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危机与“看不见的手”范式的困境
“看不见的手”范式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准则”,经过经济学教育和媒体知识分子的多年启蒙,作为“普遍原则”已经广为人知,著名的“华盛顿共识”,就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
一九九八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主导的IMF等国际机构曾对马来西亚等国开出救援条件,其中之一即是根据“华盛顿共识”,要求这些国家进一步开放金融体系。它们认为,这些东南亚国家之所以会在金融危机中遭遇重创,是因为自由化程度和开放程度远远不够,应该通过“看不见的手”的机制来化解金融危机。此次美国金融危机,一般认为是过度创新、过度投机和监管不力惹的祸,不过美国和英、法、德等欧洲国家的金融当局并没有让市场自动调节自发康复,而是违背常规,拿出了一系列政府干预手段(包括“国有化”)拯救危在旦夕的金融巨头。《纽约时报》九月十八日的一篇文章指出,美国政府国有化“两房”和准国有化AIG等举措,在海外看来是自由市场路线的改弦易辙,该文怀疑,此后美国是否还能作为自由市场资本主义的全球标杆?
现在要继续把“看不见的手”的故事说下去,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果批判美国政府背叛了自由市场原则,开错了药方。只怕对“两房”或者AIG中间任何一家放手不管,都会导致全面崩盘。为什么“看不见的手”运转的体制,需要政府“看得见的手”来化解危机?“看得见的手”的干预是否有道理,道理又在什么地方?这些干预与“看不见的手”运转的体制之间有何种关系?“看不见的手”范式是否存在理论困境,理论和现实的冲突究竟又意味着什么。
相应地,中国金融界在知识上也面临不同选择,究竟是以“华盛顿共识”为先验的“普遍原则”,还是将“华盛顿共识”作为反思的对象,建立更丰富复杂的知识视野?
市场经济中的制度性“软预算约束”
在布什政府接连出手拯救华尔街金融公司的过程中,一直有强烈的批评认为,政府的拯救行动是在用纳税人的钱为华尔街的胡作非为“埋单”。按照这些批评,这些拯救行动意味着美国经济中同样存在著名的转轨经济学家科尔内所说的“成本外部化”的“软预算约束”现象。软预算约束的“成本外部化”,即企业“希望其他机构来承担其成本”,硬预算约束则指每个企业都必须自负盈亏。科尔内认为软预算约束的根源是国有制,后来人们多认为软预算约束是计划经济体制的病根。科尔内也承认西方市场经济中有“软预算约束”,但认为那只是局部的或临时的现象。
美国政府的金融拯救计划提示,在市场失灵时国家干预是必要的,市场经济中的“软预算约束”带来的“风险部分社会化”,也有可能提高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率。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纽约大学经济学教授鲁比尼认为,美国已经成为“美利坚社会主义共和合众国”(USSAR);一些评论者认为,政府再次对金融机构施予援手,等于把美国大步推向社会主义和国有化的制度,也象征其推崇备至的自由市场经济就此结束。美国金融危机中的这一现象如何理解?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崔之元教授一九九九年出版的《“看不见的手”范式的悖论》突破了科尔内的看法,论证“软预算约束”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崔之元区分了制度性的与政策性的“软预算约束”,有限责任公司、中央银行和“重组”破产法这三项制度所带来的制度性的“软预算约束”悖论,是现代市场经济的“质”的特征,不是科尔内的“量的”分析所能包含的。目前美国金融体制及政府救市引发的“成本外部化”的争论,与这三项制度的存在有关。
崔之元指出,“看不见的手”范式不能解释或证明有限责任公司、中央银行制和破产重组制度存在的合理性,“看不见的手”范式的倡导者们主张废除这三种制度。比如,亚当·斯密反对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哈耶克主张“自由银行制度”,取消中央银行制度;而“完全的市场”假设暗含“不存在破产”,即使支持“适者生存”的经济学家如阿默·阿尔钦也假设,在市场经济中只有“坏的”企业才会破产。有限责任公司、中央银行制和破产重组这三种制度的存在会导致“软预算约束”,但这些存在两难困境的制度在现实中却非常重要。
其一,有限责任公司制意味着企业的所有者在企业亏损时不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没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立,许多风险较高但于社会有益的投资就会无人承担;但是,有限责任制又使得经理和股东们受到激励,去过度投机冒险或把失败的风险转移给贷款人。据《纽约时报》报道,搞垮雷曼兄弟有功的CEO理查德·富尔德一九九三到二○○七年间的薪金总额达五亿美元,而贷款人和普通投资者则损失惨重。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是,如果没有有限责任公司制,也就没有了目前鼓励创新的动力机制(富者会更自由地支持穷人的项目,穷人也会因有机会把储蓄投资到生产者或消费者合作社而获利)。
有经济学者认为,美国“两房”危机是“政企不分”的一个直接后果。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起,尽管“两房”业已成为私人股份企业,美国国会却仍然视其为“政府所支持的机构”(GSEs),联邦政府继续为其债务提供隐含担保;美国政府对“两房”机构的错误定位和不当“干预”,是造成“利润私有化,风险社会化”道德危害的根源所在。但这一看法的困难在于,按照这一逻辑,事实上所有“有限责任公司”(即几乎世界上全部公司)都是“利润私有化,风险社会化”的“道德风险”根源,它们都会产生类似于“政企不分”的体制后果,这样也就全盘否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制。
既然有限责任公司制是一种“软预算约束”的制度,不能“利润私有化,风险私有化”(“硬预算约束”),又不应该“利润私有化,风险社会化”,“利润公有化,风险私有化”又太大公无私,那么可取的选择就是“风险社会化,利润社会化”。较早研究有限责任制的“自由社会主义者”穆勒就认为,有限责任使所有者在企业亏损时不承担全部责任,那么逻辑上就要求企业在盈利时也应该和工人和全社会分享利润。也正是基于同一逻辑,美国财长保尔森提出七千亿美元金融市场救援计划之后,面临着进一步操作“国有化”的巨大压力。批评者认为:如果说政府不得不拿纳税人的钱来拯救那些陷入麻烦的金融公司,那么,应该避免“亏损社会化,盈利私人化”,就意味着也要“盈利社会化”,这样就要使国有化“两房”长期坚持下去。保尔森一度反对这种批评,理由是金融机构原股东将因担心股权被稀释而不情愿参加政府组织的不良资产竞卖,甚至宁愿选择破产,而使这项计划提振市场信心的作用大打折扣。国会议员与政府经过几天的激烈紧张讨论之后,通过了修改后的救援计划,其中增加的内容包括:政府在收购不良资产的同时获得被援公司股权——政府将不仅限于作为不良资产的接盘人,还可能成为部分被援公司的股东。这就是说将来那些被援公司状况改善后,作为股东的政府(最终是纳税人)也将获得分红。这也意味着美国的“国有化”浪潮将在抵抗金融危机的进程中继续推进。在这一方案中,国有化仍然只是选择之一。但随后英国首相布朗果断推出明确的国有化方案,政府注资受困银行并获得它们的优先股,这一措施赢得了英国社会相当积极的反应,布朗也因此广受赞誉,大大改变此前的政治颓势。布什政府此后也追随布朗的步调,开始明确推进受困金融机构的部分国有化进程。
其二,市场不完全的风险使众多银行需要一家中央银行,如果没有作为“最后贷款人”和“存款保险人”的中央银行,将会经历一次又一次的“大衰退”和恐慌;然而有了它,则不能逃脱以部分保了险的银行行为为基础的“道德风险”问题,他们会借此从事超风险的投资。从此次美国金融危机来看,华尔街投行在金融创新方面非常贪婪,有恃无恐,与它们能要挟中央银行(比如“太大以至于不能不救”)不无关系。不过话说回来,面临如此重大的金融危机,如果没有央行居中调节,恐怕局面不堪设想。
其三,不完全市场条件下,具有较好前景的公司也可能走向破产。此次雷曼兄弟申请破产时引用的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一般被看做通过“重组”拯救有较好前景企业的工具,是罗斯福“新政”时代的产物。与此相反,美国《破产法》第七章是有关“清算”的,是要让那些没有前景的企业倒闭。根据第七章,破产法院指定一名托管人卖光企业资产,将收益交法院偿还贷款人的负债即可。而根据第十一章,公司原有经理们仍在控制企业,企业仍然在运转,更重要的是,重组企业有权终止支付退休金,政府必须承担其余的退休金费用,而且在破产前,他们也停止支付债权人利息。这样就会面临一个新的困境:因为第十一章的规定,那些没有活力的企业也会尝试重组,以图拯救。
此次雷曼兄弟申请破产,虽然看上去与政府出资拯救“两房”和AIG的处理方式有很大不同,但因为它的破产申请依据的是《破产法》第十一章,事实上同样存在“软预算约束”,政府“看得见的手”在其中仍然起了很大的作用。
次优世界应有怎样的软预算约束
如果只是基于自由市场原则,恐怕会认为此次美国金融危机的教训是美国的市场还没有达到真正的自由,美国的政府还没有真正地退出市场,要“治本”,就要废除有限责任公司、中央银行制和破产重组这几种导致“软预算约束”悖论的制度,以便营造一个真正能够自由放任的市场机制,让“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确立每个企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硬预算约束”,追求最优的制度效果。
佩里诺等美国官员为政府救市举措的辩护,否定了这种政策选择的可能性。这一辩护清晰地显示了“软预算约束”的两难:虽然大家都清楚这些援救措施会带来“道德风险”,但没办法甩手不管;虽然美国基本经济体制本身就存在“软预算约束”的制度困境,为“道德风险”的产生留下了空间,但如果要废除有限责任公司、中央银行制和破产重组这三种制度,不仅不行而且可能更糟糕。追求最优的自由市场制度方案,效果可能还不及这种存在两难的制度方案,甚至可能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崔之元在《“看不见的手”范式的悖论》中梳理了西方经济学界围绕这三种制度的长期争论,并梳理了美、英两国确立这些制度的历史,这些研究显示,美、英两国的制度设计者并不是不知道和不愿意根据“看不见的手”范式来设计基本制度,但这是面对不完全市场的不得已的制度反应,或者是追求创新的主动的制度选择。
拿美国中央银行制度来说,其确立正是因为有金融危机的刺激。在一九○七年金融危机和一九一三年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建立之前,美国一直有强烈的反中央银行传统,只有私人银行之间的“清算所协会”。但是在一九○七年金融危机之后,大多数人转变了看法,认为需要有来自外部的超乎清算所协会之上的控制,争论焦点开始从要管制还是要放任,转移到将要建立的中央银行的控制应该有怎样的特点。
现实中的市场总是信息不对称的不完全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中央银行和破产重组等制度利弊兼有,也不能完全避免危机,并且身处两难境地。也许我们命定无法找到一劳永逸的最优路径。利普西(Lipsey)和兰卡斯特(Lancaster)的次优定理指出,在不完全市场中没有最优选择,只能在背离帕累托最优的部分条件的情况下寻求次优的状态。
问题在于如何在“软预算约束”的两难中寻求平衡,这些制度鼓励的“有益的风险”多还是“有害的风险”多?要处理好这种制度性的两难困境,要点在于享受了有限责任公司等制度的好处的同时,一定要对这些制度的负面效应有充分的了解、准备和应对,而不是等到问题已经出现才来救火。“如果一方面放松监督,而在另一方面不加强监督,结果可能是灾难性的。”就此次美国金融危机来看,美国金融监管层负有相当的责任,他们在预防“软预算约束”的有害风险方面显然准备不足。
危机爆发之后人们多有后见之明,大多认为原因之一是对过度创新监管不足。而如果回顾危机酝酿时期人们为创新鼓与呼的时期,则不难发现,过度创新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以自由市场原则来鼓吹自由创新。这种鼓吹不仅致力于把企业不断拉离政府的监管之外,而且利用自由市场理论不断把这种偏离合法化。在这种理论运作的背后,是资本追逐暴利的无止境的欲望。
而在危机拯救时期,最大的危险是坚持自由市场理论的教条,而对于动用有“软预算约束”效应的干预措施犹豫不决,错失拯救的良机。据说此次美国政府果断出手,就是吸取了日本上世纪九十年代处理金融危机初期“见死不救”、耽搁战机,此后复苏缓慢的教训。但同时也要想办法控制企业依托有限责任制和中央银行等制度的“软预算约束”来“卸责获利”(阿克洛夫、斯蒂格利茨等经济学家对此中逻辑多有论述)。
无论从危机酝酿期,还是从危机拯救期来看,“看不见的手”范式所设定的最优制度效果,都会误导经济发展的走向,或者走向难以持久的繁荣,或者走向长期的衰退。
因此有必要直面制度性“软预算约束”的现实,在次优世界中寻求自由创新与合理管制之间的平衡。不少人说,目前美国政府应对危机的举措偏离了现代市场经济的轨道,其实如果看到基本经济制度“软预算约束”的普遍存在,不妨说,虽然这些举措具体得失有待评估,但这种看上去似乎不得已的应对方式,也可以说是现代经济制度的本色演出。这种应对之策更像一种基于本能的自然反应,动用国家力量干预经济比市场自发调节要显得更为自然。
此次美国金融危机打开了重新认识现代经济制度,重新思考市场化和国家干预的关系的新空间。崔之元认为,应该确立次优定理在政治经济学中的关键地位,这一看法引人深思。如果中国知识界不能由此深入了解西方经济学界的长期辩论和西方经济制度的长期演变历史,仍然只是满足于重复简单的教条,想当然地以为一种想象中的美国体制已经把所有问题都解决,那么,动辄数十亿甚至上百亿元人民币的学费都白交了。
(《“看不见的手”范式的悖论》,崔之元著,经济科学出版社一九九九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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