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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迎的逻辑:非法集资无罪——吴英案深度分析

蔡金安 · 2012-02-12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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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迎的逻辑:非法集资无罪  

  

——吴英案深度分析  

  

  

蔡金安  

  

  

  

  

吴英案最近闹得沸沸扬扬,不少只知皮毛的人确实会产生同情心理:一个1981年出生的年轻有为的女子,只因民间集资问题没把控好,欠下巨款无法归还,就要被枪决,确实可惜。那么多罪大恶极的罪犯(包括杀人犯)都能逃过一劫,像吴英这样的经济犯,为什么一定得死?  

也不怪这么多人会产生这样的疑问。近些年来,我国的刑法是越来越宽容了,许多早些年没理由不处决的案犯,这些年都能轻松逃过枪毙的大劫。经济犯中,除了诈骗犯还保留死刑外,其它都能轻松免死。难怪那些贪官污吏们活得优哉游哉,在酒饱饭足后不会忘记感谢和谐社会给他们带来的温暖气候。  

对主流经济学家和贪官污吏来说,“投机倒把”罪如愿以偿地被取消了,不过,还有一个非法集资罪,仍然如鲠在喉。  

  

2012年2月4—6日,“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在黑龙江召开的2012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第十二届年会上,大呼要为“非法集资”正名,极力为吴英叫屈。这届年会的主题是《市场的力量——纪念邓小平“南巡”二十年》,张维迎在会上称,吴英案说明中国距离市场经济还有至少200年。因为中国经济是建立在特权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权利的基础上,也就是说我们并没有建立起市场经济真正的基础。  

张维迎在演讲中称,在一个特权社会中,很多企业家不是在创造财富,而是在掠夺财富。吴英被判死刑意味着中国公民没有融资的自由,意味着融资是特权不是基本权利,意味着建立在个人基础上的产权交易合同仍然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意味着中国人的企业家精神仍然受到摧残,说明我们还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非法集资罪”是一条恶法,与当年的“投机倒把罪”没有两样。  

张维迎高呼:“吴英案例也意味着我们中国人的企业家精神仍然在受到不同程度的摧残,非法集资是一个法律,但是应该说这是一个恶法,它和当年投机倒把罪没有什么两样”,“当年邓小平保护了年广久,今天邓小平已经不在了,没有另一个邓小平来保护吴英了,所以我也呼吁各位我们的企业家,我们的政府官员,我们的媒体多多的关注吴英案。”  

  

我们今天且不谈论改开三十多年来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危害的市场经济,只谈谈张维迎要正名的“非法集资罪”和拼命叫屈的吴英。  

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它们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浙江高院认为,吴英案,就属于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依据《刑法》,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单一犯罪客体(指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集资诈骗罪也是当前高发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是我们进行打击的重点。   

根据《追诉标准》,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追诉。由于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于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在张维迎眼里,吴英不是集资诈骗犯(因为张认为非法集资罪本身就是恶法,应该取缔),而是一个高尚的企业家。  

  

我们就看看这个高尚的企业家到底是怎样融资的吧。  

  

浙江控、审方认为,吴英的11个债权人只是间接的放债人,吴英本人是知道转来的巨款是通过这11个人从许许多多她不认识的普通人那里骗来的,所以说吴英的借款对象确实是“不特定的社会人群”。  

并且,控、审方认为,吴英并未将集资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吴英除了将少部分非法集资款用于注册传统微利行业的公司以掩盖真相外,绝大部分集资款并未用于生产经营。例如“吴英本人供认购物从不计较价格,经常到商场扫货,往往一次购买几十万元,在不到一年时间内个人吃玩和购物花费就有1000多万元;吴英喜欢车,用集资诈骗来的钱购买法拉利、宝马等豪车40多辆共计近2000万元,其中一辆二手法拉利就用了375万元;还用集资款进行赌博。”这与辩方认为的吴英最多挥霍了400万的说法明显不同。  

控、审方坚决认为吴英是有意欺诈,例如“一旦有中间人拉来资金大户,吴英即带其参观本色公司一条街,提供大堆虚假购买房地产协议和用诈骗款购买的房产证,从而使得为数众多的受害人对吴英的财富信之不疑,‘自愿’将巨额款项投给她。”“到集资诈骗后期,为了应付挤满本色概念酒店的讨债人和继续集资诈骗,吴英还伪造了4900万元假的工商银行汇票和私刻了两枚广发银行业务专用章。”  

  

从这些例子不难看出,说吴英犯了集资诈骗罪并没冤枉她。  

  

吴英案与“庞氏骗局”极其相似。  

事实上,吴英的做法与西方著名的庞氏骗局有类似之处。所谓庞氏骗局,就是靠投资者或后继投资者的钱来还钱,而不是靠实际盈利来还钱的运作。它通常靠别人所不能的回报来吸引新的投资者,而这些回报通常是短期还款,往往高得不正常。因此,这种生生不息的回报需要不断增长的现金流来维持。然而因为始终没有实际的盈利,或者盈利不足够,这种骗局终归是要破产的。前几年美国轰动一时的牵涉几百亿美元、判了150年的麦道夫案,就是一个著名的庞氏骗局。  

  

吴英案与庞氏骗局的类似之处在于,吴英也向投资者在非常短的时间内许下了不切实际的回报率,例如10000块钱借款许诺每天还50元,还支付给中介10元,这相当于年息超过200%。吴英还曾许下过3个月还100%的短期拆借利率。对于任何一种金融活动来说,这种利息也实在太高了。而由于回报丰厚,投资人也会拼命投钱。不要说“理性人不会进行这种投资”,事实上中外许多骗局拆穿了都是很让人瞠目结舌的。而且,即使明白被骗了,早期的投资人由于期待她能拉到后继资金还钱,也会把这一骗局支持到底。  

吴英骗来数亿的巨款后,开着375万的法拉利小车,戴着50万的伯爵手表、200万的翡翠,住着高档宾馆豪华间,还有数千万的高档小车,克莱斯勒、宝马等,分给集资有功的下属使用,为父母姐妹购置豪华别墅,配置高档小车,出入高档豪华娱乐场所,到商场扫货从不计较价格,一掷万金。  

张维迎为之大声叫屈的“企业家”,活生生就是一个欺诈骗财、挥霍无度的享乐狂,其融资、经营方式和“庞氏骗局”如出一辙。  

  

像“庞氏骗局”这样的集资诈骗案在中国早已屡见不鲜,近年来又有“万里大造林”案、“亿霖木业”案、“兴邦公司”案、“海天公司”案、“中科公司”案等一批重大非法集资案件被陆续查办。一边是以集资为名大量诈骗老百姓钱财用来大肆挥霍,一边是大量上当受骗者被骗个精光血本无归,这样的事件不断发生,进一步引发群体事件。  

原来张维迎们称颂的“吴英”们,创出的竟然是这样的“伟业”!他咀咒投机倒把罪,咀咒非法集资罪,感谢当年邓小平保护了年广久,而哀叹今天邓小平不在了,没有另一个邓小平来保护吴英了。可以预见的是:如果真像他希望的那样让非法集资合法化,那么,社会上集资诈骗更会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社会的混乱局面越发不可收拾。  

  

有人说吴英有检举立功的表现,可是据2012年2月8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吴英案二审审判长沈晓鸣在回答记者时说:吴英确实在侦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举揭发他人受贿犯罪事实。经查实,均是吴英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向公务人员行贿,尽管相关被检举人已经被处以刑罚,但吴英的行为属于坦白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依法不构成立功。  

  原来如此!  

正是吴英与贪官污吏勾结一起,得到了当地贪官污吏的庇护,集资诈骗几个亿,也没有被察觉,而且她交代的贪官污吏也证实了这一点。贪官污吏到处为他鼓动宣传,出谋划策,积极把她拉入胡润百富榜,为她诈骗更多钱财创造条件。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吴英并不是张维迎们吹嘘的那么高尚的企业家。张维迎们为吴英叫屈,也只是在为自己所处的既得利益集团摇旗呐喊而已。打着坚持市场经济的旗号,高喊“非法集资罪”为恶法,这些主流精英们只想到能为自己的既得利益多攫取筹码就行了,哪管国家的安危和老百姓的死活!  

善良的人们,快快睁大眼睛看清他们的实质吧!  

  

  

  

  

  附:  

  

      背景资料:  

  

1981年出生于浙江东阳农村家庭的吴英,2003年8月用2万元开办美容院起家,2005年3月开办东阳吴宁喜来登俱乐部,同年4月开办理发休闲屋,同年10月开办东阳韩品服饰店;2006年4月成立东阳市本色商贸有限公司,后注资人民币5000万元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包括洗衣业、连锁酒店等在内的七家企业,崛起的速度不可谓不快。  

此时的吴英,已经成为媒体关注对象,地方一家媒体对这位“亿万富姐”神乎其神的报道让其一夜成名,义乌、东阳等地民间资金争先恐后流入本色集团,甚至远在温州的银行也抢着为其贷款。这一年,吴英迅速登上福布斯富豪榜,排名第六,成为中国最年轻的女富豪。  

但极少有媒体注意到,本色集团成立之前,吴英已负债1400多万元,此后短短半年的时间内吴英先后注册了众多公司,成立后大都未实际经营或亏损经营。按照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吴英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营造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非法集资7.7亿元,至案发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鉴于被告人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为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英的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判决书》认为,虽然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害人仅有林卫平等11人,但根据现有的证据,足以证实吴英是通过虚假宣传、支付高额利息,误导社会公众通过林卫平等11人把钱投给她自己。吴英明知林卫平等人是做融资生意的,他们的资金也是非法吸存所得。仅林卫平一人,所涉人员和单位就达66人。  

“从公开的材料看,集资诈骗的罪名是成立的。”接受记者采访的法学专家表示。  

“我的一位朋友借给了吴英1.9个亿,现在血本无归,吴英如果不判死刑,那么今后的集资诈骗分子都不会被判死刑,这样做太不公平了!”杭州一位民营企业家对记者说。  

  

  

2012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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