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 > 经济 > 经济视点

关于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几条修改意见

蔡定创 · 2012-04-02 · 来源:
收藏( 评论() 字体: / /
关于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几条修改意见

 

 

 

证监会发布新一轮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附后),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此体现新证监会主席的改革诚意。现特就征求意见稿发表如下六条修改意见:

下面为修改意见正稿:

 

    一个良好的市场制度设计,应该是权利义务均衡的制度设置。现在千军万马齐上市,打破脑袋为上市,表明上市制度设置上不均衡,只有上市融资的权利,没有为投资者创造价值的义务。也就是说,只有上市谋利上的好处,没有付出的不好处。圴衡的制度设置产生的效果应该是,申请上市的公司只会是少数的非到不得已不上市融资的公司,确实能为投资者创造价值的公司。不能为投资者创造价值的公司、或者是不需要上市融资的公司,请他们上市他们在权衡了利益得失后也不肯上市,这样的制度设置才会形成市场均衡。

     因此,现有的股市必须进行战略转型,必须要变为融资者服务的圈钱市,改为投资者服务的创生价值市,才能抑制发行泡沫。同时通过发行后端强制性的制度设置,强制股票发行人实现对投资者的未来收益流的承诺,改变为获得上市发行价值而上市的无限贪欲的冲动。

 

1、证监会首先是对发行上市集资的数量进行控制,这是证监的会首要职责。有二个办法,一是建立市场信心指数(从0-100),当市场信心指数低于某一值时(例如80指数值时),不新发行股票。二是设定股市以指数值所表示的股市价值中值,低于这个中值指数时,不发行新股。例如深沪300指数,当低于3000点时不发行新股。以这两者结合为优。每年根据情况对股市的价值中值进行调整。

 

2、引入境外“存量发行、募集归公”的制度。在增量发行之外,另增加所有原始股东按10%至20%(由监管机构根据申请上市公司排队的数量来确定,当申请上市公司太多时,排队太长时,可设定20%的上限,当申请上市公司较少时,可设定10%的下限)比例将存量股票向网下投资者转让,所募集资金归上市公司所有的。此笔资金须保存在专用账户上,由交易所进行监管(这是一笔股票转让金,等于是股市上的交易所形成的资金,不存在影响上市公司的营运的问题)。这笔资金的使用途征:一是在老股解禁期内,如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发行价,可用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票。二是上市公司造假的赔偿金。这笔资金锁定期限与原始股禁售期相等。

 

3、征求意见稿中对造假处罚太低太仁慈,二十年来证券造假时有发生,只有严刑峻法才能减少以身试法者。可从两方面设定制度:一是必须设定现金上的处罚。对上市公司的造假,上市公司的存量发行存在专户中的资金,应可作为赔偿资金赔给二级市场的投资者。如果没有赔偿资金或赔偿资金已经用完,可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账上的原始股票以市场价的九折折价,以股票划拨的方式赔偿给二级市场的投资者。对中介机构的造假,应给予其所获得收益十倍的处罚。二是造假情节严重者应以欺诈罪上刑,同时,对中介机构还应直接给予行业禁入的处罚。

 

4、增加原始股的禁售期至五年以上。中国总的社会诚信度差,这是国情,应根据这一国情,促进诚信社会的建立,应增加上市公司原始股东的禁售期,从现有的三年增加至五年以上。增加上市公司原始股有禁售期,有利于增加上市发行者的责任,防止为贪婪股市发行价值而上市的短期的不良行为的发生。上市后的前三年,如果存在发行上市后每年实际业绩低于发行前路演时承诺或预期业绩的25%,或上市公司不能按承诺分红,低于承诺25%的,还应增加原始股东的禁售期3年。如果低于发行时前业绩预期或分红承诺50%的,应增加原始股东的禁售期5年。如果低于发行时前业绩预期或分红承诺80%的,应增加原始股东的禁售期10年。

 

5、原始股东在上市期间股价跌破发价时不能减持。

 

6、意见中取消网下配售股份三个月的锁定期不妥,而是应该增加至6个月。因为,如果取消了网下配售股份的锁定期,必然会增加网下参与询价人的投机心理,提高询价,为多获得配售而报出高价,此正是原三高发行的其中原因之一。因此,不仅不能被取消,而且应增加网下配售的锁定期。

 

以上6条修改意见,将向证监会发送。如有同意者,可真名联署

(欢迎联署意见,联署意见需要姓名加通讯地址、或者身份证号、或者手机号,否则证监会不认定。如果你同意向证监会联署意,可选择上述之一方式,发QQ50058624给我)。

 

 

 

=============================================

附:

证监会就新股改革征意见 六大措施降低新股价格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01日 19:13  新浪财经微博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改革,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功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需要,我会在对新股发行体制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讨论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2年4月2日至4月18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今年经济工作的部署,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是完善资本市场的重要任务之一。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过去两年减少行政干预的基础上,健全公众公司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基础性制度,推动各市场主体进一步归位尽责,促使新股价格真实反映公司价值,实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和发展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完善规则,明确责任,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

  要进一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建设,逐步淡化监管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修改完善相关规则,改进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落实发行人、各中介机构独立的主体责任,全过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应按法规制度履行职责,不得包装和粉饰业绩。对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本着诚信、专业的原则,善意表述。

  1、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必须始终恪守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其基本义务和责任是,为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制地位或关联关系以及其他条件,要求或协助发行人隐瞒重要信息的披露。

  2、保荐机构应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尽职核查,督促发行人完整、客观地反映其基本情况和风险因素,并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必要的核查。

  3、律师事务所应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完整、客观地反映发行人合法存续与合规经营的相关情况、问题与风险,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提倡和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撰写招股说明书。

  4、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包括复核制度在内的质量控制制度。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业务时,应当遵守执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按照执业标准出具审计报告、审核报告或其他鉴证报告。

  5、其他中介机构要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执业道德与规范的要求,严格履行职责,独立核查判断,出具专业意见。

  6、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要进一步明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在财务会计资料提供、审计执业规范、辅导及尽职调查等方面的责任,坚决抑制包装粉饰行为,加大违规惩处力度。

  7、进一步提前新股预先披露时点,实现发行申请受理后即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提高透明度,增强公众投资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8、在公司上市过程中征求有关部委意见的环节,按照国务院有关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干预、提高政府服务效率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在有效增加相关信息数量和质量的前提下,改进征求相关部委意见的方式。

  二、适当调整询价范围和配售比例,进一步完善定价约束机制

  1、扩大询价对象范围。除了目前有关办法规定的7类机构外,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5-10名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主承销商应当制订推荐的原则和标准、内部决定程序并向证券业协会备案。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和中介机构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向推荐的个人投资者输送利益,或劝诱推荐的个人投资者抬高发行价格。

  2、提高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与转让股份(以下称为本次发售股份)的50%。网下中签率高于网上中签率的2-4倍时,发行人和承销商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1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超过4倍时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2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

  3、促进询价机构审慎定价。询价机构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投资管理业务制度,进一步提升定价的专业性和规范性。询价机构要认真研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信息,发现存在异常情形,如与本次发行相关联的机构或个人存在不良诚信记录、发行人所在行业已经出现不利变化、发行人盈利水平与行业相比存在异常等,询价机构应采取调研、核查等方式进一步核实研判。如未能对相关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研判,应在定价时保持充分的审慎。

  4、加强对询价、定价过程的监管。承销商应保留询价、定价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过程。中国证监会要加强对询价、定价过程及存档资料的日常检查,对发行人和承销商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行为采取监管措施。

  5、引入独立第三方对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风险评析,为中小投资者在新股认购时提供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具体组织开展新股风险评析相关工作。

  6、证券交易所组织开展中小投资者新股模拟询价活动,促进中小投资者研究、熟悉新股,引导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

  三、加强对发行定价的监管,促使发行人及参与各方充分尽责

  1、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可向特定询价对象以非公开方式进行初步沟通,征询价格意向,预估发行价格区间,并在发审会召开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预估的发行定价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的,发行人需在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中补充说明该预估价格存在的风险因素,澄清超募是否合理,是否由于自身言行误导,并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重点事项。无细分行业平均市盈率的,参考所属板块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根据预估的发行价格,如预计募集资金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量,发行人需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说明超募资金用途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资金缺口,发行人需合理确定资金缺口的解决办法,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

  2、招股说明书正式披露后,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需在询价结果确定的两日内刊登公告,披露询价对象报价情况,分析并披露该定价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对发行人经营管理和股东长期利益的影响。未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还需补充提供盈利预测并公告,并在盈利预测公告后重新询价。

  在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前,发行人在通过发审会后发生重大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须提交审核的应在审核通过后再办理重新询价等事项。

  3、发行价格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除因不可抗力外,上市后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列为重点关注、监管谈话、认定为非适当人选等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对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

  四、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

  1、取消现行网下配售股份三个月的锁定期,提高新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发行人、承销商与投资者自主约定的锁定期,不受此限。

  2、在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推动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持股期满3年的股东可将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老股转让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老股东选择转让老股的,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老股东名称及转让股份数量。

  3、老股转让所得资金须保存在专用账户,由保荐机构进行监管。在老股转让所得资金的锁定期限内,如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发行价,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可以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1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10%转出;满2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20%转出;满3年后,可将剩余资金全部转出。非控股股东和非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1年后可将资金转出。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制定相关规则并加以监管。

  五、继续完善对炒新行为的监管措施,维护新股交易正常秩序

  1、证券交易所应根据市场情况研究完善新股交易机制、开盘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新股上市后合理定价,正常交易。

  2、证券交易所应明确新股异常交易行为标准,加强对新股上市初期的监管,加大对炒新行为的监管力度。

  3、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自律规则,要求会员切实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要求,加强对买入新股客户的适当性管理。

  4、加强对新股认购账户的管理。证券公司应对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进行核查和管理,包括投资者的机构属性和业务特点等,加强对客户违规炒新、炒差、炒小行为的监控,必要时应按照相关规则采取限制措施。

  5、加大对新股交易特点的信息揭示。由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定期统计并公布新股交易的价格变化情况与各类投资者买卖新股的损益情况。

  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大对不当行为的处罚力度

  1、加大对财务虚假披露行为的处罚力度。发行人存在财务造假、利润操纵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予以查处,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对负有责任的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一并予以处罚。

  2、加强对路演和“人情报价”的监管和处罚。加强对发行人、承销商、询价对象的询价、定价和报价过程的监管,对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人情报价”等行为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3、加强对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的监管。第三方评估机构违反评估业务流程,违规出具新股风险评估报告,或者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故意遗漏的,中国证券业协会要依照自律管理规则进行处罚,中国证监会视情节给予处理。

  4、加强对证券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5、证券交易所应进一步细化异常交易的认定标准,重点监管涉嫌操纵新股价格的违规行为。

  现阶段新股发行中的弊端是我国资本市场的痼疾,所谓新股价格畸高、“打新”投机严重及随之出现的“业绩变脸”和市场表现下滑,除体制机制原因外,还有深刻的社会、文化和历史根源。因此,在深化体制改革的同时,必须加强舆论宣传、风险揭示和投资教育,逐步改变目前存在的以“送礼祝贺”心态参与报价,以分享“胜利果实”心态参与认购,以“赌博中彩”心态参与炒作等种种不良习惯和风气。只有全面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取综合治理方针,才能取得预期效果。

上述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是经过广泛讨论、认真研究后形成的。征求意见后将进一步修改完善。中国证监会将在整体规划,统筹协调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实现平稳有序推进。在此过程中,还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调整措施。

请将有关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或传真至010-8806125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 支持!」

 WYZXWK.COM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注:配图来自网络无版权标志图像,侵删!
声明: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 责任编辑:执中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订阅网刊微信公众号

收藏

心情表态

今日头条

最新专题

130周年

点击排行

  • 两日热点
  • 一周热点
  • 一月热点
  • 心情
  1. 司马南|会飞的蚂蚁终于被剪了翅膀
  2. 美国的这次出招,后果很严重
  3. 亵渎中华民族历史,易某天新书下架!
  4. 司马南|对照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大家给评评理吧!
  5. 我对胡锡进和司马南两个网络大V的不同看法
  6. 菲律宾冲撞中国海警船,中国会打吗?
  7. 公开投毒!多个重大事变的真相!
  8. 否定了错误,并不代表问题不存在了
  9. 2001年就贪污23亿后出逃,如今被抓回国内,也叫认罪悔罪减刑?
  10. 张志坤|“先富”起来的那些人将向何处去
  1. 普京刚走,沙特王子便坠机身亡
  2. 送完一万亿,再送一万亿?
  3. 湖北石锋:奇了怪了,贪污腐败、贫富差距、分配不公竟成了好事!
  4. 紫虬:从通钢、联想到华为,平等的颠覆与柳暗花明
  5. 李昌平:县乡村最大的问题是:官越来越多,员越来越少!
  6. 朝鲜领导落泪
  7. 读卫茂华文章:“联想柳传志事件”大讨论没有结果,不能划句号
  8. 司马南|会飞的蚂蚁终于被剪了翅膀
  9. 司马南|南京市政府通告里面没讲的内容
  10. 房地产崩盘,对经济的影响超出你的想象
  1. 张勤德:坚决打好清算胡锡进们的反毛言行这一仗
  2. 郝贵生|如何科学认识毛主席的晚年实践活动? ——纪念130周年
  3. 吴铭|这件事,我理解不了
  4. 今天,我们遭遇致命一击!
  5. 尹国明:胡锡进先生,我知道这次你很急
  6. 不搞清官贪官,搞文化大革命
  7. 三大神药谎言被全面揭穿!“吸血鬼”病毒出现!面对发烧我们怎么办?
  8. 祁建平:拿出理论勇气来一次拨乱反正
  9. 说“胡汉三回来了”,为什么有人却急眼了?
  10. 这轮房价下跌的影响,也许远远超过你的想象
  1. 77年前,2583名英雄儿女踏上北撤之路
  2. 大蒜威胁国家安全不重要,重点是他为什么会那样说
  3. 相约12月26日,共赴韶山!
  4. 关于推出纸质阅读资料的公告
  5. 欧洲金靴|“一切标准向毛主席看齐!” | 欣闻柯庆施落像上海福寿园
  6. 司马南|对照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大家给评评理吧!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