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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处在老板的“魔爪”中,工人怎么办?!

微小汇 · 2018-07-15 · 来源:微工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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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当工友们真正能够团结起来,保护自己的代表、主席,那这些工友心中的代表、主席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核心提示

  只有当工友们真正能够团结起来,保护自己的代表、主席,那这些工友心中的代表、主席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最近工人日报发布文章《广东省总工会与省检察院携手维护职工权益》。初看标题,第一反应是:难道工会终于要“出手”了吗?

  工会是个啥?

  但细看之下,却发现文章介绍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加强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试行)》不过是把工会看成是一个监督部门,而没有强调如何发挥工会本身的作用——让工人有自己的组织。

  工会首先是工人自己的组织,这样她才有别于劳动局、社保局等政府相关部门。而在实际中,大部分的企业基层工会却离工人很远。

  所谓企业基层工会,本来应该是与工人关系最密切的。按照《工会法》,企业基层工会应该由工人来民主选举出自己的代表、委员与主席。可是很多时候,工友们压根不知道工会是什么时候、如何选举的,甚至连工会到底是啥都不知道。

  就目前来说,工会最重要的一个职能,就是代表工人协商谈判。

  在《劳动合同法》第四条里面讲得很清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从这条法律中,工会的重要性就在于:企业所有跟员工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都需要与工会平等协商谈判后,才能确定!

  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如果工会不是代表工人立场,而是资方的人——其实这就是大部分工会的实际情况——那当资方要进行福利削减、修改厂规等不利于工人的厂内政策时,在法律上只需要获得本来就是穿一条裤子的工会的同意,那在法律上就可以算是通过了!就算是在关厂、搬迁这些设计到所有工友重大权益问题的时候,只要资方搞定了工会,那资方就可以以最少的代价,来进行关厂、搬迁的动作,由工人来承担了资方自身经营变化带来的大部分成本与风险!

  工会不管它本身是不是真正能代表工人的,但在法律上,它就是代表工人的,所以老板们才会千方百计地要么想让工友对工会的关心降到最低,要么直接就让自己的代理人当上工会主席,由资方来代表工人。

  一般来说,当工友想让工会重新发挥作用,难度不少。即使在工会选举的机会到来的时候,工友们赢得了选票,资方也会用尽手段,要把工人选出来的代表、候选人排除开来。

  老板操纵工会,怎么办?!

  遇到这样的情况,工友们首先要知道两个事情。

  第一个是,根据2016年最新修订的《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六条:

  选举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未建立党组织的在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也就是说,一般老板根本没有任何资格对工会选举说三道四!但一般来说这些老板都不一般,为了控制工会,它们可是敢于明目张胆地违反一切与工会民主相关的法律,而且上级工会也对此采取默认。

  所以除了这些相关法律之外,工友们还要知道的第二点就是,工会只是一个工人组织的框架,只有当工友们真正能够团结起来,保护自己的代表、主席,那这些工友心中的代表、主席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在大家的经历中,可能见过不少工友,因为尝试争取进入到工会里面,不但没有成功争取到,而且很快就遭到资方的打压,所以让大家觉得要把工会从老板的“魔掌”中挽救出来,可能性极少。

  面对这种情况,大家首先不妨尝试大胆要求上级工会发挥它本应发挥的作用。

  上级工会能不能给工友提供帮助呢?这不是一个轻易就可以下判断的问题,但工友们可以把上级工会类比称劳动局等部门,这些部门的职能首先就是应该维护劳动法律规定下的权益,但工友们去到劳动局,往往少不了一番拉扯。同样地,指导基层工会的各种运作,也是上级工会的职责之一,但要想让它们真正发挥作用,工友们还是需要依据实际情况想好策略。

  除了上级工会之外,大家还可以学习更多的与工会相关的法律。例如在《工会法》52条里有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 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 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在《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第5条更是明确说道:

  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被企业无正当理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上级工会要督促企业依法继续履行其劳动合同,恢复原岗位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给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

  也就是说,如果工会主席被解雇,按照法律可以至少拿到相当于3倍的经济补偿金。而一般的如果因为参与工会活动被解雇,也可以争取同时拿到年收入二倍赔偿以及经济补偿金。

  这些法例原本都是保护工人参与活动所定下的条例,但可惜因为地方工会的宣传及其缺乏,而且也因为资方打压工人的方式更多采取各种套小鞋的方式,尽量避免表现出是因为工人参与工会而遭受打压,所以工友们对这些法律的熟悉程度还要远远低于其他劳动法律(其实工友对其他法律本身也并不熟悉)。

  但如果大家有机会遇到了自己厂内工会选举的机会,是可以把握机会,勇敢尝试的。对于大部分的企业来说,如果工人不掌握工会,那就是老板掌握了工会,这不是仅仅意味着工人没有了一个“娘家”组织这么简单,而是意味着老板们可以通过工会,对工人的权益进行肆意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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