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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女生疑因120延误救治而去世,关于接线员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律分析

汉江墨客   · 2022-06-05 · 来源:廿一世纪新青年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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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晚上听了河南大学女生120求助电话的录音,被接线员的表现气到发抖。

2022年5月17号上午10点27分,河南大学一位大三女生因脑出血拨打郑州市120急救中心电话。

女生第一时间就说明了自己的病情,所在位置为河南大学郑州校区。

但120接线员知晓后依旧不断询问详细地址,表示说不清楚不能派车。

在接线员的诱导下,意识模糊的女生又将地址说成位于开封的明伦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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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仅用常识也能判断,开封的求救电话怎么可能打到郑州的急救平台呢?

然而接线员自己不查导航,还让病重的女生加微信发定位。

当女生因病重再也无法回答问题后,接线员还没意识到事情严重性,反而责备女生:

“都二十多岁的人了”

“你说话呀”

“你在干嘛呢乌拉乌拉的”

“我感觉你也没什么事呀”

通话长达八分钟。

八分钟里,接线员知晓女生大致位置却不及时派出救护车,对女生进行批评和奚落,并且在结束通话后不管不顾,没有采取进一步跟进措施!

直到室友回来,同学第二次打120后,急救车才赶到。但此时距离女生第一次求助已过去两个多小时,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

女生在昏迷14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年仅2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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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通话内容看,接线员不仅缺乏急救人员应有的专业能力、敏感度和警觉性,更缺乏常人该有的同理心。

我们不敢说只要抢救及时,女生就能得救,但至少,接线员的不负责任使女生错失了最后的一线生机。

而接线员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也很快成为广大民众关注的问题。

法律博主桃矢王唯分析,接线员虽然存在疏忽大意,但因其不是专业医生或者护士,以其有限的医学知识难以预见女生会死亡,所以无法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那么接线员有没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呢?

根据刑法335条的表述,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见,医疗事故罪的责任主体为医务人员。

因此,接线员能否构成该罪,关键在于其是否属于刑法上规定的医务人员。

桃矢王唯认为只有医师才属于该主体,护士都不行,所以接线员更不会构成医疗事故罪,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另一位法律博主李叔凡则认为,诊疗护理工作是一个群体性的工作,因此构成医疗事故的主体也就包括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等相关的工作人员,120接线员自然也在其中。所以该接线员属于此罪的责任主体。

两位大律师,观点截然相反,我们该听谁的呢?

作为一个律师助理,我觉得有必要弄清楚这个问题。

经过我的粗略检索,我国刑法、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法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医务人员的范围都没有做明确界定。

而法律的模糊必然会给司法实务造成困扰,引发争议。事实也正是如此。

2011年5月,河南大学的一篇硕士论文《论我国刑法中的医疗事故罪》指出:

“按照传统观念,所谓医务人员仅指卫生技术人员,一般是指经过医学、医药院校教育或者在各级卫生机构培训班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从事医疗实际工作的人员。但是,因为这一概念的内涵很丰富,并且内涵的界限并非十分清晰,所以理论界对于医务人员范围的解释有诸多不同,分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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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从事诊疗护理工作的医生、护士属于医务人员概无争议,存在的争议就是医院中的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相关协助人员能不能纳入到医务人员之中。

而一件事有了争议,就必然有三种观点,正说、反说、折中说。

李叔凡律师的观点属于正说,即医疗活动是整体性工作,需要医院上下各部门人员的通力配合,因此医院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应称为医务人员。

桃矢王唯的观点属于反说,即只有取得对应医疗行业资格的诊疗人员才能算医务人员,如医师和护士。当然,王律师的观点更激进,把护士排除在外了。

折中说则是,在医师和护士之外,医疗机构中其他负有为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而必须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义务的人员,也属于医务人员。

120接线员是医疗系统中,急救患者的第一知情人,依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接线员对患者有迅速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的法定义务。

因此,若按折中说的观点,接线员是属于医务人员的,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罪的责任主体。

一般而言,我国刑法喜欢采用折中说。

不过,学理解释终归不是法定解释,司法机关采纳,它就有用,不采纳,它就只是个学说。

因此,这个引发众怒的接线员,将来会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得看司法机关是什么态度。

然而,就算刑事责任有争议,民事责任她肯定跑不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存在重大过失的接线员追偿。

至于赔偿多少,则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后确定对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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