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将于3月1号正式实施,其中刚刚公布的实施细则,目前正在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单笔借款金额300万以上”、“借款余额1000万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应当向管理部门报备。这些具体的规则的制定实际上是宣告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化。此外,条例及细则还对风险防范和处置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规定,特别是确定了强制备案制度。
温州市金融办副主任余谦:强制备案登记制度,应该说是解决民间融资,一旦涉众的行为,我们要管。这个立法也给予了一些正向鼓励跟反向的约束。如果你符合这三类的,不来备案,那我们作为监管部门就要限期要责令改正,还要公告,还要处罚。
去年11月22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并定于2014年3月1日施行。细则共六章三十七条,在框架结构上与条例基本保持一致。细则主要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民间融资服务主体、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风险防范和处置等五个方面对条例进行了补充、明确和界定。
据温州日报,该方案细则包括: 在民间借贷方面,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备案对象,这些都是与借贷公众利益息息相关的。首先,细则对自然人、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这一行为的内涵外延作出界定,将合会、企业内部集资纳入该行为范畴,并对合会、企业内部集资的概念作出阐述:本细则所称合会,是指会首邀集二人以上为会员,以互助为目的,互约交付会款及标取合会金的活动;本细则所称企业内部集资,是指除国有企业外的非金融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在单位内部针对本单位职工集资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活动。同时,细则将期限为3个月以内的借款作为临时性调剂的一个判断标准。
对于中小微企业普遍关注的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问题,温州市金融办该负责人解释道,细则借鉴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试点办法等规定,作了一些补充规定,虽然部分条款内容在文字上有些类同,但在具体操作上,细则的规定更加接近温州“地气”,如规定定向债券应当在温州市股权营运中心等机构进行发行或转让;定向债券既可以自行发行,也可以选择中介机构承销,相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只能在上交所等发行,定向债券发行方式更加灵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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