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统治遗产中的欧洲联盟?
——从历史的和比较的视角看欧盟入盟政治
哈特穆特·贝尔(Hartmut Behr)
(联合王国泰恩河上的纽卡斯尔大学)
文章来源:《欧洲国际关系杂志》(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2007年第13卷,第2期,第239-262页。
【内容提要】国际关系受益于历史比较研究。尽管一种历史比较方法可以有效地应用于欧洲联盟(欧盟)研究,但却很少被采用。在本文中,将欧盟入盟政治,尤其是它2004年的扩大,与19世纪通过欧洲国家与非欧洲国家缔结条约的方式制定的 “文明的标准”作了比较。本文认为,欧盟入盟政治是在19世纪帝国统治的遗产中运行的。从一个(新)帝国角度来理解欧盟或许能丰富对作为一种国际秩序的欧盟的认知和归类的讨论。
【关键词】◆帝国-欧盟入盟政治◆欧盟扩大◆全球化◆国际法◆文明的标准
【译者】张治国
1. 19世纪国际法中“文明的标准”的定义和欧盟在入盟与成员资格上的规则
1.1.引言
欧盟入盟政治和19世纪欧洲国家制定的“文明的标准”显示着强烈的共性。19世纪“文明的标准”决定哪些非欧洲国家适于与欧洲国家交往以及交往的方式——如果一个国家被认为是合格的(或“文明的”)。国际法,实际上是基督教教义和16、17世纪法律理论(即贾斯特斯·利普休斯、雨果·格老秀斯)遗产中的欧洲国际法,在19世纪与越来越多的非欧洲国家缔结国际条约时变得国际化了。1于是,一个国际社会平稳地演进,一直到相当数量的国家(28个是固定的,其它35个在不同的时间加入或退出)2被联合起来,并且现在几乎全世界所有的国家(当前是192个)都被包括进联合国。然而,国际法的全球化并不依赖于欧洲与非欧洲国家之间的平等。相反,非欧洲国家不得不把截然不同的法律的、行政的和政治的要素吸收进他们的体制里,以便被认为在法律和政治上与欧洲国家状态一致。三个普遍的特征构成“文明的标准”的基础:第一,欧洲国家普遍的、作为权威性的标准制定者的自我认识;第二,描述欧洲与非欧洲国家间合作的不同步骤与步伐的规则;最后,一种以欧洲国家处于中心和政治欠发达国家地带处于边缘来表明一种世界秩序的地缘政治模型。
所有三个特征也是欧洲入盟政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欧盟入盟政治与19世纪之间的共性可以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2)、阿姆斯特丹条约(1997)、尼斯条约(2000)及次要的欧盟法律来详尽说明。欧盟的基本政治原则和现行法规定着渴望成员资格的非成员必须将自身的政治法律体制所要调整到的标准。后来,一体化的步伐不一致了,候选国之间有区别,欧盟成员国自身之间也如此(“正在取得中的欧盟”)。最后,我们看到了一个关于核心欧盟成员国和外部边缘地带的地缘政治计划。
1.2.概念的要点
为了更加深入地调查这些共性,下个部分将开始一项19世纪“文明的标准”的讨论,继之以第三部分对欧盟条约的检查。这项研究将用英国学派(见布赞,2001;和一次对欧盟的强调,迪茨和惠特曼,2002;恰普托维奇,2003)阐明的“比较历史国际社会”概念来加强历史比较研究,不但是为了补充主要遵循制度主义途径并且反历史的(见阿斯平沃尔和施耐德,2000)、采用定性研究方式的欧盟研究的主要部分,也是为了强调国际社会创建中历史的连续性、共性和变迁。每一项比较分析必须寻找比较对象的比较基础(tertium comparationis)。每次比较的目的都是双重的:第一,更深刻地调查研究对象的共性;第二,详尽说明它们之间的区别(种差规格说明)。如果将之用于欧盟统治体制和19世纪国际法研究,这就意味着两个案例都具有关于并来自于国际政治和国际法中的入盟问题的某种共同特征(类似于比较基础)。就像赫德利·布尔(Hedley Bull)所指出的那样,国际社会有赖于共同的认识(布尔,1977),因此,必须有一个作为互动基础的认识的标准;而且,这些标准必须变得对其它还不是国际社会一部分的国家有约束力。国际社会中的认识就像马丁·怀特(Martin Wight)所总结的那样(怀特,1977:153;又见怀特,1969:103),是指“在[属于该国际社会的]大多数国家内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中流行的准则”。汉斯-马丁·耶格(Hans-Martin Jaeger)指出,有关现代民族国家中的国际认识可以追溯到黑格尔(Hegel)(耶格,2002;布鲁克斯的批判,2004)。3然而,聚焦于19世纪的欧洲,我们得到一幅矛盾的图画:尽管一方面,我们面对着一部几乎是连续的欧洲国家战争与冲突史,另一方面,我们看到一个欧洲国际社会的出现。由此,带来了新国际组织的大量增殖及在那个世纪最后几十年的一种活跃的“均势”体制(它也像布尔和沃森1984年、沃森1992年详解的依赖于最小量的共同的认识和共享的规范)。4
当我们聚焦于欧洲国家和那些(被认为是)“外部的”国家的关系时,认识的另一面就变得有价值了。这里我们必须了解一个欧盟统治体制中可以追溯数百年,一直到现在的,不仅在政治上,而且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和等级观念的传统。考虑到这个综合的背景,本文聚焦于关于认识的政治法律实践和思想,因为它们可以在都涉及“外部的”国家的19世纪国际法和欧盟入盟政治之间有比较地发现共性。5
所发现的共同特征——见1.1——在国际政治研究尤其是欧盟研究中是非典型的。无论是在跨学科的还是多范式的图景中,它们都起源于已被完全接受的理论概念。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1991)和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1980,1991)让我们敏感于政治权力取决于一种 “下定义的权威”(表明着政治法律标准,该标准显然充当着“目标”并且必须被接受以便能参加权力游戏)的思想。这种概念上的途径适用于上述的特征(1)。认识的非同步特征和最终的合作——特征(2)——是前面提到的一个次要方面,因为它描述着在认识和合作上拥有影响力的情态。应用于特征(3)中的概念(有地缘政治根据)最初起源于“批判地理学”6阐明的意见,即每个国家的和国际的社会都是由“政治空间”的地理概念支撑的。那些概念是不同的权力观念和野心的载体,而他们却争辩说,在地理上(因此表面上是在客观地提出),环境将决定国家关系。然而,地缘政治计划从来不是政治上“中立的”和地理上“客观的”,而是被从社会和政治上建构的,它们充当着一种分析概念,用来研究政治权力关系是怎样概念化和被有争议地信奉的。在这个功能中,地缘政治话语可以被看作和被分析为一种关于构建和运用“权威性知识”的、更进一步的工具(亦见福柯论地理学,1980:63-77;布迪厄论空间,1991:163-251)。
当然,确认这些特征为共同特征并不否认欧盟统治体制与19世纪国际法之间的特定差异,也不否认历史和现行国际政治中另有可能表明类似特征的例子。只要比较分析的目标是清晰的,比较对象之间,及它们与更远的历史和现行政治之间的分歧,通常并不充当结论的反例(这些结论由比较得出)。这不是随意排除更多的例子。相反,它是每个比较方法的逻辑结果,即更多有效的例子(或反例)必须位于研究的焦距之内。在这里,比较分析的目标必须瞄准调查上述的共同特征以便详尽说明历史的连续性,这或许最终会改进我们对欧盟的理解和一种关于欧盟的政治类型学。
来自这项研究的结论是:第一,当我们看到欧盟的统治体制深嵌在19世纪帝国统治的遗产(它从中继承了政治的思想和实践)中时,会在把它称为“自成一类”的政治秩序或指明它的唯一性时更加谨慎。7集合着政治权力和财富(尤其是从一种“外部的”视角来看),将边界扩展到东方并规定和通过关于国家地位的普遍标准——欧盟即将变成一个新的帝国。8第二,从一种国际政治视角分析欧盟,开始了对欧洲与“外部的”世界的关系的调焦。当欧盟进入与曾经是一个“外部”世界一部分的国家的关系时,2004年的扩大充当了这样一个焦点(亦见鲍罗茨,2001;舍尔,2001)。
这种方法的跨学科益处是,它用国际法把国际政治和国际政治理论连接起来了。正如斯坦利·霍夫曼(Stanley Hoffmann)所界定的,国际法的功能是“管理多样单位的共存”(霍夫曼,1961:212),国际法是管理政治单位如何共存和进行国际性互动的形式。因此,它应该被认为是国际政治的一个核心部分(亦见布赞,2001:480,486,他强调桥接国际政治、历史和法律的重要性)。9
2、“文明的欧洲标准”:三个特征
2.1.定义标准
19世纪自始至终,我们看到一种发展的强化,它根植于16世纪,那时候,欧洲国家,即像葡萄牙、西班牙、尼德兰和大不列颠等大部分殖民强国开始“发现”世界,并将它们的政治影响扩展出欧洲边界。当大多数非欧洲国家变得服从欧洲的统治,另一个后果也开始成形,即非欧洲国家进入国际社会。虽然大多数关系建立在军事力量和欧洲国家的经济开发之上,非欧洲国家还是变得服从国际法,尤其是当19世纪这些关系变得更加法典化和形式化时。然而,大多数观察者认为,一直到1914年,国际关系的法律方面才变得全球化,并且,不早于1960年,由于联合国大会10的1514(XV)号决议,正式的平等实现了,作为国家间法律关系的准则,它废除了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的不平等(见菲施,2005:1,4,7)。11贯穿这种发展的始终,可以看到国家统治体制的一种国际标准化进程。但是,在非欧洲国家被承认为法律上的平等伙伴之前,它们在国内政治中实现那些标准的进程是受欧洲国家严格监视的(见龚,1984:2)。
与关于文明的文化的概念相反,1219世纪国际法最初的准则反映着欧洲自由主义和国家地位的规范,因为它们在19世纪大多数欧洲国家里在政治上已经固化了,并且它们创立于16、17世纪的政治哲学和欧洲启蒙运动中。非欧洲国家进入欧盟体制的最重要的必要条件是:保证自己国民和外国人的基本人权(即生命、尊严和财产,及宗教信仰、旅行和经商自由);有效运转国家及其官僚机构和法律体系;独立国家地位(被理解为把政府归属于一块明确的领土);13自我防御的能力;和国际外交义务的履行。这些标准由主要是英国人的国际律师进行了解释和辩护,他们在19和20世纪早期出版了著作。
比如,托马斯·E.霍兰德(Thomas E. Holland)(1835-1926)将“文明”与“组织良好的国家”相联系(霍兰德,1933:117);和约翰·韦斯特莱克(John Westlake)(1828-1913)将“文明”等同于“有社会就有法律”(ubi societas ibi ius est)的原则,并指出,“没有社会就没有法律,没有法律就没有社会。当我们断言存在国际法这样一个东西时,也就是在断言存在一个国家的社会:当我们承认存在一个国家的社会时,也就是在承认存在国际法”(韦斯特莱克,1914:2)。他进一步把国家组织自我防御的能力作为文明国家地位的标志,认为这不仅是一种军事能力,而且是一个检验政治组织的标准(韦斯特莱克,1914:103)。组织自我防御的原则不仅在理论上是中肯的。它的政治重要性已经被1899年巴西不被允许参加海牙和平大会的论据所证明:欧洲不相信巴西拥有适度的军队或自我防御的能力。但是,国际会议和公共国际俱乐部的邀请对试图加入国际社会的非欧洲国家是非常重要的,即使它们并不享有完全的法律地位,但是必须首先接受观察员身份。1868年国际电报局和1874年邮政总联盟的成员资格被视为促进国际交流和由此得以稳步地融入国际社会的一个重要步骤。14当然,非欧洲国家不得不争取完全的法律平等,并且它们履行“文明”要件的需要会因此成为国内改革的驱动力(改革是为了适应欧洲的国家地位标准)。只要它们还没有被“现代化”并且没有迎合欧洲标准,它们就要受“不平等条约”影响。
2.2.非同步合作与不平等条约
当非欧洲国家被要求向外国国民及其政府官员授予特定权利,而这些权利欧洲国家却没有同时授予它们时,欧洲与非欧洲国家之间的条约被称为“不平等的”。在非欧洲国家加入与西方国家的第一个条约时,那些不平等被强加给它们,不平等的放弃和基于法律性平等的关系只会逐步实现。因此,我们看到了非欧洲国家加入欧洲国际社会的不同步伐。在这一点上,约翰·韦斯特莱克认为,“我们的国际社会行使着允许外部国家享受其部分而非全部国际法的权利”(韦斯特莱克,1914:82)。帕斯卡·菲奥雷(Pascal Fiore)(1837-1914)指出,“让文明一致地扩展到世界所有部分是永远不可能的”,并且一个法律共同体“永远不会在所有国家同等一致地实现”(菲奥雷,1918:101)。为了回答关于国家的世界性法律是否存在的问题,亨利·惠顿(Henry Wheaton)(1785-1848)写道,“公共法律……一直并仍将限制在欧洲的或起源于欧洲的、文明仁慈的人民当中”,并且他特别提到了“欧洲与其它人种的国家法之间的”一个截然不同的区别(惠顿,1936:19-20)。但是,与此同时,他意识到了“那些其它人种”可能的转变以致它们可能变得适应“文明的标准”并最终获得进入国际社会的权利。适应的三个要素将会是必须的:
国际法将要扩展到的国家必须拥有一种文明的体制,以使其能运用那种法律的规则,并且它必须处
于与已经享有该体制的国家的交流中;它必须做更多的准备来接受搭售给它的法律规则;并且其它国家
必须同意接受这个由国家组成的大家庭的新成员。(惠顿,1936:30)
惠顿的论证包含另一个相关的方面,它涉及国家从“不文明”到“文明”的转变。他的论证代表着19世纪典型的实证主义对进步和现代化的信仰。传统体制的改革和成为国际社会正式成员的转变,要求非欧洲国家废除其大部分传统政治法则。这个要求象征着教育和政治社会化方面的一种不断前进的信仰。相应地,一个国家被认为能够将它昔日的特征转化成一种新的“性格”。15怀特指出,从这种法律实证主义教条(它充当了国际法律哲学正统两百年)开始,它遵循的是“国际法的臣民只能是独立国家。唯一的国际人就是这些集体的人,它们被假定与个人一样拥有一种符合道德的品质”(怀特,1969:93)。
基于不断前进的人类发展的思想,“西方人讲授一种本质上是单线的、基于欧洲文明的文化发展模型” (龚, 1984::34)。但是,我们也看到了相反的方式:拉沙·弗朗西斯·L.奥本海姆(Lassa Francis L. Oppenheim)认为,一个国家实际上也可以“随着其权利的诞生而加入由国家组成的大家庭”(奥本海姆,1905:108)并因此不去面对任何加入所需的必要条件。赞成这种论点的见解起源于19世纪政治社会思潮中的另一种传统,它强调一个特定社会中个人的自然性成员资格,并坚持生物的、文化的和精神的固着。16但是,这种与生俱来的或天赋的“文明”被理解为局限于欧洲政治实体。
当欧洲国家将法律规制强加于非欧洲国家的领土时,欧洲与非欧洲国家之间不平等条约的最重要工具是治外法权。那些规制主要以贸易为目的,授予它们高于当地法、高于定居于彼的当地国民的权利。欧洲国家于是被排除在非欧洲国家当局的司法权力之外。第一批规定治外法权的条约是1840年代与中国签订的,并成为其它国家的范例,在19世纪下半叶与日本、暹罗、越南和朝鲜签订(见龚,1984:19)。据罗德尼·吉尔伯特(Rodney Gilbert)所说,治外法权并没有像对国际法的正式臣民那样,给予非欧洲国家完全的认可,但却给了它们一部分法律地位(吉尔伯特,1929)。促进国内转变和发展政治法律体制是候选者的义务,直到它们被评估为能够保障外国国民的安全,被评估为是现代化的和能够用欧洲标准度量的。吉尔伯特也指出了非欧洲国家对国际法进行非同步适应的可能性。是日本在1899年首先重获对其国内政治的完全控制,这时候欧洲的条约强国放弃了它们的治外法权特权,而且日本从充分的承认中获益。17当约尔格·菲施(Joerg Fisch)指出“欧洲变成世界的范例,并且欧洲范例逐渐取代法律的和外交的关系的多样性”时,也强调了世界性国际社会出现的不同步伐及非欧洲国家加入的不同速度(菲施,2005:4)。18
2.3.地缘政治计划
19世纪国际法和“文明的标准”不仅基于欧洲国家下定义的权威和实证主义与现代化的信仰体系,而且基于地缘政治概念。因此,政治世界被划分成从地理上设计出来的中心-边缘地带模型。地缘政治构想将国家及其地理位置按等级进行区分,这被认为对国际政治的运行具有或多或少的重要性,每个地缘政治构想借此将自己放到中心位置。正如“批判地理学”学派所认为的那样,地缘政治构想和计划逐渐展现出权力野心并为权力政治所偏爱。即便宣扬地理学的中立性,它们也从来不是“客观的”,或者中立的。19这种对地缘政治的理解适用于19世纪“文明的标准”的政治。
例如,以上提到的T.E.霍兰德假设了一个被外部其它国家(具有若干程度但正逐渐衰退的文明)包围的、由文明国家组成的“引力圈”,那些愿意被教化的欧洲人,应该根据它们的标准现代化。一个关于19世纪的、类似的地缘政治特征被怀特看到了(怀特,1946),他认为在19世纪的国际法领域中存在着一个同心圆模型。侧身于19世纪地缘政治学最有影响作家中的是哈尔福德·麦金德(Halford Mackinder)(1861-1947),他在根本相反和本质不同的西东欧之间进行区分,并把西欧称为“真正的欧洲”。如果只考虑地理因素,那些区别并不明显,但如果就“文明”而言,就明显多了。他认为一种“(西欧的)优越性应该归功于它更高的文明”(麦金德,1942:106),并推断出西欧不同于东欧和世界其它地方的一种自然的统一。因而,他用上面讨论过的所有两种态度暗示着“文明”:一方面,西欧“文明”将由其国家的政治法律体制和历史传统(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和中世纪帝国政治法则的原理)来塑造。另一方面,西欧文明似乎将由其单一民族国家的基本特征所构成(见麦金德,1942:86)。然而,在麦金德的地缘政治视野中,地理并非赋予民族国家形式和“性格”的首要因素。矛盾的是这样的情况,即“文明”和对国家在历史上形成的“天性”的篡夺(与对其地理条件的政治意义的推断相关)(详见麦金德《历史的地理枢纽》,1942)。那些篡夺和推断合并为一种本体论的和权力-合法化的国际政治观念。
正如先前提到的,联合国大会第1514号决议(1960年12月)废除了国际法中的“文明”概念。但是,直到今天,“文明”似乎仍然是国际政治中的一个重要特征,因为强化着国际认识的政治思维与形成于19世纪的那一种是相似的(见唐纳利,1998)。欧盟入盟政治,尤其是2004年的扩大,充当着一个范例。
3.被比较的欧盟统治体制
3.1.“欧盟既有法规”与欧盟标准
欧洲的“文明的标准”仍活在欧盟入盟政治中,既是一种接纳新成员时的政治实践,也是一种规范性的法律框架。关于新成员的关键规则规定于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2)第八章第49条的结论,它决定,在遵守和保证规定于该条约第6条第1款的基本政治原则(国家必须保障自由、民主、人权和法治),及 1950年11月4日 《罗马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里的基本政治权利的条件下,“每个欧洲的国家”都可以在欧盟中申请成员资格。20第八章第49条进一步明确提出,随着每个国家申请成员资格,必须缔结明确的入盟条约。21欧洲理事会1993年在哥本哈根将入盟规则具体化并通过了“哥本哈根标准”。
首要的要求是体制的稳定性,用以保障具有民主精神的法治和基本的人权;第二,必须建立一种自由市场经济,包括承受联盟内竞争的能力;第三,新国家被要求承担成员的所有义务和该政治经济联盟的目标。第三个标准以采用“欧盟既有法规(Acquis Communautaire)”为目标。据赖·吉尔德根(Rainer Gildeggen)的看法,让新成员国采用“欧盟既有法规”的要求是习惯法的一个结果,习惯法遵循着这样的信念,即新成员国的入盟并不意味着和永远不应导致欧盟条约的重新谈判,而只是对成员资格的一种承认(吉尔德根,2003:3)。作为习惯法,在1970年和1972年丹麦、英国和爱尔兰加入欧共体时,新国家只能在现在的状态下加入共同体/联盟的规定被实行,并在希腊(1981)、西班牙和葡萄牙(1986)和芬兰、奥地利与瑞典(1995)加入时得到确认。一直到2004年的入盟生效时,“欧盟既有法规”平稳地发展着,并在2001年包括了:委员会的大约90,000页规章制度及欧洲法院过去50年的判例;所有的联合宣言和共同的外交与安全政务、家庭与司法事务联盟的缔结;联盟与第三国的所有国际协定;联盟单个成员国之间的所有政府间协定;最后,基本的欧盟法(源自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阿姆斯特丹条约和尼斯条约)的所有原则。22
这些原则和实践(它们既是政治角色又是法律角色)强调了“既有法规”(acquis)的两面性——部分是政治的,部分是法律的。申请国不得不无保留地遵循和采用所有的条约及其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的目标,以及1957年罗马条约以来由委员会、理事会和欧洲法院通过的所有的宣言和决议。23“既有法规”和欧盟基本政治原则的采用不仅促使申请者改变宏观政治经济结构,它们也必须改变其政府机构和司法体制,包括对人力资源的教育或再教育。为了监督和评估申请国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并评估其转变的进展,直到它们符合西欧的标准,欧盟委员会已经为前进中的,或者不这样说,而是叫“处于变为成员状态中的”申请国,将一种渐进的程序制度化了。
按照弗雷德里克·库珀(Frederick Cooper)和劳拉·安·斯托勒(Laura Ann Stoler)的说法,这种监督和评估程序可以与19世纪“让自己忙于区分民族及其特性;忙于普查、调查和民族志;忙于记录事项、标记空间、确定常规、使实践标准化”的帝国官僚传统相比较(库珀和斯托勒,1997:11)。这种比较揭示了19世纪标准化的欧洲政治和欧盟政治(包括其基本政治思想在内)的一个共同特征。它强调“权威性知识”的建构和组织,这被米歇尔·福柯和皮埃尔·布迪厄分析为强有力的政治角色用以预建现实和规划政治世界梦想以便依计而行的一种方式。这种建构越是形式化和制度化(这是高度活跃的欧盟里的情况),它为实权服务得越好。24在每个成员资格候选者2004年5月正式加入之前发布于欧盟网页的对它们的调查、进展报告和评价,是这种权威性分类的典型。25
委员会制定的入盟程序包括三步:在候选国提交其成员资格申请后,是第一个引导性步骤,它基于“欧洲协定/联盟协定”,这些是候选国在其中声明其运用欧盟规范和法律进行标准化的意愿的国际条约;在第二阶段,基于“切近的伙伴关系”,候选国委身于关于民主化、经济稳定性和工业发展的明确的义务;26在第三阶段,成员资格在所有转变努力都获得肯定评价的条件下继续前进。但是,在新成员国取得正式成员身份前,存在临时性的规章制度。这个程序与19世纪国际法中典型的“不平等条约”是类似的。这将在本部分得到进一步检查;但是,首先将讨论关于现代化的政治思想样式以便进一步调查19世纪和欧盟“文明的标准”之间的共性。
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哥本哈根标准”制定了入盟的原则和指导方针后,阿姆斯特丹条约强化了联盟据以建立的那些原则。两年之后,欧洲理事会在莱肯(Laeken,比利时地名——译者注)开会。该会议的主席结论也许是研究站在入盟政治身后的政治思维的特征的最重要的文件。理事会将其峰会赞美为“千禧年会议”,它明显不只是一次年份的提及,而且也是因为从结论中所传递出来的对欧盟现代化与文明化使命的一种深信不疑的信念。对该结论的一个理解暗示着欧洲一体化进程是一种线性发展的结果,它按照欧洲历史中一种递增的逻辑前进。理解2004年“东扩”专员京特·费尔霍伊根(Guenther Verheugen)意味着欧盟一体化进程的决策者信仰形而上学和历史规律。
欧洲的分裂一直是人为的。19世纪自由革命的失败[例如,在19世纪的德国,自由革命成功了吗?
HB],20世纪欧洲所目击的毁灭性战争和共产主义规制造成了两个不同的欧洲[原文如此!] ,它们必
须联合起来。(费尔霍伊根,2000)
根据这种信念,历史上克服“两个欧洲”的人为性并履行(重新)统一欧洲的历史责任的合适的时刻已经到来。因此,欧盟国家声称在重新统一该洲并使其东部现代化中拥有领导权。并且就像1999-2004年担任欧盟委员会主席的罗马诺·普罗迪(原文为Romani Prodi,通常用法:Romano Prodi,故原文似有误——译者注)所认为的那样,“文明”只是西欧的成就,东扩看起来不只是一种政治的和历史的,而且是一种道德的义务,用以分享文化的、经济的和政治的成就(普罗迪,2000)。
在这个背景下,一种将从落后中营救申请国的、关于现代化的(历史)叙述得以建构。现代化不仅被认为只是在西欧才已经发生,而且是一种西欧历史叙述的获得。据说,欧洲正是人类价值之洲、大宪章之洲、法国大革命之洲、柏林墙倒塌之洲,最后正是(欧洲的)重新统一之洲。就这样,欧盟及其过去的文化政治成就给了那些还不是欧盟成员的国家获得完整文明的机会。这甚至可以更严密地解释为意指那些所引述的历史发展所发生的和被认为是那些成就合法继承者的国家,即德意志、法兰西和大不列颠。因此,委员会的评估报告(即莱肯“主席结论”第9段)劝告候选国在实现必要的,尤其是关于其官僚和司法体制的标准上前进,以便在其成员资格谈判上前进。
3.2.“非均衡发展”和成员资格毕业典礼
“老的”和“新的”欧盟成员国的一体化在两个方面经历着不同水平的合作:第一,特定成员国间的合作程度(根据阿姆斯特丹条约第一部分第四章第K.15条第1款)。第二,根据入盟条约,那些最近在2004年加入联盟的成员国在享有正式成员权利之前,必须承认临时性规则以实现更醒目的,尤其是关于其经济的标准化。
两条规定都造成了欧盟成员国的一种渐进的分类。关于更紧密合作的促进,有些成员国相继更加密集地整合其政策,并因此加速了它们的一体化步伐。相应地,其它国家决定维护更多的国家主权权利,并且不完全参加共同的欧盟政策。一个例子是联合王国、爱尔兰和丹麦在加入关于欧盟公民自由流动的申根协定(Schengen Agreement)时所表达的保留,以及特定成员国对加入欧元区的拒绝。在另一方面,有2004年的新成员国。例如,尽管在新成员不得不面对充分经济竞争之前的过渡期内,欧盟给予它们的发展计划和海关便利被认为是可以忍受和支持的,进一步的规则还是可以理解为是引起不平等和发挥控制作用的。成为“新的”、“老的”欧盟成员国间如此不平等的缩影的一个例子是这样的规定,即纵使新成员国已经完全吸收了阿姆斯特丹条约和已经法典化的申根成果(Schengen acquis),新成员国公民在入盟后的头七年内还是不能享有在欧盟内自由流动的完整权利。27
阿姆斯特丹条约国家决定,“为了新成员国准入谈判的目的,申根成果应该被视为一种所有候选国必须完全接受以换取加入权的成果”,在第2.1.条中规定,“自阿姆斯特丹条约生效之日起,申根成果必须立即应用于十三个成员国”(联合王国、爱尔兰和丹麦除外);第8条规定则针对的是申请国。因此,申根协定和申根公约既是老欧盟成员国间更紧密合作的例子,也是对新成员国的一种不平等条约的例子。在欧盟政治话语的字里行间,我们可以读出这种为新成员国规定的不平等的主要论点。例如,在关于加里宁格勒治外法权地位的讨论中,它变得明显,因为如果东欧国家公民被授予自由移动的权利,西欧国家会担心大量的移民(见维泽,2002;穆恩特尔,2002)。但是,申根协定不但是一个不平等条约的例子,而且是欧盟政治中地缘政治计划的典型。28
3.3.欧洲西部和东部的地缘政治计划
是欧洲避难政治的“第三国规则”引发了一种地缘政治解释。在阿姆斯特丹条约附件(C.议定书)中,欧盟成员国被视为“天生的安全国家”,并且每个成员国在联盟内享有 “与遵守共同体法律和其它相关国际协定的第三国谈判和缔结协定的”完全的公信力。因此,条约就得到了缔结,其中,非欧盟成员国被视为“天生的安全国家”。这样,一个由两部分组成的分等级的非避难地带就形成了,它首先由欧盟成员国构成,其次由欧盟成员国与之订立协定的那些国家构成,它们被据以认为是“安全的”。
“安全国家”这个术语有一种需要进一步讨论的含义:联盟内部边境检查的废止导致了欧盟外部边界保护的加强(贝尔,2005)。因此,欧盟成员国限制了它们与申根区创建平行的国家避难政治。由于限制避难规则的主要手段是阻止寻求避难者,即便是进入一个成员国的领土都不行,欧盟成员国通过与第三国缔结条约运用了“安全国家”概念,定义了“安全”之类的词,在条约里,它们的条约伙伴国被迫带回进入欧盟领土的寻求避难者。2001年莱肯主席结论第40段明确要求欧盟成员国(特别是针对新成员国)缔结这种包括遣返协定的条约。几年前,为取代都柏林第一公约和第二公约(都柏林为爱尔兰首都——译者注),阿姆斯特丹条约第三章第63条和1999年10月的坦佩雷(芬兰西南部城市——译者注)主席结论指责了委员会就怎样处理一个第三国国民提交的避难申请制定新的约束性文件的责任心。
遵照这个要求,奥地利政府已经发出通过一项理事会决议的倡议,该决议将规定具有“安全的”第三国资格的国家的标准。这些国家应该额外承担起通过其边界进入欧盟的任何国家国民提出的避难申请的责任(2003/C 17/06; 2003年1月14日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UNHCR)因为他们的规定(避难申请所第一个提交给的那个国家应该对申请负责)而批评了这个倡议以及由委员会直接制定的叫做《重温都柏林公约》[SEC(2000)522](SEC应为Secretariat of the European Commission即“欧盟委员会秘书处”的缩写——译者注)和《评价都柏林公约》[SEC(2001)756]的两个文件。但是,根据都柏林第一和第二公约,并由于被奥地利倡议所强迫,这个国家还可以把这个申请转交给另一个也被认为是“安全的”国家。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的批评强调了一种驱逐出境体制通过双边和多边条约出现的可能性,通过这种体制,某些难民可能会被从一个国家驱逐到另一个国家,直到最后他们获准进入其原来不得不逃离的那个国家。这个忧虑是现实的,因为这样的关于遣返回国措施的条约确实已经缔结了(格莱茨尔,1997)。
这个条约体系确立了避难和非避难地缘政治地区,这些地区包含着欧盟和非欧盟国家。因此,这个框架代表了一个中心-边缘模型,包括一个欧盟成员国(申根国家)组成的核心,围绕它的是未来成员国组成的第二个圈。更远的外部有一个由邻近国家组成的第三个圈,它们没有任何希望在欧盟内取得成员资格,接下来是最后的“世界的其它地方”。这个模型描述着一种排外主义的同心体制,该体制在条约中是合法的:最排外的边界控制是申根国家采取的;它们邻近的国家(欧盟新的和未来的成员国)应该吸收申根成果;第三个国家圈(像独联体国家和地中海沿岸的北非)应该专注于过境控制和打击犯罪,主要是有组织的非法移民。在这第三个圈外面是大中东、中国和撒哈拉以南非洲,应该专注于打击国际迁徙的国内推动因素。29这些义务和期望的履行对处于申根国家边缘的国家具有深远的影响,因为潜在的欧盟成员资格、经济合作和发展津贴取决于它们对所提到的政策的执行和它们是否与这种地缘政治“防疫封锁线”中特定的指定角色相配。30就像某些评论者所认为的那样,这样一个条约框架的确立和执行把欧盟变成了一个堡垒,当一个地缘政治进程启动时,“欧洲联盟通过一种多维依赖体制重新思考和处理着与它接近的内陆的边界的问题”(鲍里奥茨,2001:15;朱安纳曼,1999;乌乌尔,1995)。
4.结论
前面的讨论详尽阐述了19世纪欧洲国家与欧盟(涉及其法定机构的加入和成员资格)之间的三个共同特征。这种历史的比较的思考方法揭示出:历史上的著名术语“文明”变成了“人权”、“民主”、“法治”和“自由市场”,思维的特征很大程度上据此保持不变,该思维为同一种政治提供基础和合法地位。恒久不变的政治事务是(1)权威性地规定国际合作和成员资格的政治标准,以及为其履行准备必要条件,(2)不平等条约,和(3)地缘政治战略。与19世纪“文明的标准”的政治一样,欧盟认为其成员国的政治经济成就是每一种统治体制的标准。鉴于欧盟表现为一个现代化的、安全的政治经济天堂,当把申请国和东欧描述为落后地区时,这种普遍性是从对比上来建构的。这种解释企图用某些关于经济政治发展的客观的指标为东、西欧的地缘政治分裂提供基础。此外,欧盟成员国声称在关于欧洲统一的思想上拥有优势。它们让自己看起来像是欧洲的创造者,并声称拥有“欧洲构想”上最终的权威。就像亚当·伯吉斯(Adam Burgess)所指出的那样,法国、德国和联合王国又结晶成了一个先锋集团(伯吉斯,1997;亦见沃尔夫,1994)。从历史的视角和把欧盟作为一个新帝国来扩展研究,引发了更多的问题,比如:名垂青史的帝国们,其原动力和发展结果是什么?存在一种“扩张性疲劳”吗?(这是一个由欧盟宪法草案的批准危机所规定的问题,促使我们致力于对罗马、波斯或拜占庭帝国的命运作出更深刻的、比较性的历史分析)31据奥勒·韦弗尔(Ole Waver,原文用Ole Wæver,明显错误——译者注)所说,欧盟看起来是这样一个帝国,在那里,申请者排着队等候被帝国化,因此,我们可以进一步提问:当边缘趋向于支配中心的时候,欧盟代表着一种自成一类的、拥有一种无与伦比的活力的帝国吗?(见韦弗尔,1997)为了分析作为一个帝国而言的欧盟的统治体制,也应该像罗伯特·菲利普森(Robert Phillipson)所认为的那样,提出这样的问题:欧盟的语言政治在促进着一种帝国的思维创新吗?(菲利普森,1992,2002)但是,在欧盟研究中进一步应用帝国概念以前,这个概念需要就提到的那些问题作进一步讨论。在质疑作为一种“自成一格的”政治秩序的欧盟的概念时,通过指出欧盟统治体制的历史的、政治的和法律的遗产而促进这种讨论构成了本文的意图和目标。
鸣谢
感谢马迪亚斯·拉弗特(Mathias Ruffert)、彼得·琼斯(Peter Jones)、斯蒂凡·盖恩泽尔(Stefan Gaenzle)、泰尔雅·塞克曼(Talya Sheinkman)和《欧洲国际关系杂志》的鉴定专家们对早期原稿草样所提出的意见;同样感谢迪特里希·荣(Dietrich Jung)和他位于哥本哈根的丹麦国际研究学会的同事们,以及我 2005年11月28日 和29日就该题目发表演讲时,他的提出过启发性评论的哥本哈根大学社会学系的学生们。
1见格斯纳(Gessner)和布达克(Budak)(1998);格兰特(Grant)(1999);本顿(Benton)(2002);格雷厄姆(Graham)(2005)。
2见关于国际联盟规约和会议文件的网络文集: http://www.indiana.edu/~league/(2005年3月3日获得),和 http://www.library.northwestern.edu/govpub/collections/league/background.htmlhttp://www.indiana.edu/~league/(2005年3月3日获得)。
3以更全面的视角看,关于国际关系的争论可以追溯到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cquinas)及其反对异教徒的综合性论文,它可以被理解为一篇关于文化间对话和文化的相互认可的政治-哲学专著。 也可以认为,认可问题在威斯特伐利亚和平条约(the Westphalian Peace Treaties)的主要原则中占支配地位,这可以理解为一种对国家在主权和领土完整上相互认可的需要。随着19世纪的到来,支持开展一种关于国际认可的讨论的论据,是当时一种新型的政治秩序,即民族-国家的出现——黑格尔(Hegel)将其评价为开端。因此,认可问题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因为民族-国家是以一种推广着自己的政治文化准则并从而不可避免地反映着一种分等级的国际秩序的政治意识形态为基础的;在这方面尼布尔(Niebuhr)(1960,第四章)和摩根索(Morgenthau)(1962:56,60)对国家意识形态和国家政治的谴责是有益的。
4在一种历史视角下,亦见卢梭(Rousseau)(1977:13),他认为,即使是战争也依赖于战争进行方(国)之间对公认的战争规则的一种极小的相互认可,并且损害那些规则将被认为是对战争法的一种违反。此外,见赫德利·布尔(Hedley Bull)(1969:60),他认为:“对一个国家发动战争以强迫它服从规则仍然是把它作为体系的一部分来对待。”
5我将不会涉及国际认可的社会化样式。
6见阿什利(Ashley)(1987);多尔比(Dalby)(1991);奥拉夫林(O’Loughlin)和赫斯克(Heske)(1991);沃克(Walker)(1993);阿格纽(Agnew)(2003)。
7据罗纳德·豪瓦斯(Ronald Horvarth)的说法,帝国统治是一种“‘群体间控制’的形式,在其中,即使有的话,也是很少有来自帝国故乡[在我们的案例中,是欧盟;HB(疑为人名缩写——译者注)]的移民移往殖民地”(1972:47)。“统治”被以这种方式定义为“对一块领土和/或其他人的行为的控制”,这经常是由行政组织运作的(1972:50)。这个定义提供了一个关于欧盟的有趣的线索。 尽管不是一种主流性的讨论,还是存在一场关于殖民主义和欧盟的方兴未艾的讨论,它意味着“对欧洲一体化和欧洲身份之间的联系的理论的和实证的研究需要更密切地关注关于殖民主义和反殖民化的问题”汉森(Hansen)(2002:483)。汉森意识到了详尽阐述欧盟政治活动“历史轨迹”的历史比较研究的好处和欧盟如何“在联盟里、在其目前培养和传播一种‘欧洲身份’观念的努力中运用历史概念”的好处(2002:485)。尽管汉森的方法对产生关于欧盟的新的理论观点是有益的,但是,把欧盟统治体制理解为帝国的而不是殖民地的看起来更合适,因为殖民主义包含着“群体间控制,在这种方式下,数量可观的移民从殖民强国永久地迁移到殖民地”(豪瓦斯,1972:46)——这与欧盟的例子在过去和现在都不同。 帝国被行政权力支持的,关于控制的政治活动具有这样的特征:(1)权威地定义别人必须遵循的政治的和文化的标准和(2)关于中心-边缘模型的地理的、渐进的、分等级的设想[这看起来是所有帝国固有的;见于鲍尔(Bauer)对帝国的历史研究,1980;弗格林(Voegelin),1974;西诺波利(Sinopoli),1994;艾森斯塔特(Eisenstadt),1963]。在文章的讨论中,西诺波利提供了一个帝国定义,它与帝国统治体制的复杂结果相一致。她指出:“可以找到很多帝国定义……它们共享一种帝国观念,该帝国作为一个国家,具有领土扩张性和合并倾向……构成一个帝国的不同社区一般保留某种程度的自治权……在帝国地理人口空间的创建中,通过征服和[或]合并进行的领土扩张就是确定边界的过程。帝国的扩张过程经常始于一个先前的中央集权政治体制崩溃后的分裂和虚弱时期”(西诺波利,1994:160,162)。
8关于“权力的集合”与“财富的集合”的标准,见吉尔斯(Gills)(2005:8)。
9这里,有益的还有安-玛丽· 斯劳特(Anne-Marie Slaughter)、安德鲁·S.土鲁麦罗(Andrew S. Tulumello)和斯蒂潘(Stepan)(1998)。
10联合国大会第1514号决议第3条(1960)。
11例如,国际关系中趋向于法律平等的发展表明,从1899年的第一次到1907年的第二次海牙会议:鉴于在1899年会议上有26国被邀请而宣称拥有主权和希望被邀请的国家却有59个,1907年会议上在57个宣称拥有主权的国家中有44个被邀请,其它国家至少被允许参加宣言。详见译自原文的海亚和平会议记录;布法罗(Buffalo)编纂进2000年纽约卡内基(Carnegie)国际基金会的《国际法的分裂》;海牙国际和平会议:1907年举行于海牙,《第二次和平会议11国全体会议议定书》,伦敦哈里森(Harrison)父子公司1908年出版。
12见拉赫瓦尔(Rachwal)和斯拉维克(Slawek)(2000);比尔斯泰特(Bierstedt)(1997);克雷默(Kramer)(2001);斯托京(Stocking)(1982)。
13一场关于领土对现代国家体制的功能的讨论,亦见克拉托赫维尔(Kratochvil)(1986);鲁杰(Ruggie)(1993);贝尔(Behr)(2004b)。
14华莱士(Wallace)和辛格(Singer)(1970)著作中的一个创建于19世纪的国际组织清单和一项按国家列出的政府间组织的综合性记录。
15这种政治信仰由奥古斯特·孔德(Auguste Comte)(1875–1877,1865,1975)最突出地进行了清楚的表达;亦见西蒙(Simon)(1963)。
16除了其它的,见曼(Mann)(1973)和注释13提到的参考资料。
17更多的细节见琼斯(Jones)(1931)。
18亦见马丁·怀特(Martin Wight)(1969:102)对国际社会(中)的“不均衡发展”特征的讨论和对T.J.劳伦斯(T.J. Lawrence)《国际法原理》[麦克米伦(Macmillan),第7版,1925年]关于国际法话题中的等级和程度的论述的引用。
19见亨里克森(Henrikson)(1999)和上面注释6中的参考资料。
20该决定规定着某种具体的关于“欧洲”和“非欧洲”国家的概念,并且暗示着一种地缘政治梦想,而不论其故意与否(见3.3中的下文)。定义“欧洲”的问题在1957年罗马条约第237条的接纳规则中就已经存在了,它规定:“任何欧洲国家都可以申请成为共同体的一名成员”。
21见《关于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塞浦路斯、拉脱维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波兰、斯洛文尼亚和斯洛伐克加入欧洲联盟的谈判》,《接纳条约》,布鲁塞尔, 2003年4月3日 ,AA2003(AA疑为Annual Almanac即“年鉴”的缩写——译者注)。
22见《委员会通讯》,《一项关于欧洲联盟的计划》,布鲁塞尔, 2002年5月22日 ,委员会COM [2002] 247 最终文件。在这方面,区分初级和二级欧洲法是重要的:只有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第八章和第6条里规定的基本政治原则才是初级法,而与1993年哥本哈根主席结论有关的让未来成员国采用上述所有欧盟资产(欧盟法体)的要求只是二级法。并且,就像初级欧盟法在法律措辞上是强制性的一样,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通过采用欧盟法体来实现标准化的要求是出于一种政治天性。然而,它本身在法律措辞上算不上是必要的,但无疑是出于政治上的重要性。
23见《委员会蓝皮书》,布鲁塞尔,1995年2月。
24福柯(Foucault)(1980,1991);布迪厄(Bourdieu)(1991);亦见迪茨(Diez)(1999)。
25见:《欧洲——扩大:候选国》;http://europa.eu.int/comm/enlargement/candidate.htm( 2005年3月3日 获得)。亦见科瓦奇(Kovacs)(2001);科瓦奇和卡巴奇尼克(Kabachnik)(2001)。
26更多细节见欧盟委员会的“灯塔计划”(又称“法尔方案”——译者注)(the PHARE-programmes)。
27另一个这样的不平等的例子是《阿姆斯特丹条约》附加议定书,第23个宣言所传递出来的,它反映了一个关于联盟未来的会议的计划,所有成员国都将受到邀请;但是,新成员国只会收到观察员身份,即便它们已经完成其加入谈判。
28本次讨论并不打算详尽说明欧盟和19世纪避难政治之间的相似性,相反是要把欧盟避难政治作为一个例子来调查欧盟入盟政治中的地缘政治思想问题。因此,地缘政治思想才是被比较的专题。
29更多细节见《理事会和委员会关于如何在自由、安全和公正的基础上最好地执行阿姆斯特丹条约规定的行动计划》, 1999年12月3日 ;http://europa.eu.int/scadplus/leg/en/lvb/l33080.htm( 2005年2月5日 获得)和http://ue.eu.int/ueDocs/cms_Data/docs/pressData/en/misc/13844.EN8.htm( 2004年12月21日 获得)。
30见范·布伦(van Buuren)(1999);安塞尔(Ansell)和迪·帕尔马(Di Palma)(2004);关于欧盟影响下发生的地缘政治亦见莫里生/威维尔(Mouritzen/Wivel)(2005)。
31关于后者,与欧盟有关,见安吉尔布莱克特(Engelbrekt)(2002)。
原名译名对照表
序号 |
原名 |
译名 |
序号 |
原名 |
译名 |
1、 |
Justus Lipsius |
贾斯特斯•利普休斯 |
2、 |
Hugo Grotius |
雨果•格老秀斯 |
3、 |
Buzan |
布赞 |
4、 |
Diez |
迪茨 |
5、 |
Whitman |
惠特曼 |
6、 |
Czaputowicz |
恰普托维奇 |
7、 |
Aspinwall |
阿斯平沃尔 |
8、 |
Schneider |
施耐德 |
9、 |
Hedley Bull |
赫德利·布尔 |
10、 |
Martin Wight |
马丁·怀特 |
11、 |
Hans-Martin Jaeger |
汉斯-马丁·耶格 |
12、 |
Hegel |
黑格尔 |
13、 |
Brooks |
布鲁克斯 |
14、 |
Watson |
沃森 |
15、 |
Pierre Bourdieu |
皮埃尔·布迪厄 |
16、 |
Michel Foucault |
米歇尔·福柯 |
17、 |
Boeroecz |
鲍罗茨 |
18、 |
Sher |
舍尔 |
19、 |
Stanley Hoffmann |
斯坦利·霍夫曼 |
20、 |
Joerg Fisch |
约尔格·菲施 |
21、 |
Gong |
龚 |
22、 |
Thomas E. Holland |
托马斯·E.霍兰德 |
23、 |
John Westlake |
约翰·韦斯特莱克 |
24、 |
Pascal Fiore |
帕斯卡·菲奥雷 |
25、 |
Henry Wheaton |
亨利·惠顿 |
26、 |
Lassa Francis L. Oppenheim |
拉沙·弗朗西斯·L.奥本海姆 |
27、 |
Rodney Gilbert |
罗德尼·吉尔伯特 |
28、 |
Halford Mackinder |
哈尔福德·麦金德 |
29、 |
Donnelly |
唐纳利 |
30、 |
Rainer Gildeggen |
赖·吉尔德根 |
31、 |
Frederick Cooper |
弗雷德里克·库珀 |
32、 |
Laura Ann Stoler |
劳拉·安·斯托勒 |
33、 |
Laeken |
莱肯 |
34、 |
Guenther Verheugen |
京特·费尔霍伊根 |
35、 |
Romano Prodi |
罗马诺·普罗迪 |
36、 |
Veser |
维泽 |
37、 |
Muentel |
穆恩特尔 |
38、 |
Glatzl |
格莱茨尔 |
39、 |
Boereocz |
鲍里奥茨 |
40、 |
Juennemann |
朱安纳曼 |
41、 |
Ugur |
乌乌尔 |
42、 |
Adam Burgess |
亚当·伯吉斯 |
43、 |
Wolff |
沃尔夫 |
44、 |
Ole Waver |
奥勒·韦弗尔 |
45、 |
Robert Phillipson |
罗伯特·菲利普森 |
46、 |
Mathias Ruffert |
马迪亚斯·拉弗特 |
47、 |
Peter Jones |
彼得•琼斯 |
48、 |
Stefan Gaenzle |
斯蒂凡•盖恩泽尔 |
49、 |
Talya Sheinkman |
泰尔雅•塞克曼 |
50、 |
Dietrich Jung |
迪特里希•荣 |
51、 |
Gessner |
格斯纳 |
52、 |
Budak |
布达克 |
53、 |
Grant |
格兰特 |
54、 |
Benton |
本顿 |
55、 |
Graham |
格雷厄姆 |
56、 |
Thomas Acquinas |
托马斯·阿奎那 |
57、 |
Niebuhr |
尼布尔 |
58、 |
Morgenthau |
摩根索 |
59、 |
Rousseau |
卢梭 |
60、 |
Ashley |
阿什利 |
61、 |
Dalby |
多尔比 |
62、 |
O’Loughlin |
奥拉夫林 |
63、 |
Heske |
赫斯克 |
64、 |
Walker |
沃克 |
65、 |
Agnew |
阿格纽 |
66、 |
Ronald Horvarth |
罗纳德·豪瓦斯 |
67、 |
Hansen |
汉森 |
68、 |
Bauer |
鲍尔 |
69、 |
Voegelin |
弗格林 |
70、 |
Sinopoli |
西诺波利 |
71、 |
Eisenstadt |
艾森斯塔特 |
72、 |
Gills |
吉尔斯 |
73、 |
Anne-Marie Slaughter |
安-玛丽· 斯劳特 |
74、 |
Andrew S. Tulumello |
安德鲁·S.土鲁麦罗 |
75、 |
Stepan |
斯蒂潘 |
76、 |
Buffalo |
布法罗 |
77、 |
Harrison |
哈里森 |
78、 |
Rachwal |
拉赫瓦尔 |
79、 |
Slawek |
斯拉维克 |
80、 |
Bierstedt |
比尔斯泰特 |
81、 |
Kramer |
克雷默 |
82、 |
Stocking |
斯托京 |
83、 |
Kratochvil |
克拉托赫维尔 |
84、 |
Ruggie |
鲁杰 |
85、 |
Wallace |
华莱士 |
86、 |
Singer |
辛格 |
87、 |
Auguste Comte |
奥古斯特·孔德 |
88、 |
Simon |
西蒙 |
89、 |
Mann |
曼 |
90、 |
T.J. Lawrence |
T.J.劳伦斯 |
91、 |
Macmillan |
麦克米伦 |
92、 |
Henrikson |
亨里克森 |
93、 |
Kovacs |
科瓦奇 |
94、 |
Kabachnik |
卡巴奇尼克 |
95、 |
van Buuren |
范·布伦 |
96、 |
Ansell |
安塞尔 |
97、 |
Di Palma |
迪·帕尔马 |
98、 |
Mouritzen |
莫里生 |
99、 |
Wivel |
威维尔 |
100、 |
Engelbrekt |
安吉尔布莱克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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