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14日召开发布会通报了今年第一季度全国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情况。数据显示,今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8222件,10840人,57名厅局级干部干部涉贪污贿赂被立案侦查。
透过通报数据,一方面让我们看到了中央反腐倡廉的决心,另一方面我们不得不深思,为何干部贪污贿赂行为屡禁不止、愈演愈烈?难道我们的干部都“生病”了吗?干部“生病”又该如何治?笔者认为:
首先,切实加强干部队伍的建设,在选人、用人上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其次,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不受制约的权力必将导致腐败,没有监督的政府必将演变成腐败的政府。目前,我国监督机制不少,由于职责不明确,职权不独立,使其监督效力不高,甚至越权办事,滥用权力或者相互推诿。因而,要预防贪污贿赂罪的发生,就必须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一是,要完善内部性的行政监督机制,即国家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活动实施全面而系统的监督,包括一般监督,专门监督,主管监督等。二是,要建立和完善外部性的权力监督机制,包括社会舆论监督、新闻媒介监督、纪检监督、群众监督以及人大总监督等。同时还要完善职能性的司法监督,充分发挥公安、检察、法院等到司法机关的监督惩治职能,以此来预防贪污贿赂的产生。
第三,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犯罪分子。一是,决查办大案、要案,发现一件,查办一件,决不手软;二是,依法严惩,严禁重罪轻判和有罪不判。对腐蚀国家肌体、破坏改革开放的贪污贿赂犯罪人员,不论其职务高低,贡献大小,要严刑重罚,不仅依法判处人身刑,还应广泛适用财产刑,重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从经济上剥夺其再犯罪的条件,在思想上铲除其贪财欲望,使其不敢越雷池一步;三是,检察机关反贪局是惩治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专职部门,应行使举报、侦查、预防、情报工作一体化,查处违法与惩罚犯罪并举,打防结合,标本兼治,进而加强反腐斗争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增强反腐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以及防治腐败的能力。
第四,加强和完善财产申报机制。财产申报应形成一项法律制度,对主要领导人和要害部门工作人员的财产实行定期公布,以加强社会监督。同时,检察机关要主动自觉地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进行查处;对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认真受理,及时查处,加强对公民举报权利的保护和举报人的奖励工作。
多管齐下,对症下药,治好干部的“病”。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蜀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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