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洛阳一三轮车卖菜大爷姜某因销售不合格农残超标蔬菜,并当地行政机关处以11万元(罚款55000元同时加罚5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向洛阳西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被法院以“系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未造成实际后果、处罚过重”等理由驳回。
售卖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该不该罚?当然应该罚!但仅将罚款的对象放到一个卖菜大爷身上,显然是极不合理的。
根据公开的信息,卖菜大爷是从洛阳某大型批发市场批发了一批蔬菜售卖,销售额198.4元,获利21.05元。
而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生产经营农残超标的蔬菜,的确应该进行处罚。
但是,对一个获利仅21元、初犯、完全不知情的卖菜大爷开出“罚款55000元同时加罚55000元”的行政处罚,已经不仅仅是“顶格处罚”,简直就是往死里罚。如果大爷真有11万,可能已经“傻乎乎”地交了罚款,也就没有后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驳回的情况了。
这样的新闻越来越频繁地出现,说明了什么?
2019年9月,福建闽侯一老人卖农残超标芹菜获利14元被罚10万,同样是因为老人实在没钱,当地市监部门在2023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驳回。
2021年10月,陕西榆林一家蔬菜粮油店从一农户手中购进7斤芹菜售卖,获利不足10元,却在1个月后收到了“超标”罚款6.6万元的罚单,最终还是国务院督查组出面,才认定“处罚过当”。
2022年8月,黑龙江大庆一家蔬菜店在成本没有上涨的情况下,将进价每斤1.2元的土豆售价从每斤1.4元调整到了每斤2元,被认定违反价格法、涉嫌哄抬物价,被罚款30万元。
首先,笔者并不认为以上行为不该处罚,而是不该“拿着鸡毛当令剑”,更不该搞双重标准。
对比以前几起针对底层个体商贩的处罚力度,笔者随便检索了几条针对大型商超的同类处罚情况。
2020年3月,大连沃尔玛百货公司两家门店销售的韭菜和豇豆因农药残留超标被通报整改,只因其履行了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被免于行政处罚。
2022年5月,四川永辉超市成都某门店售卖农残超标砂糖桔,被罚款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47.06元。
2022年8月,陕西永辉超市一门店因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被没收违法所得118.8元并罚款1.2万元。
2022年11月,北京永辉超市一门店因销售农残超标芹菜,被没收违法所得59.7元,罚款20000元。
2022年12月,沈阳家乐福一门店因销售的豇豆农药残留超标,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被免于处罚。
为什么对大型商超就可以依据有关条例减轻甚至免于处罚,对个体商贩下手就这么重呢?即便如公示的理由,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照样把农残超标的食品对外销售?超市“启动了召回程序”,但蔬菜买出去大多数不都是当天吃掉了,所谓“召回”也仅仅是一个动作。
洛阳卖菜的大爷也给出了进货渠道,完全不知道自己所进的菜农药残留超标,没有造成实际后果且是初犯,行政部门为什么还要“罚款55000元同时加罚55000元”。
当然,笔者的意思绝不是主张对超市重罚,而是反对双标。我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的修订版,明文规定“轻微不罚”和“初次不罚”。《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规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上面罗列的几条对大型超市的减轻处罚措施,可能就是对《行政处罚法》修订版的落实。那么问题又来了,为什么对企业落实的这么积极,对个体商贩就不去认真落实了呢?这真是“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吗?
第二,盯着一个小商贩往死里罚,这本身就是懒政、乱行政的行为。
食品安全问题当然非常重要,但是,对蔬菜流通环节的监管不能只盯一头,真要是认真做好了菜农-产地批发市场、产地批发市场-销地批发市场、销地批发市场-销地农贸市场这三个环节的监管,农药残留超标问题早就该被解决了。
然而,最后却让一个在农贸市场一天只能赚几十元的小摊贩,把自己每天从批发市场买来的蔬菜每个品种都到送到检测中心检测,这现实吗?菜贩承受得起吗?检测中心忙得过来吗?
而一台小型的蔬菜农药残留速测仪,价格动辄几千元乃至几万元,检测结果还不一定准确,小摊贩们配备得起吗?这样的监管政策符合实际吗?
如果罚款的目的不是在于“创收”,而是在于防范和制止“未发生的侵害”,为什么不能要求收了摊位费的农贸市场管理单位自备蔬菜农药残留速测仪,防患于未然?该做而且能做的不做,是不是有“钓鱼执法”的嫌疑?
既然已经确认大爷得蔬菜是从批发市场批发的,行政部门为什么没有追根溯源去追查、处罚产销地得批发商以及种植这批蔬菜的菜农?
行政部门既然本身肩负着监管职责,为什么只监管小摊贩,而没有监管或没有查出批发市场售卖农残超标蔬菜的行为?任由批发商那里的蔬菜流入洛阳市民餐桌上,是不是涉嫌渎职?而同样涉嫌渎职的是不是还有负责抽查监管菜农的另一些“行政部门”?当地的纪委和检察机关是不是应该对该“行政部门”问责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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