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理由绝不能成为不立案的借口(一)
我们洛阳市在企业军队转业干部,为了维护党和国家“解困政策”给我们的合法权益,2023年10月16日将洛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诉至管辖法院——涧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院方),至今已经七个多月,院方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立案的法律文书。在我们的多次催促中,院方强调的两个理由,一是“你们诉的是很强的政策性问题,我们不能审理”;二是我们是市区级法院,级别低,不好审理市政府机关。
院方强调“政策性问题”这个不能立案的理由,实质上说的是受案范围。我们诉的是政策性什么问题?到底法院能不能进行合法性审查?让我们“以法律为准绳”,来具体衡量一下我们诉的问题到底能不能依法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为退役军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依法解决”。第七十五条第(五)项“违反规定确定抚恤优待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七)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洛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责第(五)项“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多方联动协调机制”。洛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擅自改变党和国家给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标准,严重违背了《退役军人保障法》对其职责的明确规定。
我们原告提交给法院诉状中的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2023年9月11日违法作出的《行政答复书》;2,依法判令被告改正错误,忠实履行职责,严格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六部,河南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释义等法律?规章?政策?文件的规定,‘以省辖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标准核定数额按期发放。并将此前错误调整少发的核定数额尽快补发到位。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我们诉讼请求的字里行间中,哪有一顶点请求审查“政策”的痕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用被告擅自改变“上位解困政策标准”的行政行为事实,对照被告的行政职责,对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再看看我们诉状中的“诉讼请求”,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会认定我们诉讼的不是“解困政策本身”,我们诉讼的是被告不严格执行“解困政策标准”的行政行为,院方难道看不懂我们的诉状和提供的相关证据吗?为什么要揣着明白装糊涂?有什么见不得光的难言之隐?!
综上所述,我们诉讼的问题是完全符合法律的“受案范围规定”的。如果院方硬要以此为借口坚持不立案,那就依法给我们出具不立案的法律裁定,并且必须载明你们(院方)自受案以来坚持“是政策问题不能立案”的理由。否则,就是执法违法,就是侵害我们原告的合法诉权!
洛阳市在企业军转干部原告
202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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