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工商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多是仿照苏联模式建立的。在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同时,也建立了产权制度。因为建立的是产权制度,妨碍了按劳分配的实现,因而工商企业的制度,无论是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营企业制度还是集体经济制度,都是没有实现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设想的。
但是,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实践中,在人民公社的实践中,由于建立了劳权制度,因而在事实上是把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变成了现实。
近日,读到了《人民公社下,农民除了口粮一无所有》(今日头条:原创2023-06-08 17:08·看见三农)一文。
文章说:
“农民为革命流血牺牲赢得了土地,但是没有几年却被悄无声息地被集体收去,从此农民失去了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利,沦为人民公社的农业工人,除了满足口粮需求之外,一无所有。
正像一个公社干部说的:‘除了一张嘴口,没有什么是你的’”。
这是站在传统的产权观念上看问题,因而认为人民公社条件下的农民是一无所有。
但是,我们只要把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经营模式与股份制企业的模式做一个对比,我们立即发现:
在股份制条件下的企业体现的资产者的资产个人所有;而实行工分制的生产队体现的是劳动者的劳动个人所有。
股份制是典型的按资分配,因而它的生产主体是股东,企业按照股东投入的资产量进行股份计量,然后则按照每个股东的股份持有数量来进行股利的分红。在这里,拿工资的劳动者是雇佣劳动者,他们拿的是工资,是作为成本形式出现。而作为企业剩余出现的盈利,劳动者是无权参与分配的,只有股东才能凭借股份数量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的成果一一净收益进行分配。
实行工分制的生产队是典型的按劳分配制度,因而它的生产主体是社员。生产队按照社员投入的劳动量记工,然后按照每个社员的工分累计量进行粮食和现金的分配。在这里,参与生产队生产成果分配的是全队的社员,只要是生产队的集体劳动者,都可以凭借所得的工分来参与生产队粮食和现金的分配。
股份制的股东是现代社会条件下的资产所有者。在劳动力商品化的条件下,股份制企业实质是资产者合资经营,把各自占有的资产联合起来,投入生产过程,从而形成资产增殖,以满足大家按资分配、多股多利的利益要求。因此,股份制性质上就是体现资产者投入资产量的差别,并在红利分配上体现这种差别的基本制度。在这里,股份制体现的是股东资产的个人所有制。
采用工分制的生产队社员是现代社会条件下的劳动所有者。在生产资料公有化的条件下,人格化的资产者(地主或资本家、股东等)已经被消灭,因而劳动者是唯一的生产主体,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本身也消除了人们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因此,劳动者是以劳动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的,他的权利表现为劳动所有权,并通过劳动投入的数量体现出来。因此,生产队需要采用工分制来计量社员投入的劳动量的差别,并按照社员所得工分的差别来分配年终的生产成果。在这里,工分制体现的是社员劳动投入的个人所有制。
这位网友说在人民公社条件下,农民除了口粮一无所有。这个说法是完全不符合事实的。因为人民公社的社员的收入,是作为企业的生产成果的形式出现的,它是生产队进行了成本项目补偿和公共需要项目扣除之后的盈余。因此,人民公社的社员相当于股份制企业的股东的地位,他是生产过程中的主体,是生产队的“老板”,生产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与股份制的股东大会相类似。假如以工分制为形式的生产队因为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而社员就是一无所有,那难道实行股份制的股份企业的股东也是一无所有?
事实上,人民公社的所有制,正是马克思所提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具体实践形式,即在土地和生产资料公共所有基础上的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
当然,人民公社的这种“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与马克思讲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在环境条件方面并不完全相同。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基础上的重建劳动者的劳动个人所有制,而我国人民公社的实践则是在个体农业基础上的重建个人所有制。这是在以毛泽东为首的共产党领导下的具有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道路。人民公社的个人所有制体制,不是在已经充分工业化基础上形成的,而是在建立这种个人所有制的同时不断推动工业化过程的实现的,事实上在在人民公社的实践中,不仅我国从一个农业大国转变为工业化的国家,而且我国农村也已经逐步展开了工业化进程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但是,中国农村环境的特殊性并不影响实现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理论。特别是由于工分制的采用,形成了与资本主义按资分配相对应的按劳分配形式,较好地体现了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中的劳动量投入的差别并在分配上较好地体现出来。
在人民公社的生产队,建立的是社员大会、队委会领导下的队长负责制,体现的是社员的劳动管理权;在分配上生产队采用工分分配制度,体现的是社员的劳动分配权。在生产过程中,生产队采用工分来对社员投入的劳动量进行统计,在年终分配时按照劳动者的工分总量进行粮食或现金的分配。如果我们把某个社员的工分累计数除以生产队工分的总量,就得到这个社员的工分比,这个工分比,就是社员投入集体生产过程中的劳动量的份额,也是生产队用于个人收入分配总价值量中的份额。在这里,劳动投入的个体性或个人所有是非常明晰的。这就是实实在在的“个人所有制”的体现。
与苏联模式的产权公有制体制相比,建立了劳权制度的生产队模式,是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一一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的。它形成了以劳动收入波动为特征的按劳分配企业经营机制。当生产队的社员劳动收入有稳定的、较好的增长时,社员会肯定生产队管理者的行为,生产队会处于健康发展状态;当生产队社员的劳动收入不稳定或不能增长时,社员会通过社员大会、队委会的管理体制,重新选择生产队的主要管理成员,以改变生产队的管理状况,从而使生产队的发展进入正常轨道。因为劳动收入不仅与个人劳动状态直接相关联,而且与生产队集体劳动成果直接相关联,因此,每个社员要想得到较好的收入,他不仅自己要有足够好的劳动状态,而且同时他也必须要关注生产队的管理状况,他必须使生产队干部的工作状态满足生产队正常发展的需要。因此,生产队社员不仅具有参加劳动的积极性,同时也是具有参与生产队管理的责任性的。
社会主义要让劳动者当家做主,社会主义要实现按劳分配。这在采用工分制的生产队变成了现实,生产队正是以劳动者一一社员为生产主体的、并按照社员劳动投入量差别进行生产成果分配的基本制度。这是古今中外从未有过的新型制度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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