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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个人的人生中,只有童年能无忧无虑的玩耍,少年时能心无旁骛的学习,步入青年进入大学之后就要开始思考自己今后的路。而不管今后你会有怎样的前程,你都必须先有一份工作。无法否认的是,不管你是才高八斗志存高远的高材生,还是向往平淡安稳岁月静好的普通人,你都要保证自己能在社会上生存下来,只有先满足自己基本的生存需要,才能去追求自己想要的生活和梦想。因此,找工作和去工作就成为我们每个人都绕不开的必经过程。
找工作的途径有很多,比如:亲戚朋友介绍、自己去工业区查看招聘广告、去正规的职业介绍所、关注报纸上的招聘专栏、互联网投递简历等等。现在的年轻人常用的就是在互联网上发布自己的求职信息,或者直接在网上向意向公司投递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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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找工作和招聘已经成为常态。虽然网上找工作很方便,但是要注意分辨网上信息的准确性。往往这边你才在招聘网站上注册填好个人的信息电话,甚至连简历都没来的及编辑上传,更不用说向意向公司投递了,各个公司的招聘电话和信息就纷沓而至,邀请你去面试了解。很多时候你都不了解主动招聘你的职位的具体工作是什么,招你的公司又是做什么业务的公司,又希望赶快找到工作,就迷迷糊糊的就去面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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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来说,现在很多公司都招聘人事专员,但有的公司这个职位的职责是帮公司招聘业务人员,也就是之后有机会能和你一起工作的同事;但有的公司,也就是所谓的人力资源公司,招聘你就有两种可能了:1.招聘你作为他们公司的内部招聘人员,为其他委托了业务的公司招聘各类工作人员,这时你就成为了这家人力资源公司,也可以说是劳务派遣公司的正式员工;2.招聘你和人力资源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公司负责你的薪资发放和日常管理,再委派你到用工单位去工作,也就是所谓的劳务派遣,这时你就是这家公司的一名劳务派遣工。
比如现在庞大的外卖小哥群体,很多就属于劳务派遣工,每年暑假都在大量招聘的暑期工也都属于劳务派遣工,他们都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受公司委派、分配到各个不同的用工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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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成为了一名劳务派遣工,我们就有很多有关自身权益的问题要了解清楚,但通常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都大同小异,比如:享有哪些权利、应尽到哪些义务、是否受劳动法保障、与正式工的工资待遇和福利方面是一样的吗、万一被用工单位辞退劳务派遣公司还负责帮我找工作吗、不想干了怎么辞职呢等等等等。下面我们来逐一解答这些大家都很关心的问题。
劳务派遣工享有:平等的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依法受到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等。
讲完了权利,来说说义务,只有把权利义务一肩挑,才能成为受人尊重的劳动者。
作为劳务派遣工,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告知义务(告知劳务派遣单位自己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以及部分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如家庭住址和主要家庭成员构成等);遵守服务约定;保密;竞争限制义务(是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得到与用人用工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和按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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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作为劳动者,同样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劳动合同法中第五章第二节就特别规定了与劳务派遣相关的法律条例。
在以前,正式员工与劳务派遣工最大的区别就体现在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上。但是现在,在新劳动法、新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三重规定下,正式员工与劳务派遣员工和临时工,同工同酬!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务派遣单位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务派遣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侵害劳动者个人合法权益的,劳务派遣工人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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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作为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工享有权利和义务外,劳务派遣机构也有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劳动合同法》以强制的形式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增强被派遣劳动者就业稳定性。由此可见,如果在合同期内,被派遣劳动者无自身原因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劳务派遣单位应为其另行安排用工单位工作。
当你在用工单位工作了一段时间后,不想做了,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反劳动保护义务,未提供符合标准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没有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对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将存在潜在的威胁,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有权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这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指定的规章制度又给劳动者权益带来了损害,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时,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合同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时,劳动者可以不予履行,如果已经履行了,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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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只对文中提到的问题做了解答。其实不管是正式员工也好,劳务派遣工也好,大家都是光荣的劳动者,都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所保障着。
劳动最光荣,辛勤劳动的劳动者们,更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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