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机动灵活的用工方式,由于用工成本低廉,容易规避大量劳动用工法律风险,因而深受许多劳动力密集型用人单位的喜爱。
许多从事资源勘探、能源开发、房屋建筑、道桥施工的用工单位,严重违反人力资源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打破6个月以内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的用工范畴,突破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红线,劳务派遣人员大量从事用人单位的主营业务,规模甚至数倍于用人单位的原有用工总量,更有甚者,有的用工单位甚至“突然猝不及防”地将自己的原有合同制员工“突击性”地转变成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中载明的工作岗位往往是“挂羊头卖狗肉”,与实际真实从事的工作岗位严重不符。
随着市场竟争日趋激烈,就业形势逐年严峻,就业压力空前剧增,为了谋求工作条件和眼前的现实利益,许多劳动者不得不在保护个人权益与保住饭碗之间作出艰难地抉择,尽管他们深知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但出于生计的压力,他们不得不默默地忍受,逼迫“自愿”减少或牺牲自身应得的劳动报酬、劳动福利和社会保障,忍受劳务派遣和用人单位双重的约束和盘剥,这种心理上的挣扎和道德上的煎熬常常成为他们生活中无法磨灭的痛苦记忆。
1.同工不同酬。许多劳务派遣人员从事的工作岗位与用人单位原有职工相同,甚至更偏向于脏、乱、差、急、难、险、重、累,但工资待遇却往往大相径庭,更不用说加班工资、奖金、带薪休假、健康疗养等其他福利了,严重地违背了公平和谐的社会原则,严重地损害了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严重地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2.社会保险缺失或断档。许多派遣机构为了营利不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将用人单位结算的“五险一金”等费用“黑掉”,导致劳务派遣人员在疾病、工伤、工亡、失去劳动能力、死亡时,一系列合法的劳动权益难以得到应有的保障。
3.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一些用工单位任意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加班加点,工作时间严重超出国家规定,但却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随意遣返辞退劳务派遣人员,却不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劳务派遣单位多次与同一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却拒绝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严重侵害了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4.就业不稳定。劳务派遣制度的特点决定了劳务派遣人员始终处于不稳定的就业状态。劳务派遣人员无法向用工单位“正式员工”一样拥有稳定的就业保障,容易受到市场经济波动和效益下滑的影响,随时有被“炒鱿鱼”的危险。
5.依法维权难。由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既无被派遣劳动者参与,又无政府相关部门监督,容易发生用工单位以损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换取劳务派遣公司利益的行为。一旦涉及劳动报酬支付、工伤认定、社会保险缴纳、退休养老待遇享受等纠纷,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往往相互推脱,甚至撇开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协商,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维护权益异常艰难。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减少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成本,恶意搞虚假劳务派遣,千方百计让员工与自已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再与“新老板”——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最后再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把这些“老人”派回到原单位继续工作,借机将许多棘手问题、应尽责任和义务全部推给劳务派遣机构。一旦产生问题,劳务派遣机构往往无实力解决,甚至有的可能在收取了用工单位支付的管理费后“卷包”走人,规避责任,最终吃亏受害的还是劳务派遣人员。
“五一”国际劳动节又到了,作为一名曾经多年从事企业劳动人事管理的人员,撰写此文,旨在让更多的人都能够看到劳务派遣人员的艰辛付出和所背负的无声苦楚,让我们携手并肩,共同为每一位劳务派遣人员发声,借助全社会的力量帮助他们依法拿回应得的薪酬福利、劳动保障和工作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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