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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中的达尔文主义:背离与复归

许文彬 · 2012-02-28 · 来源:南开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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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Institution)为基础的经济学(包括旧制度主义Old Institutionalism和新制度主义New Institutionalism)在其长达一个世纪的发展过程中,始终未能有效地成为主流经济学(即一般所谓的后古典经济学Neo-classical Economics)理论的竞争对手,尽管其“制度因素确实起作用”(institution does matter)的理念以交易费用(Transaction Cost)、代理风险(Agent Risk)等形式被部分纳入主流经济学的分析架构中去,但立足于达尔文主义(Darwinism)的,由凡勃伦(T. Veblen)提出的组织演进和制度变迁思想却始终受到来自主流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的合力排斥,以至于在二战前后,一度影响了整个西方思想界的达尔文主义就此销声匿迹,而虽然破碎不成体系但仍充满启示和智慧的凡勃伦思想(Veblenism)更几乎被排斥在经济学学科范围之外,而这二者恰恰是制度范式的核心所在。不能想象排斥掉演化原因和机制理论的制度经济学能是自足且能自圆其说的学术体系,就如不能想象抽离万有引力定理的牛顿力学能够自成体系。

一、达尔文主义

区分制度经济学理论同新古典经济学理论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它们对社会经济变迁的不同刻画。在新古典理论里,一切变化均产生于既定的社会结构中,因而该理论“在本质上是机械式的或牛顿式的”[1]。如布瓦索(Boisot)概括的,新古典经济学建立在三条基本假设之上:(1)自然界拒绝不连续性(马歇尔,Marshall),(2)自然界拒绝非凸(萨缪尔森,Samuelson),(3)供求规律[2]。以此为基础,新古典经济学家构建起一个建立在一般经济均衡理论基础上的完全竞争市场范式,并发展出一套严密完整的理论体系。这一牛顿式的宏伟建筑如斯蒂格利茨所说的,“是一个精巧地建立起来的结构;(然而)当中心构件之一被那走后(完善信息设想),这个结构就崩溃”[3]。与之相反,制度经济学在理论渊源上与达尔文的进化思想一脉相承,在这一基本前提下,“所有的变化都是作为某一不断变化着的社会结构之结果出现的”[4]

与一般认为的相反,社会达尔文主义(Social Darwinism)并未包含“适者生存”(the survival of the fittest)的提法[5],由达尔文的论述中也推导不出“演变必然带来最优”(evolution always leads to optimization)。达尔文主义的理论根基是“缘由解释”(Causal Explanation)方法,“缘由”被认为是一切物质和能量转换过程中必然牵涉到的机制;达尔文主义者认为,一切事件或现象都由其缘由,“每一缘由则产生一个结果”[6]。运用在社会科学领域,达尔文主义者认为:一切组织和复杂系统的演化都必然牵涉到变异(variation)机制、承袭(inheritance)机制和选择(selection)机制。在这些机制共同作用下,当一个“复制体”(Replicating Entity)未能成功完全复制其自身时,达尔文进化(Darwinian Evolution)发生了。这一提法包含了三方面内容:(1)进化主体总是受承袭机制影响,其发展演变是以对自身的承袭为基础和立足点的;(2)受初始条件区别影响,完全复制自身是不可能的,变异不可避免;(3)在承袭和变异机制共同作用的基础上,选择机制决定了最终的演变方向,换言之,不同方向的变异体(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群体)其存活的几率并不一样。这一作用过程适用于任何开放、演进系统(open and evolving system)。

达尔文本人曾经论证过拥有共同利益倾向的部落群体会在自然选择中获益,从而说明自然选择效应不仅作用于个体,而且同样作用于群体。现代达尔文主义生物学家则进一步将自然选择的效应进行扩展,提出该效应发生在任何层面上:微至基因,宏至群体和物种。正是这一拓展为社会科学尤其是经济学开辟了可供进入的通道,一些敏锐的思想家探讨了将达尔文的进化机制引入社会、文化乃至思想领域的可能性。贝奇霍(W. Bagehot, 1872)探讨了承袭和自然选择机制在社会学领域的运用及人类知识和科学发展的自然选择效应;亚利山大和基德(S. Alexander & B. Kidd, 1892)探讨了伦理原则的自然选择效应;瑞奇(D. Ritchie, 1896)则将思想、习俗和制度的自然选择效应同个人和种群的自然选择效应做了区分[7]。而在经济学疆域内引入达尔文思想,从而建立起整体演进范式的,则是凡勃伦。

二、达尔文-凡勃伦范式

将达尔文的进化机制和原理引入经济学的鼻祖是凡勃伦,在此基础上他建立起一个基于累积因果的经济制度演进范式,为行文方便,我们将之称为达尔文-凡勃伦范式,——尽管凡勃伦本人从不曾声称自己是一个达尔文主义者(Darwinist)。

首先,凡勃伦接受了达尔文的缘由解释方法,他认为这一方法不仅是生物学的准则,而且是哲学准则。凡勃伦(1919)指出,“任何演化科学都是……自足的理论,是过程的、关于缘由累积持续进程的理论。……这些非个人的缘由累积和效应将因其累积性特征而在惬当理论的构建过程中大行其道[8]。”“现代科学将(因达尔文缘由解释方法的引进而)成为一门关于持续演化的学问,呈现出自我持续、自我繁殖及无终极的特点[9]”。在经济学领域,凡勃伦同样强调用缘由(而不是目的)来解释有序不断的变迁,并不求对终期或结局作任何推测的研究,他强调“从发生学的角度把握正在展开的过程,把制度演化当作‘累积因果’的过程来进行分析”[10]

在此基础上,凡勃伦将达尔文关于自然选择的三种机制具体到社会学和经济学领域:(1)变异机制:持续性变异广泛存在于一个群体的不同成员之间。(2)承袭机制:存在一些遗传性或延续性准则,以保证尽管不同后代个体尽管不尽相似,但他们都在某些方面与其前代相似。(3)自然选择机制通过如下两种途径作用:更适机体后代数量增长,变异或基因整合帮助机体获得存活优势[11]。以下试就凡勃伦原文分别予以阐释。

变异机制  

凡勃伦(1919)在谈及达尔文思想引入经济学时论及“制度的起源、发展、延续和变异”[12],他认为,“文化的发展是一个承袭性累积的进程”,但“每一新的进展都创造了新的条件,这些新条件的出现使总体的承袭过程必然包含变异”,并且“这些新条件本身就是变异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们既是以前变异因素产生的结果,又是将来新变异产生的原因”[13]。当不断追本溯源到哲学层面上时,凡勃伦认为人类“天生的好奇心”(Instinctive Curiosity)是产生一切变异的本源[14]。凡勃伦在将变异了的条件因素置于累积因果进程中的思想开启了路径倚赖和路径歧异分析的大门,但其对变异本源的阐释笔者认为相形之下较能令人信服。——并且在凡勃伦自己的理论框架下也难以自圆其说:凡勃伦曾涉及与渐变相对的全变(Mutation),如果说人类的好心心能够解释渐变的话,那么制度的全变则是根本无法解释的。——平心而论,所谓人类天生的好奇心确实对制度的歧异性变迁有很大影响[15],但它远非主要决定因素,路径歧异的产生关键在于不同路径间的信息交流和冲撞以及自然选择的共同作用,关于此点我们留待后文详细论证。

承袭机制  

承袭机制描绘的是制度相对稳定和跨时持续的特性。凡勃伦(1899)认为,“制度是过往进程的产物,它与以往的客观条件相适应,因此总是不能完全适应目前的要求。……因此,制度——包括思维习惯、具体观点和处事态度——(在演进过程中)总是相对保守的因素,这是社会惰性、思维惰性和保守主义的根源”[16]。在社会经济学领域内,制度的这种相对稳定性和延续性成为演进的最主要障碍。在凡勃伦的理论里,变异机制代表了制度演进的促进因素,而承袭机制则是演进的主要障碍,制度的演进体现的是变异机制对承袭机制的克服。这一论点虽然描述出两机制的一些特征,但却很难称为是深刻有洞见的。事实上,承袭机制的存在正是变异机制存在的基础。如霍奇森(Hodgson)正确指出的,“制度的持续性使个体对他人的行为得以形成稳定预期。制度使人类行为规范化和持续化,造就了合规性思维、预期及行为……在制度与个人的正反馈作用下,制度的维持不仅需个人在制度框架下的行为实现,并且制度本身塑造了个体的行为”[17]。正是这种稳定预期才使个体的“天生好奇心”获得现实的实现基础,离开制度规范下的稳定预期,个体的天生好奇心只能流于空想或妄想,而不可能成为促进制度变异的动力(之一)。达尔文-凡勃伦的制度变迁承袭机制后来被诺斯发展成为路径依赖思想,是达尔文-凡勃伦范式里罕见地为当代经济学家承继并发展了的理论之一。关于承袭机制对变异机制乃至整体制度变迁的作用,就信息角度可以得到更加深入和透辟的论证,我们留待后面的章节来重拾这一话题。

选择机制  

凡勃伦将达尔文的自然选择机制运用到社会经济领域,但与斯宾塞[18]不同,凡勃伦对自然选择理论的引用更多立足于社会科学特点,他反对将达尔文的选择机制理解为先验的(Predestined)或有一定对错规范的(Normal)“自然”选择[19],反对将经济演化与生物进化进行简单类比。凡勃伦认为,“许多微小变化这么汇聚——或正在汇聚——的结果,这是环境的改变而不是理性设计所带来的结果,这里甚至也许根本不存在主要行为者对效果的任何预见”[20]。他一方面认为,“无论以何种方式产生,任何习俗、惯例与行为方式都受选择机制影响;而与(变化了的环境)要求相一致的程度则是检验其存活适应性的标准”[21];另一方面又认为“习俗、惯例的累积性发展是对传统的选择性适应的结果”[22]。这显然是其“缘由累积进程”(cumulative sequence of causations)的又一种表达方式。诚如卢瑟福(Rutherford, 1994)准确概括的,在凡勃伦的理论里,“与其说是先有制度变化,然后再由外生性决定的环境来作选择的问题,不如说是新的环境条件本身通过习惯的形成,带来可能最终取代既往惯例和规范的新的更恰当的思想和行为方式的问题”[23]。值得指出的是,凡勃伦并没有提出最适者生存的选择原则,在凡勃伦的理论体系里,可以有多种不同程度的适应性,它们都将获得生存的空间。

以上形成演化经济理论的达尔文-凡勃伦范式,概而言之,这是一个强调整体演进(而非个体反应)、缘由累积(而非理性设计)、过程导向(而非目的导向)和移动均衡(而非稳定均衡)的经济学分析架构,它与新古典主义的牛顿式经典理论的区别是十分明显的。随着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基本假设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达尔文-凡勃伦范式将可能是新的经济学架构的基础,尽管这一范式本身仍需经过大量的系统化整理。然而,遗憾的是,在凡勃伦之后,达尔文-凡勃伦范式基本上被经济学界抛弃了,甚至被同样重视制度因素的学者们所抛弃,从而使这一学术传统倏然中断。

三、旧制度主义与达尔文-凡勃伦范式

旧制度主义(Old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OIE)一般说来包括了凡勃伦、康芒斯(J. Commons)、克拉克(J. Clark)、米契尔(W. Mitchell)、艾瑞斯(C. Ayres)等二战前美国制度学派学者以及缪尔达尔(G. Myrdal)、加尔布雷斯(J. Galbraith)、格鲁奇(A. Gruchy)、汉密尔顿(D. Hamilton)等二战后有别与主流经济学研究的制度主义学者[24]。这些学者并未建立起严密的理论体系或研究范式,但他们有共同的思想倾向,即认为制度是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经济成就是制度的一个函数。尽管如此,在这些学者里,达尔文-凡勃伦范式也遭到普遍的排斥。诚如霍门(P. Homan)预言的:“凡勃伦将经济学构筑成一门演进科学的努力几乎未能得到任何其他经济学家的推进”[25]

康芒斯坚持认为达尔文主义并不适用于社会-经济演变,他强调,“经济现象……是人为选择(Artificial Selection)而非自然选择的结果”[26]。在康芒斯看来,自然选择和人为选择是互相排斥的,在涉及到人类意愿及由此导致的制度变迁(这通常并不罕见,许多制度正是人类意志的产物,包括国家、法院、法律、行政管理等上层建筑)研究中,达尔文-凡勃伦范式就无法着手;而在实际制度变迁过程中,人类意志及目的是十分重要的,这需要得到有效解释;既然达尔文-凡勃伦范式无法对这一现象进行解释,则其不适用性就显而易见了。尽管康芒斯对“人为选择”的重视和人类意志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的强调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其对达尔文主义的理解偏差导致他作出了错误的论断。事实上,达尔文本人并没有将人为选择排斥在自然选择的范围之外,相反,人为选择是被作为自然选择的支柱之一被包括在其中的,也只有包含了人为选择的自然选择理论才能有效解释人类意志导致的制度变迁。相反,单只强调人为选择在层层追本溯源的情况下将无法自圆其说,如寇坡兰(Copeland, 1936)所评述的[27]:康芒斯的制度人为选择理论依赖更早的自然选择,以便确立起伦理或其他准则作为人为选择过程的标准[28],对人为选择标准演化解释的需要使康芒斯的论断陷入困境:他的人为选择理论不可能解释人们动机、行为及选择的根源[29]

米契尔在早期的论著(1910)中部分赞同达尔文-凡勃伦范式,认为“制度系统可能包含相互冲突的因素,这些因素又可以对有关共同体进一步产生新的预见不到的结果”[30],他在对金钱概念和现代商业系统的讨论中隐含了个体理性和人为选择无法决定制度最终走向的论断。但在后期(1936)他也放弃了达尔文-凡勃伦范式,不赞成将达尔文的进化理论引入制度变迁过程,他宣称“达尔文的(进化)观点必将让位于人类理性:直觉-习惯心理学必将为人类习性的其他方面代替”[31]。如果说米契尔的这一论断是针对凡勃伦变异机制的根源分析而言,则应该说是恰当的,但显然不能因凡勃伦在这一论题上的谬误而就此否定其整体思想。事实是,米契尔的指责是对整个范式而言的,他强调人类理性(而非无主体的缘由累积)决定了制度变迁的方向,这其实与康芒斯的人为选择理论大同小异,而与他的早期论断截然对立。

在所有制度主义者里,或许艾瑞斯是最忠诚的凡勃伦信徒,但他对由凡勃伦建立的范式也并不以为然。艾瑞斯曾经以不屑的口气谈起达尔文的进化理论:“在本世纪初,……达尔文的特有观点,——包括变异、适者生存、自然选择、性别选择及其他,——全都被推翻了。达尔文几乎——如果不说完全的话——与拉马克一样的过时”[32]。在艾瑞斯眼里,达尔文主义的唯一价值在于它挑战了创世纪(Genesis)理论,“进化思想(对社会思潮的)渗透导致了道德、政治和宗教的革命”[33],但就该理论本身而言,则仅止于“有趣”,只是“过了时的经典”[34]。诚如琼斯(L. Jones, 1995)正确指出的,艾瑞斯“根本就没有正确理解达尔文的理论”[35]。在他眼里,达尔文主义只是论证“人是从猿进化而来的”这一论点而已,他无视达尔文进化理论与适者生存规则的重大区别、并基本忽视了达尔文自然选择机制的存在,于是就无法了解达尔文主义及在此基础上的达尔文-凡勃伦范式的丰富蕴涵。艾瑞斯在其后期的研究里(1961)部分纠正了自己的偏见(主要归因于其他学者对他的批评),承认“工具进步是累积和加速的,但又或多或少是自足的过程”[36];但他更侧重于技术进步的研究,认为制度变迁从根本上看是“带来制度变化的知识进步或‘技术连续统一体’的进步问题”,而技术进步则主要“依赖社会或集体选择的审慎过程”[37];换言之,制度变迁的方向和速度可以、也主要由、社会或集体的理性最终决定,在这点上,艾瑞斯与康芒斯的“人为选择”理论正是筋脉相连的,它们共同构成对达尔文-凡勃伦范式的反动。明乎此,则作为凡勃伦忠实信徒的艾瑞斯,其后继者反而十分厌恶“制度主义”或“演进主义”的看似悖论的奇怪现象就不难理解了。

在所有旧制度主义者里,真正支持达尔文-凡勃伦范式、并为之作出贡献的或许只有汉密尔顿,他第一次把达尔文置于制度主义者的行列中,并将此一范式与古典范式相提并论并进行类比:“古典主义起源于十八世纪的牛顿主义,制度主义则是十九世纪达尔文革命的产物”[38]。汉密尔顿强调“经济学是关于过程的研究”,制度经济学的特色就是其对演变的极端重视:“在牛顿主义理论框架下,正式的社会结构被视为宇宙中恒定不变的东西;但在达尔文主义影响下的学者则将社会结构视为累积变迁的结果,并且正在发生着进一步的变迁”[39];“牛顿主义的变迁概念……基本上是理性的[40]和技术性的;……而达尔文式的变迁则是非技术的过程,是累积性的进展。……未必导向正确或美好的结局”[41]。汉密尔顿的贡献不仅体现在他对达尔文-凡勃伦传统的复归,还还体现在他对这一范式的修补上。他将达尔文-凡勃伦范式与行为主义(behaviorism)哲学相结合,从而既纠正了凡勃伦将制度变迁根源归结于人类“天生好奇心”的“直觉心理学”(instinct-habit psychology)谬误,又质疑了康芒斯的“唯意志心理学”(volitional psychology)谬误;尽管他承认康芒斯的人为选择理论和对人类意志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的强调不无道理[42]。如上文分析的,将人类的天生好奇心置于一切制度变迁的源头是很难令人信服的,相反,行为主义的思想与研究过程、重视因果积累的制度主义范式更相契合。尽管如此,汉密尔顿在文本上从未将制度主义和达尔文主义相提并论,也没能继凡勃伦之后继续探讨将二者完全沟通的更大可能性,这固然是令人遗憾的,却也主要是受当时社会环境的影响所致[43]

相比二战前的制度主义学者,战后的制度主义者(通常被统称为后制度主义者,Neo-institutionalists)在制度变迁及演进经济学方面(以及在其他理论建设方面)乏善足陈。缪尔达尔主张“通过明确所有的、或实质上是所有的而且肯定是有效的价值前提,并且通过由此产生的评价,来避免不作价值判断的经济学的假象”[44],他强调的是对经济现象的人为评价问题;然而由经济学家设定的评价标准显然不可能对制度变迁的方向产生任何重大影响[45]。加尔布雷斯是制度主义者里声望最高的,但其在基础理论的构筑上——尤其是制度变迁和演进经济学方面——堪称无所建树[46]

四、新制度主义与达尔文-凡勃伦范式

新制度主义(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NIE)起源于科斯(R. Coase)1937年的经典文献《企业的性质》[47],经过三十多年的沉寂,在1970年代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至1990年代,以两位经济学家(科斯,1991和诺斯,1993)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为标志,新制度经济学蔚然成一学派[48]。诸多研究范畴各不相同的学者被笼统地归入这个学派中,粗略说来包括:1、交易费用(Transaction Cost)理论[49];2、产权(Property Right)理论;3、法律的经济学解释(Economic Analysis of Law)[50];4、公共产品(Public Goods)研究;5、组织(Organization)考察[51];6、制度变迁(Institutional Change)理论;7、奥地利学派倾向的其他制度主义学者[52]。这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理论总括,但因其对制度的重视及其共同的“新古典内核”(New-classical Core)而被归并到一起。在此我们将只涉及与制度变迁有关的理论和学者,集中讨论其与达尔文-凡勃伦范式的背离。

一般说来,新制度主义是建立在新古典主义的内核之上的,他们认为个体理性是经济学建立的基础,在此基础上的最大化追求是解释一切经济现象(也包括制度变迁)的依据,制度变迁在经济学上的意义就是制度潜在利润和制度变迁成本之间的简单数字对比选择,制度变迁如果不说总是、至少大体上是朝向减少交易费用、增加交易利润、提高群体经济效益的良性方向进行的。方法论和立足点的歧异决定了达尔文-凡勃伦范式在新制度主义者里几乎找不到赞同的声音。

舒尔茨(T. Schultz, 1968)认为:“人的经济价值的提高产生了对制度的新的需求”,而制度变迁则“是为适应新的需求所进行的滞后调整”[53];德姆塞茨(1967)也有类似的看法,他在研究产权问题是声称他的命题是:“当内部化的收益大于内部化的成本时,产权就建立起来将外部性内部化”[54]。这些先导性的研究预示了新制度主义将制度变迁建立在供给-需求、成本-收益分析框架下的方向。拉坦(A. Rutten, 1978)在此基础上构建起一个制度变迁的理论模型,他认为制度变迁是“由对与经济增长相联系的更为有效的制度绩效的需求所引致的,……是关于社会与经济行为、组织与变迁的知识供给进步的结果”[55] ,以此为出发点,拉坦分析了制度变迁的需求、供给和均衡,从而得出如下结论:“科学与技术知识的进步降低了由技术变迁所形成的新收入流的成本,社会科学及有关专业的知识的进步降低了由制度效率的收益(包括在解决冲突时的技能的提高)所形成的新收入流的成本”[56],成本的下降导致制度变迁潜在利润的提高,从而现实的制度变迁得以实现。拉坦的制度变迁供给-需求分析其实直接上承康芒斯的“人为选择”理论,并且把康芒斯的理论建构在理性假设和自发且精确的成本-收益计算之上,按此框架,则变异机制和承袭机制都将无立足之地,一旦变迁主体计算出变迁收益将大于成本(并且这计算永不会出错,因为个体具有完全理性),制度变迁即得以实现,而整体的制度变迁历史将成为不断的成本-收益计算过程;于是达尔文-凡勃伦一再强调的过程、渐进和动态均衡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突变的、静态和稳定的均衡。

诺思和托马斯(1973)在考察西欧经济发展史的研究中主要也是运用了成本-收益分析和需求-供给分析[57];戴维斯和诺思(1979)更构建了一个理论模型来形式化他们的理论[58],其分析框架与拉坦并无本质区别,但戴维斯和诺思克服了拉坦的一个显然的错谬:他们用变迁时滞来取代拉坦理论中制度变迁的静态-突变机制,从而使D-N模型具有了一定的渐变特性。D-N模型划分了四种时滞:(1)认知与组织时滞:从辩识外部利润到组织初次行动团体所需要的时间;(2)发明时滞:发明新技术或新制度以便将外部利润内部化;(3)菜单选择时滞:搜寻已知的可替换的单子和从中选定一个满足初次行动团体利润最大化的安排的时间;(4)启动时滞:可选择的最佳安排和开始旨在获取外部利润的实际经营之间存在着的时滞[59]。不仅如此,D-N模型还就行动团体在时滞存在的条件下的制度变迁利润计算了现值,并勾勒出一个制度变迁的标准流程图[60]。这样,D-N模型就把制度变迁完全、彻底的新古典主义化了,制度变迁成为与营销策略变更、生产工具改进或投资策略决定[61]一样的完全可计算的商业程序,达尔文-凡勃伦范式的累积因果、承袭变异和自然选择,被完全理性的“人为选择”替代,制度变迁被纳入可完全预期和精密规划的牛顿经济学范式中。单就理论的纯粹性而言,D-N模型是十分成功的:它把制度变迁这一因素成功地放置到了既有的经济学理论体系中,实现了制度研究的主流化;但遗憾的是这一成功仅仅是理论上的一次幻觉,D-M模型的不切实际,即便其创立者诺斯在创立之时就不得不承认,“现存制度现实地制约着制度进一步变迁的速度和方向”,因此他与他的合在实际考察制度变迁时“在许多方面不得不放弃效率解释并考虑现存制度的保守性”[62],于是“一有必要就诉诸这一保守原则去解释一套既定的预期”,这一持续不断的干扰使他提出的模型“被弄得支离破碎”[63],从而使模型逐渐沦为理论上的空中楼阁。

制度博弈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值得关注但常常被忽视了的一个分支。博弈论者声称,“他们能够解释为什么传统上认为不利于合作的环境也会出现自利个人的合作行为”[64],从而消除制度变迁的反个体理性特点障碍,将之包含在博弈论的分析框架下。斯考特(Schotter,1981)以制度的自然状态为背景,分析合作如何出现,他试图证明,在博弈进行次数无限(或不确定)的条件下,参与者在下次合作可能受到惩罚这一激励下将可能进入相互合作局面,用自己的合作来回报对方的合作,从而使制度变迁克服个体的囚徒困境障碍得以实现[65]。嗣后,阿克斯罗德(Axelrod,1984)通过计算机模拟和实验模拟的方式证实了“合作进化”(Evolution of Cooperation)的可能性,并探讨了使一个合作策略获得初始成活性、鲁棒性和稳定性的条件[66]。阿克斯罗德的证据十分有力,以至布鲁纳(1989)宣称,制度博弈将“有望成为新个人主义社会科学的基础”[67]。制度博弈论者的合作博弈-制度演化初看类似于达尔文主义者的群体选择理论,但它们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制度博弈论者的立论依据仍旧是个体理性(在多次博弈中不断修正自己的占优策略,从而实现长期最优而非短期的纳什均衡),它基本不涉及群体的研究;尽管他在个体行为修正方面的分析是精密可信的,但在个体理性向整体演变的推演过程论证方面则付诸阙如,这就使得制度博弈论者的群体行为只是个体理性的简单加总,——这一暗含的设定的不切实性可由奥尔森的研究里[68]得到论证。不仅如此,制度博弈论者与康芒斯的人为选择理论一样,在追本溯源的逻辑拷问下也难以自圆其说:他们“实际上仍然需要具体规定某些外生给定的规则、制度或基本行为规范” [69]以作为进行博弈的初试规则(即充当“自然”这一角色),这就使得制度博弈论者尽管在具体制度安排的变迁上能振振有辞,但却无法实现制度向更广泛范围的推广。

综观新制度学派关于制度变迁的各种理论,不难看出其都是建立在新古典主义的内核之上的,是个体主义和完全理性假设的产物,是目的导向和稳定均衡的,这与达尔文-凡勃伦范式的缘由导向、移动均衡和演进主义特点正好背道而驰。

诺思在1980年代以后的研究中开始逐渐脱离新古典范式,转而向达尔文-凡勃伦传统靠拢。在1981年的一部过渡性著作中诺思指出新古典模型在考察经济史中存在的不足和偏差,并认为“历史的变迁与稳定要求有一种意识形态理论来说明……这种偏离”[70]。嗣后,他(1990)更为明确地提出“有必要废除作为(新古典)经济理论基础的理性假设”[71],同时指出,“信仰体系之演变,是共同体集体学习的过程,因而是一种文化适应的累积过程”,而信仰体系及其演变则“通过制度而表达”[72]。在此基础上,诺斯和其他一些对以既有的制度变迁模型不满的经济学者共同提出了“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的概念,从而实现了向达尔文-凡勃伦范式的部分复归。对制度变迁“高度延续性”和个体行为空间限制性的认识意味着诺斯对达尔文-凡勃伦范式中承袭机制和自然选择(而非人为选择)机制的事实认同,尽管诺斯仍未能将缘由解释方法和因果累积过程包含在他对路径依赖的阐述中,但其在理论上对达尔文-凡勃伦范式的复归是比较明显的。但也因此其对达尔文-凡勃伦传统的复归也只能局限在对“承袭机制”的更一般化描述上,关于变异机制和选择机制则被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因此我们称路径依赖理论学者对达尔文传统的复归是“部分复归”。

五、结语

通过上文的论述,我们不难看到,作为与牛顿式主流经济学相抗衡的达尔文主义经济学在经济学理论发展中倍受冷落和非议,可以说,即使在以制度为基石的经济学说里,凡勃伦以及他所持有的达尔文主义思想也是一个异数。而如我们所知,在一个由社会群体共同构成的经济机体里,群体的演进规律如果不说比个体理性更重要,至少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方面,它可能为许多在新古典框架下无法解释的经济现象(尤其是难以以成本-收益框架分析的实际制度变迁案例)提供理论支持。因此,对经济学中达尔文主义的关注和深入发掘不仅可能成为制度经济学重新定位自己发展方向从而实现复兴的一个契机,而且可能预示着取代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在经济理论界主导地位的新的理论体系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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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1] 参见拉齐斯基《制度动力学、决定论的混沌及自组织系统》,收于戴等著《混沌经济学》一书,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将新古典经济学与牛顿经典力学进行对比并非仅是一种文学饰词,而有其实在的理论渊源和方法论基础。诚如米罗斯基(Mirowski)所说,“人们越是深入地挖掘,就愈益明白新古典经济学模仿物理学不是随意的或表面的,它的模式大都是逐个术语逐个符号地仿照物理学的说法”。新古典经济学的完全理性假定、非凸设定等基本假定无不投射出牛顿经典物理学的影子;而其获得主流的地位则部分归因于其与能量物理学概念相粘合而取得的“科学”的地位。新古典经济学与经典物理学之所以联系紧密,关键在其方法论上的一致;而其表现则主要在对“稳定均衡”的持续不懈的追求,关于这一课题,或许需要数十万字的论述才能深入阐释,因与研究主体不直接相关,在此从略。在此课题最主要的论著是Hamilton, David B. (1953), Newtonian Classicism and Darwinian Institutionalism, Albuquerque: University of New Mexico Press, 1953;一个简单的介绍参见布瓦索(1995)《信息空间——认识组织、制度和文化的一种框架》,PP5-PP16,上海译文出版社,2000。

[2] 参见布瓦索《信息空间——认识组织、制度和文化的一种框架》,PP7。

[3] 其所以至今仍未崩溃,部分归因于经济学解释现象功能对比物理学显得无足轻重并难以证伪,更主要则在于新的体系(如物理学中热力学、量子力学、广义相对论及统一力学理论)“尚未产生出可行的可供选择的范式”。参见布瓦索《信息空间——认识组织、制度和文化的一种框架》,PP8-PP9。

[4] 参见拉齐斯基《制度动力学、决定论的混沌及自组织系统》。

[5] 适者生存法则由斯宾塞(Spencer)首先提出,它在二战期间被纳粹用于侵略掠夺他国的理论依据,因此在战后的社会科学领域臭名昭著,社会达尔文主义之所以在二战后理论道统中断,也主要是因为受了这一拖累。但正如Hodgson(2003)指出的,达尔文主义与适者生存法则不仅不是一致的,而且是根本对立的。参见Hodgson (2003), “Darwinism and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Journal of Economic Issue, March, 2003。

[6] 参见A. Wolfe, “Functional Economics”, In The Trend of Economics, edited by R. Tugwell, PP443-PP482, New York, Alfred Knopf, 1924。缘由解释方法并不等同于决定论(Determinism),其间的区别参见Hodgson (2002), “Darwin, Veblen and the Problem of Causality in Economics”, History and Philosophy of the Life Sciences, coming out in press.

[7] 转引自Hodgson (2003), “Darwinism and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Journal of Economic Issue, March, 2003。

[8] Veblen, Thorstein B., The Place of Science in Modern Civilization and Other Essays. New York, Huebsch, 1919, PP58-PP61.

[9] 同上注,PP37。

[10] 参见卢瑟福《经济学中的制度》,PP12,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11] 这是Hodgson对达尔文-凡勃伦范式的归纳,凡勃伦本人并未明确列举出这三个机制。参见Hodgson (2003), “Darwinism and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Journal of Economic Issue, March, 2003。

[12] Veblen, The Place of Science in Modern Civilization and Other Essays, PP265.

[13] 同上注,PP241。

[14] 参见Veblen, The Instinct of Workmanship, and the State of the Industrial Arts. New York, Macmillan, 1914, PP87。

[15] 个人的行为严重影响、甚至改变了历史进程的事例并不罕见,譬如马可波罗在亚洲的游历及其游记的出版改变了欧洲对东方的看法,煽动起对东方的向往情绪,后来的一系列事件从根本上改变了世界经济政治史;而马可波罗本人的行为则纯粹出于“人类天生的好奇心”驱使。

[16] Veblen,The Theory of the Leisure Class: An Economic Study in the Evolution of Institutions. New York, Macmillan, 1899, PP191.

[17] Hodgson, “The Hidden Persuaders: Institutions and Individuals in Economic Theory”, Cambridge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27, 2003.

[18] 斯宾塞代表了社会科学对达尔文理论引入的一个流派,即简单地将社会演进和生物进化相类比,于是得出社会演变乃至国家发展都应符合“适者生存”原则这一结论,从而成为二战时纳粹德国疯狂侵略其他国家、屠杀平民的理论依据。二战后,适者生存的社会学理论理所当然地遭到全世界的共同唾弃,但却连累达尔文主义甚至包括与斯宾塞风牛马不相关的凡勃伦社会演进思想也一起遭受池鱼之殃。事实上,斯宾塞的理论是肤浅、牵强附会、机械的语意类比,它并未触及达尔文主义的精髓。参见Hodgson, “Darwinism in Economics: From Analogy to Ontology”, Journal of Evolutionary Economics, June, 2002; Hodgson “Darwinism and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Journal of Economic Issue, March, 2003。

[19] 反映在凡勃伦的论著里,他甚至避免使用Natural Selection这一术语,而只使用Selection或Selection Process。

[20] Veblen, Absentee Ownership. New York, Augustus M. Kelly, 1923;转引自卢瑟福《经济学中的制度》,PP117,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21] Veblen,The Theory of the Leisure Class: An Economic Study in the Evolution of Institutions. PP166.

[22] Veblen,The Theory of the Leisure Class: An Economic Study in the Evolution of Institutions. PP208.

[23]卢瑟福《经济学中的制度》,PP117。

[24] 一般说来,凡勃伦也被包含在旧制度经济学家里,尽管他与康芒斯在绝大多数问题上看法乃至立足点都大相径庭,但他们有一共同的立场:承认实际经济成就主要是技术和制度的一个函数。凡勃伦及其后继者艾瑞斯集中于注意技术的进步作用和制度的制约作用,康芒斯及其后继者则将制度及其变迁视为集体行动的方式和变更。参见《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词典》“制度经济学”条,PP931-PP932。但在制度演化这一论题上,凡勃伦可谓游离于制度经济学之外,即便他的忠实追随者艾瑞斯也不以他为然。

[25] Homan, Paul T. “An Appraisal of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22, no1.霍门的这一评论作于1932年,是针对凡勃伦提出其范式后的二十年间的情况而言的,遗憾的是这一评论在今天看来几乎一样适用。

[26] Commons, John R. Legal Foundations of Capitalism. New York, Macmillan, 1924.

[27] 转引自Hodgson “Darwinism and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Journal of Economic Issue, March, 2003。

[28] 这包含了层层追本溯源的过程,如果说康芒斯的人为选择理论可以解释这一标准的话(有前代人的人为选择产生),那么前一代人的标准呢?更前一代呢?人为选择循环论证的矛盾在此显露无遗。Hodgson做了一个有趣的类比:即使康芒斯能够解释畜群的一切现象(由饲者人为选择决定),他怎么能解释隐藏在饲者人为选择之后的缘由机制呢?参见Hodgson “Darwinism and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Journal of Economic Issue, March, 2003。

[29] 与康芒斯人为选择理论神髓相似的是现代制度博弈理论,他们宣称一切制度都可由参与者不断博弈加以解释,但他们忽视了博弈规则的确定仍需获得解释,于是陷入与康芒斯相似的根源匮乏困境。就康芒斯的方法论而言,他或许更接近于实用主义的理性假定,这也是康芒斯被视为新制度经济学的不祧之祖的原因。

[30] 转引自卢瑟福《经济学中的制度》,PP119。

[31] Mitchell, Wesley C. ed. What Veblen Taught. New York, Viking, 1936.

[32] Ayres, Clarence E. Huxley. New York, Norton, 1932. PP95.

[33] 同上注,PP96。

[34] 同上注。PP96-PP97。

[35] Jones, Lamar B. “C. E. Ayres’s Reliance on T. H. Huxley: Did Darwin’s Bulldog Bite?” American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Sociology 54, no.4(October 1995), PP413-PP420.

[36] Ayres, Clarence E. Toward A Reasonable Society: The Value of Industrial Civilization. Austen, University of Texas Press, 1961。转引自卢瑟福《经济学中的制度》,PP119。

[37] 同上注。

[38] Hamilton, David B. Newtonian Classicism and Darwinian Institutionalism. Albuquerque, University of New Mexico Press, 1953. PP14.

[39] 同上注,PP35。

[40] 在此汉密尔顿用的是Animistic这个字,其本意是“万物有灵论的”,也即强调变迁是在其变迁个体的理性规划下进行的。

[41] 同上注,PP38。

[42] 参见Hodgson “Darwinism and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Journal of Economic Issue, March, 2003。

[43] 汉密尔顿著作的撰写和出版恰值二战前后,当时的“社会达尔文主义”(Social Darwinism)因其成为纳粹侵略屠杀的理论借口而受到来自自由世界的广泛而猛烈的攻击(其最著名者是R. Hofstadter的Social Darwinism in American Thought),在这样的背景下,汉密尔顿自然不可能将自己的论述与声名狼藉的社会达尔文主义挂起钩来。

[44] 参见《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词典》“制度经济学”条,PP931-PP932。

[45] 虽然也有极少数的例外。譬如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现象的评价,对其后的经济社会变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这影响并不能直接归因于评价体系本身,而是评价体系被付诸实施的程度;——换言之,人为选择是一个比评价体系涉及广得多、挖掘深得多的概念,因此缪尔达尔的观点只是康芒斯观点的一个很小的部分。康芒斯的谬误参照上文。

[46] 加尔布雷斯主要探索以下课题:实业体系的合作性质和计划模式,以及他认为是技术上必须履行的责任的冲击;支持需求函数的个人偏好在社会上的形成;经济的公司核心和国家之间持续的相互作用以及权力;影响公共部门的观点和政策形成的因素和力量。参见《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词典》“制度经济学”条,PP931-PP932。

[47] Coase, Ronald H. “The Nature of The Firm”, Economica 4 (November 1937). 在该文科斯首揭“交易费用”概念,并强调它在组织选择和制度选择中的重要性,以及市场和企业替代的边界衡量。

[48] 也正是在此时,这一学派走向衰落。——有趣的是,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授予经常并不意味着该门理论在学界取得广泛认可,相反,经常倒是该学派走向衰落的标志。因为诺贝尔奖只授予“经过了时间检验”的理论,要经历一段时期的发展并受到较多的认可,这才授予;而一种理论通常只在诸多大师做出各自贡献后才有可能达到这一高度,并且这一高度将是很难再被后人所超越的,因此,获奖后的理论体系往往很难再有进一步的发展,从而使诺贝尔奖成为理论发展中衰的标志。

[49] 关于交易费用经济学及其主要学者和贡献,一个粗略的介绍参见《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交易费用经济学文选》“编者的话”,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50] 主要著作是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1992),中译本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1997。

[51] 主要是有詹森和麦克林(M. Jensen & W. Meckling)发展起来的代理理论。代理理论后来被置于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的框架下考察,从而使之成为新制度经济学和信息经济学的一个交集。

[52] 一般来说并不把这些学者归入新制度经济学里,因为他们所持的观点乃至方法论都与新制度主义的“新古典内核”格格不入,但同样不能将之归入旧制度主义,因为奥地利传统同样与凡勃伦传统或康芒斯传统格格不入。鉴于时代较近关系,我们权且把他们归入新制度学派。这一流派主要包括朗鲁瓦(R. Langlois)、哈耶克(F. Hayek)、尼尔森和温特(R. Nelson & S. Winter)等学者。

[53] 见舒尔茨(1968)“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收于《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一书。

[54] 转引自卢瑟福《经济学中的制度》,PP52-PP53。

[55] 参见拉坦“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收于《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一书。

[56] 同上注。

[57] 参见诺思和托马斯(1973)《西方世界的兴起》,华夏出版社,1989。

[58] 参见戴维斯和诺思(1979)“制度创新理论:描述、类推与说明”,收于《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一书。

[59] 同上注。

[60] 此图参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PP322。

[61] D-N模型借用的正是投资理论中计算投资项目现值折现的方法。

[62] 参见卢瑟福《经济学中的制度》,PP55。

[63] Field, Alexander “The Problem with Neoclassical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A Critique 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the North/Thomas Model of Pre-1500 Europe”. Explanations in Economic History 18(April), 1981.

[64] 参见卢瑟福《经济学中的制度》,PP56。

[65] 参见Schotter, Andrew, The Economic Theory of Social Institution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1,转引自卢瑟福《经济学中的制度》,PP57。

[66] 参见阿克斯罗德《对策中的制胜之道》(The Evolution of Cooperation),PP21-PP53,中译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67] 转引自卢瑟福《经济学中的制度》,PP57。

[68] 奥尔森正确地指出,在排他性集体利益存在(而这总是存在的)的前提下,分利集团之间的零和博弈不可避免,因此,在一个比较大的范畴内,个体理性的加总远不能就此构成集体理性;集体理性不能成立的另一个原因是公共产品外部性的特点,它使个体无法对之进行有效收费,由此产生的不可避免的搭便车现象使个体在理性基础上失去进行公共产品发明、生产和推广的激励,从而个体理性的存在导致集体的瓦解(公共产品的稀缺必然导致集体的名存实亡)。相对其对集体行为逻辑的分析,奥尔森提出的利用“有选择的激励”机制克服集体非理性的解决方法在理论上是难以自圆其说的,因为“有选择的激励”机制在本质上还是公共产品,它仍受制于个体理性及由此产生的搭便车倾向的威胁,从而无法有效实现。奥尔森遇到的这一困难其实正是新古典内核的一切理论在涉及到群体演变分析中所必然会碰到的最终困难:新古典内核的个体主义和理性主义基石使它不可能推演出逻辑上有效的群体演变理论来。参见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69] 参见卢瑟福《经济学中的制度》,PP57。

[70] 参见诺思(1981)《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71] 参见诺斯(1991)《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

[72] 同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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