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传统法学理论中会存在这么多从根本上反科学、反人民、反法治、反人性内容?答案正如 贺卫方 教授所言,“毋庸讳言,这些观念代表着一定的利益,法律职业本身能够形成一个强有力的群体,一定跟这个群体的利益有密切关联的”。[1]
那么,是什么利益驱使法律人这个群体站到了民主的对立面呢?在分析法律人群体特殊的社会地位之后,托克维尔做出如下回答:“法律人在研究法律当中获得的专门知识,使他们在社会中独辟一个行业,在知识界中形成一个特权阶级”,“因此,在法学家的心灵深处,隐藏着贵族的部分兴趣和本性”。正是因为法律人在习惯和爱好上属于贵族,所以总是“不断设法按照非民主所固有的倾向,以非民主所具有的手段去领导政府”;这种本性不仅使“他们也和贵族一样,对群众的行动极为反感,对民治的政府心怀蔑视”,同时也“使他们对人民群众的判断产生一种蔑视感”。
如果说力图通过排斥民众参与司法的职业化来消除司法不公近似痴人说梦的话,那么期翼通过“司法独立”、“司法职业化”来克服这些源于法律人“心灵深处”,由法律人的“本性”所决定的法学理念中反民主倾向,简直就是与虎谋皮了![2]
也许正是因为如此,面对“谬误好似无边的烟海”的法学理论,贝卡利亚才发出了这样的感叹:“生活在一个法律不是一门(由法律人才懂的)学识的国家,该多么幸福啊!”[3]
[1] 参见“贺卫方:不走回头路”,《经济观察报》 2008年7月14日
[2] 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给全国人大的工作报告中,在“今后的任务”这一部分最初因为没有加强司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而受到与会代表的激烈批评(公开发表的工作报告根据大会主席团的决议加上了相应的文字)。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在全国人大上的通过票,第一次低于最高人民检察院。但是,就是这样的情况下,第二年(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给全国人大的工作报告中,“法官职业道德”的字样居然完全消失了。
[3] 【意】贝卡利亚黄凤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2页(引号内的文字为笔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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