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体系,一定是一个法权体系。只要法权关系没有变,就不能轻言“体系解体”。比如美国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就是与雅尔塔法权体系一致的表述,而在“雅尔塔体系解体”的说辞下,就不能解释美国表述的法律依据。现在流行的“雅尔塔体系解体”说,是将以美国与苏联为首的两个阵营的“冷战体系”张冠李戴地放到美、苏、中、英四大国合作的“雅尔塔体系”头上。雅尔塔条约是国际公法的法权体系,而冷战期间美苏双方阵营内部签订的一系列安全保障条约是国际私法的法权体系。公法高于私法,二者不能混为一说。
国际公法,亦称国际法,调整国家之间相互关系有约束力的原则和制度的总和。公法与私法的关系,实质上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所以国际公法又称万国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始于罗马法学家乌尔披亚努斯,其标准是: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法,规定个人利益的为私法。前者如政府组织、公共财产管理等,后者如涉及双边或多边利益的诸如调整家庭、婚姻、物权、债权、债务和继承关系等的法规。公法是组织内全体参与者要遵守的,私法是其中部分人群协定或协议后要遵守的。
如此类推,国际公法适用于国际社会所有或大部分被承认的主权国家,而国际私法,是其中若干国家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等形式确定的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因而它仅适用于参与其中的国家。部分从属整体,私法低于并服从公法。公法和私法既有区分又可以相互转换。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形成的轴心国之间或同盟国之间缔结的各类条约或协定等,相对于《凡尔赛和约》来说就是各方的私法。轴心国失败后,同盟国的条约、协定和公告等便上升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公法,并在此基础上形成雅尔塔法权体系。与此相应,所谓东西方“冷战”是国际私法的产物,其中只有部分国家参加和承认并因此仅适用于这些国家“北约”“华约”及《旧金山和约》[1],也就成了低于且从属于雅尔塔国际公法的国际私法。由此而论,冷战的结束并不意味着“雅尔塔体系”的解体。
20世纪上半叶,美国人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借欧洲人的手埋葬了以欧洲为中心的“凡尔赛”世界体系[2];“二战”后,欧洲人也“以其人之道”借美国人的手埋葬了以苏联为主导的“雅尔塔”世界体系的欧洲部分;今天日本人正在借美国人的手埋葬以美国为主导的“雅尔塔体系”的亚太部分,目前美国正在这条道上疲于奔命。在许多时候,用枪打不倒的对手可以用笔打倒,用笔打不倒的对手还可用嘴“吹”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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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旧金山和约》)(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是由第二次世界大战的48个战胜国与战败国日本于1951年9月8日在美国旧金山所签订的条约,并于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该和约主要是为了解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战败国日本的领土及国际地位问题。和约签订时,身为主要战胜国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被美国、英国、法国等国排除在外,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和约签订至今均未承认过该和约。
[2]凡尔赛体系,是由一战后战胜国英国、法国、日本和意大利等帝国主义大国通过巴黎和会建立的国际关系体系。由于巴黎和会达成的主要文件是《凡尔赛和约》,因此这个体系被称为凡尔赛体系。和约主要内容一是建立国际联盟,二是对德国的和约。凡尔赛体系是帝国主义重新瓜分世界的体系。它确立了帝国主义在欧洲、西亚、非洲的统治秩序,是一战后帝国主义国家重新瓜分世界的体系。该体系对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关系的演变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并未消除矛盾,最终播下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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