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看到了《经济观察报》署名王雅洁的一篇文章:《让民营企业家当国央企外部董事》。
文章主要是采访企业研究专家周放生的谈话。2005年至2008年,国务院国资委组织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赴新加坡考察淡马锡。周放生也曾随上述考察团前往新加坡淡马锡学习,这是他的经验之谈。
周放生发现:“淡马锡的成功之处在于它有一个治理结构良好的董事会。对比之下,中国国企长期政企不分,董事会建设也存在很多问题。” 周放生说:“这些企业家中绝大多数是民营企业家,他们在淡马锡没有股份,只作为董事参与淡马锡董事会的重大决策,他们代表的正是市场化的力量。”
周放生提出一个大胆的想法:“在新公司法即将实施以及新一轮国企改革推动的背景下,可以让大量民营企业家成为国央企的外部董事。”
周放生说:“我提出了三个关键点:一是民营企业家担任外部董事,二是职工董事不能由行政领导担任,三是企业必须有经营自主权。我们现在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各级领导都在审批,所有程序都有,但最后失败了,谁都不承担责任,事有人管责无人负。”
那么周放生专家的意见,到底是否可行呢?为此找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大致的看了一遍。
总的感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特殊性,也就是特殊利益,重视和体现是不够的。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呢?这就是,它是中国共产党100年来领导全国工农劳动大众,前仆后继,以鲜血和生命换来,再由毛泽东同志和党领导全国人民以30年的辛勤劳动,白手起家,创建的家业。更主要的是,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的任务,不是剥削劳动者的剩余价值,赚取利润;而是为了满足全国人民不断增长的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的需要。也就是通过发展生产满足人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是以人民的资产,通过人民的劳动,达到为人民服务的目的。
正因如此,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它的性质是属于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因此国有企业与企业工人的关系,也完全不同于资本主义国有企业的雇佣关系。这层关系在我们的《公司法》中基本没有反映和体现出来,这就从本质上抹杀了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与劳动人民关系的本质差别。
社会主义国家这个生产目的和它与劳动者的关系,与资本主义和他们的企业家的目的是完全背道而驰的。因此,资本主义社会的新加坡的国企的成功经验,未必能原封不动地用之于中国的社会主义的国企。
如果真想用好《公司法》中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这一条,加强国有企业的民主管理,并体现它的全民性质。我认为外部董事的聘请,可以考虑聘请以下人员:
举例来说:如果是火力发电厂的董事会,外部董事可以聘请:
1.工业生产用电大户的代表;
2.农业生产用电大户的代表;
3.居民用户代表;
4.上游供应发电能源单位的代表
……
只有让这些有关服务单位的代表,才能对电厂的经营管理,服务水平,起到一个比较切实的监督和促进的作用,达到互相沟通搞好生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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