的维护者的任务的。南方有的企业工会,为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去和资本家争取,结果不但没有争取来利益,反而让资本家给开除了。如果工会组织只能是资本家的附属品,一切唯资本家的马首是瞻,那就永远不能够真正代表工人们的根本利益;如果企业工会没有话语权,就永远不能够将工人们的合法利益诉求变为现实。
所以,要使工人们拿到合理的工资报酬,体面、尊严的劳动,就必须建立起科学的企业工人的工资制度,健全保护工人合法利益的法律,赋予企业工会真正的话语权。这是治本之策。
在“工资协商”制度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之前,各级政府应当主动站出来,维护工人们的合法权益,以保证工人们“有尊严的劳动”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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