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在当代社会中,灾难与疼痛极不平等地分布在各个群体中。1993年11月19日,深圳致丽玩具厂大火,87名工人在火灾中丧生,51人受伤。2017年11月18日,相似的悲剧在北京大兴重演。同样,职业病以及不被承认为职业病的各类疼痛也始终伴随着劳动者。即使是端坐在电脑前的办公人员,也面对着颈椎病的威胁。本文是对尘肺病工人的调查。本文改编自清华大学社会学系周乐一2016年对陕西省渭南地区两个尘肺病村的调查报告。
本文集中关注在资本高速积累的背景下,健康状况被牺牲、被忽视的尘肺病工人群体。为什么高危职业的工人在劳动中的健康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为什么工人无法对这一权益缺失的状况发出响亮的声音?为什么工人虽然知道自己健康利益被侵犯,却选择无奈沉默?面对繁琐且高成本的法律程序、艰难的职业病诊断、不断推卸责任的“用人单位”等因素,个别工人很难成功维权。而实际执行层面上的政府“隐身”、制度设计等因素,又使得针对职业病工人整体的有效保护缺失。
我们可以在本文基础上进一步思考:为什么有的群体遭受着更多的灾难和痛苦?这一状况的根源是什么?正如本文所言,“政府的隐身不仅体现在自身的退出,更多体现在和企业联合、维护企业不正当行为中。”从经济发展和财政需求来看,这绝非是什么个别昏官治下的奇闻,而是有着深刻根源的必然性现象。这一现象植根于这一社会的总体。或许,反思这一问题,可以让我们更清醒地意识到劳动者团结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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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是由于长期在职业活动中吸入生产性粉尘导致的全身性疾病,会引发呼吸系统感染、肺结核等并发症,重度尘肺病无法完全救治。在中国,近三十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民工群体的扩大,使得职业危险时间发生的次数和频率增高。其中在金矿、煤矿场合从事挖掘、爆破、打钻的工人由于长期接触粉尘环境,尘肺病患病率极高,在我国近两亿职业病人群中有着大比例的尘肺病工人群体。由于丧失劳动力,家庭收入不足以进行后续保养治疗,在家中等待死亡来临的尘肺病人不在少数。
本文所调查的地点为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的梅子村和向阳村。两村相邻,总人数在3000余人左右,土地贫瘠且对外交通不便、不易发展商业。村庄居民经济来源以外出打工收入为主。自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两村不断有人外出前往河南与山西挖煤、打钻。由于学历资质的限制,大部分人无法在工厂获得工作,而只能进行危险系数高的重体力劳动。与既有调查的发现类似[1],两个村庄中,患病工人基本都是中壮年;病人家庭负担沉重;由于家乡不发达,教育程度限制,病人往往是被迫选择危险职业;而在工作场所,劳动合同签订率基本为零,等等。
当地政府并无尘肺病人官方统计数字。根据大爱清尘的统计,镇安县目前尘肺病人数逾3000人。由于渠道与方法的限制,这一数字远低于实际人数。
一、轮回的疼痛,无奈的村庄
在梅子村和向阳村,“一出学堂就进矿山”是非常普遍的现象。由于教育资源匮乏、家庭氛围影响,人们的基本教育程度都在初中左右。
梅子村和向阳村位于距离县城车程2小时左右的柴坪县。尽管九年义务教务已经普及,两村所在的柴坪镇只有一所九年制学校,和几所教学质量较差的六年制学校。村民们初中毕业后如果到县里读高中只能住宿在县里,生活花销大。由于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太大,村民们大都只读到小学或者高中便外出打工。
而由于交通不便,父母外出打工大多尽量减少外出次数,到南方省市或者山西河南一带,外出一年后过年返乡。这种情况下,孩子留守在家,与父母分离无法得到父辈监督和帮助。即使是与父母相伴的孩子,由于父母学历低、忙于工作,也无法在家庭教育上有更多支持。而父母则认为,上学是重要的,自己要负责缴纳学费,但孩子能否考上大学是他自己的事情,因此不会给予学习上的帮助,只会催促“你快去写作业”,并不真正关注孩子学得如何。较低的教育程度成为当地人的群体特征而被代代传递。
在这一氛围下,村民缺乏法律意识,对维权的步骤和意义缺乏了解。他们在打工过程中不会保留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或者无力及时将相关证据运用起来,在权利受到侵犯后适当诉诸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甚至有些村民是文盲,毫无信心维权。教育水平低不仅令村民在选择职业时只能选高体力低技术性的职业,更在工作后的维权环节里处于弱势。
在对梅子村和向阳村内的尘肺病家庭进行走访时,我们发现,尘肺病工人和他们的家庭面对权益受损的情况无力抵抗、主动保持沉默。伴随着这种沉默,则是村庄里“房子大于命”、面子最重要的氛围。
向阳村和梅子村的尘肺病工人在健康时通过打钻等工作赚钱(少则几千多则一万),在有了一定积蓄之后第一件事便是盖房子。当地人认为,房子是最重要的财产,有了房子孩子才能结婚,自己的生活也才能安定。许多病人在诊断出一期的时候本可以通过保养和治疗缓解病情但执意继续工作,以至于没有钱治病维权。
将房子打造得光鲜亮丽,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尘肺病家庭获得外界支持。采访中,两村中的大爱清尘志愿者陈静表示:“个个家里都是大楼房,看着好的不得了,外边很多人来了都不相信这里有尘肺病人,以后就不来了。可其实他们房子是开金矿的时候买的,之后得了病什么收入也没了。”房子引发的误解让尘肺病家庭的贫困现状无法被发觉,也难以获得更多社会支持。更值得注意的是,尘肺病人认为自己赚钱盖房后任务已经完成,就算死也没什么,拿命换房很值得,并不会产生维权的想法。
在尘肺病村中,每家每户即使毫无收入甚至欠下外债也要盖新房、贴新砖,即使家徒四壁也要外边好看。尘肺病人张兴虎的太太在采访中表示,丈夫去年春节发病最严重时没有足够医药费,兄弟姐妹之间凑了20000元左右度过难关。家里之前没病时盖了新房,家里没钱但还是贴了新房外边的墙砖。因为怕人瞧不起,欺负自己的孩子。
采访中,在当地提供社会救助的志愿者提到:当地有一种固有思想,觉得一定有所求才会有所付出。因此面对大爱清尘的帮助,许多尘肺病人都警惕:“你给我那么多好处是不是想得到些什么?”这种“过分戒备”使病人不信任外界提供的支持帮助。而相对的,则是一种“过分依赖”的现象。部分病人将自己生命的责任完全托付给其他力量、祈求帮助却拒绝付出,对于可能的社会救助十分依赖。
这样一种境况究竟有着怎样的制度与社会根源呢?
二、以法维权,长路漫漫
职业病赔偿的程序对于尘肺病患者而言过于冗长。如果不能形成集体诉讼,那么将付出极大的司法成本。
职业病维权流程图
对于在同一工地,或者由同一包工头雇佣的劳动者们而言,情况相对较好,存在共同诉讼的基础,可以以诉讼代理人的形式,节约司法成本。但对于“打零工”、“打短工”的劳动者而言,本身不存在共同诉讼的基础。用人单位不配合的情况下,即便卫生部门不为难,个人需完成劳动关系确认争议仲裁、劳动关系确认的民事两审、劳动赔偿的仲裁、劳动赔偿的民事诉讼两审也是非常劳累、且冗长的过程。取得最终的赔偿需花费数年时间,不少尘肺病患者在此过程中便已经因病去世。虽然法律规定可以变更诉主体为其法定继承人,但这样的诉讼对于尘肺病患者而言痛苦而漫长。如此进一步阻碍了尘肺病患者维权的积极性。而聘请律师费用高,维权路漫漫。因此不少尘肺病患者选择了放弃维权。[2]
职业病诊断、鉴定流程图
职业病诊断难并不在于病理的诊断之难,而是在于劳动关系确认难。《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对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材料及举证责任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梳理如下:
职业病诊断所需材料
但法规本身并未体现出实践中双方常见的争议焦点: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确认难的情况较为复杂,主要原因有:第一,尘肺高发岗位签订合同比例低;第二,部分单位在用工时故意规避相关证据;第三,许多岗位工期短,难以建立唯一、确定的因果联系;第四,劳动者本身未发病时不注重收集相关证据;第五,企业采取注销、改制等手段规避责任。
劳动关系的确认需要劳动合同,但尘肺病高发的岗位,如工地打桩,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极低(缺数据)。部分用人单位明知易发尘肺病,出于规避赔偿责任的考虑,更进一步回避签订劳动合同。针对劳动合同签订比例低且短期难以改变的现状,劳社部(已撤销)在2005年曾发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可依据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认定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此规则已付诸实践。[3]
在实践中,基层政府为了化解不满和矛盾,也采用了折中的解决方法。调查者在商洛市了解到,劳动者首先需要劳动单位也就是自己患尘肺病时所在的工作单位提供推荐信,或者可以说明工人是在工作期间长期接触粉尘而患病的证明;其次需要携个人证件和以上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赴所在省市的卫生局,或疾病控制预防中心开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以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为例,2014年大爱清尘普查得到的尘肺病人数量在3000余人。但在商洛市疾控中心的统计中,前来进行职业病诊断的病人为200人左右,且均无企业开具的介绍信或证明。尽管不符合程序,但由于疾控中心自身的工作不是很严格,以及政府默许,这些没有通过正规程序开具的证明也可以被发出并用于获得各个区县给予尘肺病人的社会救助。这些非正常程序开具的证明主要分为以下三类:1、没有写“用人单位”;2、写了“用人单位”盖了章“此证用于政府救助不做它用”;3、写了单位没盖章(在2013年之前开具的证明均由此特点,最后维权也需要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或者证明工人是为其工作期间受的伤)。
在实践中,只有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证明或推荐信,而在维权过程中必须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关系证明才有效。无论是以上哪一类情况,该诊断证明均只能用于获取政府救助而无法用于维权。
大爱清尘基层志愿者,也是尘肺病人的倪书平正在进行维权。谈到此问题时,他表示:“我们是打工,没有签劳动合同,干几天拿几天的工资,明明有关系但是口说无凭,企业不会承认的。我有企业给我开的爆破证,但我一审还是败诉,他不承认。说我已经过了劳动诉讼实效,什么纸质的东西都没签。”可见维权最重要的劳动关系如果不是企业开具证明,就需要自己收集证据,难度大,不确定性高,且诉讼能力差,直接影响了维权成功率。按照倪书平本人的叙述,依照《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可以确认其劳动关系,且劳动关系确认属于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倪书平一审败诉,极有可能是其诉讼请求不当或不熟悉法律所致。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法律依据:《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文书类型:“判决书”,并分别加以“审判程序:一审”、“审判程序:二审”、“审判程序:三审”的检索条件对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进行了检索,检索日期为2016年3月9日。其中,一审案件861件、二审案件159件、再审案件4件,案件年份分布为2007年-2015年。由此可得,再审率2.51%,一审上诉率18.47%。如果比照1989-1997年的民事案件上诉率分析,18.47%的一审上诉率颇为合理,也代表了初审法官们给予相对公正的判决。[4]但考虑到劳动关系确认的一审判决是第二次裁判,前置的劳动仲裁已经进行了一轮裁判,一审判决上诉率相当于第二次裁判的上诉率。可见,一审程序吸收不满、处理纠纷的功能尚有欠缺。这也可能反映了劳动关系确认纠纷的特殊性:劳动关系确认往往是劳动赔偿纠纷的第一战。在职业病赔偿过程中,劳动关系认定往往就成了争议焦点。
劳动关系确认难制约了职业病诊断。若仅从法律规定上看,劳动关系确认并非难事,工人证言、工资条等都可作为确认证据。这与实践有所出入。
尘肺病患者工作的单位多为小企业,甚至公司根本就没有或尚未成立。而尘肺病的潜伏期较长,可长达数年。待尘肺病患者意识到自身患病,希望维权时,用人单位可能已经注销、改制,甚至发现其从未成立。而企业主早已难觅踪迹。
虽然法律规定企业注销后,剩余财产仍须对此前的债务负责。但诉讼难度、成本又进一步增加。且企业本身并不规范,有很多途径规避法律。有些“企业”可能从一开始就从未成立,有些可以先转移资产再破产……此类问题源头正在于对非法小企业监管不力,导致事后劳动者难以维权,无处维权。
如果能确定实际雇佣方,即便无法向单位寻求劳动赔偿,也可以对个人提起侵权之诉。但连适格被告可能都找不到,谈何维权。虽然2011年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患者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救助,但救助终究杯水车薪。而非法者逍遥法外。
三、隐身的政府,无力的病人
尘肺病工人维权的过程中,政府态度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强有力的一方,各级政府、准政府隐身,所颁布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并不能被运用。村干部和村支书在尘肺病问题上是“上无政策,下无对策”,只要没有安排,无论县村一级尘肺病问题多么严重,基层政府也不会主动以各种渠道为民谋利。因为即便做了也没有渠道向上汇报自己的工作结果,信息是无法被上边接收的。基层干部的工作都是指令导向型。
政府的隐身不仅体现在自身的退出,更多体现在和企业联合、维护企业不正当行为中。《劳动法》、《工伤保护条例》、《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均可成为维权依据,但走投无路的尘肺病人却还是只能用“开胸验肺”这样的极端手段获取社会关注。直观来看,这背后的原因主要是政府的不作为:例如《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尘结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但在采访中得知,企业实际运行过程中从不测粉尘浓度也不公布任何数据,地方政府为地区经济发展默许企业的不正当行为,视法律法规于无物。[5]
在社会分层愈加显著的今天,“稳定”是基层地方政府官员晋升的重要考量,在位期间平安无事是最大追求。煤矿里发生的瓦斯爆炸、坍塌等造成即时性伤害的重大安全事故,被称为“红伤”;因为防护措施不当而在长期工作中慢慢形成的慢性、隐性伤害(例如尘肺病)被称为“白伤”。相比于更容易引发社会关注,会“出人命”的红伤,政府对于“白伤”即使放任不管,保证事故没有死人,也不会产生太多不良社会影响。同时,农民工是“临时”就业,打工一段事件之后更换雇主,无法把自己所患有的尘肺病归于某一雇主的责任,索赔时证据不足,地方政府选择拖延和回避这样的应对行为就不难理解了。
维权过程中政府的立场十分微妙。倪书平等30多位在河南文峪金矿工作过的农民工在联合维权的过程中有诸多体会。由于能源类资源类企业多为国企或者有政府力量支持,维权一定程度上是和政府对抗,因此很难找到律师为其辩护。即便有大爱清尘等公益组织帮助,公益组织力量薄弱,在上交中华救助基金会管理费和税费之后,依靠社会资助仅仅可以保证制氧机、助学金方面的投入,没有更多资源用于辅助维权方面的投资。
在尘肺病人集中的村落,村内经济凋落毫无生气。基层干部却从未想过收集证据为底层群体发声。为何地方政府毫无作为?从经济发展和财政需求来看,支持并保护大企业是可以理解的:地方政府为了追求财政收入与维持基本行政运作,而直接经营或协助企业发展,以推动经济成长的行为模式与作用。政府追求经济发展选择支持大企业能够正常运行,是经济发展至上逻辑下“理性”考虑的结果。
根据卫生部于2006年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职业病作为工伤不属于报销范围。因此即使劳动者确诊也无法获得新农合报销。[6]在对镇安县县医院呼吸科黄主任进行采访的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医院会为尘肺病病人开具没有职业病诊断性质“疑似尘肺”,可以走正规程序报销,但也就意味着无法被认定为职业病,那么病人就面临着医保报销和进行职业病诊断以维权的二选一抉择。对于失去家庭主要劳动力后没有经济来源的家庭来说,确诊并维权意味着要投入更多的经济资源和精力,却失去了可以使用新农合的机会。若退而求其次,不维权选择使用新农合尽管是无奈之举却会为家庭减轻负担。
在具体的维权中,受制于家庭经济条件,尘肺病病人维权十分艰难。对于尘肺病家庭而言,导致贫困的原因是十分多样的,以下是本小组在实践中根据观察和访谈做出的简单总结:农业种植条件恶劣;交通不便使得贸易发展艰难;尘肺病影响下的家庭经济结构破碎,一方面,尘肺病高发人群的年龄在三十到四十岁之间,是家中主要劳动力,患尘肺病后不能做重体力劳动,家庭失去经济支柱,另一方面,家中失去一个劳动力,另一个劳动力赚的钱也要为他治病,家中没有积蓄维权。
四、未来还在等待之中
长期以来,金矿/煤矿等资源开发类工作场所,恶劣的工作环境无法改变,职业病的源头得不到根治。煤矿企业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重视不足,为求利润,在资金上对设施投入较少,劳动安全防护不足。同时政府方面为获取更高税收和生产总值,放任企业,监管体系不健全,缺乏专门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种种原因造就了庞大的尘肺病工人群体逐步形成,并被困于疾病和贫穷之中,在绝望里等待死亡。
在与梅子村向阳村的尘肺病人进行沟通的过程中,尘肺病人表示,他们没有信心与企业交涉,因为自己并不熟悉法律知识,对现行的制度、政府和法律也没有信心。经济上的考虑更使得农民工不愿意打官司。在尘肺病事件中,农民工对自身遭遇的尘肺伤害认识不足,与丧失工作不能挣钱谋生相比,遥远模糊的疾病使得剥夺感被稀释,他们纵有不满,也由于施害对象的不确定性和伤害时限的漫长而无法形成抗争的对象。农民工对伤害与权益意识的自觉不足,对自己行动能力的怀疑,加上对资方可动员资源的判断,使得个体表达与群体表达大都处于沉寂状态。再加上实际上农民工群体行动能力和可动员资源的缺乏,不仅没有政治资源、经济资源、文化资源,也缺乏有效的组织制度化地表达利益。即使现实中也确实存在个别人的反抗行为,但这种抵抗主要以个人为行动单位,是一种实现个人经济补偿为诉求,无法形成有效的集体行动实现整体境况的改善。
参考文献
[1]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建筑业农民工劳动权益与保障”调查小组:《深圳建筑工人集体罹患尘肺病事件调查报告》;《人间悲剧还在继续 ——关于深圳市风钻工工作状况的调查报告》;《尘肺:生命难以承受之痛——2012年湖南建筑尘肺工人调研报告》;《2009耒阳尘肺工人调研报告》,2009-2012。
[2]黄乐平:《职业病防治法实务精解》,法律出版社,2012年10月1日。
[3]恩施自治州建始银智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来科松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014)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911号;阿坝州小金县董家沟金矿与张全均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013)阿中民终字第1号;上诉人沈阳函昌纸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旭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2051号
[4]苏力:《初审法官的素质:从民事一审判决上诉率上透视》,理论法学,2000年第1期
[5]张辉:《农民工的工伤困境利益表达与劳动--地方小煤矿尘肺病调查的探索性研究》,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6]卫生部:《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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