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一年,改革开放的转向已经进行了18年,市场经济的步伐迈得越来越快。80年代以来像雨后春笋涌现的乡镇企业将包产到户后的农民纳入工厂,此后随着农业发展潜力的用尽,每况愈下的农民流入城市,成为第一代农民工。90年代以来的国企改革打碎了数千万国企职工的“铁饭碗”,穷困潦倒的他们成了劳动力市场上数量巨大的后备军。
而与数量庞大的他们相比,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几乎是一片空白,劳动权利的保护更是无从谈起。那时的东南沿海工厂,仅够糊口的工资在邮回家后所剩无几,没日没夜的加班透支着年轻工人的生命;克扣工资只能忍气吞声,辱骂殴打几乎是家常便饭;昏暗、逼仄的生产车间里,每一个消防隐患和机器怪兽无不预示着“死神来了”。恍然间,我似乎穿越到了19世纪的欧洲——资本主义的故乡,资本主义大工业出生和野蛮成长的地方:工人“住在狭窄、阴暗、潮湿而空气不流通的地下室里”, “妇女和孩子们到处走来走去,穿得破破烂烂,就像在这里的垃圾堆和烂泥坑里打滚的猪一样地肮脏。”“工人买的土豆多半都是质量很差的,蔬菜也不新鲜,干酪是质量很坏的陈货,猪板油是发臭的,肉又瘦,又陈,又硬,都是老畜的肉,甚至常常是病畜或死畜的肉,往往已经半腐烂了。”
贫穷、肮脏和死亡从来都属于工人阶级。
1993年圣诞节前夕,84条年轻美丽的生命在深圳致丽玩具厂被大火吞噬。嗯,看来3000港元买来的消防合格证不能为工人的生命安全做担保。在国企改制的浪潮之中,新形势下的国企与其职工关系的界定也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于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工制度进行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打破固定工模式建立劳动力市场,双向选择,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效率配置;统一基本标准和规范,促进经济发展”,《劳动法》在1994年应运而生。
2007年被称为“劳动立法年”。这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三步法律同年诞生,将法律这道护身符发给了更多的劳动者:“发承包关系、劳务派遣关系、双重劳动关系、部分退休人员、在校生纳入劳动法规范”,在此之前受到劳动法保护的只有产业雇佣工人。
我国充沛的劳动力资源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削弱了工人的力量,造成了“强资本、弱劳工”的局面,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农民工工资拖欠,黑煤窑奴役“劳工”,“血汗工厂”屡禁不绝,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解除劳动关系、滥用试用期、为逃避法定义务签订短期劳动合同、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和合理流动,集体合同签订率不高甚至流于形式等问题屡见不鲜。1994年仓促出台的《劳动法》中,许多规定过于粗糙,用人单位通过灵活用工规避劳动法,许多劳动者被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中国廉价、丰富的劳动力对国际资本来说,既是巨大诱惑,也构成了中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物美价廉的竞争力。而仅有的《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程度过低,远达不到国际水平,随着中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份额越来越大,“劳工标准”甚至和“反倾销”、知识产权保护等一起成为外国对中国实施贸易壁垒的理由。
蛋糕越做越大,然而真正造就这一奇迹的数亿劳动者却连看一眼的机会都没有,他们穷困潦倒,饱受拖欠工资、工伤、职业病之苦,在绝望的谷底挣扎。享用着蛋糕的新贵们身着礼服,手拿奖杯在各种晚宴和颁奖典礼之间往返流连,在推杯换盏之间盘算着如何拿到更大的蛋糕。握着刀柄的所谓中立者这边说着场面话:“和谐社会”,“和谐劳动关系”,那边飞快地分蛋糕,眼花缭乱之间,我们发现,眼前只剩下碎屑和渣渣了。
在国际和国内的各种压力之下,2007年,三部劳动领域立法接连出台,可谓是众望所归了。
《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的一段时间之内,全国范围内劳动案件的数量呈现大幅度的增长,工人们以为自己终于有了一把能防身的武器,在遭遇不公与侵害的时候可以挥起。然而不久他们就发现这件防身武器是如此地多变,不但对凶手毫无杀伤力,而且竟然反过来攻击自己了。这个时候他们才明白法律这件武器的真正主人不是他们,而是他们的敌人。
2011年开始,司法实践中逐渐限缩劳动关系认定的范围。2011 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出建筑工程公司与那些参与非法转包项目的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4 年 4 月 1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对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59 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中,将合意作为劳动关系认定的要素(通俗地讲,即使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互不知晓对方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劳动关系存在),这种说法在用人单位用工制度日益复杂,逃避法律日益灵活的今天,几乎是“法律不保护劳动者”的另一套说辞。
《2015 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写道“要按照中央、国务院今年 3 月发布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要求……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并重,避免杀鸡取卵,要严格依法合理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切忌泛化劳动关系。”这在司法领域首次提出既要保护劳动者,又要保护用人单位。
2016年11月30日,《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再次强调“双保护”原则:即既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保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对新的经济模式下的劳动关系进行了规定,实质上强调所有的劳动关系的认定都要从紧,对于新兴的业态,比如 O2O 模式类的合作或劳务关系,应予以否认劳动关系。
今年四月北京的飞雪,在繁花似锦的春天来得那么突然,而劳动法领域凛冬造访得不出意外。
2008年经济危机以来,我国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不断下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泡沫中一批批创业公司横尸荒野,雷声大、雨点小的“一带一路”艰难地在世界市场敲开了一个小口。经济增长已趋疲软,降低劳动力成本是资本的一种惯性反应。经济领域的不断萎靡带来了劳动法领域的寒冬。
当阶级调和的论调再次甚嚣尘上,当防身武器已经变成了反对自己的匕首,法律的面目在我们面前就逐渐清晰起来了。
那个著名的论断这样写道: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机关,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所以国家需要建立一种“秩序”来抑制阶级冲突,使这种压迫合法化、固定化。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这种秩序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法律。现在,我想我们不难理解法律的多变性了,它如此地充满变化和不确定只是因为统治集团不得不改变秩序以实现阶级利益最大化,维持自己的统治。
那么这种统治怎样才能结束呢?
“当国家终于真正成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时,它就使自己成为多余的了。当不再有需要加以镇压的社会阶级的时候,当阶级统治和根源于至今的生产无政府状态的生存斗争已被消除,而由此产生的冲突和极端行动也随着被消除了的时候,就不再有什么需要镇压了,也就不再需要国家这种实行镇压的特殊力量了。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那时,国家政权对社会关系的干预将先后在各个领域中成为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止下来。那时,对人的统治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国家不是‘被废除’的,它是自行消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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