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必需有法可究、执法必严》
日本侵略、八国联军侵略,列强长期辱华,等等重大国耻史实,给中国人民烙下久远的伤害。
前些年,有媚外恨国者带着恶意而故意、有幼稚纨绔者为出风头而随意,借用、触及这些伤痛、伤疤、符号,如烈士陵园跳热舞搞直播、穿二战旭日旗登泰山等等,对国人进行再伤害。
一切涉及此类事件的刻意行为,当然“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自然应当受到批评批判直至法规处置,于是去年九月,出台了相关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
6月21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的记者会上,发言人黄海华说:对于“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等不易界定、执法中不易把握的表述,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综合考虑,拟作出更有针对性、更具体的修改完善。
有损无损,伤害未伤害,本就明明白白,世人皆知晓。
我不赞同“不易界定”、“不易把握”说法,
更不赞同以一线警察“真的想要这么大的裁量权吗?”以及“权力、压力”为说辞。
我更担心的是,去年民意压力大,立了法规,实际没有执过几次法,逆向潮流、虽不具大众或却具大力的逆向潮流便反扑过来了。
今日域中,媚霸、恨国、反共、仇体制、假公知加有钱有操控力者,还少么?
好在黄海华还说:拟作出更有针对性、更具体的修改完善。
说话听声,锣鼓听音。
我小心眼,弱弱地问一句:这“拟”,拟多久?
更坏坏地有一想,这“拟”字出来后,去年法规怕真就无人再认真执行了,莫非等于无疾而终了?
我急切等待、限时观看黄海华“修改完善”的下文。
严正提醒:
相关法规,可以明晰化、具体化、更具操作性。
决不容许弱化、软化、含糊、延宕、虚无、甚至否定删除之。
如是,则是自虐、自作孽式的“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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