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不能搞私有化,也不能搞单一公有制
文|刘国光
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了。90年来,党带领中国人民推翻三座大山,完成了新民主义革命的任务,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胜利。在中国实现共产主义,一直是共产党人追求的最高理想和为之奋斗的最终目标。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和世界各国共产党人都对未来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当前的实现步骤,进行了艰辛的理论和实践的探索,为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财富,也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渊源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来源于马克思主义。马克思恩格斯将共产主义社会分为两个阶段,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列宁有新经济政策过渡的实践,相当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试验。毛泽东把社会主义划分为“不发达阶段”和“发达阶段”,不发达阶段就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包含两个理论命题:第一,在一定条件下,经济文化较不发达国家可以不经过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而进入社会主义;第二,在任何条件下,生产力的发展阶段都是不可逾越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的形成是对马克思主义不断革命论和革命发展阶段论的具体运用。马、恩、列、毛的有关论述,为我们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根据。
新中国的前三十年,曾经进行了大规模的公有制经济的建设实践。在毛泽东时代,农村集体经济、城市国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绝对主体地位。客观地分析,当时的公有制经济既有十分成功的,也有一些失败的。在农村,既有大寨、刘庄、华西村等这样的优秀典型,也有小岗村这样因私有观念牢固而被公有制束缚了当地生产力的典型农村。
与农村情况类似,当时的公有制经济中,石油有大庆、工业有鞍钢、国防有两弹一星,涌现了一大批以陈永贵、王进喜、钱学森等为代表的有高度觉悟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但也有相当一些国营企业管理不严、效率低下、人浮于事,影响了生产力的发展。应该说,以上这两种现象在当时都是客观存在的,用其中一种倾向去否定另一种倾向就容易犯“左”或右的错误。
毛泽东曾费尽千辛万苦想消灭中国人的私有观念和剥削阶级观念,达到“六亿神州尽舜尧”的理想境界,但最终没有成功。这充分证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社会主义社会机制的不成熟,旧社会遗留仍将继续存在。建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考虑这一现实。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正式形成的过程,首先是1981年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第一次提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还处于初级的阶段。然后是1987年中共十三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确立。邓小平在十三大召开前指出:“党的十三大要阐述中国社会主义是处在一个什么阶段,就是处在初级阶段,就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本身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而我们中国又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一切都要从这个实际出发,根据这个实际来制定规划。”到了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制定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精辟地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以及怎样建设这样的经济、政治和文化。
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在充分借鉴毛泽东时代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的。一方面,是坚持和继承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所提出的社会主义基本的政治、经济、文化原则。比如,在政治上,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共产党的先进性;在经济上,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经济,抓大放小,集中力量搞好大型国有企业,加强国企领导班子的思想觉悟工作;在分配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抑制剥削,防止两极分化;在文化上,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根据生产力落后、私有制旧社会所遗留的传统思想观念难以短时期消除的现实状况,大力引导私营经济的适当发展,从而促进了生产力的大发展大提高。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应该建立怎样的所有制结构,确立什么样的基本经济制度,党的认识也经过了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1981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对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作出若干政策性规定。1982年党的十二大指出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首次在代表大会文件中明确提出鼓励个体经济发展并且扩展到农村地区。1987年1月,中央发布《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文件,提出对私营经济“应当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
1987年十三大报告第一次公开明确承认私营经济的合法存在和发展。报告认为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中讲:“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
正式提出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概念的是1997年的十五大报告。报告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报告同时承认“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至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正式确立。
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 2007年党的十七大再次重申“要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2010年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不能搞私有化,也不能搞单一公有制。这是针对残存的单一公有制传统观念,特别是主要针对近年来出现的私有化倾向而提出来的,十分重要,应该引起注意。
三、非公有制经济在初级阶要有一定历史地位
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社会的性质和社会的发展方向。判断社会的性质和发展方向的唯一标准就是看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我国之所以要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以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接下来又讲:“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因此,要把“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两个概念区别开来。“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核心。前者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只有公有制是其基础;而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包括非公有制经济,但公有制必须占主体地位。“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存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以后的其他阶段,是不断成熟和发展的过程;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只反映初级阶段的特点。
可以设想,初级阶段结束,非公有制经济不会立即被公有制所取代。进入中级阶段,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和人们思想觉悟的进一步提高,将是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发展壮大,所占比重不断提高的过程,而非公有制经济逐渐减退,所占比重减少的过程。到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社会主义经济趋于成熟,剥削制度和生产资料私有制经济将最终退出历史舞台。
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中之所以允许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由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的国情决定的。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我国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因此,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经济成分就允许其存在和鼓励其发展。
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实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和现实依据。但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应当有一个时间限期。邓小平在1992年初视察南方时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要管一百年,动摇不得。”这是在当前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要遵循的重要的时间界限。但随着我国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一百年的初级阶段的期限是有可能缩短的。提出这一点就是为了提醒当代的共产党领导人,不仅要埋头赶路,而且要抬头望远,时刻不要忘记了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远景目标。
四、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能动摇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公有制为主体也是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坚持基本经济制度,首先要巩固公有制为主体这个前提和基础。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意质的提高。”现在有不少人对公有制是否还是主体有疑虑,主要是对公有制所占的比重即量的方面有疑虑。目前,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我国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下降,宏观上并不存在所谓的“国进民退”;微观上国有经济“有进有退”,但更多的是“国退民进”;个别案例中的所谓“国进民退”,多半属于资源优化重组,并非没有道理。我们党一贯强调,“公有制比重的减少也是有限制有前提的,那就是不能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解除人们疑虑的办法之一,就是用统计数字来说明,坚定人们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信心。
公有资产占优势,更重要的表现为质的优势,即关键性的涉及经济命脉、战略全局和国民经济发展方向的生产资料占优势,先进的具有导向性控制性的生产资料占优势,并且不断提高进步发展壮大。这样它才能控制经济命脉,对国民经济起主导作用,有强大的控制力、决定力、示范力和促进力。
要从“以人为本”的高度去看待“公有制占主体”、“公有资产占优势”。要重视有多大比例的工人阶级在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如果中国大部分工人阶级(包括农民工)受私营企业主雇佣、在私有制经济中劳动,那么很难说公有制还占主体地位。这样,工人阶级必然收入低下,没有享受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很难说他们是社会主人还是私营企业主是社会主人。而中国必然两极分化,中国也很难说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
所以,初级阶段基本制度不但要求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而且要求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起主导作用。国家应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要使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都能享受到国有经济的好处。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国有经济不是像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那样,主要补充私人企业和市场机制的不足,而是为了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为了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国有经济应主要集中于能源、交通、通信、金融等基础设施和支柱产业中。这些都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这些行业和领域,中国有经济应该有“绝对的控制力”、“较强的控制力”,“国有资本要保持独资或绝对控股”或“有条件的相对控股”。这些都是中央文件所规定和强调的。国有经济对这些部门保持控制力,是为了对国民经济有计划地调控,以利于它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有经济的作用远大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
关于国有经济控制力应包括的范围,有一种意见是值得注意和研究的。这种意见把国有经济的社会责任分为两种,一是帮助政府调控经济,一是保证社会正义和公平的经济基础。前一个作用普遍适用于社会主义国家和现代资本市场经济国家,而后一个作用则是社会主义国家独有的。社会正义和公平,“是高度私有化的经济和以私有化为主的混合经济解决不了的老大难问题”。“在中国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中,增强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发挥其主导作用,理应包括保障、实现和发展社会公平的内容和标准。对那些对于政府调控经济不重要但是对于保障社会正义和公平非常重要的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也应该认为是‘重要’的国有资产,要力争搞好,防止出现国资大量流失那种改革失控,随意实行大规模‘转让’的偏向”。
基于国有经济负有保证社会正义和公平的经济基础的社会责任,国家要保障在公益服务、基础设施、重要产业的有效投资,并不排除为解决就业问题在劳动密集领域进行多种形式的投资和运营。在保障垄断性领域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同时,还要保障在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的发展,发挥他们在稳定和增加就业、保障社会福利和提供公共服务上的作用,增强再分配和转移支付的经济实力。中央对竞争性领域的国有经济一向坚持“有进有退”,发挥其竞争力的政策,而绝不是“完全退出”竞争性领域的政策。我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大国,国有经济的数量底线,不能以资本主义国家私有化的“国际经验”为依据。确定国有经济的比重,理应包括保障、实现和发展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的内容,所以国家对国有经济控制力的范围,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六、正确认识私有经济的两面性
谈基本经济制度,不能不谈私有经济。私有经济是非公有制经济的一部分。非公有经济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增加财政收入和满足社会需要方面,不仅在当前而且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时期内,都有不可缺少的重要积极作用。所以,党和政府对非公有制包括私有制经济非常重视,对它们的评价,从十三大、十四大的“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到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六大党还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足见中央充分肯定非公有制包括私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
但我们应该把私有经济的性质与作用分开来讲。只要是私人占有生产资料,雇佣和剥削劳动者,它的性质就不是社会主义的。至于它的作用,要放到具体历史条件下考察。当它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适合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时,它还起积极作用,以至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它不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不能说它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某些理论家则把非公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偷换为“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认为“民营经济”(私营经济)“已经成为”或者“应当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以取代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这明显地越过了宪法关于基本经济制度规定的界线。
对私有经济,我们要继续毫不动摇地发展它,发挥其机制灵活,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正面作用,克服其剥削性产生的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负面作用。如有些私营企业主贿赂政府官员,偷逃税收,压低工资和劳动条件,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破坏自然资源环境,借机侵害国有资产,以及其他欺诈行为,都要通过教育监督和法制,克服清除。
在鼓励、支持私有经济发展的同时,还要正确引导其发展方向,规定能发展什么,不能发展什么。比如竞争性领域,要允许私有经济自由进入,尽量撤除限制其进入的藩篱。特别是允许外资进入的,也应当开放内资进入。而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和关键领域,就不能允许私有经济自由进入,只能有条件、有限制地进入,不能让其操纵这些部门和行业,影响国有经济的控制力。私有经济在竞争性领域有广大的投资天地,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一些重要部门现在也可以参股投资,分享丰厚的盈利,他们应当知足了。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者”群体和“新社会阶层”,私营企业主大概不会觊觎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地位”。但是确有某些自由主义精英明里暗里把他们往这方面推。要教育他们不要跟着这些精英跑。
七、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仍然要坚持有计划按比例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生产中,国民经济要实行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有计划按比例”并不等于传统的行政指令性的计划经济。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革除传统计划经济的弊病,相应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多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零星的计划或完全没有计划所不同,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的基础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因而还有计划性这个特点,还有国家计划的指导。我们作为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大国,有必要也有可能在宏观调控中运用计划手段,指导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这符合马克思主义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原理,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越性所在。宏观调控有几项手段,最重要的是计划、财政、货币三者,党的十四大报告特别指出“国家计划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这里没有说到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不是说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不重要,而是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是由国家宏观计划来导向的。所以,国家计划与宏观调控不可分,是宏观调控的主心骨。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也可以称为国家宏观计划调控下的市场经济。这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同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地方。
十七大重新强调国家计划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并不是如某些人所歪曲的那样,“要回到传统计划经济模式”。因为:第一,现在的国家计划不是既管宏观又管微观、无所不包的计划,而是只管宏观,微观的事情主要由市场去管。第二,现在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是市场,计划是弥补市场缺陷的必要手段。第三,现在的计划主要不再是行政指令性的,而是指导性的、战略性的、预测性的计划,同时必须有导向作用和必要的约束、问责功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再到重新强调国家计划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这合乎辩证法的正—反—合规律。这不是回到过去传统的计划经济的旧模式,而是计划与市场关系在改革新阶段更高层次上的综合。
八、防止两极分化要靠公有制经济的强大
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但收入分配中贫富两极分化趋势也越来越严重。现在谈到贫富差距扩大的原因时,人们首先会想到城乡差距扩大、地区不平衡加剧、行业垄断、腐败、公共产品供应不均和再分配调节滞后等等。这些都有道理,也必须一一应对。但这不是最主要的。造成收入分配不公的最根本原因被忽略了。
收入分配不公源于初次分配。初次分配中影响最大的核心问题是劳动与资本的关系。这就涉及社会的基本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问题了。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所有制决定分配制;财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财产占有上的差别,才是收入差别最大的影响因素。萨谬尔森也承认,“收入差别最主要的是由拥有财富多寡造成的”。30多年来,我国贫富差距的扩大和两极分化趋势的形成,除了前述原因外,所有制结构上和财产关系中的“公”降“私”升和化公为私,财富积累迅速集中于少数私人,才是最根本的。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结构,在改革开放伊始时还是比较清一色的公有制经济。随着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和效率优先政策取向的执行,以私有制为主的非公经济的发展必然超过公有制经济,从而形成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局面。这是有利于整个经济的发展的。但这种私有经济超前发展的势头一直延续下去,“到一定的时候问题就会出来”,“两极分化自然出现”。随着所有制结构的公降私升,在分配关系上按劳分配的比重就要缩小,按要素分配的比重就要增加。有人分析,我国现在国民收入分配已经由按劳分配为主转向按要素分配为主。我们从资本积累规律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进程可以知道,这一分配方式所带来的后果,就是随着私人产权的相对扩大,资本财产的收入份额也会相对扩大,劳动的收入份额则相对缩小,从而扩大贫富差距,促进两极分化趋势。我国国民收入中劳动与资本份额变化的统计,证实了上述理论分析。
在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缩小贫富差距时,人们往往从分配领域本身着手,特别是从财政税收、转移支付等再分配领域着手,完善社会保障公共福利,改善低收入者的民生状况。这些措施是完全必要的,我们现在也开始这样做了。我们做得还远远不够,还要加大力度。但是,仅仅就分配谈分配,仅仅从分配再分配领域着手,还是远远不够的,不能从根本上扭转贫富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还需要从所有制结构,从财产制度上直面这一问题,需要从基本生产关系,从基本经济制度来接触这个问题;需要从强化公有制为主体地位来解决这个问题,才能最终地阻止贫富差距扩大,实现共同富裕。因此,分配上的状况改善是以所有制上公有制经济的壮大为前提条件的。所有制发展上要扭转“公”降“私”升的趋势,阻止化公为私的所有制结构转换过程。只有这样,才能最终避免贫富的两极分化。小平同志强调:“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这是非常深刻的论断。这指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容许私人产权的发展,容许非劳动要素(主要是资本)参加分配,但这一切都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和按劳分配为主为前提,不能让私有制代替公有制为主体,也应该扭转按资分配代替按劳分配为主的趋势。那种让私人资本向高利行业渗透(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和关键领域),那种盲目地、有违社情地鼓励增加“财产性收入”之类的政策,只能促使收入差距和财富差距进一步扩大,都应该调整。
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扭转贫富差距扩大趋势,要放在坚持共和国根本大法的角度下考虑,采取必要的政策措施,保证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为主的“两个为主”的宪法原则的真正落实。只要保持这两个主体,贫富差距就不会恶性发展到两极分化的程度,可以控制在合理的限度以内,最终向共同富裕的目标前进。否则,两极分化、社会分裂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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