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重点:明确公安、保密等机关的协作配合;部分强制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境外组织实施各种间谍行为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本次修法大部分内容都是对现行条文在文字和细节上的微调,但草案第五条对原法的改动相对较大。在现行国家安全法第四条的基础上,该条将原文列举的五种具体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删去,而采用间谍行为的笼统定义。据介绍,这一修改是为了与刑法等有关法律衔接并有利于今后反间谍工作的开展。此外,草案对现行国家安全法中与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1993年之后新修订、制定的法律有关表述不一致的部分,也作了相应的文字修改。
8月25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安全部部长耿惠昌在作关于修订国家安全法的说明时指出,为了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工作,国家安全部以现行国家安全法为基础,认真总结反间谍工作实践经验,起草了修订草案,将国家安全法名称修改为反间谍法。
据了解,现行国家安全法是1993年公布施行的。
耿惠昌表示,修订现行国家安全法的总体考虑是,以现行国家安全法的内容为基础,突出反间谍工作特点;总结反间谍工作的经验,将实践检验有效且反间谍工作确需的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注意与正在起草的法律协调一致。
耿惠昌介绍了修法的主要内容:
——将我国反间谍工作多年来坚持并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原则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在草案中补充规定了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考虑到反间谍工作的顺利开展除了依靠国家安全机关履行职责外,还需要多部门的协作配合,草案在明确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主管机关的基础上,规定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将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需要采取的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草案规定:查验中发现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其整改或者指导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对与间谍行为有关的工具、经费、场所、物资和其他财物,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或者明知是间谍活动的赃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国家安全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对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予以没收或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为了与刑法等有关法律衔接并有利于今后反间谍工作的开展,草案在现行国家安全法的基础上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外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在旧法中,国家安全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权力是由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属于行政法规。根据2012年施行的行政强制法,上述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因此国家安全机关停止实施了上述措施。
而此次修法中,为了确保反间谍工作顺利开展,草案在四项条文中重新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可对特定情况下的特定物品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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