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法》,是通过“国家机器”对国家内部实行暴力统治的辅助手段。是维护统治阶级政权和利益并为其服务的行为标准。这种具体的行为标准,就是“律”。《法》是大的概念,“律”是“法”的具体标准。
因此,《法律》对国家的全体人员规定了具体行为规范和标准。这其实也是“社会契约”在国家层面的应用。从而可见,法律有着鲜明的阶级性。
《法律》是对人的行为进行强制性约束的手段。但约束不了人的思想,观念,道德,情操,文化。因此,是只解决社会现象问题而不解决社会本质问题的治标不治本的手段和方法。
人类社会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就同时产生了阶级的对立和反抗,这是资产阶级学者在三百多年前总结出来的人类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提出了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说。并且强调指出: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而进入人类的最高阶段——实现人类的共产主义社会。
马克思的这个学说,二百年以来正在被人类社会的现阶段发展逐步证实。毛泽东早在半个世纪前预见到的这个世界将进入“大动荡,大分化,大改组”,现在正在以“俄乌战争”和新形势下的“中东战争”的方式进行着。
毛主席强调的“以阶级斗争为钢”,“抓刚治国”,正是从文化入手,从思想,道德教育入手,使人民群众树立起无产阶级的文化观念,从而遵从人类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完成社会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这不仅仅是对无产阶级的教育,也同时是对曾经的剥削阶级的教育。因此,在毛泽东时代,法律仅仅是教育的辅助方式和手段,是为无产阶级教育服务的工具,从而弱化了进行阶级斗争进行阶级压迫工具的性质。
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单纯的强调“法治”,只是把它作为单纯的压迫手段,从而必然走向独裁和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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