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浮子困顿于世,问于汉之郅都,曰:“文明之世,却盲于道,何也?”
郅都对曰:“弊在不行正法”。
阎浮子曰:“愿闻之”。
对曰:“法充梁栋,易践之法必易亡之,乃贱法也。法无梁柱,敢践之法必敢亡之,是败法也。法分阴阳,阳法在刑杀,为诛凶暴。阴法在德化,乃治人心。阳法刚而不生,专用之,人心崩坏。阴法柔而乏功,专用之,凶暴无制。盖法之道,在阴阳为一,各务其本,互补其缺”。
又曰:“法之本,乃扶正也,以律条治之。天生诸民,属非均等。劳心者寡而力强,劳力者众而力弱。富贵者利益交盖,势众而党从。贫贱者奔忙于衣食,孤陋且乏助。盖知矣,法均则政偏,政偏则民倾,民倾则国危,其亡可知矣。盖法之道,抑强而无暴侵,扶弱而无滥施,使爵禄黎氓各有所制,富贵贫贱各有所归,男女老幼各有所安。
法之内,执其行也,以制度权术治之。立制度以为势,使权责分明,诸事有序,诸行有界,如众星拱于北辰,互不干扰,各行其道。分臣权以为术,督行分治,各执其务。集事权以为要,权责在身,陟罚影从。置物议之权以为利,物议在侧,如悬顶之剑,寒而不伤,警而自明。遂君臣佐使,各有其位,以求法无阻也。
法之外,执人心也,以春秋大义治之。冤而法定死者,过法也。大罪而不足死者,法之不及也。则爰引春秋,或恤善,或诛恶,或平狱,以砥砺正气,以固民风。然审慎用之,枉则不信,滥则坏法,谀则有害。
法之行,本内外拱相成之,以主君假治之,能治,则为天下主,不能治,则天下亡”。
阎浮子曰:“是也,法不治世,乃治人,可知其亡矣”。
又曰:“诸法何以分野,请言之”。
对曰:“法有四务,曰律、曰法、曰令、曰礼、曰春秋”。
又曰:“律者,规下也,其贵简。下尘之民,见识蒙昧,位处劳碌,厘毫之争,不至毁伤,简以约束,轻以鞭饬,敩以仁义,明以羞恶,则可治之矣。
法者,伏强也,其贵实。法性刚强,不可屈也,无刑杀不立,无常法不治。决罪在法,刑罚从之,不可割离。践法者亡,赦罪者弱,曲法者乱,轻罚者病。法之威,在乎律条,法之力,在乎刑罚。有罪,虽公卿诛之于市,无罪,虽黎氓亦无加之,此之谓法。
令者,制急务也,其贵则。执其简要,务无混淆,以免蠹民,变利为害。忌反复,无曲挠,旨在要害。然势重不可久负,人心不可久持,事缓则废,使其归常。
礼者,以执常也,其贵虚。虚则神明生焉。以神明治人心,敬畏生焉。以神明治于世,道德生焉。刑杀不兴,德化自成,此阴法之功矣”。
阎浮子谨而受知,遂拜别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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