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生物化学科学家安东尼-萨姆瑟尔向加利福尼亚州环保署证词
陈一文顾问翻译自:加利福尼亚州环保署官方网站文件
转载自新浪网《陈一文顾问微博》(2017年7月21日):
http://weibo.com/1269923485/Fdx7K1jx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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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一文顾问 【美国生物化学科学家对加州环保署证词:孟山都1981年2年动物试验14种不同组织发生恶性淋巴瘤,证实草甘膦没有最低安全剂量水平:要求对食物、空气、水与土壤中的草甘膦设定零容忍”!】农业部官员为什么拒绝公开孟山都谎称“草甘膦不蓄积、不致癌、不致畸,毒性比食盐还低”的造假毒理学试验报告?!
要点概述
【注:本文专业性比较强,但是具有高中生物学与化学及格知识的读者,如果耐心阅读,应当能够理解本文绝大部分段落的内容。】
美国联邦法庭准许加州环保署将草甘膦列入“致癌物”清单后,加州环保署举行听证会,征求公众与科学界对饮水允许草甘膦残留水平意见。
本文为美国生物化学家安东尼-萨姆瑟尔(Anthony Samsel)向加州环保署提出“草甘膦没有任何安全水平:要求你们对食物、空气、水与土壤中的草甘膦设定零容忍”的书面意见。
安东尼-萨姆瑟尔是专注研究环境与公共健康问题生物化学家,依据美国《自由信息法》获得了孟山都关于草甘膦除草剂的全部试验研究报告,包括孟山都拒绝向公众公开的“商业秘密”研究报告。
深入剖析这些孟山都关于草甘膦除草剂的这些“商业秘密”研究报告,安东尼与麻省理工学院科学家史提芬尼·瑟内夫(Stephanie Seneff)合作,从2013年起在同行审查学术刊物上发表了六篇论文:
1)草甘膦对细胞色素Pls50酶与肠道微生物的氨基酸生物合成的抑制:现代疾病的途径
2)草甘膦,现代疾病的途径II:脂肪痢和麸质不耐受
3)草甘膦现代疾病途径III:锰、神经系统疾病和相关疾病
4)草甘膦现代疾病途径IV:癌症与相关病理学
5)草甘膦现代疾病途径V:甘氨酸在不同的蛋白质中的氨基酸模拟
6)草甘膦现代疾病途径VI:朊蛋白,淀粉样变性和自免疫神经性疾病作
为此,安东尼-萨姆瑟尔成为对孟山都“商业秘密”研究报告揭示草甘膦致癌问题进行最全面最深入研究的资深生物化学家。
安东尼突出揭露孟山都与美国环保署对于草甘膦安全性问题所有公开讨论中故意掩盖的一个重大问题:
喂养草甘膦毒理学试验动物“排泄物分析中发现的所有非基础成分中,首先是氨甲基磷酸(AMPA),其次为草甘磷-N-亚硝基单钠盐,为主要的成分。”
“二级胺(仲胺)的N-亚硝胺化合物已知致癌。草甘膦的亚硝胺形成仲胺。”
“孟山都的草甘膦研究文件揭示令人担心五种亚硝胺化合物分析与定量[61]。分析草甘磷-N-亚硝基单钠盐(NNG)的六批次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时,四个批次草甘磷-N-亚硝基单钠盐含量在0.61 - 0.78 ppm之间,两个批次在0.22 - 0.49 ppm之间。分析孟山都草甘膦除草剂Rodeo时,揭示草甘磷-N-亚硝基单钠盐含量范围为0.13 - 0.40 ppm。”
“每种草甘膦除草剂产品中都发现动物活体内中也可以产生的草甘膦N-亚硝胺化合物没有安全水平。... 不仅如此,孟山都与美国环保署“甚至删改了数项关于草甘膦亚硝胺关键性文件的编辑、删除了数据。”
“Hirsch上述参考文献,也显示显著水平草甘膦的其他亚硝胺化合物,其中一种与发现的草甘磷-N-亚硝基单钠盐(NNG)水平一致。孟山都与美国环保署(EPA)掩盖了这些文件。我发现掩盖这些文件与信息最令人不安。公众与科学界有权知道与能够阅读这些重要文件。”
“美国环保署(EPA)在草甘膦除草剂农达产品中设定了1 ppm(1,000 ppb)草甘膦亚硝胺化合物限量。”
然而有研究证实,“草甘膦的亚硝胺也是一种可能参与生物学作用产生不利的影响的人工合成氨基酸。一万亿分之一草甘膦已经演示诱发乳腺癌细胞生长。一万亿分之一(ppt)草甘膦看起来不像太多。然而,一万亿分之一(ppt)草甘膦含超过30亿草甘膦分子,它们在分子水平参与随机碰撞。”
经同行审查发表论文《草甘膦,通向现代疾病的途经IV:癌症与相关病理学》引用“孟山都的商业秘密文件清楚表明草甘膦的亚硝胺在生物体内不断增加超过草甘膦除草剂产品中发现的水平”。
“在原始剂量溶液碳同位素14-C实验中草甘膦在动物体内浓度实际上不断增加。这是一个发人深省的事实,不能掉以轻心。像它莫西芬(TAMOXIFEN)药物那样,草甘膦并不以剂量依赖方式作用,因为它是非单调型。”
这篇论文的摘要中提到草甘膦亚硝胺的段落写道 ......“草甘膦对生物系统有很多致肿瘤作用,包括直接损害敏感性细胞中DNA,干扰甘氨酸内稳态,抑制琥珀酸脱氢酶,螯合锰,修改更多的致癌分子如亚硝基草甘膦和乙醛酸,影响果糖代谢,等...”。
“对于真实世界草甘膦剂量溶剂中发现与碳同位素14-C标记研究使用的草甘膦亚硝胺,服用这种合成氨基酸试验动物粪便与尿中发现草甘膦亚硝胺增加。”
最新毒理学研究证实,“在风险评估中,我们理解有两种可能对人类与动物生物学有害性的化学剂。一种是具有某种摄入阈值的,还有一种是在零以上任何水平都有害的”,草甘膦及其亚硝胺衍生物属于后一种,即“在零以上任何水平都有害”!
孟山都关于草甘膦除草剂的“商业秘密”报告揭示,“雄性与雌性大鼠体内保留了草甘磷-N-亚硝基单钠盐剂量的8.5%,而90.5%通过排泄物排出”。也就是说,每次摄入饮水或饲料中草甘膦残留时,其中草甘磷-N-亚硝基单钠盐有8.5%保留在体内,接续摄入,体内草甘磷-N-亚硝基单钠盐残留量不断蓄积!
“如孟山都自己的研究表明的那样,草甘膦容易与氮氧化合物反应形成草甘磷-N-亚硝基单钠盐(NNG),由于其毒性引起极大担心。N-亚硝基化合物至少在40种不同动物品种中诱发多种器官癌症,包括在高等灵长类动物中”。
“在人类肝切片试管试验中,致癌作用机理是核酸烷基化。研究者Schmahl and Habs 评论:“N-亚硝基化合物在大量动物物种可以致癌,没有合理的原因认为人类应该是一个例外,体外试管实验表明N-亚硝基化合物由人类肝脏以实验动物肝脏同样的代谢方式代谢”。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对草甘磷-N-亚硝基单钠盐(NNG)设定了严格的1 ppm上限”,然而,在草甘磷-N-亚硝基单钠盐在动物与人类体内不断蓄积情况下,任何水平“严格的上限”都失去实际意义!
“稳定性研究揭示粪便中发现的大部分草甘磷-N-亚硝基单钠盐并非完全由于摄入饲料受到草甘膦污染,也不是主要由于动物代谢造成,而主要是由于草甘膦与排泄物中亚硝酸盐化学反应结果。草甘膦容易与氮氧化物(如NO2)反应,形成草甘磷-N-亚硝基单钠盐。这引起关注,因为N-亚硝基化合物化合物是致癌物质。存在草甘膦情况下皮肤排泄汗水的亚硝酸可以成为问题,可能造成某些皮肤癌发生率上升。草甘磷-N-亚硝基单钠盐,结肠中的草甘膦残留与亚硝酸盐化学反应的产品,可能是造成结肠直肠癌令人警觉增长的病因化学剂。”
“某些细菌分解草甘膦的一种途径,是首先用碳磷酶(C-P裂解酶)产生肌氨酸作为一种立即分解产品。然而亚氨酸是公认的致癌剂。”“升高水平的肌氨酸也与前列腺癌联系,特别转移性前列腺癌。”
“亚氨酸也是公认的致癌剂。在小鼠出生后第1天、第4天与第7天注射225 mg/kg 亚硝基肌氨酸,导致14只暴露动物中后来发展了肝转移癌。”
“孟山都的草甘膦研究文件揭示令人担心五种亚硝胺化合物分析与定量。... 孟山都与美国环保署(EPA)掩盖了这些文件。”
“论文《通向现代疾病途径IV》详述孟山都动物研究数据中显示造成的许多种癌症,我特别提请你们关注恶性淋巴瘤的数据。Lankas与Hogan 1981年的研究在雌性老鼠中发现造成统计意义显著恶性淋巴瘤,为方便起见我提取了这些资料在ResearchGate上发布。这封信的最后也附录这些数据。你们可以关注到恶性淋巴瘤发生在14种不同的组织中。

图1:饲料中服用草甘膦雌鼠14种器官中发现的恶性淋巴瘤
数据来自孟山都2年动物试验研究:Lankas & Hogan(1981)
“你们还可以关注到雌性对照组老鼠(未喂养草甘膦)没有遭遇这种恶性癌症。仅仅草甘膦处理雌性老鼠与饲料中接受草甘膦的老鼠发展了恶性淋巴瘤。从这个角度可以看出,草甘膦是造成恶性淋巴瘤的因果性化学剂。这不是偶然的。”
“对草甘膦的致癌亚硝胺化合物不进行深入研究与理解,对草甘膦就不能算给予充分的考虑。不能犯错误,所有草甘膦为基础的除草剂,以及摄入草甘膦残留,对人类与动物已经并且将暴露的致癌亚硝胺化合物负责。草甘膦及其亚硝胺化合物不属于任何生物学存在。”
结论:“草甘膦没有任何安全水平:我要求你们对食物、空气、水与土壤中的草甘膦设定零容忍”!
参考资料:

图4、农业部2014年3月28日答复书:孟山都提交了由美国Younger Laboratories实验室1985年12月23日出具的毒理学试验报告

图5、农业部2014年6月4日答复书:孟山都“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原件因涉及孟山都公司商业秘密 ... 孟山都远东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复函认为,草甘膦除草剂毒理学实验报告系该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含有重要的个人隐私以及商业保密信息,该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从未向公众公开过,不同意公开该报告。”

图6、农业部2014年7月28日答复书:“2014年6月4日,我部农公开(农)[2014]8号文件已就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信息公开事宜答复你们,不再重复答复。现将毒理学试验结果和残留、环境质量影响有关信息通告如下:(一)毒理学试验结果:原药记性经口毒性为低度;亚慢性即慢性毒性试验结果表明,该产品毒性较低;代谢试验表明草甘膦在体内无蓄积性,能较快地从体内排出;‘三致’试验结果表明该产品无致癌、致突变和致畸形;没人媒体允许摄入量0.1mg/kg bw。‘农达致畸畸形毒性为微毒’,对家兔研究和皮肤无刺激性、无致敏性。”

图7

图8
图9、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决:“关于涉案报告公开与否是否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被告已经履行了审查的职责,被告在农公开(农)[2014]4号《农业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已经告知了原告涉案毒理学试验报告的结论。同时,《农药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国家对获得首次登记的、含有信化合物的农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被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本院认为被告针对商业秘密不予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判断并无不当。因此被告作出的被诉答复书认定实施、使用法律并无不当,但因被告作出的被诉答复书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性规定,应属程序轻微违法,但该违法并未对原告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书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农公开(农)[2014]8号《农业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二、驳回原告杨晓陆、李香珍、田香萍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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