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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电力公司将国有化

读卖新闻 · 2012-05-11 · 来源:参考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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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读卖新闻》5月10日报道】日本政府9日通过了包括东京电力公司的经营重建政策和事实上将东电国有化等内容在内的“综合特别事业计划”。

  东电在综合计划中写入了成本削减措施和提高电价的内容。家庭用电电价的平均上调幅度为10.28%。这一综合计划以帕刈羽核电站在2013年度重启为前提,电价上调的期限为3年。经济产业大臣枝野幸男在计划通过后的记者会上表示:“现阶段无法确定核电站能否重启。”

  为了阻止东电的财务因财务赔偿负担而不断恶化的趋势,日本政府将通过原子能损害赔偿支援机构向东电注资1万亿日元。日本政府向东电提供的援助总额将达3.5462万亿日元。日本政府目前已握有东电一半以上的表决权,今后将把表决权比例提高至三分之二以上,掌握重要经营方针的决定权。金融机构也将追加融资约1万亿日元。东电董事长胜俣恒久和总裁西泽俊夫等都将引咎辞职,原子能损害赔偿支援机构运营委员长下河边和彦将出任董事长,常务董事广濑直己出任新总裁。

 

  【附文】江涌:从东电失德反观国企之重

  日本大地震诱发海啸,引发福岛核电站严重泄漏,导致了严重的环境与生态灾难。东京电力公司在天灾之上,又加人祸,为一己私利,隐瞒实情,让事态不断恶化。英国《金融时报》批评说,东电公司在本次核危机中的拙劣表现,加速了这场灾难的不可控性。近年来,西方国家一直高调咏唱“企业社会责任(CSR)”,东电的极度无良无疑是极大反讽。有分析家指出,倘若东京电力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料不至于让日本遭遇如此深重灾难。

  国有天下行,责任非一般

  企业自诞生那天,就与国家紧密相连,与公有而不是私有密切相关。企业原是政府特许的产物,为国家、国王、特定大众服务,严重滞后于市场而存在,如中国汉王朝的盐铁专卖机构以及英帝国的东印度公司。19世纪中后期,经由“强盗贵族”反复努力,企业才最终取得像自然人一样的“法人”地位,由此诞生现代企业制度,并逐渐成为市场的一大主体。

  “政府—企业—社会”三大主体支撑起现代国家基本架构,相应的三大力量“权力—钱力—民力”构成现代国家生活之基础。国有企业兼有部分政府与社会职能,是实现“权力—钱力—民力”和谐的伟大尝试。国有企业在公共性与企业性之间,要求把公共利益放在第一位,同时兼顾企业自身利益,这是国有企业区别于私人企业的根本特点,也是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在内的全球公认的国际惯例。

  即便在自由主义盛行的一些西方国家,国有企业早已摆脱意识形态的纠缠,与私人企业相互补充,相安无事,而且在关键时刻(如经济、社会危机)都被大众、政府给予重托,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在西方国家,国有企业主要是国家调节与控制经济的一个基本工具。各国设立国有企业的用意有三:一是财政性目的,即扩大财源以满足政府支出需要;二是政治性目的,即为了维护和巩固政权,抵御外敌入侵或实施对外侵略,由国家控制某些经济要害部门;三是经济性目的,即通过国家直接投资经营,调节国民经济结构,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和协调发展。这是现代西方国有企业所担负的主要使命。

  2006年初,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公布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不仅承认国有企业的合理存在,而且要求国有企业承担比私人企业更高的社会责任目标和治理要求。OECD认为:如果有足够的公司治理实践和合适的制度结构安排,私有化只是经济有效运行的条件之一。尽管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出现了大量私有化行为,但在一些OECD国家里,国有企业仍占有约20%的GDP、约10%的就业机会以及40%左右的市场资本总额。在一些公共事业和基础行业中,国家所有权表现异常明显,比如能源、交通和电信等。一些非OECD国家也有大量的重要的国有部门,在某些情况下它们决定着该国经济的未来。

  从某种角度来说,至少在OECD看来,国有企业与私人企业的根本不同点在于,国有企业在“社会责任和义务以及公共政策目标”方面的要求和标准要比私人企业高得多,这几乎是一种特定的、强制的、法定的企业目标和责任,对于国有企业——无论独资、控股抑或参股——来说,都必须主动承担这样的责任。而私人企业则只是在特定条件下,如战争、自然灾难等,被动地担当起类似的责任。尽管一国内与国际制定了多个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但是私人企业除少数能够自觉履行外,多数表现不尽如人意。更有甚者,非但不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反而在攫取利润上肆无忌惮,甚至是巧取豪夺。近年来,国际商品市场投机盛行、金融机构欺诈不断曝光、跨国公司规避环保法规转移污染、劳资矛盾日趋尖锐等不良现象表明,即便是享有诸多声誉的跨国企业,离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还存在一段距离,有的甚或渐行渐远。

  国有企业责任重于泰山

  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一个在全球化背景下不断推进改革开放的大国,中国的国有企业肩负着非同寻常的历史使命与现实重任,是其他任何一类企业制度形式所不能替代的。

  国家安全的守护者。当今,作为世界市场的重要主体、富可敌国的跨国公司,在母国受到各方监督与制约,很多是遵纪守法的模范。但是,在无政府的国际社会,跨国公司利用东道国求“资”若渴的心态,占尽各种便宜与优势,近乎为所欲为,在越来越多的行业占据优势甚至是垄断地位。在一些弱小国家(如中美洲、非洲的许多国家),跨国公司甚至呼风唤雨,左右国家政局。

  在中国,多年持续不断扩大开放,令越来越多的行业为跨国公司直接或间接主导甚至垄断,弱小的民族企业无法与这些跨国企业相抗衡,纷纷成为跨国企业的附庸,成为跨国公司国际分工链的一个环节。值得庆幸的是,正是由于国有企业的存在,使得中国经济主权总体上依然掌握在中国人自己的手中。实际表明,凡是国有企业居于主导地位的行业,经济安全就有保障;凡是无国有企业主导的行业,经济安全状况令人堪忧。

  社会主义的实践者。 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做主的经济基础和制度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只要宪法依然是中国的根本大法、只要依旧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实践者的角色就不可替代。

  民族精神的传承者。新中国建立后,为了不再遭遇帝国主义的欺凌,为了弘扬民族正气,中国选择了所谓“要核子不要裤子”的战略,搞出了以“两弹一星”为代表的一系列令世界震惊的伟大工程。这些伟大工程的重要实施者,就是国有企业。正是国有企业职工战天斗地的英雄气概,正是有了“铁人精神”,有了发挥“主人翁”意识、制定“鞍钢宪法”的创新精神,中国的工业现代化、国防现代化与科学技术现代化才会有日新月异的进步,中国才能在强权包围中“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现代化国家,才能有改革开放后社会经济新局面的出现。国有企业的文化建设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内在一致性,与民族精神传承具有一致性,如此必将继续谱写光辉篇章。

  经济调控的执行者。“强政府”的经济与社会效能在东亚及诸多新兴市场中反复得到实践的成功检验。中国是一个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政府拥有强大的资源动员能力、在国民经济中具有突出地位的必要性毋庸置疑。国有企业正是“强政府”职能的体现者与执行者。

  在当今中国,国有企业不仅是政府调控国民经济的重要途径,也是政府参与国民经济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主导力量。近年来,中国的宏观调控成效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相关流通主渠道中没有国有企业,或没有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的国有企业,致使稳定之锚消失或被侵蚀。当前,在国民经济领域,资产泡沫越来越大,虚热实冷情形越来越严重,地区、城乡、行业发展差距越拉越大,很大程度上是国有企业不断萎缩的结果。

  干净财富的创造者。尽管肩负多种沉重使命,国有企业在财富创造上同样富有效率。改革开放前,国有企业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改革开放后,国有企业为民营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保障。没有国有企业提供的电力、煤炭、石油等能源,铁路、公路、港口、邮政、通信等公共设施以及各种技术装备和技术人才,就不可能有非国有经济的迅速发展。与世界资本主义私人企业相比,高效率的国有企业远离血与火,没有剥削,没有压迫,没有欺诈,创造经济效益的手段光明,道德高尚,财富干净。

  国企社会责任:超载—空载—适载

  为政府分忧、为社会负责是国有企业的天然属性。即便在市场长期占据主导的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与实际承担状况要普遍高于私人企业。至于原苏东社会主义国家,或改革开放前的中国,国有企业与社会一体化是一个普遍现象。

  国有企业在成立之始,很自然要考虑与承担职工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及养老等多种社会职能。但是,“企业办社会”的“超载”不适应市场化的竞争机制,当轻装简从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纷纷加入竞争行列后,国有企业在利润创造上的“低效”愈发明显。为了“增强企业活力”,实际则是提高“经济效率”、“利润创造力”,国有企业被推上了手术台。

  国有企业历经多种改制,众多国有企业由“办社会”转向“创利润”,承担的社会责任越来越少,如此导致另一种极端情形的发生,即企业把利润装入腰包,包袱甩给社会。企业社会职能的卸载和社会责任的缺失,使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如同私人企业、外资企业一般,在社会责任上处于“空载”状态。如此,进入新世纪尤其是近年来,社会对国有企业积聚了并表达出越来越多的不满。

  很显然,负责任的国有企业感受到了社会的不满。2006年,国家电网公司在央企中率先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2007年到2008年,有33家央企发布了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中远集团发布的可持续发展报告被联合国“全球契约”办公室评为典范报告。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动得到了国际、国内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起到了很好的表率作用。2008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明确对央企提出了“国家经济的栋梁和全社会企业榜样”的先进性要求。

  实际上,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整体水平较低,但是相对来说,国有企业在总体上要好于民营企业与外资企业。尽管如此,国有企业的表现仍与大众的普遍高期待存在相当落差,国有企业在社会责任上依旧有很大的改进空间。为此,应重新审视中国各类企业的制度安排,重构、强化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使其处于“适载”状态。

  充分发挥国民经济顶梁柱的作用

  挖掘国有企业的墙脚,宰杀国有企业这只羔羊,是私人资本增值的捷径。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大笔国有资产流失,大批企业职工下岗,大量由国有企业创造的精神财富被抛弃。大凡作为一个正常的中国人,若不为国有企业遭遇这些劫掠而感到痛心,显然是没良心。但是,若再想恢复国有企业一统天下,恢复到高度集中与僵化的管理与经营体制,则是没头脑。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完善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而需要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混合经济将长期存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及能为我所用的外资企业将长期并存,国企、民企与外企“三分天下”的态势将长期呈现,但是三类企业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角色与地位应有差异,当区别对待。

  国有企业是“主力军”。十七大报告强调“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使国有企业始终切实扮演主力军的作用。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顶梁柱”,是国家经济安全的坚强柱石。中国作为一个后进而又不断开放的发展中国家,民营企业普遍弱小,能够抗衡富可敌国的跨国公司的,唯有国有企业。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只有通过做大做强国企,才能为社会主义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与经济保障。从现实情况看,国有企业的主导地位应该更多地体现在公益领域、国家安全领域、民营资本薄弱且跨国资本强势的领域。中国国有企业的主导地位有其历史渊源,是责无旁贷的政治使命决定的,在一些行业的垄断地位是由日趋激烈的企业间商业竞争、国家间经济博弈的现实决定的。

  与此同时,作为国有企业核心的国有资本,其本质属性仍然是资本。因此,必须节制资本的贪婪天性,为国有资本设定边界,防止侵犯大众以及其他经济主体的合法利益;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管,防止代理人的道德风险。企业制度的建设绝不是一劳永逸,国有企业应不断努力,缩小与理想的国有企业存在的差距。

  民营企业是生力军。国有企业应当爱护、呵护民营企业的发展,为民营企业争取更好的生存与发展空间,而不是“与民争利”。

  国际经验显示,跨国企业是一国民族企业成长的“大敌”。“大敌”当前,是国有企业与跨国企业正面交锋,客观上为民营企业赢得发展时空。多年来,中国民营企业积极发展,成长壮大。一些民营企业甚至积攒起令跨国企业与国有企业为之侧目甚至畏惧的经济实力。中国民营企业是市场的积极开拓者,是大众就业的主渠道,是政府税收的最大贡献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充满生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民营企业所迸发出的巨大活力。

  中国民营企业汇聚了一般企业的积极因素,同时也具有一般资本的消极因素。近年来,毒奶粉、毒饺子、毒牙膏、毒食品等黑心产品,肆意投机引发各类资产泡沫,将包括偷税漏税所得的资产转移海外,等等不法行为,主要是民营企业所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必须花大气力节制这些无良的私人资本。在强化法律制裁手段的同时,应当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让越来越多私人资本、民营企业家的血管流淌道德的血液。

  跨国企业是“雇佣军”。中国是后进国家,科技、管理、经营水平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需要那些先进的外资参与中国现代化建设。此外,随着中国经济壮大以及企业竞争力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企业需要“走出去”,利用国际资源、拓展国际市场。所以,保持市场的适度、有序开放,让外资企业尤其是技术密集型外资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一定比重,有着积极意义。

  但是,必须注意到,外资企业的两面性比民营企业更加明显。一些富可敌国的垄断企业,为了实现扩张、谋取垄断、获得超额利润,处心积虑地要消除发展中国家的国有企业,使私人企业成为自己附庸,让各类资源为自己自由支配与廉价使用,甚至令一国政权成为自己的傀儡。因此,中国在积极主动利用外资的同时,切忌被外资过多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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