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相比于事实,有超前和滞后两种状态。我国关于传染病防治的几部法律法规中,涉及到中医药的仅有1处。从非典和这次抗击新冠肺炎中医药的实战效果看,现有法律法规是滞后于事实的。
这仅有的1处,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这也是我国传染病防治领域最高、最重要的法律。该法第8条规定:“国家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高传染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其余几份重要的法律法规,包括该法的《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等,均未涉及中医药。
此外,201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我国首部《中医药法》,全文近7000字、共63条,而关于中医药在传染病方面的规定,只有1条、只提到了1次,也即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基础理论和辨证论治方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的中医药防治,以及其他对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的科学研究。”
看来,从《中医药法》上看,对付传染病还显得“不够自信”。
以上事实,是关心中医药的人均需注意到的现象。
近期以来,媒体上呼吁为中医药介入国家公共卫生体系提供法律保障的声音日渐多起来。天津中医药大学校长、全国人大代表张伯礼院士接受《中国青年报》专访时表示:“法律上要保证中医药作为一线的队伍第一时间、全程参与抗疫防控和治疗。”5月7日《人民日报》刊登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院长陈新宇文章,主要内容是“实践证明,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必须要有中医药参与”,从中医人才培养、中西医并重、平战结合的公共卫生基地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详细分析,是这类呼声的代表。
更早的时候,这类文章也已见诸过报端。现在战役进入总结阶段,有识之士的看法更趋于一致了。从关于传染病的5部法律法规看,“中医”仅出现了一次,更显得他们的呼吁是切中时弊的。
中医药被冷落、被忽视,既体现在100多年来遭受政策和资本打压,以至于在国家公共卫生体系中的比例越来越低,也直接体现在法规法规中的冷落上。很多时候,法规法规只是对客观现实的被动的记录和规范。梳理这5部法规法规,甚至专门的《中医药法》,就会赫然发现中医药在传染病方面的作用,在法律层面也未得到应有体现。这与它在现实力量对比中的情况是一致的。
因此,要改变法律,首先要从事实改变开始。幸而,通过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的事实教育,全国从上到下、从官员到医护人员、从医院到患者,都见识了中医药的独特价值。
事实已经改变,法律若还停留在原地,那就是“睁眼瞎”,那就是诚心诚意继续抹杀中医药了。
美国、日本不是号称医疗水平世界前列吗?抛开他们隔离措施方面的软弱,仅看治疗药物上也能看出与中国中医的巨大差距。如果有比瑞德西韦哪怕好1%的药品,他们会紧急批准这款中国的实验已证明无效的药物吗?
在美国人对临床终点指标大放水的情况下,瑞德西韦总算实现了“缩短4天住院时间,降低了3%的死亡率”的疗效。打开中国的报纸、网络,随便拎出“三药三方”中的任何一个,疗效都可以甩出它几条街。
两相对比,视觉冲击何其强烈。《中医药法》关于传染病的条目,下次修改一定要理直气壮一些。
当下,的确是时候重新定位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在国家公共卫生体系中的作用的时候了,是时候讨论法律为中医药参与国家公共卫生体系保驾护航了。抱着金元宝去当乞丐的现实,法律落后于事实的现实,难道不应该立即改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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