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宪法为准绳,
努力推进文化体制改革
李德生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号召全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而努力奋斗!”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进工作,确保文化体制改革沿着正确道路前进。我们还必须坚持以宪法为准绳,依法保障民众的文化权益和可能涉及的其他实际权益,确保文化体制改革沿着依法治国的方向深入发展。笔者因此而想到了几个问题,这里提出来与大家一起探讨。
一、深化国有文化传媒企业改革,使职工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
长期以来,我国的国有企业一直处于所有者缺位的状态。究竟谁是国有企业的主人?谁该为国有企业的保值增值和债权债务负责?一直是个尚待破解的难题。国有文化传媒企业也是如此。要破解这一难题,首先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认真研究切实弄清国有企业内部的生产关系。
全面理解、正确把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分析问题的前提。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主张: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应该逐步把生产资料收归社会所有,剥夺地产,将地租以及信贷和全部运输业集中在国家手里,增加国营工厂和生产工具的数量,根据生产力的发展程度推进生产资料国有化。只要读过《共产党宣言》,你就一定知道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资料国有化的主张。
但是,在重视这一革命主张的同时,我们还不应忽视马克思主义的另一个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所有者投资企业的生产资料价值,经过若干年的周转,都将在再生产中转化为由雇佣工人的活劳动所创造的生产资料,因为资本所有者已经以消费剩余价值的方式把自己预付资本的等价物消费掉了,原有资本的任何一个价值原子都将不复存在,那么,原有资本的所有者必将在再生产中转化为剥夺者。无产阶级革命的任务就是剥夺剥夺者,消灭剥削,把生产资料和剩余价值归还给它的真正主人——企业联合劳动者。社会主义国家作为投资国企的资本金所有者,理当遵循马克思主义的这一基本原理,承认国企的资本金价值通过再生产转化为企业职工共同财产的必然性,这时,只有国企职工才是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主人,他们应该而且必须享有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只要读过《资本论》第一卷第七篇第二十一章,你就一定明白这个道理。
马克思主义一方面主张生产资料国有化,另一方面又认为这个国有资产一定会在再生产过程中转化为归国企职工所有的生产资料。那么,这后一个认识是否是对前一个主张的否定呢?不是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在无产阶级的占有制下,许多生产工具应当受每一个个人支配,而财产则受所有的个人支配。”就是说,这时,无论是在企业范围还是在国家范围,国企职工都是自由的,他可以在企业内和国内自由流动,使用并支配国有企业的任意一台机器设备和生产工具。不过,这时的企业财产即生产工具的组合体却要受所有的个人支配,在企业范围,财产要受全厂职工支配;在国家范围,财产要受全国人民支配。因此,其财产的全民性并不因为劳动者再生产出了原有财产的价值而有所改变,它的任何一个价值原子都不归职工私人所有,而归联合劳动者共同所有。显而易见,无产阶级占有制就是职工个人所有制,而非职工私人所有制,只不过国有企业财产的社会性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会有两重表现罢了。
因此,全面理解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人们就得承认:公有制企业资产应是生产资料的国有性与生产资料的职工所有性的对立统一。两者之间虽在实现范围上有所不同,但在实现形式上却又是基本一致的。可见,社会主义国有企业资产的社会性应该具有两重属性: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性和生产资料的企业职工所有性。那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践形式就既要能体现生产资料的国有性,又要能体现生产资料的职工所有性。忽视其国有性,无产阶级革命的基本任务——剥夺剥夺者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就无从实现。而忽视其职工所有性,无产阶级革命的根本任务——彻底消灭剥削使劳动者真正占有生产资料和剩余价值就得不到保障。显而易见,我们在强调生产资料的国有性时,不应忽视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职工所有性,更不能忽视由其所决定的企业职工占有剩余价值的权利。只有当国家所有制能够准确全面地体现公有制生产资料社会性的两重属性时,才是马克思主义经典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道理,资产所有者投入的生产资料价值经过几年的生产周转,他已经以剩余价值的形式收回了,这时的资产价值已经不包含原有资本的任何一个价值原子了,都是由劳动者的劳动再生产出来的,没有劳动者的劳动,企业的生产资料就无法保值增值,那么,这个再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价值就应该归企业劳动者所有。笔者之所以说国有企业职工是企业的主人,其道理就在于此。
国企职工是企业资产的具体所有者,他们的命运与国有企业的兴衰紧密结合,厂荣己荣,厂衰己衰。只有他们能对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保值增值和债权债务负责,只有他们应在国资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下享有国企资产的所有者权益。在这里,行使领导任免权、决策权、经营权和分配权等所有者权益的不是国有企业之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而是国有企业的全体职工。遗憾的是,我国的国有企业职工至今也不能在国有企业中享有所有者权益。
有人会说:马克思主义的道理固然正确,国企职工作为企业的主人应该享有所有者权益,但是,把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交给国企职工,由国企职工自主经营管理国有企业,这有法律依据吗?回答是肯定的:有。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我们就能找到依据,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据此就能确定,国企职工应当享有国有企业资产的所有者权益。这不仅合理而且合法。
因此,深化国有文化传媒企业改革的关键性步骤应是:将国有文化传媒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真正交给该企业的全体职工,由职工代表大会选出职工管理委员会(简称职管会)或其他形式管理企业。职管会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有权任免企业领导,有权聘请职业经理人实施经营,有权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做出生产决策,有权决定企业内部的工资奖金分配和利润分配,并按规定报国资部门备案或批准实施。国家依法保障国企职工的所有者权益,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权,既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采用经济手段侵权,也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采用组织手段和行政手段侵犯企业职工的所有者权益。任免企业领导和决定企业生产及利润分配的,只能是国有企业职工选出的职管会。只有这样,国企职工才是真正成了企业的主人。
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坚决落实《宪法》赋予国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使工人阶级真正成为国有文化传媒企业的主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具体体现,我们有责任毫不动摇地坚决实践之。
二、深化国有文化传媒企业改革,全面落实“按劳分配”原则
《宪法》第六条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宪法》,国有企业也包括国有文化传媒企业都应该全面准确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存在有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即通常所说的私营企业,这些私有制企业实行按资分配的原则:一方面,资本所有者按照他们持有资本的多寡进行分配。另一方面,对企业工人则实行按照职工各自提供的劳动力资本的多寡进行分配(马克思将这种劳动力资本称为可变资本)。可见,资本所有者无论是对自己还是对工人实行的都是按资分配。我们知道,可变资本创造剩余价值,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是价值增值的源泉,谁能支配剩余价值,谁就获得了致富的权利。在私营企业中,剩余价值归资本所有者所有,因而资本所有者享有资本致富的权利。工人阶级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一无所有,按照私有制的法则,工人自然不能享有剩余价值的支配权。在私有制企业中,工人没有剩余价值的支配权,也就没有致富的权利。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经济的主体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公有制企业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按照马克思主义的道理,在社会主义社会,工人阶级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剩余价值自然要归工人阶级支配。这时,“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这就是说,在公有制企业中,劳动者不仅应当分得工资奖金,还应当分得经过必要扣除之后的剩余价值即企业利润。这就是按劳分配。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既包括相当于私企付给工人的工资收入部分,也包括经过必要扣除后的企业利润部分。因此,按劳分配的收入应当包括两部分。工人阶级一旦占有了相当于私企剩余价值的企业利润部分,他们也就获得了劳动致富的权利。
然而,不幸的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学的是前苏联的公有制模式,按照前苏联的公有制模式,国有企业职工只能从企业领回工资奖金,却不能领回他们所创造的应得利润部分,国家占据着资产所有者的地位,并将企业利润全额收缴,国家因此而得到了投资致富的权利,工人却因此而丧失了资产所有者的地位,工人既无权任免厂长经理,也无权决定企业的生产。更由于工人不享有企业利润的所有权,劳动致富的权利也就无从谈起。可以说前苏联的所谓全民财产,是国家所有的公共财产,而非工人阶级所有的公有财产,公有财产的职工所有性根本无从体现。对前苏联的工人阶级而言,其模式只能是:共产党不共产,主人翁非主人。前苏联的公有制模式显然与马克思的设想有着本质区别,而与发达国家的国有企业相类似,即同资本主义国有企业一样,都是国家占有生产资料,而职工却不能享有生产资料和企业利润的所有权。这种所有制模式属于国家资本主义而非社会主义性质。这既是前苏联复辟资本主义的原因,也是我们称前苏联为社会帝国主义的根本原因。
有人说国家集中使用国有企业利润,用人民的钱为人民办事这有什么错?为人民办事固然没有错,错就错在把不该拿走的钱拿走了。说好听点是集中使用办大事。说难听点就是先做剥夺者抢钱,再充好人分钱。资本主义国家对他们的国有企业就是这么做的。话又说回来,你把国企职工应当分享的那个剩余价值拿走了,实际上也就剥夺了工人阶级劳动致富的权利。与共产主义社会“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不同,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致富是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当工人只能拿到工资奖金,却不能支配和分享那个剩余价值时,从企业内部的生产关系看,这部分企业利润对企业职工而言,真就成了货真价实的剩余价值。国家把这些剩余价值全拿走了,国企职工只得到了与私企职工数量相近、性质相同的工资收入,他们靠什么致富?这难道不是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却又建了个国剥削人的制度。这合理合法吗?这和资本主义国有企业的做法有何区别?可以说这完全不合马克思主义的道理,也完全不合我国的宪法。前苏联这么搞了,才有了资本主义复辟。我国接受了前苏联的教训,这才有了我国持续至今的改革。
我国经过数次税制改革,才将社会扣除的劳动量和劳动者应该领回的劳动量分离开来:对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收益的必要扣除部分,国家通过利改税,以税收形式收缴国库;企业上缴法定税赋后的利润,由国有企业自主支配。国企产出了利润,职工才能分配这个利润,这就使按劳分配有了初步落实的物质基础。因此税制改革合理合法,既合马克思主义的道理,也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老问题解决了,新问题接踵而来。比如国家对国企利润的必要扣除部分,扣除多大比例才算合理?国企高管与普通职工的收入比,定为多少才算合适?由国企的主体地位所产生的高额垄断利润应该如何扣除才算合法合理?经过社会扣除国企所留下的企业利润,其分配决定权该归谁所有?若归职工所有,职工应该怎样分配这些利润?依照《宪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其分配决定权应归该国企的全体职工所有,那么,现在的国企职工掌握了这项权利吗?现实告诉我们,国企职工还不能民主管理企业,还不能自主决定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国企职工的工资奖金及福利,还需通过与习惯上的企业主人经过“集体谈判”来决定。显然国企职工还不是国有企业的主人,他们若真是企业的主人,就不需要和别人搞什么“集体谈判”,只要实行“职工的收入民主定”就行了。按照马克思主义的道理,工人阶级若不是企业的主人,其企业性质就不可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若不是公有制,其分配就只能有按劳分配的样子,不可能实行真正的按劳分配。显而易见,我国税制改革后的国有企业改革是不彻底的。
要将国有企业的改革进行到底,就得继续解放思想,彻底打破旧思想的束缚。现在,仍有不少专家学者的思想被束缚于剥削阶级的旧原则中,他们仍信奉着“谁投资,企业的资产和利润就归谁所有”的金科玉律。至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所得出的结论“如果资本家把自己预付资本的等价物消费掉,那么这些资本的价值不过只代表他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的总额。他的原有资本的任何一个价值原子都不复存在了”,早就被一些专家学者忘在了九霄云外。在《资本论》中,马克思用充分的论据和详实的数理分析,否定了那个流行数千年的剥削阶级的金科玉律。这时,谁才是企业资产和利润的所有者呢?当然是再生产出企业原有资产价值的工人。而马克思的这些分析根本就不入有些专家学者的法眼,他们在分析国有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和利润分配时,关注的只是投资者和股权持有者的利益,至于国企职工劳动致富的权益,根本不入他们的法眼。他们在研究国有企业利润的分配时,主张只给国企职工留下数量有限的福利和生活消费,其大部分要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企业公积金,即使这种扣除远远超过必要扣除的范畴,以至于将这些扣除转换成了变相剥削也毫不在意。可见,否定剥削阶级金科玉律的合理性已是难之又难,彻底消除其影响则更是难上加难。
因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产生了一种怪现象,私营企业家多挣利润多挣钱,有的人觉得那是天经地义。若是国有企业职工多挣利润多挣钱,他们就浑身不舒服。这就需要我们认真澄清模糊认识,彻底抛弃剥削阶级“谁投资,企业的资产和利润就归谁所有”的旧原则,与前苏联的所谓公有制模式彻底决裂,还原马克思主义经典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使国企职工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并支配企业利润,进而能靠自己的劳动致富。由此可见,今天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仍然需要有大无畏的革命精神和勇气。
国有文化传媒企业应当借文化体制改革的东风,走在全国国有企业的前面。要按照马克思主义的道理和宪法的要求,解放思想,锐意改革,让国有文化传媒企业的职工真正享有民主分配企业利润的权利,使国有文化传媒企业的职工能够“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真正落实按劳分配原则,真能实现劳动致富,从而成为国有文化传媒企业的真正主人。
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致富是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往全局看,劳动致富是社会主义国家全体社会成员生活的第一需要,从单个阶级看,劳动致富是国企职工生活的第一需要。让工人阶级真正占有生产资料和企业利润,这不仅是坚持马克思主义、为工人阶级谋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具体体现,我们有责任毫不动摇地坚决实践之。(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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